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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26 公乘就是个坎儿,正好是自它以上的五大夫与卿,是六百石以上,千石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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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28 在(14)里正好有一个残句“凡为公乘者”,可见此爵位至少在西汉中晚期军中已经有身份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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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30 当然,更新鲜的是(1),“军吏”只有执行特殊任务的“六百(石)以上”的,才可以比拟“士吏”赐爵赏功,说明“士吏”是军队中一个特殊的阶层,或许为有印绶的国家常设军职,以区别于临时授予的“军吏”职务;也可能是“宗室”“列侯子”“卿子”之类的高爵贵族子弟担任的军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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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32 比如(10)中就写到“士吏”以上拜爵者,同样为“(单)行”,没有写赐爵的上限,但可以明晰他们属于例外于普通官兵的特殊存在。在(9)中,虽然前面缺少了“谁”来从军,但其待遇是“(单)行”,赐爵的上限可以达到“右更”,是简文中所见的最高爵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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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34 大胆猜测一下,贵族子弟和高官子弟,或是有秩禄的常设武职高官,在这个拜爵制度体系里是各自设置天花板的,人家不但起步比普通士卒高得多,同等功劳的酬功上限也要高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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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36 另外一个奇怪的现象就是,对于不同级别的官、兵,有“勿过五大夫”“勿过左庶长”的天花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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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38 “勿过五大夫”还好理解,因为处于“大夫爵”和“卿爵”的门槛,在《二年律令》中也有很多“五大夫以下”的记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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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40 赐棺享而欲受赍者,卿以上予棺钱级千、享级六百;五大夫以下棺钱级六百、享级三百;毋爵者棺钱三百。[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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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42 赐予棺椁,只分了三个等级,即卿以上、五大夫以下和无爵者。这还只是个典型例子,类似的区分还有很多,不过多数属于礼仪资格的界定,虽然重要,却不“致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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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44 但是“左庶长”却完全不同于“五大夫”,属于“卿爵”的起始,什么样的功劳能够突破“大夫爵”和“卿爵”之间的“钢板”,还一次可升两级?这个我们不得而知,却可以确定一点,就是至迟到西汉中晚期,“五大夫”到“左庶长”之间的“鸿沟”,已经搭了跳板,允许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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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46 解释上述的现象,学术界很早就已经有学者(比如朱绍侯先生)提出汉代“民爵”和“吏爵”分化的问题,即给“民”的爵位和给“吏”的爵位分开。这个区分的爵级,就是“公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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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48 以结果论,《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记载的东汉明帝关于赐爵的诏书点明了当时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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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50 爵过公乘,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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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52 意思很简单,爵位超过公乘,可以把多出的爵级给儿子、兄弟和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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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54 这一政策配合着东汉频繁的“赐民爵”,导致的结果是,在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簿》中,吏民普遍拥有“公乘”爵,且仅见“公乘”爵,也就是遍地都是“公乘”[76],军功爵的社会组织意义已经彻底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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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56 但是,我们要注意的是,历史是一步步发展的,不是写好了剧本从A到B,东汉的剑没法拿来斩西汉的人,甚至拿汉武帝时候的制度来倒推汉高祖时代的制度都往往充满了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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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58 我们需要寻找当时的材料,才能解答此处提出的第二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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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60 据《汉书·高帝纪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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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62 (汉高帝八年)爵非公乘以上毋得冠刘氏冠。[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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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64 非公乘以上,即公大夫(含)以下不得戴刘氏冠,实际上是一个身份限制,这个卡口,正与《二年律令·户律》中记录的“授田宅”的数量级“跃升”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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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66 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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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68 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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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70 这两条记载,以及《二年律令·徭律》中“自公大夫以上,勿以为徭”的律文,恰恰是现在已知的秦律所未有论及的,“刘氏冠”的礼仪化,秦朝肯定没有;高爵授田宅,秦朝也没有,因为他们“食邑”;不更以上发徭,秦律也没有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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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72 也就是说,这些都是汉律在新时代条件下增加的,那么,就必须考虑汉初特殊的背景,以及这些法律成型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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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374 “高帝五年诏”规定,从军的军吏卒,最低爵为“大夫”。此后的高帝十二年、惠帝元年、惠帝五年、高后元年,4次赐民爵,户一级,一般认为,《二年律令》的“二年”即高后二年。也就是说,在此律令编定之年,高帝五年在军的60万汉军,全部都是“五大夫”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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