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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认为此种经由闻乐而得之乐,本身就是人快乐的基本状态。快乐的乐与音乐的乐,因此而同是一个字。为什么会这样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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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乐、奏乐之类审美活动不同于抽象的认识活动。抽象的认识活动可以不受具体情景的限制,比如一道数学题,不论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以怎样的心情计算,其正确结果一致。但审美活动就不一样了。审美是主体与对象于此时此地的交往,不能从“此时此地”中抽提出来(因为审美没有确定的概念可以依附),而且审美不是为了实现某个外在的目的,其意义就在具体发生的审美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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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意义上,审美如同游戏。人们游戏并不是希望借此得到什么东西,而仅仅是参与游戏而已,游戏过程本身就是目的。故康德在《判断力批判》中称审美为“无利害的快感”,是一种无缘由的愉悦、内在情感的自然流露。他说:“为了判别某一对象是美或不美,我们不是把它的表现凭借悟性联系于客体,以求得知识,而是凭借想象力联系于主体。审美判断因此不是知识判断,也不是逻辑的,而是审美的。”在康德看来,愉悦是审美的本质。康德说愉快有三种:生理的、审美的、道德的。“在这三种愉快里,只有欣赏美的愉快是惟一无利害关系和自由的愉快;因为既没有官能方面的利害感,也没有理性方面的利害赶来强迫我们去赞许。”无利害关系,表明审美愉快是没有其他原因的直接而纯粹的感情;自由,表明审美愉快是纯粹的。它只是将一种纯粹的愉快呈现出来,审美体验只是体验这种纯粹的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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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思想史上,儒、道两家尽管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但以乐作为人内在情感的自然流露却是一致的。整部《论语》,一开头就讲乐,学而时习之是乐,有朋自远方来是乐,独居而不获人赏知仍要乐。但人如何能乐?儒家强调人心最本己的状态是仁、诚,人在施仁、体诚时会有一种发自内心的愉悦,所以孔子说“仁者不忧”(《论语·子罕》),他自己就能做到“饭疏食饮水,曲肱而枕之,乐亦在其中矣”(《论语·述而》),并称赞三月不违仁的弟子颜回说:“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论语·雍也》)孟子认为只要诚就可以回到本然的“天人合一”;只要诚,内心就会充满无限的喜悦,所以说:“反身而诚,乐莫大焉。”(《孟子·尽心上))道家体道时会得到一种“至乐”、“天乐”,如《庄子·田子方)中借老聃之口,说“游心于物之初”就会“得至美而游乎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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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样获得乐的情况中,审美愉悦,那种发自纯粹的、最本原的情感而生的乐,既通人我,又合天人。这种合一的型态,亦是中国思想最特殊之处,与西方的人我关系、天人关系甚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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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对世界有两种基本关系:“天人合一”与“主客二分”。用海德格尔“在之中”的思想来说:一是指两个现成的东西,其中一个在另一个“之中”。按照这种意义来理解人和世界的关系,人就不过是一个现成的东西(人体)在另一个现成的东西(世界)之中存在。在这样的关系中,人似乎本来是独立于世界的,世界似乎是碰巧附加给人的,或者说,是碰巧与人碰在一起的。两者处于外在关系之中。海德格尔认为,西方传统哲学中主客关系就是这样的“在之中”关系:客体是现成的、外在的被认识者,主体是现成的、内在的认识者,两者彼此外在。这样的“在之中”就是主客二分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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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这种模式相反的,是另一种“在之中”。不是一个现成的东西(主体)在另一个现成的东西(客体)之中,而是人“融身”在世界之中、“依寓”于世界之中,世界乃是由于人的“在此”而对人揭示自己、展示自己。人生在世,首先是跟万物打交道(制造、办理、使用、操作、疏远、自卫等都是打交道的方式),而不事先进行认识。换言之,世界万物不是作为外在于人的现成的东西而被人凝视、认识,而是作为与人打交道、起作用的东西而展示出来。人在认识世界万物之先,早已与世界万物融合在一起,早已沉浸在他所活动的世界万物之中。世界万物与人之关联跟它们打交道不可分,世界只是人活动于其中的世界。这样的“在之中”,可称之为天人合一式。大体说来,中国哲学是天人合一式的,西方传统哲学是主客二分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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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人与万物打交道,也仍可能具功利实用性或带有各种目的。只有在纯粹的审美愉悦中,人才能真正体会、体察在世诸物,与物合同、与物为一,因此,只有审美经验中的“情景合一”才真正是人与世界的原初交融。用中国哲学的术语来说,这就是天人合一。所谓天,指的是世界。人与世界的交融不同于主体与客体的统一,原因在于这不是两个独立实体之间的认识论上的关系。它们双方一向就是合而为一的关系。审美意识或意境,既非单方面的境,亦非单方面的情或意,而是人与世界、天与人一气流通、交融合一的结果。达致此种结果时,礼成、乐成、仁成,德亦成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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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第十一讲 忧患:德业政治的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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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天下:受命于天的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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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讲说诗可以兴可以观,这一讲要谈诗可以群可以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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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中西方在群体组织方面甚为不同,形成这些组织的历史与观念也都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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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西方,由军事首长、议事会和群众大会构成的军事民主制之氏族社会,在中国古代是见不到的。古希腊、罗马诸部落联盟没有最高首脑,中国古代部落联盟却有最高首脑。西方部落联盟会议之议事原则,乃由大家共同决议通过,中国古代的部落却主要是由最高首脑决断。因此中国古代部落联盟首脑与西方古代部落联盟之军事首长大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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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部落或其联盟的权力结构,基本是以首长为主的,西方古代部落联盟的军事首长却不是,其权力要受到议事会和人民大会的多方制约。因此,最高军事首长从来没有成为联盟的权力者,或最高权力中心。而中国古代的“帝”以及一大堆圣君传说、明君信仰,却表明了君主才是中国部落联合体的最高权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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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君为“首”、“领”的古代氏族部落社会中,看起来,社会乃是以血族组织为线索的分层组合,阶层和血族是完全纠缠在一起的。尧、舜时,氏族部落(或称酋邦、早期国家等)已有“百官”。夏代一些部族国又出现了“牧正”、“庖正”等基层官职;同时“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左传》昭公六年),政刑均已形成基本规制。商代,“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酒诰》),官制更庞大。西周宗法大分封后,宗子维城,等级明秩,三典九刑,国家各级统治体系就更为完备了。这个体系,看起来就像个强化了的血族网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完全以与统治者血缘关系的亲疏、长幼来分等级,权力和财产也基本按此等级分配。等级和家长制统治相结合,社会阶级结构呈现一个宝塔形。周天子在上,底下一层一层,“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供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抬,马有圉,牛有牧,以待百事”(《左传》昭公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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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来看,西方早期国家则大都继承了氏族军事民主制多权结构的特点,并发展出民主、共和政体。如雅典国家的主要权力机构有公民大会、五百人会议、十将军委员会、陪审法庭等,而没有总揽执行权力的最高官员。古罗马共和国时的主要权力机构包括:百人团会议、平民会议、元老院和数名执政官、保民官。这些机构彼此互相制约,决策有一定的民主制的程序,具有“公共权力”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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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国古代国家始终是君主制,仿佛是族长统治传统的延续。官员相当于君王的家臣,如西周初期的中央官僚体制,是以太保和太师为主。太保就如同商代的“保衡”或“阿衡”。“保”和“阿”就是贵族家中的保育人员。贵族家中这种保育人员,是族中的长老,由此发展形成官职,仍具有长老监护的性质。师氏则是从警卫人员发展成的教养监护之官。二者都具有家臣的意涵。再加上血族组织又被强化为国家的基层组织,实行族长主管制,国家俨然只是家族统治形式的扩大而已,即所谓家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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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城邦的官职有:市场监理、城市监护、乡区监护、公共水源管理、司库、会计、将军及法庭的陪审员、注册员、执罚员、典狱等。各类官员也不组成为行政首脑统一领导之下的“政府”,而是分别由公民大会或其他相应机构直接选出或抽签决定。各机构对其选出的官员有监督和审查的权利,除军务外,一切职司各人都不得连任。而且要定期汇报工作,如犯法,便要受审。中国古代西周中央政权的卿事诸机构,分别管理政治、军事、刑法和册命、记史、祭祀、耕作等事,但却都是在家长君主制统治下从事之。中西方政府组织及性质显然极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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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不同,论者不免会推论:中国君权较大,圣君思想源远流长,君主中央专权体制其实早有脉络可寻;而且整个以君为“主”、“首”、“脑”、“领”的思维,又配合着氏族血缘组织与政治社会组织的叠合,使得政治组织呈现着“家天下”的特性,缺乏西方公共权力的性质;君权也不像西方那样,有人民大会、元老院等足以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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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论断,看起来言之成理。但他们忘记了:自尧舜以来,部落联合盟各部落并不一定有血缘上的关系。联盟成员已不再似部落联盟般,以亲属关系为联盟之基础与原则,而是已具有超血缘联合的性质。也就是说,早在尧舜时期,甚或更早的黄帝时期,君或帝就不只是氏族部落首领,而是诸氏族部落之共主。这个共主的观念,才是君之所以为君的核心。古代被称为帝者,大抵都要具有这个特质。黄帝、炎帝以降,直到周天子,帝都是共主。因此上古帝王甚至都具有各氏族共同祖先的地位。中国人喜欢说“黄帝是我们华夏民族的始祖”、“中国人都是炎黄子孙”等等,根源正在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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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族部落各有王者。这些王,是诸侯王,即帝、君、天子底下许多侯王之一的王公王侯。帝王意义的王,则是孟子所说可以“保民而王”、“王天下”的那种王。一种只是部落氏族主;一种却是天下共主,他所面对的,是天下,而不只是他自己的血亲部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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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族范围之内,论者的讲法没错,政经阶级与血族完全结合在一块,具有家长制的性质。但许多家族结合起来,这个大的国家体制却不等于哪一家。帝王是以天下共主的身份,作为政权代表人,政权本身则是“天下者天下人之天下也”,并不属于帝王自己那一家所独有。天子底下诸臣子,因此也就与诸侯王手下的家臣意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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