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椁指围绕着棺的结构,在六朝时期使用并不普遍,但也有过几例报道。例如,在广东的两座墓里,墓壁上的浅龛被认为是承梁的,可能用于架设木板构建木椁[24]。在一座长沙晋墓里,保存下来的大量木材形成了一个木构的椁室,占据了墓内的全部空间。椁壁由垂直的木板搭成,椁底和椁顶则由并排放置的木板拼成,其上再竖向放置三层木板。木板之间均以各种不同的企口方式相连。这座墓没有发现任何棺和尸体的遗存[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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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9 山西太原娄叡墓木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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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壁画著称的山西娄叡墓中,发现了大量尚未朽烂的木材,可以复原为一座非常精致的木椁,不过其内棺由于朽烂太甚,已经无法复原。这座木椁采用通常的木棺形制,只是要大一些,它为我们提供了这个时期大量的木作和木结合方式的信息(图6.9)[26]。在一座河清元年(公元562年)下葬的北齐墓中,发现了大量属于一座精致木椁的残片,包括斗拱和雕刻的端饰,其内放置着一具大型木棺,内陈三具尸体。可惜大量木材均已腐烂,无法进行复原[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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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棺床和长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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棺床是放置棺木或无棺木时放置尸体的平台。有人认为南方比较潮湿,而可能更多地采用了这种抬高棺木的做法,但实际上南、北方并没有什么差别。根据本人的统计,这个时期14.02%的墓葬里有棺床,而北、南方的发生比分别是12.7%和14.4%。棺床的使用情况在地区差异上表现得较为明显:比例最高的是陕西(47.6%),其次是湖北(34.7%)、福建(37.2%)、湖南(21.4%)、辽宁(21.2%),比例最低的是江西,只有0.6%(164座墓中仅有一例)。棺床有的只是用几块砖搭建的高出地面的简单台子,而有的则是精雕细刻的石床,后者如大同发现的司马金龙墓石棺床[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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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凸出的砖架上或壁龛内常常放置小件的盛油碟,以用作长明灯。当然灯油是无法保存下来的,而且这些灯原本也可能放置在墓室的其他部位。关于这点,就像墓葬的其他方面一样,即使在同一地区情况也大不相同,至于为什么会有这样大的差异,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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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祭台与帷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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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祭台”之名其实不甚确切,因为它一般指的是垒砌在墓葬前室的砖台(如果有前室的话),如果没有前室,则垒砌在棺室内的墓门处。砖台上会放置一些用于献祭的随葬品,其他随葬品通常会陈放在甬道内(如果有甬道的话),或者棺室内的门口;如果棺位于墓室的一侧(通常是左侧),随葬品则陈放在另一侧。“祭台”(altar)一词很容易引起误解,因为根本没有明显的宗教标志或圣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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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约7%的墓葬里发现了祭台,而且主要集中于长江流域:江苏(占已发表墓葬的19.6%)、安徽(11.8%)、湖北(22.5%)、福建(16.4%),广东和湖南更少,分别只有9.7%和9.6%,在别的地区也偶有发现。从这些祭台的分布地点来看,似乎较为合理的解释是:祭台是为随葬品防潮而建造的。但奇怪的是,南方的其他地区(如江西)并没有发现祭台,浙江也仅发现了一例。显然,个中应当还有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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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墓葬里,祭台和祭品上方还会悬挂一顶小型的帷帐。有些帷帐,如果有顶篷的话,四角和顶子用金属管搭建,其他部分则用木杆和布围成,不过都没法保存下来。有些帷帐下有石质基座,通常都做得非常精致,也有些采用瓷质的座子(图6.10)[29]。大同司马金龙墓发现的石座上有精心雕琢的莲花装饰(图6.11)[30]。根据辽宁朝阳袁台子东晋墓,可以看出当时陈放随葬品的方式。墓内发现一个高17.5厘米的低矮漆木几案,上置14个漆盘和其他器皿。几案的上方曾支着一顶帷帐,帷帐架的四条腿原本是插在石座内的,几案上是铜质的角管,原来是用于连接木杆帷帐架的,帷帐塌毁后散落在几案上(图6.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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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0 帷帐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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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1 北魏帷帐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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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12 帷帐复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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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会在棺室的角落发现石质的基座,这说明棺室里曾支有一顶相当大的帷帐,可以罩住整个墓室。如此一来,棺室就变成了寝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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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墓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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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被公认为出现于六朝时期,不过其前身至少可以追溯到汉代甚至更早[32]。墓志的前身包括各式各样的刻铭,有的置于墓中,如告地策和镇墓文、买地券,以及棺上和砖上的各种刻铭。无论作何用途,这些刻铭一般都标有死者的姓名,有的还会标明死者的籍贯、官爵以及卒年。有的在地面上也设有各种不同的墓葬标记,如墓碑,到东汉时期,墓碑上已有了长篇的挽歌式铭文。这种墓碑在东汉得到广泛使用,不过到汉代末期,由于禁止厚葬[33],墓碑也被特别禁用。据说由于多有夸大不实之词,在西晋太康八年(公元287年),墓碑再一次被禁止[34]。此后尽管偶尔还会出现墓碑,但它们的使用已经大大受阻了。也就在这个时期,墓志开始以墓碑替代品的形式出现。墓志是埋在墓室内的,可能是为了免受官府的责难[35]。墓志铭一般刻于石头上,有的也刻在砖上,一般放在死者的头部或墓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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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志一般有四种类型:碑形、长方形、方形和龟形[36]。与地表墓碑类似的碑形墓志都有一个碑首,根据碑首的形状又可细分为四种形制:龙形、圆形、三角形(或称圭形)、方形。碑形墓志一般在碑首上刻有辨识身份的首题,下面还有一个龟形的碑座,呈龟形动物背负重物的造型。这种墓志尽管模仿了地面墓碑的形制,但形体要小些,一般只有50厘米高,最多高1米,因此,墓志上的铭文也比墓碑要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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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方形墓志一般是竖置的,尽管有的长度超过高度。较大的长方形墓志既没有底座,也没有首题,可能是与地面墓碑一同使用的,后者一般都有这些特征。较小的长方形墓志一般出现在等级较低的墓葬里,墓志铭除了基本的标志,没有挽词或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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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方形墓志,平置在墓室内的地面上,有铭文的一面朝上。这种墓志最早出现在六朝早期,太和十八年(公元494年)北魏迁都洛阳之后,开始出现覆斗形的志盖,即截尖四面锥体形。这种带盖方形墓志的出现,反映了墓志形制的成熟,此后就成为墓志的标准形式。在志盖和墓志的四边上,开始出现越来越多的装饰性纹饰,如线刻的四神、异兽、花草等。将标志死者姓名的首题刻在志盖上面,是隋唐时期的标准做法。铭文本身长短不一,因死者身份高低而异,以隶书或楷书刻写[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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