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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61 哈贝马斯 [:1701855029]
1701855562 哈贝马斯 哈贝马斯的语用学意义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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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64 正面看来,哈贝马斯的语言学转向还是一个语用学转向。哈贝马斯试图通过一种特殊的意义理论——语用意义理论的帮助来改造社会理论。20世纪90年代,哈贝马斯在他法兰克福大学的同事卡尔-奥托·阿佩尔的影响下,认为语言的意义并没有被命题意义所穷尽,意义具有“施事-命题的双重结构”,或者说命题意义和语用学意义是不可分割的。为了理解这个观点及它对哈贝马斯理论的影响,让我们对其展开独立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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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66 命题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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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68 根据当前标准的意义理论,句子的意义取决于它的真值条件。要理解句子的意义,只要弄清楚是什么决定了这个句子的真伪。意义的真值条件理论已被证明是持久和有用的。一方面,它可以解释一个关于语言的不寻常事实,即为什么从有限的有意义的词汇和用于组合的语法规则中可以生成无限的、复杂的有意义的句子。接着,这又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可以理解从未听过的句子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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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70 但是,意义理论的真值条件模型也遇到了一个难题,即看起来它只对语言的一小部分——命题和描述具有合理性。它能很好地分析“雪是白的”这样的断言,但是,对于“你好吗”这句话就不大奏效了。要理解“你好吗”这个表达,必须知道这句话为真(或伪)的条件——这看来是一个荒谬的主张。有时语言本身的意义毫无问题,但是要说句子的意思或句子的部分意思依赖于它们的真值条件,听起来却很怪异,很多例子可以表明这一点。所以哈贝马斯认为真值条件语义学犯有“描述性谬误”。真值语义学把只适用于语言的某些方面的意义理论,即事实上的确具有描述或代表功能的命题,进行扩大而适用于语言的全部,这就犯了错误。这是哈贝马斯倾向于语用意义理论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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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72 语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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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74 因为着眼于语言能做什么,而非语言说了什么,哈贝马斯的意义理论是语用学的意义理论,是关于语言使用的理论。他是从德国语言学理论家卡尔·比勒(1879——1963)对语言的定义入手的,这位理论家把语言定义为“人们交流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的工具”。比勒赋予语言三种功能,这三种功能分别对应着第一、第二、第三人称视角。这三种功能是:代表事态的“认知”功能;向听话人提出要求的“诉求”功能;描述说话人经历的“表达”功能。比勒用一张表格把语言的三种功能表示得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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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79 图9 卡尔·比勒的语言功能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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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81 比勒主张语言应用的任何例子都要涉及说话人、听话人和世界这样一个三角关系,语言理论必须顾及任何一方。哈贝马斯同意他的说法,认为真值条件意义理论错误地只重视语言的认知功能,忽略了其他两个功能,没有考虑到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关系。所以,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无法充分解释为什么我们使用语言时,会用如此之多的不同方式来相互交流、协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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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83 哈贝马斯的观点是这样提出的:他认为言语的语用功能使对话者走向共同的理解并达成主体间的共识;相对于语言的认识世界的功能,语用功能具有优先性。真值条件意义理论把命题作为语言中基本的意义单位,而语用学意义理论则把说话当做语言中基本的意义单位。一句话由单词构成,在特定的情况下出于某个特定的目的,说话人对听话人说了一些单词,比如“窗户开着”。命题是单词所代表的内容或思想,在这句话里,命题就是窗户是开着的。在实际生活中,命题总是嵌在话中。不能说是哈贝马斯抛弃了真值条件意义理论,首先他只是否认它是意义的一种全面描述,其次他否认真值条件意义是基本的意义。相反,他认为通过分析言语的语用功能能更好地揭示意义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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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85 如果不弄明白如何利用说话就某事达成理解,人们就不知道理解说话为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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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87 (《论交往的语用学》,第2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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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89 共识与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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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91 哈贝马斯认为言语的基本功能就是协调众多独立的行为人的行为,并为交往互动有秩序、不起冲突地展开提供可遵循的看不见的途径。语言之所以能够实现这样的功能,是因为语言的内在目标(或终极目的)就是要达成理解并产生共识。哈贝马斯认为这是一个事实,即“达成理解作为人类言语的终极目的内在于人类的言语中”(《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287页)。他用德语单词Verständigung来表示达成理解和协定的过程,又用德语短语rationales Einverständnis来表示这个过程的结果,即所达成的合理的理解或共识。上述两词都源自动词sich verstä-ndigen,意指使自己被别人理解,但也指与别人达成协定。这是一种重要的模糊性,对解释社会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接下来,出于方便的考虑我将使用“共识”这个不甚准确的词,但请不要忽略上述模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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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93 哈贝马斯的理论声称,言语的语用意义表现在,言语具有建立说话人主体间共识的功能,共识又形成了他们接下来的行为的基础。哈贝马斯认为,言语能够完成这个功能,是因为说出的话的意义取决于说话背后的理由。我称此为理性主义观点,因为认为意义取决于动机是理性主义的一种表现。哈贝马斯称这个观点为“意义的有效性基础”,这样说也许更准确,但是也会造成误导,因为哈贝马斯是在特殊的意义层次上使用“有效性”这个术语。他是在语用学而非形式逻辑的意义上使用这个词。在命题逻辑中,“有效性”这个词指形式完整的句子之间的保真推论关系;而哈贝马斯用有效性(Geltung 和Gültigkeit)这个词来指代的却与之大相径庭,在他那里,有效性指动机和共识之间的密切关系,用他的话来说,就是“与理由之间的内在联系”(《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9、3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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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95 我所称的哈贝马斯的理性主义观点,其关键之处在于:言语的语用意义取决于其有效性,而说话人为达成共识而提出的理由则是有效性的基础。哈贝马斯还坚持认为,行为、言语、命题本质上是公共的、共享的;这是因为意义取决于理由,而理由本质上是公共的、共享的。共享的意义取决于共享的理由。(就此我们可以看出,哈贝马斯的语用学意义理论如何以截然不同的术语重构了公共领域主题,并且比起他的早期著作,更具有理论抽象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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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97 现在,让我们来细察一下这个理论的具体内容。哈贝马斯认为,任何真诚的言语行为都提出了三个不同的有效性声称: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真诚性的有效性声称。这些都是我们在前面一章结尾时接触到的承诺概念。有效性声称是必要的,因为它们总是可以理解成在言语行为中已经被提出来了:如果不预设我们说的话是出于真诚,是真实的、正当的,并且把这个信息传递给别人,我们就无法让别人理解我们,也无法说出任何有意义的话来。作为一个正当性有待证明的承诺,有效性声称承诺了提供合适理由。哈贝马斯称,在所有交往行为中,说话人必须提出全部三个有效性声称。根据言语行为的不同,比如是断言、是请求、还是声明,只有一种有效性声称能被听话人当做主题并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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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599 当说话人提出一个关于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时,比如“雪是白的”,她其实暗示着有充分的理由使人相信这一点;如果有必要,她可以用这些理由来使听话人相信这句话的真实性。听话人在这些理由的基础上将会理解这个断言。情况实际上没有看起来那么简洁明了。问题是,当我对“雪是白的”这句话提出真实性的有效性声称时,我是在声称这句断言的内容,即“雪是白的”这一点是真实的呢,还是在说“雪是白的”这句话本身是真实的?一开始,哈贝马斯没有就这一点作详细说明:他声称说话人“可以理性地促使听话人接受他言语行为表达的意图,因为……他可以担保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这理由能够经得起听话人对言语有效性声称的质疑(《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302页)。现在,他主张真实性是同时针对言语的内容和言语本身提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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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601 对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是更复杂些。哈贝马斯称,当我对言语的正当性提出有效性声称时,我同时对潜在的社会规范提出了正当性声称。例如,当我说“偷窃是错误的”,我就含蓄地表明了我能够给出理由,让听我说话的人相信偷窃是错误的。这里有两重复杂性。首先,哈贝马斯认为道德陈述,如“偷窃是错误的”并非真正的命题,并不具有真值。“偷窃是错误的”是“不要偷窃”的晦涩表达,说“不要偷窃”是真的或假的,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我们不会断言祈使句的真伪性。所以,尽管“谋杀是错误的”这一道德言论的内容看起来类似命题“谋杀是错误的”,实际上只是拐弯抹角地想说,“不要杀人”这个祈使句所传达的潜在规范的正当性已经得到了证明。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关于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必须是对潜在道德规范的有效性的声称,是提供理由来证明规范之正当性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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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603 “正当性”是一个含混的概念,这是第二重复杂之处;它可以表示合适的、合理的、道德上允许的或者道德上必须的。提出一个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可能就等同于声称在现有情况下这个规范是合适的,或者是合理的;这个规范规定的行为是允许的,或者是必须的。哈贝马斯的观点似乎是:对正当性提出一个有效性声称,就是声称这个重要的潜在规范是合理的,是建立在同道德领域有密切关系的特殊理由之上的。当规范被正确运用于特定场合时,对于所有相关人来讲,行为是允许的、被禁止的还是被要求的,就一目了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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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605 关于正当性的有效性声称,这里谈的已经够多了。在第七章我还会再回到这个话题上来。哈贝马斯的理性主义观点认为意义取决于有效性,因为要理解言语的意义,听话人必须能够思考(并且决定是接受还是否决)与有效性的证明有关的理由。这里起到实际作用的是理由和有效性,而非真实性,这是关键的地方。哈贝马斯并没有说要理解一个命题的意义,我们必须知道使这个命题或真或伪的条件;他宣称的是,要理解言语(也包括行为)的意义,人们必须能思考并且接受或否定可被恰当地援引来证明其正当性的理由。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当我们知道什么使言语行为可接受时,我们就理解了言语行为的意义”(《交往行为理论》上册,第2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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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607 理解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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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855609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都把哈贝马斯自称为形式语用学的理论描述为意义理论。读者也可能注意到了,我们一直都把意义的问题同理解的问题放在一起讨论。这并不奇怪,因为哈贝马斯社会理论新方法的提出,有部分原因就是为了解决意义的理解问题。哈贝马斯认为意义理论应该也是理解的理论,否则就把意义问题从说话人给予听话人素材、供其理解的背景中抽象出来了。换言之,他认为意义是关乎主体间的,而非一种客观事物。(请注意他的意义理论如何表明了他对意识哲学的舍弃。在哈贝马斯看来,意义不是由说话人同外部世界的联系决定的,而取决于说话人同对话者的关系;意义本质上是主体间的,不是客观的,不是词语与事物之间的两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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