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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0 《东都事略》,卷12,《钦宗本纪》,页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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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1 《本末》,卷145,页8b行7至页9a行3(与《靖康传信录》同,卷3,页25行11至页26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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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3 《宋史》,卷212,《宰辅表》,页5533-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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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4 《靖康要录笺注》,卷10,页1063-64。《宋会要》,《职官》卷78,页3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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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5 《会编》,册1,页468;《靖康要录笺注》,卷7,页778-779。关于《靖康小雅》,见陈乐素,《〈三朝北盟会编〉考》,页299-300和《一个邪恶形象的塑造:秦桧与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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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6 记于王明清,《玉照新志》,卷1,页7;卷5,页76。孙觌在《宋史》无传,一般认为是为他曾参与撰写“降表”的行为所做的历史惩罚。接下来笔者所选录的孙觌生平细节部分主要来自于《宋会要》、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徐梦莘的《三朝北盟会编》,以及孙觌现存的作品。孙觌的作品提供了复杂的目录学议题(因为孙觌在道学的圈子中是不受欢迎的人物)。孙觌作品比较通行的版本显然是在12世纪的四川与福建出版的,但存在着大量的错误以及一些其他作者的作品。1199年,孙觌之子孙介宗出版了其父42卷的文集(名为《鸿庆居士集》)。由周必大(1126-1204)替此书写序,而孙介宗自己撰写后序。在后序中,孙介宗提到孙觌写于1127年以前的作品大约九成都遗失于靖康之难时的开封。他也提到他父亲政治的退隐,以及其在秦桧执政时期对于文学迫害的担心。此时期孙觌创作极少,而且多是无害的社交文字。孙介宗写道,这些因素导致了孙觌文集的内容以及规模不大的原因。然而,现存的42卷文集,无意中透露出孙觌或是其子有意隐藏孙觌过去的迹象。更多关于孙觌文集今存版本的信息,见陈晓兰:《孙觌生平及其文集详考》,《孙觌研究文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页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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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7 丁传靖,《宋人轶事汇编》,页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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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8 见孙觌写给苏轼孙子苏籍的信,收于孙觌,《孙尚书内简尺牍》(《四库全书》本),卷7,页1a-4a和孙觌,《鸿庆居士集》(《四库全书》本),卷12,页5a-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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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39 《宋会要》,《选举》卷12,页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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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0 《宋会要》,《职官》卷18,页19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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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1 《宋会要》,《选举》卷20,页2b;《宋会要》,《帝系》卷8,页5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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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2 《鸿庆居士集》,卷27,页1a-3a。在孙觌的观点,李纲不懂军事,既坚持要参与姚平仲军事行动的细节,又为失败承担责任。孙觌强烈地暗示李纲实是“太学生伏阙”的幕后主使者,孙氏把此抗议行动视为对社会秩序的威胁,而李纲则是对王权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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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3 《要录》,卷3,页78、84。这段关于北宋灭亡后孙觌与金人的应对经验之解释,看来与朱熹在《记孙觌事》所说的根本冲突(朱熹在《记孙觌事》提到孙觌极受到金人的礼遇)。史家汪藻也在此时被放回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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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4 《要录》,卷4,页92;卷6,页149。明代70卷本《南兰陵孙尚书大全集》(《宋集珍本丛刊》本),卷24收录了一篇系年于1127年、对指控其与张邦昌合谋的反驳。也见《全宋文》,册159,页17-18。没有其他孙觌文集的版本收有这份文件,而该文件的许多细节与李心传的解释相符。这份文件《辩受伪官状》也印于《会编》,册2,页463。孙觌写道,他在开封沦陷后,被囚禁了超过70天,并于1127年3月23日被释放。当金人决定重新逮捕他时,孙觌便躲藏起来。金人离开后,孙觌便在自家自我隔离,其房舍为开封的执法官员所包围,并被强迫替张邦昌服务。孙觌拒绝此要求,直到他越加虚弱,终于在1127年4月24日抵达应天(围绕着未来的高宗皇帝所成立的新朝廷所在之地)。孙觌在该份文件中坚称因为他被金人释放已是1127年3月23日,他并没有接受金人的要求。孙觌很可能上呈了这份文件以回应李纲于1127年6月所提出的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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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5 《要录》,卷5,页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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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6 《要录》,卷5,页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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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7 《要录》,卷6,页147-149;《宋会要》,《职官》卷70,页2b-3a;《宋史》,卷24,《高宗本纪》,页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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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8 《要录》,卷10,页233、240;卷12,页274。《会编》,卷2,页463-465。《鸿庆居士集》,卷8,页9a-13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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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49 《要录》,卷16,页339;343-344;关于马伸因为这些攻击而导致的贬官,参见《宋会要》,《职官》卷70,页7b。朱熹在《语类》说孙觌“遂与王及之、王时雍、刘观诸人附阿耿南仲,以主和议”是取自于马伸的指控(《要录》,卷16,页339)。同样一段文字稍后出现在耿南仲的传记,从《会编》所收12世纪中期的史料所引用(《会编》,卷2,页488)。关于马伸在死后成为道学运动的英雄,见《一个邪恶形象的塑造:秦桧与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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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50 《要录》,卷18,页358、372、364;卷21,页413。《宋会要》,《职官》卷1,页47a-b;卷8,页10a;卷43,页15b-1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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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51 《要录》,卷22,页473;卷27,页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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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52 《要录》,卷41,页753;卷42,页766。关于秦桧与孙觌的对立,见《一个邪恶形象的塑造:秦桧与道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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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53 《要录》,卷53,页941-942;卷79,页1290;卷86,页1413。关于李光最初的指控,见他的文集,《庄简集》(《四库全书》本),卷11,页15b-17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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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454 《要录》,卷173,页2846;卷175,页2894。《鸿庆居士集》,卷10,页1a-1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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