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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岁罢屯田官以均役政,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均为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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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年,又重申前令,“罢农官为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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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晋书·食货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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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品第一者占五十顷(以下每减一品减五顷,至九品十顷)……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荫其亲属。多者及九族,少者三世。宗室,国宾,先贤之后及士人子孙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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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又得荫人以为衣食客及佃客:品第六以上得衣食客三人,第七、八品二人……其应有佃客者,官品第一,第二者,佃客无过五十户,第三品十户(4—7;5—5;6—3;7—2;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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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武帝一面废除屯田制并继续以客户赏人,但他不能不禁止募客。……皇帝可以放弃屯田的利益,但他不能放弃所有农民在大地主保护下不服役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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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永远不会发生西欧式的封建制,原因即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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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田荫户制度……首先在承认既成事实的基础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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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时对于)土地,虽然有数字限制,实际上似乎不太重视。占了人口却受到处罚……(这就是说)田客限制是比较认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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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当时不耕之地很多,占了土地的人任其荒芜,附属于农业的人口有些也是虚假的……(为此)政府……曾力图使地方官发动人民垦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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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pp. 3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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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准历史笔记 隋唐至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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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炎武论郡县与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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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封建之失,其专在下,郡县之失,其专在上。古之圣人以公心待天下之人,胙之土而分之国;今之君人者尽四海之内为我郡县犹不足也。人人而疑之,事事而制之,科条文薄,日多于一日;而又设之监司,设之督抚,以为如此,守令不得以残害其民矣。不知有司之官凛凛焉救过之不给,以得代为幸,而无肯为民兴一日之利者,民乌得而不穷,国乌得而不弱?(郡县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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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以今观之,则无官不赂遗,而人人皆为吏士之为矣;无守不盗窃,而人人皆童竖之为矣。自其束发读书之时,其所劝之者,不过所谓千钟粟,黄金屋。而一旦服官,即求其所大欲。君臣上下,怀利以相接,遂成风流,不可复制。(日知录,卷十三,君教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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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 夫采矿之役,自元以前岁以为常,先朝之所以闭之而不发者,以其召乱也。譬之有窖金焉,发于五达之衢,则市人聚而争之,发于堂室之内,则唯主人有之,门外者皆不得而争也。今有矿焉,天子开之,是发金于五达之衢也;县令开之,是发金于堂室之内也。利尽山泽而不取诸民,故曰,此富国之箧也。(郡县论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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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天下之人各怀其家,各私其子,其常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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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使县令得私其百里之她,则县之人民皆其子孙,县之土地皆其田畴……县之仓廪皆其囷窌。为子姓则必爱之而勿伤,为田畴则必治之而勿弃,为……囷窌则必缮之而勿损。自令言之,私也;自天子言之,所求乎治天下者如是焉止矣。一旦有不虞之变,必不如刘渊石勒王仙芝黄巢之辈,横行千里,如入无人之境也;于是有效死勿去之守,于是有合从缔交之拒,非为天子也,为其私也,为其私,所以为天子也。故天下之私,天下之公也。(郡县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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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知封建之所以变而为郡县,则知郡县之敝而将复变。然则将复变为封建乎?曰不能。有圣人起,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天下治矣。(郡县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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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令长之秩,而予之以生财治人之权,罢监司之任,设世官之奖,行辟属之法,所谓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而二千年来之敝可以复振……(同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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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寓封建之意于郡县之中,所知道的办法之一是令长为世官,这就是“土司制度”,这是行不通的,专制主义不允许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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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然而专制主义的弊害则说得比较透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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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五代十国时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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