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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曹魏时,正式将原来的选部改为吏部,并在选拔官员方面实行九品中正制,加强了中央的人事权,也相应地减削了官员的辟举权,这其实意味着官员私人的买卖官位,就由公开和合法,逐渐转入隐蔽和非法。秦汉时的卖爵逐渐衰退,取而代之者是卖官。刘毅曾率直地对晋武帝说:“(汉)桓、灵(帝)卖官,钱入官库;陛下卖官,钱入私门。以此言之,殆不如也。”他还上奏描绘当时的官场说:“或以货赂自通,或以计协登进;附讬者必达,守道者困悴。无报于身,必见割夺;有私于己,必得其欲。”[37] “钱入私门”,对官位进行私下交易,正是反映晋代以降的卖官的新特点,说明官员私下卖官愈来愈兴盛。当然,对这句话的理解不应绝对化,不能认为秦汉时就没有“钱入私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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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的卖官在古代有许多名目,西汉“以赀为郎”,郎当时是官名,后世或称“赀选”。唐朝或称“入粟助边”。宋代往往称“进纳”,进纳的品类名目甚多,有铜钱、铁钱、纸币、金银、粮食、饲草,甚至“听富民自雇人夫修筑”州城,如“三万工与〔太庙〕斋郎,五万工与试监簿或同学究出身”。这是以雇工修城费用的“工”为计量单位,进行卖官的特例。[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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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卷78《食货志》说,明朝卖官可称为“捐纳”,并制订所谓“捐纳事例”,这无疑是清人以后世的名词追述者。明代“自宪宗(成化)始,生员纳米百石以上,入国子监。军民纳二百五十石,为正九品散官,加五十石,增二级,至正七品止”。参据《正德明会典》卷40《预备仓》,当时可称“纳米”,但“纳米”并非是卖官的专有名词。此外,元明时代的卖官也可称“纳赀”、“入赀”、“入粟”等,此类名词,前代也已使用。清朝卖官则称“捐纳”和“捐官”。雍正皇帝说:“皇考(康熙)曾屡言,捐纳非美事。朕缵承大统,亦以军需浩繁,户部供支不继,捐纳事例,仍暂开收。”[39]事实上,因财政关系,清朝的捐纳只能是时断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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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钱买官制度的弊病自然史不绝书。宋朝的李觏在致范仲淹信中说:“且时卖官,虽大理评事,无虑一万缗耳。假如此寺只费十万缗,亦当十员京官矣。彼十员京官以常例任使,数年之後,便当临民,以为万户县尹,则十万家之祸,又以为十万户郡守,则百万家之祸矣。若辍一寺之费,而不卖十员京官,是免百万家之祸。”[40]京官是宋朝文官虚衔中的一个等级,他说只消卖十员京官,就可招致百万家之祸。另一官员上官均说:“豪右之家以赀授官,其才品庸下,素不知义。”[41]他们“居乡不修而齿仕版,或侵渔百姓,取偿前日之费,则公私皆被其患”。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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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官员等私下卖官的情况看,隋唐时的人事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唐朝官员的任免是由皇帝、宰相和吏部、兵部分等执行的。但古代的政治特点正在于人治,私下的卖官就决非仅限于按制度规定而掌握人事权者。例如唐朝的公主、宦官之类,从制度上说,当然与人事权无干,但他们照样可以私下卖官。人事权的高度集中于中央,为中央各种权势人物的卖官鬻爵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如唐中宗时,“皇后、妃、主、昭容卖官,行墨敕斜封”,[43]是指皇帝不经由有关部门,直接下达授官命令。安乐公主“恃宠骄恣,卖官鬻狱,势倾朝廷。常自草制敕,掩其文而请帝书焉,帝笑而从之,竟不省视”。[44]唐朝中期以后,宦官势力膨胀,他们“参掌机密,夺百司权,上下弥缝,共为不法。大则构扇藩镇,倾危国家;小则卖官鬻狱,蠧害朝政。王室衰乱,职此之由”。[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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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主要自宋徽宗时开始,如蔡京、童贯、王黼等奸臣,公然卖官,开封民谚说:“三百贯,直通判;五百索,直秘阁。”[46],南宋初民间讽刺当时的卖官说:“斗量珠,便龙图;五千索,直秘阁;二千贯,且通判。”比北宋晚期的卖官记录,卖价又大幅度提高了。因为宋高宗喜养鹁鸽之类,又嗜女色,他宠任宦官冯益等人“恣受贿赂。官员受差遣者,往往寻买〔妾并〕鹌鹑、鹁鸽之类”,交付冯益等人,奉送皇帝,就可得美官。[47]连美女和鹌鹑、鹁鸽之类,也都成为买好官之资。戚方是当时一个无恶不作的盗匪,他被迫接受招安后,首先向庸将张俊请献大批珍宝,保全了性命,又用赌博亏输的方式,向宦官们进献大量黄金,居然官至正七品武官。当时民谚讥讽说:“要髙官,受招安;欲得富,须胡做。”[48]后来居然官至节度使,用一不恰当的比喻,相当于获得元帅的军衔。南宋的权臣,直到亡国时的贾似道为止,都私下卖官,以饱私囊。权臣秦桧“喜赃吏,恶廉士”,“贪墨无厌,监司、帅守到阙,例要珍宝,必数万贯,乃得差遣”,这是各路安抚使、转运使之类大员的买实职差遣价格。“及其赃污不法,为民所讼,桧复力保之。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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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世祖主政尚是元朝较好的时期,然而宠臣阿合马“用事日久,卖官鬻狱,纪纲大坏”。[50]“江左初平,官制草创,权臣阿合马纳赂鬻爵,江南官僚冗滥为甚,郡守而下佩金符者多至三、四人,由行省官举荐超授宣慰使者甚众,民不堪命”。[51]另一宠臣桑哥也私下卖官,“在相位已久,专恣日甚,诬陷忠良,卖官鬻狱,设计局以求遗利,毒及编民”。[52]“卖官髙下有定价,上自朝廷,下至州县,纲纪大坏,在官者以掊刻相尚,民不堪命,往往起为盗贼”[53]。“凶焰薰灼,海内震慑,其官人也,必陈状纳贿而后遣”。[54]两人的卖官,成为当时的一大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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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如中期的奸臣严嵩,“吏、兵二部每选,请属二十人,人索贿数百金,任自择善地。致文武将吏尽出其门”。“不才之文吏,以赂而出其门,则必剥民之财,去百而求千,去千而求万,民奈何不困。不才之武将以赂而出其门,则必克军之饷,或缺伍而不补,或逾期而不发,兵奈何不疲”。[55] 明朝的宦官势力颇大,也往往“卖官鬻爵,无所不至”。[56]明末崇祯皇帝说:“吏、兵二部,用人根本。近来弊窦最多,未用一官,先行贿赂,文、武俱是一般。近闻选官动借京债若干,一到任所,便要还债。这债出在何人身上,定是剥民了。这样怎的有好官?肯爱百姓。”[57]吏部和兵部掌管着绝大部分官员的任免,当时已近乎无官不借债以买,不受贿以卖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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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汪景祺记载,清朝康熙、雍正时,有一贪官张鹏翮,虽然在官场屡受挫折,却又善于运用手腕,而重行升迁。他“以重贿结铨曹之好货者,适大理寺少卿员缺,吏部巧於立言,云除张某。系奉旨停升之员,不行开列,外奉旨,张某补授大理寺少卿。其得官皆不以正”。他家有悍妇,“夫人之性最贪”,他出任“浙抚、河督时,卖狱鬻官,几於对开幕府”。他的子孙“凡吏部事,无不关通受贿”。其孙“以捐纳为广东布政司,经历龌龊,鄙秽无志”。[58]乾隆帝在查办甘肃王亶望、王廷赞等贪污案时说:“王亶望既为嘱托属员捐监,自必又有加捐官职,铨选地方之人。若辈出身既不可问,倘任以地方事务,必致贿赂公行,毫无忌惮,于吏治官方大有关系,不可不彻底查办。”[59]他们固然是私下受贿卖官,用的却是制度性的捐官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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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贪污腐化是阶级社会的痼疾,是一切剥削和统治阶级的通病。只要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存在,如贪官、官迷之类现象就势不可免。至于就中国古代卖官鬻爵的出现和发展而论,至少有三个普遍性的条件:一是商品经济的某种程度发展,使官爵可以成为商品;二是官爵成为肥缺,方得有愿意买官的可能;三是自秦汉以来,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的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方得有卖官的可能。马克思主义是主张直接选举制,而否定各种形式的官员等级授职制,诚如马克思早已在总结巴黎公社原则时所昭示:“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因为等级授职制正是各种官场腐败,也包括卖官现象的温床和根源。古代公开的卖官制度的创设和发展,虽然各代不同,但大体都是与财政,特别是财政的困难密切相关的。然而豪贵和官员的私下卖官,则随着各级官员辟举制的削弱,中央授官制的发达而开拓了更大的空间,故更加兴盛。私下卖官其实也很难用得上“非法”两字,特别如唐中宗时的“墨敕斜封”。但是私下卖官更体现了超越制度规定的非制度化的人治的特点,这在专制政体的官员等级授职制下具有必然性。一个时代的卖官,总是与政治的昏暗和腐败程度成正比,总是成为一个时代政治昏暗和腐败程度的重要标尺。《太平御览》卷837引梁元帝萧绎的《金楼子》中,早已总结出“鬻官者,欲民之死”的名言,因为卖官的结果,无非是纵容买官者加倍贪黩。他们不仅要偿还买官的成本,还须追加利息,多多益善,其结果无非是不遗余力地刻剥百姓。依据古代的儒家舆论,腐恶的卖官现象,也与中国自古相传的各种可怕而可憎的政治遗传基因一样,是作为反面事物而受谴责的,处于无理地位。但另一方面,卖官现象仍是滋生不息,且有变本加厉之势。其故非它,既然上述产生卖官现象的社会政治条件一直存在,即卖官现象有丰厚的滋生沃土,又如何能做到正本清源式的根治呢?这是研究古代卖官应得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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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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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常使用“清官”一词,用以指官员公正清廉,与古人的“循吏”一词词义相近。《史记》卷119就首创了《循吏列传》。此传开头,太史公司马迁说:“法令,所以导民也;刑罚,所以禁奸也。文武不备,良民惧然身修者,官未曾乱也。奉职循理,亦可以为治,何必威严哉?”这是有感于当时的酷吏而发的议论。但此传所介绍和表彰的循吏,其实就具有公正清廉的意味,而所介绍和表彰者都是先秦的,却不是汉代的,益发显示太史公针砭现实的苦心。《金文最》卷73边元忠《西京副留守李公德政碑》对清官循吏的含义有进一步的解释:“吏有不为利回,不为义疚,世称曰廉。才足以经济,智足以决断,世称曰能。奉法遵职,履正奉公,世称曰循。明国家之大体,通古今之时务,世称曰良。”往后民间的传闻和所谓清官文化,大致都体现了此种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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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一词出现并不太早,最初是指地位贵显而政事不繁杂的官。如《三国志》卷57《虞翻传》注引《会稽典录》说,虞耸“在吴历清官。入晋,除河间相。王素闻耸名,厚敬礼之”。《晋书》卷33《何嵩传》:“嵩字泰基,宽弘爱士,博观坟籍,尤善《史》、《汉》。少历清官,领著作郎。”《宋书》卷41《后妃传》说:“清官显宦,或由才升,一叨婚戚,咸成恩假。”《魏书》卷31《于忠传》引元匡奏:“前领军将军臣(于)忠不能砥砺名行,自求多福,方因矫制,擅相除假,清官显职,岁月隆崇。”此后的史料不必赘举。直到南宋中期,叶适《水心文集》卷24《国子祭酒赠宝谟阁待制李公墓志铭》说:“赵丞相特用材锐甚,清官重职,往往世所标指谓道学者,忮者尤怨。”此处的“清官”还是保持了古义。又更晚的吴泳《鹤林集》卷24《知宁国府丐祠状》:“又四照会,某西州晩进,十载周行,践历清官,径登法从,又叨华阁,出守名藩,朝廷恩厚,书生荣望,不啻足矣。”自称“践历清官”,亦是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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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另有清吏一词,《三国志》卷9《夏侯玄传》注引《魏氏春秋》叙述许允,魏明“帝前取事视之,乃释遣出。望其衣败,曰:‘清吏也。’赐之。”《南齐书》卷53《刘怀慰传》:“明帝即位,谓仆射徐孝嗣曰:‘刘怀慰若在,朝廷不忧无清吏也。’”《隋书》卷55《侯莫陈颖传》:“仁寿中,吏部尚书牛弘持节巡抚山东,以颖为第一。高祖嘉叹,优诏褒扬。时朝廷以岭南刺史、县令多贪鄙,蛮夷怨叛,妙简清吏以镇抚之,于是征颖入朝。”古代官与吏的词义或有上下尊卑之分,或可通用。上引史料中的清吏,即是指清官,其词义与循吏相同。可以说,清官或清吏大致魏晋以降,就有两种不同的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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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到南宋晚期和金、元之际,从官方到民间,人们抛弃了作为地位贵显而政事不繁杂的“清官”含义,而专用以指公正清廉之官,而古时的“循吏”一词,也逐渐少用以至废弃了。刘克庄《後村先生大全集》卷13《送赵阜主簿》:“罢税无兼局,萧然古廨寒。士称为善类,民说是清官。刀薄难推毂,身轻易起单。竹林逢大阮,试为问平安。”黄震《黄氏日抄》卷78《六月二十日委乐安施知县(亨祖)发粜周宅康宅米》:“本州遂差本县清官梁县丞前去监粜令,又访闻县丞极廉,而两耳目之聪明,一旦无以胜吏卒之奸。”《金文最》卷20王朋寿《类林百篇赞》中有《清吏篇》和《酷吏篇》,《清吏篇》说:“是以君子,务其廉平。如玉之洁,如冰之清。守正不挠,自生公明。芬芳千古,夷齐抗衡。”此处的“清吏”即是清官。另据《金文最》卷38《增广类林序》,王朋寿此文写于大定二十九年(公元1189)。北方与刘克庄大致同时的元好问《遗山先生文集》卷11《薛明府去思口号七首》:“能吏寻常见,公廉第一难。只从明府到,人信有清官。”在元代,如《元诗选》三集卷11元末高明《过达天山别驾所居》:“暨阳别驾真清官,弹琴诵书民自安。幽居恰近范蠡宅,官舍政俯西施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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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官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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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马克思主义观点,迄今为止,人类社会都是阶级社会。贪污腐化是阶级社会的痼疾,是一切剥削和统治阶级的通病。只要阶级存在,阶级之间的剥削和压迫存在,如贪官、官迷之类现象就势不可免。但是,似乎任何一个阶级社会同样都存在着维护社会公德和公道的道义力量和思想。例如在美国社会,固然有金钱万能、金钱至上的信条,但也无可否认,基督教的某些教义确是起着社会公德和公道的支柱作用。中国自汉以降,儒家的某些教义也同样起着社会公德和公道的支柱作用。古代的清官当然是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产生的,他们的立身行事不仅在当时起着正面的、积极的影响,也为后世奉为楷模,并产生了颇大的精神影响,甚至还出现了有中国特色的清官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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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尤以宋朝的包拯影响最大,尽管后世民间的传说故事已与史实相差太远。但真实的包拯无疑可作为清官的典型。史称“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闫罗包老。’”包拯规定:“後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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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一个基本的史实,就是古史上的清官只是凤毛麟角而已。与极少量清官相比,贪官和瘟官一般占据了绝大多数,正如宋朝的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61]十官九贪,正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也许如在唐朝贞观之治时有所例外。唐太宗也说:“比见吏部择人,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62]可见贞观盛世亦并非没有贪官,只是比例很少,这在古代确是十分不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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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剖析中国古代清官和贪官的情况,须有两个最根本的估计,一是古代是人治社会,而决非法治社会;二是古代的政制是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等级授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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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的基本特点就是权大于法,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如南宋高宗确有反对和惩治贪污腐败的“嘉言懿行”。他说,“惟于赃罪则不贷,盖以赃罪害及众,不可不治”,[63]“容情请托,贿赂公行,玩习既久,理宜惩革”,[64]如此之类,不一而足。宋哲宗时名臣邹浩之子邹栩“知处州,犯入己赃”。宋高宗“蹙頞久之”,说“浩元祐间有声称,其子乃尔”,“既犯赃法,不当赦,可特免真决,仍永不收叙”。[65]单凭上述记录,似乎也表明宋高宗对惩治贪污腐败是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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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宋高宗极为猜忌,并最终杀害的岳飞,无疑是十分清廉的。他有一句曾对皇帝面奏的名言:“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命,天下当太平。”[66] 不仅在当世,而且在后世都普遍传诵。依凭丰厚的收入,岳飞要铺陈豪侈的生活,决无丝毫困难。但他不仅“一钱不私藏”,[67]还常以私财补贴军用。后来宋孝宗为岳飞定谥时,议谥的官员说:“虽上赐累钜万,毫髪不以为己私。”他们不由感叹说:“呜乎!为将而顾望畏避,保安富贵,养寇以自丰者多矣。公独不然,平居洁廉,不殖货产,虽赐金己俸,散予莫啬,则不知有其家。”[68]岳飞在国难当头的卓尔不群的品行,其实在皇帝看来,恰好是反映了岳飞有野心。宋高宗所宠用的只是如张俊等庸将和贪夫,他们玩物丧志,反而使皇帝较为放心,在他看来,有贪心即无野心。张俊大约是南宋初的首富,“喜置田产,故江、浙间、两淮岁入租米仅百万石。及死,诸子进黄金九万两”,[69]另一说则为“岁收租米六十万斛”。[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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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至少也是南宋初的特大贪污犯之一。史称他“贪墨无厌,监司、帅守到阙,例要珍宝必数万贯,乃得差遣。及其赃污不法,为民所讼,桧复力保之。故赃吏恣横,百姓愈困。腊月生日,州县献香送物为寿,岁数千万。其家富於左藏(库)数倍”。[71]他“喜赃吏,恶廉士”,“每生日,四方竞献奇宝,金玉劝盏,为不足道,至於搜尽世间之希奇以为侑”。[72] 宋高宗对他的贪污行为并非不知。有一次,皇帝“尝须龙脑为药,而内库偶阙,求之秦桧。桧取一匣进之,至上前,启缄,而匣内有书题名衔,乃(广西经略安抚使方)滋送桧者,误不揭去。上以为御前所未有”。[73]宋高宗当时隐忍不发,等到秦桧死后,皇帝下决心在朝廷清除秦党,却又下诏对秦桧、秦熺父子等赃罪“并免追究”。[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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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如宋高宗宠用的宦官冯益、陈永锡、康谞、张去为,为他合壮阳药的医官王继先等人的处置,也都是如此,则其惩治贪污腐败的虚伪性,也就不言自明了。[75]在建炎、绍兴之际,贪污腐败政治的最大保护伞,正是宋高宗本人的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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