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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82 其理想的人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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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84 “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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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86 谓信能如此,则:“既以为人已愈有,既以与人已愈多。”(老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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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88 此种生活,不以生活为达任何目的之手段,生活便是目的。换言之,则为生活而生活——为学问而学问,为劳作而劳作。再换言之,则一切皆无所为而为。再换言之,则将生活成为艺术化。……天下之大患,在有智意之人耽溺于私欲,日欲出其智慧以扩张其欲壑无厌的物质生活,于是所产生劣等文化愈丰,而毒害社会亦愈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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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90 《先秦政治思想史》,p.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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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92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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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94 (一)梁启超学贯中西,把道家的无为哲学(其末流是辟谷求仙),和为艺术而艺术,和自由意志结合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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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96 (二)真的,“自由意志”和苦行赎罪是不一样的,和无为哲学是相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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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898 (三)客观地探究人类有无自由意志是一回事,主观地追求自由意志又是一回事。离开人的社会存在,拒绝人的社会义务,追求一个人的自由意志,亦即为艺术而艺术,亦即出世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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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00 出世哲学要绝欲,“其耆欲深者,其天机浅”,然而这和追求肉欲,追求无限制的私利的,同样属于彻底的利己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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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02 (四)什么叫作自由?看起来魏特林的欲望与能力的平衡之说大可考虑。在这里并非没有利己主义,因为它承认欲望。但满足欲望要付出代价,也锻炼能力,两者在社会范围内的平衡,在社会平衡范围内的自由选择,这就是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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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04 (五)至于“有智慧之人”企图扩张其欲壑无厌的物质生活,这只有在强盗社会才有其可能。“有智慧之人”愈多,社会共同生活的准则愈是离开强盗社会的准则,扩张的可能性愈小,终至非绝灭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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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06 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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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08 甲、在强盗社会内,提倡他们“出世”,不足以改变强盗社会的规律,犹如儒家言仁,不足以改变暴君虐政一样。在这里,Hegel(黑格尔)的恶是动力,比出世思想更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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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10 乙、在非强盗社会内,“人人为我,我为人人”这种思想必将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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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12 丙、即使在非强盗社会内,“非平衡的”私欲也是不能绝灭的。长期的矛盾,长期的斗争,而不是“出世”,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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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17 顾准历史笔记 [:1707505944]
1707510918 顾准历史笔记 梁启超批评法家,独宗儒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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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20 I 法家最大缺点,在立法权不能正本清源。彼宗固力言君主当“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力言人君“弃法而好行私谓之乱”,然问“法何自出,谁实制之”,则仍曰君主而言。……汉时酷吏杜周,逢迎时主之意,枉法陷人,有规责之者,周答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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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22 “三尺安出者?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何?”(汉书·杜周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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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24 夫前主之立一法,必其对于彼以前之法有所废也,废之者即人主也。前主人主,后主亦人主,则曷为其不可以更有废也。然见杜周正乃宗法家言以为言也。夫人主而可以自由废法,则彼宗所谓“抱法以待,则千世治而一世乱”者,其说固根本不能成立矣。……彼宗固自言之矣,曰“国家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管子·七法篇)。“使法必行之法”在民本的国家能否有之,且未必,在君权国家之下,则断无术以解决此问题。夫无监督机关,君主可以自由废法,而不肯废法,则其人必尧舜也。夫待尧舜而法乃存,则仍是人治非法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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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26 II 彼宗动以衡量尺寸比法,谓以法量度人,如尺之量度布帛,衡之量度土石。殊不知布帛土石死物也,一成而不变者也,故亦以一成不变之死物如衡尺者以量度斯足矣。人则活物也,自由意志之发动,日新而无朕,欲恃一客观的“物准”以穷其态,此必不可得之数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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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0928 “法之所不至者”自然之数也。恃法以为治,则法所不至之部分,或听人民自由行动,或由官吏上下其手,二者则所谓废也。而天下事理恐为法不至者转多于为法所至者,则举者一二而废者八九也。然则彼宗所谓“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者,亦空想之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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