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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48 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论 [:1701959815]
1701960349 何炳棣思想制度史论 第二章 商周奴隶社会说纠谬[1]:兼论“亚细亚生产方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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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53 一、奴隶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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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55 中国古代奴隶社会说具有意识型态和纯学术的双重意义。由于它的理论根据是马克思一生著作中最易引起论战的“亚细亚生产方式”说(The Asiatic Mode of Production,本文简作AMP),任何认真研究中国古代社会的学人都不能不首先涉及马氏此一理论。为了避免喧宾夺主,更为了极力避免无谓的意识形态的争辩,本文的重心完全放在古代中国,只在附录中对AMP作一尽可能简要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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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57 AMP说本身虽无可避免地会引起争辩,各家各派对奴隶社会的定义却无根本的分歧。学人的共识是:奴隶充当全部经济生产的主力的社会才是奴隶社会;奴隶在全部人口中的比重倒不是决定因素。试以古今三大奴隶社会为例。只有古代希腊的雅典,奴隶除在农业、手工业和矿业扮演最重要的角色之外,其总数还大大超过自由人口的总数[2]。古代罗马在公元前200年左右,奴隶占全意大利半岛人口的四成左右(Christ,1984:43—44)[3]。公元1860年前美国南部诸州是历史上最残酷的奴隶社会,而奴隶却只占总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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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59 商周社会是否应该定性为奴隶社会的先决条件是“奴隶”一词如何界定[4]。中外古今各地区、国家之中确曾相当普遍地存在过或大或小、或多或少、各种各类的奴隶个人、群体和奴隶制,而且在细节上各有各的“殊性”。本文首先必须探求的是奴隶的“通性”,换言之,是所有各种奴隶制共有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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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61 探求奴隶制的基本特征,我们不得不借重西方上古社会及经济史家和罗马法专家的积累研究成果。这是因为希腊和罗马的大批奴隶的墓碑,对研究奴隶制而言,其价值远非商代卜辞、周代金文、商周墓葬所可比拟(这似乎即部分反映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远较古代中国发达);再则文献方面罗马即有目击者论述奴隶制的专著,又有周密完备的罗马法典和不少判例。罗马法对中古、近、现代西方影响之深而且巨是举世公认的,其中奴隶法之有裨于探求奴隶制的基本特征,更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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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63 古代希腊人的思维习惯往往喜欢把两个互相排斥的理念搭配成双,然后朝着不同的方向各自论辩推理到两个相反的极限(Wiedmann,1981:1)。自由公民和奴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两极式的划分,就是这种思维论辩的社会实践例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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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65 古代罗马一般虽重实践,但在法律思维方面深受希腊的影响。本世纪初叶一部标准的《罗马奴隶法》开宗明义就指出:罗马法系之中,奴隶法是绝对无法与代表人类最高理性和智慧的“自然法”(Jus naturale)协调的唯一实例。因为从自然法的观点,全人类都应享有平等,可是作为“涉外法”(Jus gentium)[5]一部分的奴隶法是原自罗马共和及帝国时代一系列向外发展战争的俘虏。原则上和事实上,早期罗马史上战俘是经常遭受屠杀的。当共和时代后半罗马对外大规模战争胜利所获奴隶数量激增、大型庄园(latifundia)农业萌芽之际,罗马不再任意屠杀战俘,转以战俘为奴,以应耕作需要。当时罗马公民已名正言顺地认为这种改变是对战俘的“施惠”,因为农场奴隶至少还得到生命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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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67 因此,奴隶的第一基本特征是:无论法理或事实上,奴隶仅仅是属于主人的“物”、“东西”(res)和“动产”(chattel)。奴隶之所以异于“东西”仅仅在生物意义上他还是“人”,但已完全不具有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奴隶无权上法庭,因为他不具有人之所以为人的“人格”与法权(persona)。法律上奴隶是永处于“类似死亡”(pro nullo)的状态。但他与一般动产又有所不同,因为在主人许可之下,他可以有收入、接受赏赐、可以结婚、保留私蓄(peculium),以致最后还可以向主人自赎为民。在这层意义上,奴隶尚不失为“人”(Buckland,1969,Chs. 1&2;纯理论方面,参考了Buckland,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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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69 一言以蔽之,奴隶的第二基本特征是:他与原来所属的种族、邦国、社群、宗族、家庭的关系完全被根拔,永久被切断。被夷为奴隶这一程序有如一场噩梦的真实化;奴隶所受精神上的创伤实非常人所能体会。从另角度看,他意愿从属于任何大小单元——家族、社团、宗教团体、民族、国家——的权利被剥夺得净净光光。为了这个极不寻常的全部被剥夺特征,已故Sir Moses I. Finley特造了一个新词“deraciation”(Finley,1968)[6]。以上就是作者本人对此字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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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74 第二特征自然而然就导致出第三特征:奴隶是最广义的“外方人”(outsider)。这一特征本可视为第二特征的另一面,因为既然完全不能从属于人类社会中的任何大小单元,奴隶当然是“外方人”。但“外方人”另有深层意义,非与“内部人”(insider)对比之下才能清楚地呈现出来。Finley认为“同我族类”中人成批强迫被夷为奴隶是不可想象的事。他用极简单的语气举了三例。希腊人为了默认公民偶或弃婴的陋习,故意虚构出一种超越法律的说法:凡业经“暴露”的婴儿,既已被弃于荒野,就已经不能再算是自己人,就可以不去深究了。最早的罗马法典就已规定如果有公民想把另一公民加以惩罚,使他沦为奴隶,前者必须把后者先在国境之外拍卖为奴,然后才许把他带回国内永充奴隶。早期罗马城规模尚小,只在台伯河(Tiber)之东;当时已有“台河彼岸”(trans Tiberum)的俚语,意思是某某已经隔河合法地被卖为奴了(Christ,1984:43)。中古回教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一贯规定,并且一贯相当严格地执行,任何生于回教治下之人,皆不得被迫沦为奴隶。补充芬雷的概述,世界最古的苏美楔形文字已经充分反映奴隶与“外方”、“陌生”的不可分性。由于两河流域下游是泛滥平原,奴隶的主要来源是北方山区被掳掠的异族,所以“女奴”一词是女人和山结合的会意字(Kramer,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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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76 西方古代奴隶制研究中一个必须提到的是黑劳士(Helots)问题。黑劳士是希腊半岛最南部被斯巴达人全部征服了的“土著”,永沦为征服者的仆役。古代希腊人、当代中国郭沫若、李亚农诸家,都认为他们是奴隶。但黑劳士的身份与奴隶有以下的不同。他们并不是任何斯巴达私人私户的动产,不能被买卖,有自己的家庭和宗族,有私财,可以代代相传,不受干涉。他们还能长期保持自己的宗教膜拜仪式。(Finley,1985:63—64)更有趣的是,斯巴达政府年年要做一个对全体黑劳士“宣战”的形式,以表示双方集体间存在着一种永久的战争状态。根据已佚当时目击者记载的现存片段,当斯巴达和雅典战争(前431—404)期间,由于兵士伤亡甚重,政府事实上鼓励,甚至强迫斯巴达每一寡妇以一黑劳士丁壮为夫,这些变成斯巴达寡妇丈夫的黑劳士不久都取得斯巴达公民籍,子女一律都是公民(Wiedmann,1981:2,11)。可见黑劳士绝不是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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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78 笔者提出黑劳士问题是因为早年读习英国史,发现在社会经济史这一较新而又极重要的大领域内,第一流史家无一不对上古、中古、近古种种身份名词的法律与社会经济内涵广征深索,种种身份之间的不同分毫必辨[7]。我们应该遵循这种严谨的治史态度和方法,并应根据以上所提奴隶的三个基本特征,来检讨中国古代社会的真实性质。由于中国古代文献比较详于姓氏种族的记述,第二、第三特征将特别有裨于我们鉴定奴隶身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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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80 二、商代关键性社会身份的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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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82 (一)“众”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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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87 检讨商代是否属于奴隶社会阶段,首先必须肯定“众”和“众人”(事实上二词同义)的身份。卜辞众字有、、等形式。郭沫若认为三人为众,头暴露在太阳下工作的应是奴隶(1904:211—215)。已故丁山教授却认为受太阳神佑护之下工作的人应是相当于古代西方公民的自由人(1956:38)。可见主观对一字的解释竟会得到完全相反的意义。幸而百花齐放期间已有古文字学家从卜辞中对众和众人的身份做了详尽的分析。众具有以下的功能和特征(赵锡元,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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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89 1.众是主要的农业生产者,既在王田工作,也在非王室贵族和官员的田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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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1 2.众参加商王的田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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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3 3.众在战时被征充兵士,并不时被征充任边防守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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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5 4.商王对众的生活有相当的关切,尤其对战争中“丧众”的问题很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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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1960397 5.卜辞中从未见过众曾被商王或贵族用作人牲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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