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011507
1707011508
这也是此处提出的第三个问题的答案,为什么仅仅十几年间,刘邦的政治承诺就不作数了。
1707011509
1707011510
一个非常好玩的事实就是,300户的“食邑”收入只有6万钱,而张家山汉简中收录有汉高帝七年醴阳令恢盗卖官米案,醴阳县在南郡境内,其盗卖米价为175钱/石。
1707011511
1707011512
也就是说,“食邑收入”相当于342.86石米,《汉书·食货志》和《里耶秦简》都显示当时亩产平均1.5石左右,相当于228.57亩土地一年的粮食产出,也就是2.28顷,比第三级“簪袅”爵授田3顷还少一点儿。
1707011513
1707011514
当然,种地你得卖力气,“食租税”就完全省力了,成本收益比,终归还是“食邑”好些,但是,如果给你的是“公大夫”的9顷“授田”呢?也就是900亩,通过佣耕租佃的方式放出,以“五五分租”的方式,田主获得675石,同样的粮价,可得118125钱,相当于600户的“食租税”。
1707011515
1707011516
在此条件下,以“土地收入”替换“食邑收入”,是一个双赢的好买卖,也容易被“高爵”接受。
1707011517
1707011518
这也正好可以解释田宅授予为什么会出现爵位的“跃升层”,而且是在“公大夫”到“公乘”之间,而非秦制中,“士爵”到“大夫爵”(“不更”到“大夫”)的“跃升层”。
1707011519
1707011520
事实上,汉朝法律完全继承了秦朝这个“阶级天花板”,见《二年律令·傅律》:
1707011521
1707011522
大夫以上〔年〕九十,不更九十一,簪袅九十二,上造九十三,公士九十四,公卒、士五九十五以上者,禀米月一石。
1707011523
1707011524
大夫以上年七十,不更七十一,簪袅七十二,上造七十三,公士七十四,公卒、士五七十五,皆受杖(仗)。
1707011525
1707011526
大夫以上年五十八,不更六十二,簪袅六十三,上造六十四,公士六十五,公卒以下六十六,皆为免老。
1707011527
1707011528
不更年五十八,簪袅年五十九,上造六十,公士六十一,公卒、士五(伍)六十二,皆为睆老。
1707011529
1707011530
民产子五人以上,男傅,女十二岁,以父为免□者。其父大夫也,以为免老。
1707011531
1707011532
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89]
1707011533
1707011534
“傅”是男子可以去“服军役”的年龄,而“免老”则是解除义务的年龄,睆老是将近“免老”的轻徭优待期。上述这段律文中,最显著的一点就是“大夫”爵以上享受统一待遇,而“大夫”爵以下的“士爵”四级+无爵一级,各有不同。
1707011535
1707011536
“大夫”爵以上者干脆不需要“睆老”阶段,因为他们的“免老”年龄只有58岁,直接等于“不更”爵的“睆老”年龄。
1707011537
1707011538
在这种年龄优待上,搞的是“两头挤”,即大夫以上爵的子弟(小爵,即包括后子、“它子”等人,在未傅时依照父亲爵位而得的不同爵位)一方面“傅”的时间晚2年、4年,另一方面,免老的年龄又统一缩减,比最低等的公卒要早8年,总计少12年的负担。
1707011539
1707011540
当然,为了鼓励生育,汉律还开了后门,规定百姓生子5个以上,男孩已经“傅籍”,女孩年满12岁(即婚龄),允许其父免老。如果生子5个以上,其父是大夫的,本人可以免老。
1707011541
1707011542
这里又有对“大夫”爵的优待,《二年律令·徭律》中也提及了“大夫”爵:
1707011543
1707011544
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訾(赀)者以赀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訾(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吏及宦皇帝者不与给传送。
1707011545
1707011546
节(即)载粟,乃发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补缮邑□,除道桥,穿波(陂)池,治沟渠,堑奴苑,自公大夫以下〔上〕,勿以为(徭)。[90]
1707011547
1707011548
“大夫”以下,按照《二年律令》的书写惯例,就是大夫(含)以下,即包含大夫爵,而下面律文中的“公大夫以下子未傅年十五以上者”其实说的是“公大夫”爵以下的儿子超过15岁却没有傅籍的那部分,而“公大夫”爵“后子”爵为“大夫”“它子”爵为上造。
1707011549
1707011550
也就是说,“大夫”爵还要服运粮的徭使,而更广泛的徭使,修城墙、修桥治河,这些营造性的活儿,自公大夫以上(整理小组认为是“上”)不需要参与。也就是说,官大夫、大夫,还要服这些徭使。
1707011551
1707011552
而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中秦朝的规定却是:
1707011553
1707011554
发䌛(徭),自不更以下䌛(徭)戍……[91]
1707011555
1707011556
与秦不同,在《二年律令》中明确提及“不更”的“坎儿”的,只有《户律》中的一条:
[
上一页 ]
[ :1.707011507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