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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0 现代生理心理学实验教程 附录2.4 北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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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2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根据《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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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4 第二条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负责许可证发放和管理的协调工作。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负责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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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6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科委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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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88 第四条 进行实验动物保种、繁育与供应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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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0 (一)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在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建立以前,实验动物种子必须来源清楚,遗传和微生物控制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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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2 (二)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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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4 (三)具有基本的实验动物微生物及寄生虫检测仪器及手段,检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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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6 (四)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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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098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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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00 (六)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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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02 第五条 应用实验动物生产药品、其他生物制品,以及进行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申请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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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04 (一)使用的实验动物必须来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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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06 (二)实验动物饲养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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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08 (三)实验动物饲料、饮用水、垫料符合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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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10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标准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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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12 (五)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北京市实验动物从业人员岗位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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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14 (六)进行化学毒物、放射性和感染试验的,应经有关管理部门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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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16 第六条 许可证申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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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18 (一)申领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向市科委提出申请的同时,应提交由《北京市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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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20 (二)市科委委托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组织北京市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专家,按许可证验收规则(见附件)进行验收并签署意见,合格的由市科委审核并签发许可证。对第一次未通过验收的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不符合规定的,当年不予发给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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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22 (三)凡同一单位不在同一地点的实验动物设施,应分别单独申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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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24 第七条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以日历年为准)到期重新审查发证。需换领许可证的持证单位和个人,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内向市科委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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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26 第八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的每年十一月到市科委办理年检手续。受检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与其业务相应的人员培训、考核和体检记录;实验动物合格证及动物质量检测记录;实验动物来源和使用记录及设施管理情况的报告。市科委对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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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466128 第九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许可证转借、转让、出租给他人使用,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或个人生产的动物及其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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