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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则表明,宅地可以买卖,不过必须在原宅地的旁边,不靠着不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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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更像是例外说明,即官吏和“宦皇帝者”允许买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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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则是一个阶级照顾条款,卿爵所自行耕种的田地(特别强调“自田户田”,也就意味着不是所有户田都免租),不要收田租、田刍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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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以上的汉律规定,已经可以确认,至迟到《二年律令》的时代,也就是惠帝、吕后时期,在秦制中位居“高爵”的“公大夫”到“轮侯”(汉为关内侯)之间的12级爵位,已经完全没有传之子子孙孙的“封邑”,而代之以“田宅”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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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关内侯以下爵位都不再有“封邑”,是不是表明“食邑”也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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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变化,或者说刘邦的政治承诺的“食言”到底发生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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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个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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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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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年律令·置后律》中还有一条,两简拼接后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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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爵为下爵、毋爵死事者后,及爵与死事者之爵等,各加其故爵一级,盈大夫者食之。[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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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过来就是,比“死事者”,也就是因公殉职者的爵位高的人,做他的“后”,也就是继承人,以及两者爵位相等的情况下,各自在他的原爵位上增加一级,超过“大夫”爵的要“食之”,也就是给予“税户”或者说“税邑”,也就是“食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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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没有可能是另外的解释,比如折算成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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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年律令》中,这种以物质补偿不够或者不能升级爵位的功劳还有《捕律》中的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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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爵一级。其斩一人若爵过大夫及不当爵者,皆购之如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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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从诸侯来为间者一人,拜爵一级,有购二万钱。不当拜爵者,级赐万钱,有行其购。[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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赐钱赏功则称“购”,无论是捕杀群盗,还是抓捕诸侯间谍,都是能拜爵则拜爵,不当拜爵则赐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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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特定“法律名词”的存在,意味着汉律中的“食之”,只能是“食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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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律文证明,《二年律令》的时代,在彻侯、关内侯的法定“食租税”待遇之外,“大夫”以上爵,也有可能“食租税”。换句话说,“汉高帝五年诏”中的“食邑”不是空头支票,并没有因为施行普遍的“名田宅”制度而消失,两者是并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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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绍侯先生在《从三组汉简看军功爵制的演变》一文中,深入探讨了《敦煌酥油土汉代㷭燧遗址出土的木简》中6条“击匈奴降者赏令”和《青海大通县上孙家寨汉简》中的13条与军功授爵有关的简文,第三组《居延新简》中的相关简文断代为东汉初年,且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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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两者对理解汉代军功授爵制极为重要,分别引用一下与主题相关的内容,见《敦煌酥油土汉代㷭燧遗址出土的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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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众八千人以上封列侯、邑,二千石(日本学者大庭脩认为应为“户”)赐金五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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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二千石□赐诣□□言及武功者,赐爵共分采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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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百户五百骑以上,赐爵少上造,黄金五十斤、食邑。百户百骑……[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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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三条都涉及爵位,第一条缺字处,朱绍侯先生解为“有人(应该指军官)能击降匈奴八千人以上,可以封列侯、采邑”,说法应有误,以汉匈战争的实际对抗来说,大规模的战争其实占少数,边境的骚扰拉锯是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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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处的赏格,更可能是针对匈奴君长,能带8000人以上降服的封列侯,给封邑,主持其事的二千石赐金五百斤,这种匈奴降酋封侯自汉初至武帝时就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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