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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785 以古德诺这位袁世凯聘为宪法顾问的“帝师”来说,他就误以为商业行会“是一种秘密团体,是不被官方正式承认的”,而且“由于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一人如果不是某个家族的成员,一个商人如果不是某个行会的成员,那么他在社会上会几乎没有立锥之地。在中国,个人的权利是几乎不存在”(前引书,83页)。这真是缺乏基本常识性的失误。中国的会社,有些是民间自治组织,官府完全不管,如至今仍盛行于民间的标会,属于经济互助性质。许多宗教结社、游戏技艺会,如奉佛共修、七宝供斋、诗文唱赚、弹棋刺青之会,政府也不管。这些会社,纯然自治,亦可能发展为秘密会社,但不能说它们本身就是秘密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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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787 至于职业行会,情况又有所不同。行业之称为行,源于行坊制度,此为北魏以来的制度。居民类聚群分,根据职业,在都市中依同业聚居的形式,形成行与坊。因此“行业”本来就是政府所管,市亦为官立。中唐以后,坊市制度渐弛,行会逐步自治,由“行头”统理代表行务,与政府联系协调,保障同业利益(详见龚鹏程《诗史本色与妙悟》第三章第一节“何谓当行本色”,学生书局1986年版)。到清朝,行会内部固然完全自主自治,行会与官府的关联可并未切断,故宣统三年(1911)《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一开头就说“会馆所以联络团体,有由官商组织者,有由商工设立者。……各处习惯,会馆有禀官立案者,有自由组织者”,《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第七章第二节第一项也名为“受官之保护”,明言:“同业有不利之事,由会馆董事禀请官衙,得其保护。”(收入彭泽益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此而谓为秘密会社,宁非笑话?谓其不受法律管理,宁非妄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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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789 同样的误解,亦可见于韦伯的论著。韦伯认为世上其他的文明都不能形成近代资本主义,只有欧洲才行,因为“唯一能促进近代资本主义发展的合理国家,是以专门的官僚阶级与合理的法律为基础的”。可是中国绝非此种国家。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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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791 合理的国家仅只西方有之。古代的中国,在氏族团体与行会的牢不可破的势力上,有少数的“士大夫”(mandarin)。士大夫是受过古典人文教育的文人,他们接受俸禄,但没有任何行政与法律的知识,只能吟诗挥毫,诠释经典文献。有无政治业绩,对他们而言并不重要。他们不亲自治事,行政工作是掌握在幕僚(师爷、胥吏)之手……故此无法与民众接触。有这种官吏的国家,与西方的国家是不同的。实际,在中国,一切都是基于这样的一巫术性理念:只要(慈禧)太后与官员能有德行(也就是完备的文学教养)即可使事物各安其所。官吏平常并不统治,只有发生骚动或不妥当时,才出面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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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793 韦伯相信“合理的国家”只西方有之,我们不便置喙,但他对中国的描述,却实在是无一语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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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795 文人士大夫只会吟诗撰文而无行政与法律知识吗?说这样话的人很多。但文人士大夫通过科举任官,始于唐朝,而唐代科举即规定:凡在礼部考中进士者,均须在吏部再考一次。考什么呢?考“身、言、书、判”,其中判就是判案要文理优长,才能派充官职。光会吟诗作文,如大文豪韩愈,中了进士十年,仍未通过吏部考试,就仍不能任官。而在考诗文的进士科之外,其实还设有其他许多科,其中即有“明法”科,专门用以选拔法律人才。太宗时亦曾一度增设律学进士科。德宗时则诏“明经”科习律以代《尔雅》。明法科及书判拔萃科,宋代亦均沿续。这是选人任官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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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797 在行政制度方面,宋代专司法的机关,在京城有开封府、御史台,只管审问,而判刑则属大理寺和刑部。在各州又有“州院”,即录事参军的衙门,原先只管民事,后来也兼管刑事。府的录事参军,叫做司录参军。以京、朝官充录事或司禄的,叫做知录或知司录。这些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岂仅会吟诗作对者即能担任?其中御史、大理、提刑司(即提点刑狱)、知州、判官、推官、录事参军、司理参军、知县和被调派去审案之官员,固多能文之士,然若不会审判,则断断不能任官。何况,司法人员中最重要的是各州司理参军,此官自开始设置时起,就只管鞫狱,不兼他职。南渡以后更规定:派充司理参军,一定要“试中刑法”或者曾经担任过这种职务。其他司法人员之职务,亦不苟且。莫说不娴法律知识者不能任司法官,就算都是司法人员,也还有专长的限制。如宋高宗于绍兴十二年(1142),派大理寺丞叶廷珪为大理正,马上引起了臣僚们的反对。《宋会要·职官二四》载:反对者上书道:“廷珪前日为丞,乃治狱之丞。今日为正,实断刑之正。断刑残事,典治狱异。祖宗旧制,必以试中人为之。廷珪资历颇深,初无他过。徒以不闲三尺,于格有碍。诏别与差遣。”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之专业化如此明确,韦伯乃而谓中国士大夫官吏均无行政与法律知识,岂非天方夜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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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799 再从法律知识的传统及法律人才的培育方面说。程树德《九朝律考》对此言之已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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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01 秦焚诗书百家之言,法令以吏为师,汉代承之。南齐崔祖思谓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其可考者,《文苑英华》引沈约授蔡法度廷尉制,谓汉之律书,出于小杜,故当时有所谓小杜律,见《汉书·郭躬传》。《晋志》亦言汉时律令,错糅无常,后人生意,各为章句。叔孙宣、郭令卿、马融、郑玄诸儒章句,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凡断罪当由用者,合二万六千二百七十二条、七百七十三万二千二百余言,汉时律学之盛如此。马郑皆一代经学大儒,犹为律章句。文翁守蜀,选开敏有材者张叔等十余人,逭送京师,学律令,是汉人之视律学,其重之也又如此。董卓之乱,海内鼎沸,律学寖微。于是卫觊有设律博士之请。据《魏志·卫觊传》,觊奏曰“九章之律,自古所传,断定刑罪,其意微妙,百里长吏,皆宜知律,请置博士,转相教授”,事遂施行。沿六朝隋唐,讫于赵宋,代有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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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03 汉代律学已盛,历世皆有大儒名家,也有家学。魏明帝太和元年(227)更设律博士。此后律博士均在大理寺任职,后移国学,专职教育司法人员:“教八品以下及庶人子为生者。律令为专业,兼习格式法例。”学生在学须有六年。在律博士之外,北齐又添设了“明法椽”24人、“明法”10人。这些人大概也都是谙习法令的专门人才。隋朝尚书刑部曹也设了“明法”若干人。……由这些史事来看,我国官吏无法律知识,仅是一堆文人吗?熟知这类史实与文献的人,若再来看韦伯底下这样的论述,恐怕只能哭笑不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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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05 在受过人文教养的官吏支配下的中国,君主并无法学家可用。各种哲学派别不断竞争,皆以能培养最优秀的政治家自命,论争不休,一直到正统学派的儒家获胜为止。印度也是有书吏而无专门法学家的。反之,西方则有形式完整的法律(由罗马的天才智慧所创出来的)可供使用。受过这种法律训练的官员,其行政技术较其他一切官吏为优。国家与形式法学的结合,间接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故从经济史而言,此一事实具有重大意义。(《经济与历史:韦伯选集(Ⅳ)》,165—170页,台湾远流出版公司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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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07 不幸的是,这些在传统中国属于基本常识的东西,对西方人或现代中国人来说,或许反而最难理解,而我们要解释起来也很费劲。这是文化差异所造成的无奈,解决之道,大概唯有继续加强沟通,或请大家再回家多读点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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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12 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1707283835]
1707286813 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第十五讲 华夏文明的异化与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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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15 中国传统文化十五讲 [:1707283836]
1707286816 一 演化、变化、异化:文明转变与发展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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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18 人类的社会总是变动的。无论是小变积为大变,或骤经震荡、幡然改途,变动其实正是历史之常态。可是历史中也不可能没有经常性的因素,不论变革如何剧烈,仍有许多文化是延续的、相同的。中国社会,不论如何变,也都与一个非洲国家不一样。故常中有变、变中有常。这种变与常的关系,在各个社会中都有。但每个社会、每个时期,所显现的常与变之关系并不相同,人们处理常与变之方法也颇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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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20 研究历史,目的在于探讨这种常与变的关系,所以太史公说他“欲通古今之变”,《文心雕龙》也有《通变篇》。通变乃史家之职责,而欲通古今之变,即需观察比较不同的历史变迁时期,析论其变迁状况及处变之方法,以了解变迁之轨迹并抽绎出应付变迁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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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22 社会为何会变迁?社会组织、结构、生活方式之改变,与文化变迁之关系为何?社会变迁等不等于文化变迁?社会又如何变迁?变迁的社会将如何处理它与其文化传统之关系?新社会中,文化传统之存续状况如何?这类问题都是极为复杂的。研究历史的人对此均不能不问。但史学毕竟不同于货郎儿细数破铜烂铁旧家当,虽知古今之事变,而不能通变。它固然不像科学那样,可以找到“通则”,然若不能从一些具体的个别事例中,抽提出一些具有理论意涵之总体意见,史学亦不能发挥其照明历史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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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24 历史上文化变迁的通则,盖难言也。略而言之,可从演化、变化、异化三种型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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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26 一、演化。较容易明白,此说之基本模型是生物学,是把生物的演化史被挪用来解释人类社会与文化的变动史。例如人是由猴子演化来的、鸟是由始祖鸟演化来的。后出者,即以前一生存型态为基础而发展成形,不断演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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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28 这个讲法中,包含了两个相反相成的观点。一是进步观,一是存留观。进步观,是说一物在演化的过程中,会逐步完善其自身,越来越好、越来越进步,所以人就比猴子聪明得多,现代人又比北京人能干得多。但另一方面,人固然在各方面都逐渐进化进步,终究仍是猴性不改,许多地方仍然像猴子一样。这就是存留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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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30 不过,这两个观念也常被分开来强调或使用。近代西方孔德、史宾塞以后的社会达尔文主义(Social Darwinism),所强调的就是进化观。在中国,则自严复译介赫胥黎《天演论》(T. H. Huxley, volution and Ethics and Other Essays)之后,更是风行草偃,沛然蔚为风气,胡适的“适”字,即取义于此。依进化的观点看来,一切社会,既然都是不断进化的,则历史的演变,必有一必然的趋势,且后出转精,后必胜前。这个观念,在中文语汇中,也常用“发展”来表示,刘大杰《中国文学发展史》之立名即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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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286832 但刘大杰论发展,又加上了一个生物学的概念:死亡。他认为一个文体逐渐发展演化,将如一生物般,逐渐进化,但亦逐渐老死。这是吸收了斯宾格勒的意见。斯宾格勒(Oswald Spangler)在《西方之没落》一书中,要我们相信:一切文化之发展历程,也像有机体生物一样,它诞生、茁长、成熟、死亡,一如春夏秋冬四季,不可改变。这是历史的自然规律,文学或文明亦不例外,一个文明不会开两次花。在西方,如布纳提尔(Ferdinand Brunetiere)、辛门兹(John Addington Symonds)都曾借用过这套观念,畅论文学类型(文体)一旦发展到完全的阶段,就会衰退、凋零而后消失。刘大杰的看法,也与他们几乎完全一样。故他论散文兴起的原因是“文体本身发展的必然性”;论汉赋、唐诗、宋词兴起,原因也都是:“诗歌本身进化的历史性”、“文体本身发展的历史性”。总之,“每一段文学的产生,都是必然的,而不是偶然的”。文体进化的历史性、即是“文学的生物性”。而且“文学的本身也正如一种有机体的生物,它的发展也可以看出由形成至于全盛、衰老以及僵化的过程。……四言诗衰于秦汉,后代虽偶有作者,即使费尽心力,终无法挽回那已成的衰颓,辞赋的命运也是如此。……七言古诗及律绝的新体诗……经过了(唐)那三百多年许多天才的努力,诗又到了衰老僵化的晚期,词体逐渐形成,于是到了五代宋朝,诗的地位就不能不让给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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