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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应该是超出了我们过去对民国农村的一般性认识,我们似乎难以相信,地方上像袍哥首领这样的有权有势者,怎么会仍然在经济上处于被剥削的地位?难道他们不可利用暴力迫使地主做出让步?这种情形,倒是提醒我们过去川西乡村契约关系的重要,遵守契约,是维持地方秩序稳定的一个必要条件。川西平原是一个独特的地方,在共产主义运动中,川西农村基本上没有扮演任何角色。我们看到从1920年代以来,在两湖、两广、江西等省蓬勃发展的农民运动,却都没有在川西平原出现。如果我们把历史追溯到更远,也很难看到从成都平原掀起的农民起义。其原因当然与比较稳定的生活状态,使人们不肯轻易铤而走险有关;不过这种从上到下的、人们对既定制度合法性的认可,以及乡村惯习的制约,也似乎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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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西平原的地租形式有若干种,实物地租占统治地位,具体分为分成制、定额制和押租制。同时劳役附加租残余和由于商品经济而发展的货币地租并存,货币地租非常普遍,产品经常是折算成货币来缴纳的,所以佃农愿意以价值较高的大米抵租。[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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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农按当年生产的粮食产品的一个固定的比例交纳地租就是分成制,分成制实际是租佃关系的基本形态和原始形态。按地主供给佃户的耕牛、种子和其他生产工具的多少和有无,实物分成地租又可分为均分、四六分、三七分、二八分等。据研究者对巴县档案的分析,重庆府的实物分成租中,以对半居多,不等成分较少;而在不等成分中,又几乎都是主六客四的“四六均分”。[26] 实行分成制时,由于剥削率固定,农民为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就会自动延长劳动时间和增加劳动强度,但由此增加的产品,却以分成的形式,也要被地主占去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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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额地租即按田地大小规定地租数额的租佃形式,定额租的租额一般按分成租的最高额确定。在乾隆时期,定额租制已代替分成租制而成为四川地租的主要形式了。由分成租过渡到定额租,农民生产独立性加强,由于租额固定不变,收成好坏并不影响地主收入,因而地主给予了佃农较多的种植自由权。佃农改进生产技术,增加劳动强度,延长劳动时间所增加产品全部归己所有,这种租佃形式刺激了佃农的生产积极性。另外,定额也并非是一成不变的,在因灾害造成歉收时,有时定额地租也可改为主佃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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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佃农对地主依附关系削弱,地主企图以经济手段来保证自己的利益,于是押租制就应运而生。押租制即佃农必须向地主缴纳押金才能佃种土地,地主以此防范佃农抗租,并在人多田少、佃农“乞田而耕”的情况下趁机苛索。四川可以说是押租最发达的地区,押租钱一般为地租的1.5倍。与押租并存的还有另外一种类似形式——预租。预租与“欠课扣抵,辞地还钱”的押租不同,它已具有地租性质,即先预付第一年租钱,以后每年预付次年的租钱或隔年预付租钱,也有的在每年收成后纳实物作为第二年租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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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由于商品货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在实物定额租居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出现了地租支付方式的变化,即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发展。据对重庆府租佃关系的研究,清中期实物地租与货币地租并行,嘉庆以前大约实物地租占80%—90%,货币地租占10%—20%;嘉道年间实物地租占60%—70%,货币地租占30%—40%。[27] 一般来讲,货币地租在经济作物区要多一些,而粮食作物区要少一些。[28] 在川西平原,水稻是最重要的农产品,故以稻谷为主要收租计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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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明的是,沈宝媛上面提到的地里90%的收成归地主,容易产生误导,我们要注意这里所说的是“稻麦”,而其他产品,特别是杂粮,佃户留下的比例大得多。川西平原的纳租习惯,以水稻为主,佃农所得不过是水田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到十分之三,如每亩产谷2石,则纳租谷1石6斗,即80%交租了。如果只看稻谷,这个比例非常高,但是小春和杂粮则全部归佃农,包括蔬菜、小麦、菜籽、红薯、玉米、胡豆等。在华北平原,一年只能一熟,而川西平原一年两熟,加上土地肥沃,灌溉条件好,收成有保障。所以尽管田租收取了稻谷的80%以上,但是佃农仍可以靠小春作物、杂粮和经营副业为生。因此,如果把小春杂粮等计算在内,佃农一般交给地主的地租为50%左右。[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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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口之家的雷明远,佃田40亩,在当时可以衣食不愁,但也远谈不上富裕。佃农一般租地多少可以为生呢?这往往视经营能力而定;即取决于缴纳地租之后,是否还有足够剩余产品,维持再生产和最低生活水平。超过最高限量,则无力经营。当然,如果是我们前面提到的那种大佃户,情况则不同,他们可以把地再转佃给其他小佃户耕种。如前所述,四川农民每人每年食与用各项开支至少需原粮730斤,五口之家即需3650斤。按清前期亩产118斤算,自己要消耗约31亩的粮产。按收成的二分之一交租算,那么最少需佃60亩左右。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租地限量也发生了变化。清中期亩产达到151斤,最低佃田量为48亩;清末亩产达到215斤,那么最低佃田量为34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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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情况下,佃农实际租地面积在最低限量之上。当然,地田有肥瘠,租额有高低,气候有好坏,技术有先进与落后,此外还有经济作物与粮食作物之分等,因此这个最低佃田量也应是上下浮动的。那些有能力经营最低限量以上土地的佃农,至少能够得到自己的剩余劳动和剩余产品的一部分,显然,这就为佃农的积累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可能。民国时期,由于川西地区农业的过密性发展,亩产已经没有多大的发展空间,因此总体亩产量和清末相比没有大的增长。对雷明远来说,地里所产,必须精打细算,方能有所积蓄。但是他的袍哥身份使他无法节省开销。后面我们将看到他所面临的深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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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家的这种身份,也挑战了过去我们对农村阶级划分的认识。土改时期共产党对农村的阶级划分,包括地主、富农、中农、贫农、自由雇工。一般佃农都是划归贫农。但是,雷家应该算什么身份呢?农村阶级划分前三项,都是指土地占有者,这显然不适合于雷明远。他也不属于后两项,虽然他没有田产,但是却雇有长工和短工,俨然和地主富农一个档次。其实,他更像一个小农场经营者,他的收益是靠经营,而不是靠田产。[31] 如果他经营得当,则收益足够养家,甚至还可以资助一帮袍哥小兄弟。反之,则可能面临破产。后面我们将看到,雷明远最后也是由于经营不善,而面临破产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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袍哥:1940年代川西乡村的暴力与秩序 第二部分 地方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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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精神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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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人们的生活,总是和神灵联系在一起。家有灶神,乡有“社公”(又称“土地”),城有城隍。沿着“望镇”的河坝,有一条曲折的小道,两旁长着树,道边就树立着一尊佛像,在受现代西方科学教育的沈宝媛看来,“这是一个迷信的代表物”,但是对于乡民来说,却是必不可少的精神寄托,它是“专为死魂超度所用,同时也是镇压邪气的祭祀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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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沈宝媛去过雷家以后,也觉得“迷信的思想在雷家迷漫着”,堂屋正中的神龛,驱邪的香,“均表现全家具有信奉鬼神的迷信色彩”。街邻中也不时会传出一些碰到鬼神的新闻。夏天大河涨水,冲走了土地庙的菩萨石像,“大家争相诉说着,这是因为土地公公与婆婆吵了嘴,所以籍[藉]此分家”。土地庙可能是中国最常见的小庙,几乎在任何一个村庄、乡场、城镇都可以看到,土地公或者土地神也是乡民最经常祭祀的神,人们一般直接称其为“土地”,也称为“社神”,还有不少人家在家里祭祀土地(图6-1、6-2)。[2] 人们认为土地是一方土地上的守护神,可以说是最接近人们生活的大众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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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 一座四川乡村小庙。甘博拍摄于1917—1919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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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国杜克大学D.M.鲁宾斯坦珍稀图书和手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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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 一座驱鬼石像。甘博拍摄于1917—1919年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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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美国杜克大学D.M.鲁宾斯坦珍稀图书和手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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