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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480 张守节正义:“武帝伐四夷,国用不足,故税民田宅、船乘、畜产、奴婢等,皆平作钱数,每千钱一算,出一等,贾人倍之……一算,为二十文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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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482 《史记·平准书》:“诸贾人末作贳贷居邑稽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诸作有租及铸,率缗钱四千而一算,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一算,商贾人轺车二算,船五丈以上一算,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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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484 ……而杨可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杜周治之,狱少反者。乃分遣御史廷尉正监分曹,往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于是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并见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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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486 摘自吕振羽:《简明中国通史》,pp. 248—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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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488 (1) 作者旁注:没有专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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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493 顾准历史笔记 [:1707505958]
1707511494 顾准历史笔记 战国至汉代的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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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496 I 战国以来,土地早已允许买卖,土地私有制是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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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498 II 汉代并没有明确限止过土地的兼并,所以师丹说汉文帝时“未有兼并之害,故不为民田及奴婢之限”(汉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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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00 决不会没有兼并。只是国家财政宽裕,赋役轻微,没有“检括”的必要,所以没有发现问题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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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02 III 武帝以来常常企图干涉私人的土地……从董仲舒开始就提出了限民名田的建议,以后师丹更制定和颁布了具体的制度,到了王莽便在短期内实施王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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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04 武帝元封元年(前105年)设立十三部刺史,以六条察吏,第一条便是“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汉书·百官公卿表;汉官典职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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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06 武帝时“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童”(史记·平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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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08 皇权强大,对富商采取“告缗”,潘役繁重,抑制兼并是必定要采取的。但商业和兼并必定还在发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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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10 IV 东汉时期,豪强兼并,日益发展,但法律上仍然维持商人不得占有土地的禁令。后汉书卷110黄香传称“田令:商者不农”……刘佑作大司农还曾根据“科品”没收宦官苏康、管霸所占的良田、美业、山林、湖泽。(但这个科品)似乎是一种不明确的田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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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12 两汉之间有王莽复古,位无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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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14 V 东汉末年,司马朗传(魏志)称“往者以民各有累世之业,难中夺之,是以至今。今承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宜及此时复之”,主张恢复井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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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16 当时也确有地方官执行限止大土地占有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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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18 但汉魏无均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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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20 VI 复除即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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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22 汉代有复除,但“从未见荫族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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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24 西汉制度,“虽丞相子亦在戍边之调”(汉书·昭帝纪,元凤四年(前77年)正月注引如淳说)。东汉有光武特诏免王良(后汉书·王良传)“子孙邑中徭役”的记载,可见一般地子孙不能免役,荫族更不可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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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26 VII 两汉时期贵族、官僚、豪强、大姓拥有许多宾客……他们常常依靠主人的势力横行乡里,甚至作盗贼,也有一部分出仕为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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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11528 汉书·孙宝传:“时帝舅红阳侯立,使客因南郡太守李尚占垦草田数百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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