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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泰勒是一位博学多才而又天马行空的作家,他证明继承是常态而遗嘱是例外。在《民法汇编》第二卷和第三卷里列举的方式,可以说极为荒谬,大法官达格索希望他的同胞多玛特能够处于特里波尼安的地位。然而在继承之前出现的契约,不一定就是叙述民法的自然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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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前面举出的遗嘱案例可能都是多此一举。在雅典只有无后的父亲才能立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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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查士丁尼只列举出公众和个人的罪行,儿子同样可以剥夺父亲的继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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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译注]普布利乌斯·法尔西迪乌斯是一位罗马护民官,有一部民法以他的名称《法尔西迪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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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现代民法的“托管物之接受”是接枝于罗马法的封建思想,与古代的非遗产继承人而由立遗嘱人指定接受遗赠者的做法,并没有多少相似之处。他们滥用新法第159项,一种带有偏颇成见、内容复杂而重视辩护的法律,把对象任意延伸到“第四等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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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迪翁·卡修斯特别记载是希腊钱币,总额为2.5万德拉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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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孟德斯鸠精妙推论罗马继承法律的革新过程,有的地方难免异想天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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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民法有关的继承、遗嘱、遗嘱附件、遗产和委托,依据的原则非常确定,盖乌斯、查士丁尼和狄奥菲卢斯的《法学初步》里都有记载,详尽的细节在《民法汇编》中占有12卷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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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盖乌斯、查士丁尼和狄奥菲卢斯的《法学初步》,都将义务区分为四种,即“实有”“名义”“强制”及“承诺”,但是我承认有个人的偏爱,才根据自己的论点将其区分为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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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无论波利比阿所提出的证据是多么冷酷和理性,总比含糊而杂乱的赞誉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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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杰拉德·诺特(1647—1725 A.D.,荷兰罗马法学者)有一篇论文讨论法定行为的补救措施,令人感到非常满意。我特别注意到,荷兰和勃兰登堡的大学在本世纪初叶,以最公正和自由的原则深入研究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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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经过双方同意,合同或合约成立,不仅格式完整而且适合各种不同项目,在《民法汇编》中占有4卷的篇幅,这是值得英国学生多加注意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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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民法汇编》和《御法集》对租赁契约有详尽的释义,5年期限一般是出于习惯而非法律所规定。法兰西所有的租约期限都是9年,这种有效期限的规定在公元1775年取消,然而还流行在那片美丽而幸福的国土,就是允许我居留的地方,使我感到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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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塔西佗在《编年史》中提到利息的计算方式,难道他会这样的无知或愚蠢?然而明智而重视德行的贵族为了满足野心,也许会放弃贪婪的念头,也许会阻止令人讨厌的办法。像这样低的利息没有人愿意将钱借出去,这么重的惩罚也没有债务人愿意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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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查士丁尼并没有自贬身价,让高利贷在《法学初步》中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在《民法汇编》和《御法集》中列入所需要的法规和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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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神父都一致同意收取利息是罪恶的行为,像是西普里安、拉克坦提乌斯、巴西尔、克利索斯托、尼萨的格列高利、安布罗斯、杰罗姆、奥古斯丁都有这种看法,还要加上一大群参加会议的神职人员和诡辩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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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加图、塞涅卡和普鲁塔克都大声指责高利贷的盛行和浮滥。按照这个词的拉丁文及希腊文语源,都是指运用本金来孳生利息,所以莎士比亚会喊道:“无生命的金属在繁殖。”要知道舞台回响着公众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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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威廉·琼斯爵士对委托法写下一篇机智和理性的随笔。他可能是唯一精通下列主题的律师:威斯敏斯特的年鉴、乌尔比安的注释、伊西乌斯的希腊文答辩状,以及阿拉伯和波斯宗教法官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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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奥卢斯·吉利乌斯从拉贝奥对《十二铜表法》的注释借用了这个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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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李维的叙述立场严正而且很有分量,对于阿尔班的独裁者施以酷刑,这是令人厌恶、有损荣誉的行为,维吉尔也无法自圆其说。海尼一直表现出高尚的品味,他说,即使是埃涅阿斯之盾,这个主题也太过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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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约翰·玛夏姆(1602—1685 A.D.,英国编年史家)爵士和科西尼考证出德拉古的年代。他在法律方面的贡献,可以参阅叙述雅典政治的有关作品,主要的作者是西戈尼乌斯、墨尔修斯(1579—1639 A.D.,希腊学者和编辑)和波特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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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李维特别提到,有两个时期发生过轰动一时的重大恶行,一是有3000人被指控下毒,一是有190位贵妇人被判下毒罪。休谟将罗马人区分为两个不同的时代,前者强调私德而后者重视公德。我认为这些是偶然发生的奇异事件,受到推波助澜成为爆炸性的灾难(这种状况有点像公元1680年的法国),在这个民族的行为习性方面并没有留下任何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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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 《十二铜表法》和西塞罗只提到用麻布袋。塞涅卡为了强化效果,特别加上一条蛇,尤维纳利斯再加进可怜无辜的猴子。哈德良、莫德斯提努斯、君士坦丁和查士丁尼,都将弑亲罪犯的陪伴动物全部列举出来。但是这些出于幻想的处决在执行时应该已被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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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 罗马首次犯下弑亲罪的犯人是奥斯提乌斯,时间是在第二次布匿战争之后。辛布里人入侵期间,马勒奥卢斯犯下首桩弑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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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宾克斯胡克几经努力提出证明,债权人要瓜分破产债务人的身价而不是身体。然而他的解释很难让人接受,只能说是一种譬喻而已,他不可能超越昆体良、恺西利乌斯、法沃尼乌斯和德尔图良这些罗马权威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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