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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489 III 郭沫若论商鞅及“前期法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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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491 甲、战国时法家所共同的一个倾向,是强公室而抑私门,这里是含有社会变革的意义的。从春秋中叶以来私肥于公的实际漫衍而为下克乎上的斗争。有的私门已经占了胜利而化为了公家,如韩赵魏齐,有的还在演变中,如秦楚燕,而这些旧公家也逼得非采取新法不可了,都是这种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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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493 乙、故商君的“坏井田,开阡陌”,在这变法中是更为重要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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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495 十二年,初取小邑为三十一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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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497 十三年,初为县有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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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499 十四年,初为赋(史记·六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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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01 把旧有井田制打破,承认土地的私有而一律赋税,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改革。因为这一变革,故地方制度也不能不变革,故有县令以下的“有秩史”等有薪俸的公家官吏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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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03 丙、列传还记述有“平斗桶权衡丈尺”一事,这也是后来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张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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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05 丁、“大小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就是解放奴籍;“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便是自由民依然可以降为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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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07 戊、又荀子·议兵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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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09 秦人,其生民也狭厄,其使民也酷烈。劫之以势,隐之以阨,忸之以庆赏,鳅之以刑罚,使天下之民所以要利于上者非斗无由也。阨而用之,得而后功之,功赏相长也,五甲首而隶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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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11 据汉书刑法志,这是秦昭王时的“锐卒”……成了锐卒的只要打仗得到五名著甲者的首级,不仅自己解放了奴籍,而同时还可得到五家的家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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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13 己、商君……用法而不用术,正是初期法家的富有进步性的地方。初期法家主张公正严明,一切秉公执法……不许执法者有一毫的私智私慧以玩弄法柄。吴起商鞅是这样,就是染上了黄老色彩的慎到也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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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15 庚、纯粹法家以富国强兵为目标,他们所采取的是国家本位,而不一定是王家本位。他们的抑制私门是想把分散的力量集中为一体以谋全国的富强,人民虽然受着严刑的压迫以为国家服役,但不必为一人一姓服役,因而人民的利益也并未全被抹杀。人民的大部分确实是从旧时代的奴隶地位解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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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17 商鞅……“作法自毙”……正表示他的大公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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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19 (商鞅)的事业确是成功了,吴起未能收之于楚的,他却已收之于秦……这儿有偶然的因素存在……不过中国的必变却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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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21 《十批判书》,pp. 315—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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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23 郭沫若的批判中有两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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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25 第一,郭以不足的根据,判断春秋战国之际是奴隶、封建制的交替时期。其实,春秋战国之际,在政治上最大的事情,就是法家政治的兴起,而法家政治所要改革掉的东西和所改成了的东西,丝毫也不足以证明这是什么奴隶封建的递嬗,恰恰是封建政治权利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的递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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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27 甲、法家消灭了私门。什么是“私门”?这就是并非郡县制的,不是把土地和人民交给有薪俸的史秩按郡县去治理,而是交给诸侯性质的功臣世家从宗室去治理。没有统一的税制,而有诸侯的贡赋。没有国家军队,而有诸侯军队。周是如此,殷制如何不可考,大概它的邦畿千里也是这样的。其结果,当王权强盛时,诸侯来宾。而王权终不可能强盛到三百年以上,结果必定变成诸侯分王室。周之于殷如此,春秋前后的兼并和周室在东迁前后的衰弱是如此,三家于晋,三桓于鲁,田氏于齐莫不如此。如果没有一套郡县、俸吏、保甲、赋税、抑宗室、赏军功等的办法,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府是建立不起来的。即使有这一套办法,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治下,也前后贯穿着“编户荫庇”之争,或“豪强兼并,臣户势家逃赋,农民逃亡”的斗争。因此,周的那种封建办法是不能维持久长的,同样,中央集权的专制主义政治,从其本身的规律来讲,也是不能维持于久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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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29 乙、西周及其以前的奴隶,没有证据。民有等第,到唐还有课户不课户的划分。“得五甲首者隶五家”,这个有军功的老兵和隶属于他的五家,分明也是有等第不同的,既然这不是奴隶,“收以为孥”的“孥”也不是一般的奴隶,正如永乐令方孝孺等家的家属入教坊,不是一般的奴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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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31 但小农分隶领主,不直属中央政府,和直属政府的编户确有不同,说这是巨大的变化是可以的,但绝不是奴隶制到封建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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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33 李亚农说,除去他的奴隶和封建制的框框,是可以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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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35 第二,郭沫若极力赞扬法家,但这种赞扬我基本上不能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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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09537 甲、说法家的中央集权是国家本位,而不一定是王家本位,仅取“王子犯法,庶民同罪”这一点来说,似乎勉强可通。问题在于,这个“国家”到底是谁的国家?姑不取阶级分析之说,按中国古代的君权理论的传统,“受命于天”,“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它一定要变成绝对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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