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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08 其实,对于这60万“大夫”爵,给5顷土地他们没法完全耕种,给9顷土地一样没法完全耕种,而原本“高爵”的“食邑”也不可能有什么增长,只是提升了礼仪待遇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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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10 到了汉惠帝五年,长安城修成,赐民爵一级,两者是否有必然联系,很难确知,但此时,60万“大夫爵”又升到了“公乘”,即所有“大夫爵”级的军功受益阶层,分别集中在“公乘”和“五大夫”两级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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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12 以25顷田地置换几百户的“食邑”,不难理解,可如非此次赐爵至吕后元年再次赐爵之间动议施行全面的分级“名田宅”,则“公乘”爵的特殊地位就难以理解,《二年律令》中唯一一个可说的,可能就是“卿爵”后子为“公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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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14 但是,如果我们结合《二年律令·捕律》和“大通上孙家寨汉简”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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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16 斩捕首虏二级,拜爵各一级。[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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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18 能产捕群盗一人若斩二人,爵一级。[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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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20 就会发现,早在《二年律令》的时代,已经施行的是“斩首二级拜爵一级”,完全不能以《商君书·境内》中的斩首一级拜爵一级对应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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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22 推而广之,“大通上孙家寨汉简”的军律规定,至少在制度原则上,就是从汉初发展下来的,甚至可能是从秦朝成熟的军律中继承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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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24 而在“大通上孙家寨汉简”中又有“凡为公乘者”的残句,对照汉高帝八年对刘氏冠的规定,都说明,“公乘”爵可能存在与军事行为直接相关的界限。只是不为我们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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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26 那么,《二年律令·户律》中分级授田的规定施行,就有另外一个时间可能,即吕后元年赐爵后,所有低于“卿爵”的军功授爵者,全部集中在“五大夫爵”,成为一个稳定的、共同权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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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28 这也就能解释,为什么《二年律令·户律》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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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30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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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32 到了汉昭帝时,标准又变了,见《盐铁论·周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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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34 故今日阙(当为关字)内侯以下,比地于伍,居家相察,出入相司。[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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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36 汉初“自五大夫以下”即包含“五大夫”爵,实质上是将原本的“贵族爵”平民化,其生活居所与编户齐民等同,则完全失去了“宗邑”“食邑”等“封建”特权,只是拥有更多礼仪和经济特权的平民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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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38 特权差距最直观的就是《二年律令·贼律》的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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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40 所殴詈有秩以上,及吏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皆黥为城旦舂。[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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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42 “殴詈”即打骂,吏,只要是有秩以上的吏,人身不受侵犯,而“有秩毋乘车者”只是一百二十石吏,而官吏因公事打骂五大夫以上爵位者,才与上述相同,黥为城旦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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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44 “公乘”也是相当于六百石的“显大夫”,却不在上述律文的保护之列,说明“公乘”并不是社会管理意义上的重要节点,而“五大夫”才是。等到汉武帝朝之后,连汉初还保持“贵重”的“卿爵”也不值钱了,才会出现“关内侯以下,比地于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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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46 只不过,“贵族”阶层权利的下坠,往往并不只是“制度规定”带来的后果,而是社会运动的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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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48 据《汉书·惠帝纪》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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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50 (汉惠帝六年)令民得卖爵。[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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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52 根据贾谊在《汉书·食货志》中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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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54 汉之为汉几四十年矣,公私之积犹可哀痛。失时不雨,民且狼顾;岁恶不入,请卖爵、子。[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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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011656 汉高帝、惠帝、文帝时代允许百姓卖子、卖爵,都属于“荒政”的一部分,为了百姓荒年自救。而汉惠帝五年夏天,刚刚发生了大旱灾,“卖爵令”下在了汉惠帝六年十月至汉惠帝六年六月之间,有两种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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