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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74 注76  叶德辉(1864-1927),《书林清话》(1911,台北:世界书局,1988年重印)卷6,页144-145。《四部丛刊》重印这种版本的王氏文集——《王黄州小畜集》,这一版本最初在湖北黄州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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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76 注77  《要录》卷168,页2744-2745;Poon,页5。北宋已有先例,1090年在苏辙(1039-1112)的倡导下着手进行,参见Poon,页49-50。有关1155年7月在福建推行这一诏令的事,参见《要录》卷169,页2757。李心传《道命录》卷4(页38-39)也将这些行为理解为是直接针对程氏兄弟的学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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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78 注78  《要录》卷171,页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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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80 注79  例如,徐度提到有良知的史官有责任搜寻私人编纂的记述,即使它们的作者不愿意将其公开,参见王明清《挥麈后录》卷1,页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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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82 注80  《小历》卷3,页378-379;《要录》卷154,页243有缩节的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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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84 注81  将《史记》视为“谤书”的观念源自《后汉书·蔡邕传》:“允曰:昔武帝不杀司马迁,使作谤书,流于后世。方今国祚中衰,神器不固,不可令佞臣执笔在幼主左右。既无益圣德,复使吾党蒙其讪议。”参见《后汉书》(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重印)卷60下,页2006-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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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86 注82  “司马迁作《史记》,于《封禅书》中述武帝神仙、鬼灶、方士之事甚备,故王允谓之谤书。国朝景德、祥符间,治安之极,王文修、陈文忠、丁晋公诸人造作天书符瑞,以为固宠容悦之计。及真宗上仙,王沂公惧贻后世讥议,故请藏天书于梓宫以灭迹。而《实录》之成,乃文穆监修,其载崇奉宫庙,祥云芝鹤,惟恐不详,遂为信史之累,盖与太史公谤书意异而实同也”,参见洪迈《容斋随笔》(1180;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重印)卷4,页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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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88 注83  《要录》卷154,页2477;《宋会要》,《刑法》卷2,页151。李心传为1135年8月提供了一个微妙的参照材料(《要录》卷104,页1692),当时高宗令史家范崇为他准备一种该著作的版本。这样一来,李就表明了朝廷知道这部书是真的。该书留存下来,即今天我们知道的《涑水记闻》。参见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5,页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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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90 注84  《要录》卷154,第2491页;关于秦桧早期的抱怨,参见《要录》卷154,页2480-2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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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92 注85  《要录》卷124,第2011页,卷133,页2141,卷142,页2287-2288,卷152,页2456-2457;《小历》卷29,页54;徐自明(卒于1220年):《宋宰辅编年录》(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重印)卷15,页1043、1048-1051;《宋史》卷363,页11335-11342。李心传关于李光的许多材料引自一部重要的12世纪资料——赵甡之的《中兴遗史》,有关该书,参见陈乐素《〈三朝北盟会编〉考》,《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6本第3分(1936),页284-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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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94 注86  《要录》卷156,页2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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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96 注87  《要录》卷160,页2599,卷161,页2604;《小历》卷34,页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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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198 注88  《要录》卷161,页2607-2608;《小历》卷34,页412;《宋会要》,《职官》卷70,页34-35。现存的两封1150年李光写给胡铨(当时也幽禁在海南)的信为这一案件增添了个人化的细节。胡较早以前曾为自己的一部尚无题目的著作向李索求序文。在得知他儿子的案件以及自己将被转往昌化的消息以后,李焚毁了自己手中所有的手稿,其中包括给胡写的序文的草稿。数月以后,李又写了一篇序文,中间提到他对八位学者的命运的伤感,并否认与他们有关联。他提议将自己的孙女嫁给胡的长子。在信的结尾,他让胡在看完信后将它烧掉。参见李光《庄简集》(《四库全书》版)卷15,页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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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00 注89  《渭南文集》(《四库全书》版)卷27,页11以及《老学庵笔记》卷1,页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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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02 注90  《齐东野语》(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7年重印)卷6,页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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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04 注91  参见薛季宣(1134-1173)《浪语集》(《四库全书》版)卷23,页18和王明清《挥麈前录》卷4,页44,两位作者都谈到了在秦桧统治的时代保持私人的历史文献藏书的困难。告讦一词最早出现于《论语·阳货》“恶讦以为直者”,朱熹将这一术语解释为“攻发人之阴私”。参见程树德《论语集释》(台北:鼎文书局,1973),第2册,页1078。在宋代,这一用语更带有了诽谤性的涵义,意指揭露某人难以证实的私人秘密或行为。对《论语》这一段话做注释的一位清代注者在他举的例证中,提到了蒋之奇(1031-1104)对欧阳修的诽谤,他诽谤欧阳修与其侄女可能有暖昧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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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06 注92  《容斋三笔》卷4,页462-463。高宗在秦桧执政期间宽容告讦,但据记载,无论是在秦桧统治之前(《要录》卷107,页1745)还是之后他都强烈地反对这种行为。1155年11月,“手诏近岁以来,士风浇薄,持告讦为进取之计,致莫敢耳语族谈,深害风教,或戒饬在位及内外之臣,咸悉此意,有不悛者,令御史台弹奏,当重置于法”(《要录》卷170,页2780)。政令是针对在秦桧治下有告讦行为的人,包括陆升之,以及这些被判幽禁的人(《要录》卷170,页2786-2788,还有《要录》卷172,页2844-2845和《宋会要》,《职官》卷71,页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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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08 注93  这是指李纲(1083-1140)。秦桧、万俟卨、汤思退和沈该都没有文集传世。而现存的吕颐浩、赵鼎、李光的文集则是《四库全书》的编者从《永乐大典》中重新辑录出来的,参见四川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编《现存宋人别集版本目录》,成都:巴蜀书社,1989,页150、156、169、172。有关胡铨文集的历史的细致研究,作为南宋文集流传的一个实例,参见黄宽重《胡澹庵集的传本与补遗》,收载于《宋史研究集》第24号(台北:“国立”编译馆,1994),页30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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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10 注94  《挥麈后录》卷11,页21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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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12 注95  《浪语集》卷33,页3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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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14 注96  《要录》卷155,页2516-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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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16 注97  关于欧阳修与《新唐书》,参见包弼德(Peter K.Bol),“This Culture of ours”:Intellectual Transitions in T’ang and Sung China(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92),页194-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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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18 注98  段玉裁(1735-1815),《说文解字注》(台北:世界书局,1972年重印)卷12下,页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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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20 注99  《宋史》卷471,页13697。参见《周易》(四部丛刊版)卷8,页3。关于在宋代究竟哪些人应被冠以“奸臣”之名的观念的转变,参见宋晞《黄景源汉江集中的宋奸臣论》,收载于《宋史研究集》第21期(台北:“国立”编译馆,1992),页2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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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7555222 注100  关于中国传记的传统,参见Denis Twitchett,“Chinese Biographical Writing”,收载于Beasley和Pulleyblank编,Historians of China and Japan,页95-114以及傅汉思(Hans H.Frankel),“T’ang Literati:A Composite Biography”,收载于Wright和Twitchett编,Confucian Personalities,页6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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