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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之幕和原始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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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正义原则的选择成其为公正的,则在选择中任何可能带有偏见的操作都必须去除,不是吗?因此,就理想状态而言,在我们选择正义原则的过程中,每一个人都应当对内幕一无所知。对于别人的——以及自己的——财富、地位、能力、才智、爱好、渴望甚至对于善的信念,我们应当全都一无所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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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没有哪个人群曾经处于这样的无知状态,人也不可能处于这种状态。因此罗尔斯说,在选择正义原则的时候,我们必须仿佛身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之后。这是为了确保没有人会因其自身的特定条件而在选择中占据有利或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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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们站在无知之幕之后,然后来考虑自己该采用何种正义原则,这时我们就处于罗尔斯所说的原始状态(original position,有时写作 initial situation)了。和洛克、卢梭的自然状态一样,这种原始状态也全然是一个假想的条件。(正如前面说过的,人从来都不曾处于也不可能处于这样的无知状态)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及原始状态概念是为了“给我们造成一个鲜活的印象,即对于正义原则的讨论以及正义原则本身应当施加怎样的合理限制”。想象自身处于原始状态,然后再来决定我们的正义原则,这是为了确保我们不把正义概念和自身的特殊处境搅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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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罗尔斯认为,基本的正义原则就是这样的原则:只要我们站在自身利益的角度进行合理思考,并且剔除不相干的考虑,我们就都会同意这些原则。由于罗尔斯认为基本的正义原则是我们都会同意的原则,所以他的正义理论也被算成是契约主义理论的一种,正如霍布斯、洛克和卢梭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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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正义的两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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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说,在原始状态下,通过着眼于自身利益的理性思考,我们就会选择以下两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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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原则优先于第二条原则,它要求每个人平等地拥有“能够和他人的同等自由和谐相容的最大限度的基本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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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原则要求要求人这样来安排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得(a)人们能合理地指望它们对每个人都有利;(b)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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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说,以上两条原则是一个更具普遍性的正义概念的特殊形式;那个概念说的是,一切的社会性的善(例如自由、机遇、收入)都应该平等分配,除非不平等的分配对每个人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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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说,当我们决定去寻找这样一种正义观,“要使得天赋和社会环境的随机性所造成的偶然状况不成其为追求政治和经济利益的资本”,这样最终达到的就是以上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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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原则可以理所当然地推出,各种社会资源——比如财富——的不平等分配可以是正义的,只要这样的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举例来说,外科医生的收入多于水泥工人的,这个或许对每个人都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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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原则是优先于第二条原则的,因此功利主义理论的要求在这里就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不能为了普遍的善牺牲个人的自由。对于奴隶主而言,拥有奴隶所带来的快乐是否多于这一事实给奴隶带来的不快?如果是这样,奴隶社会的快乐总量就大于非奴隶社会了;于是奴役就符合普遍的善,功利主义者就会接受这样的社会制度。当然,功利主义者或许会坚持说,从事实角度而言,奴役及其他扼杀自由的行为会减少社会中快乐的总量,因此它们是不可宽恕的;但是功利主义者应当会承认,从原则角度而言,为了普遍的快乐而扼杀自由可以是正当的。而根据罗尔斯的原则,为了普遍的快乐扼杀自由不可能是正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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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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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约翰·罗尔斯看来,最重要的善就是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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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尊?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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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说,自尊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这样一种信念,相信自己的计划、抱负是有价值的;第二,相信自己有能力实现这些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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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了自尊,我们的计划就会贬值,甚至会毫无价值可言;再者,倘若我们陷于自我怀疑,那么努力就无法继续了。因此,自尊对于任何行动都具有根本的重要性。没了自尊,做什么事都变得毫无意义;即使有些行动确实存在着目标,我们也会缺乏行动的意志。“一切欲望和行动都成了空虚和徒劳,围绕我们的只有无动于衷和玩世不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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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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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没有明确地把个人的“权利”作为一个主题来讨论过;但是他的理论经过解读以后,明显可以看成是对这些权利的保护(例如,可以参见瑞克斯·马丁[Rex Martin]发表于 1985 年的著作《罗尔斯和权利》[Rawls and Rights])。许多人认为,在没有上帝的情况下,谈论权利无非就是毫无意义的空谈;而罗尔斯并不谈论上帝,看起来,他无须借助上帝也能有意义地谈论人的权利。在罗尔斯看来,正义的社会应当保护个人追求自身目标的权利,只要这种追求不会对他人追求自身目标的权利造成侵犯。为了任何所谓更高的善而限制这种“权利”,这都是不可接受的。事实上,罗尔斯试图以合乎理性的自身利益为基础推导出整个社会伦理学;他的基础不是上帝,也不是自然法、人类本性、功利或别的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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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应该接受罗尔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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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罗尔斯的理论是对的,那么他已经用平易的语言说出了正义社会的最基本要求。而且,如果他说得没错,则每一个追求自身利益并有理智的人经过考虑以后都会接受这些要求。也就是说,就以上两条原则所能引申出的任何规定而言,对于“我为什么应该接受这条规定”这样的问题,罗尔斯的理论已经为之提供了强有力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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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说,你想知道奴役他人为何有错。答案是,从以上两条社会正义原则可以逻辑地推出奴役他人是错的。但是,你为什么应该同意这两条原则?回答是,你会同意它们的。理由何在?因为,只要你是个追求自身利益并有理智的人,当你在一个公平的舞台——也就是说,没有人拥有特殊优势——上同他人一起“表演”的时候,你就会选择这些原则。对于追求自身利益并有理智的人而言,只要选择过程是不带偏见的,不掺杂任何个人特殊因素的,那么他们最终选择的就是这些原则。简言之,它们是追求自身利益并有理智的人们在公平的选择程序中所必将选择的原则。因此,对于你为何应该接受奴役是错的这样一个问题,回答就是,你会接受那样的原则,从这些原则可以逻辑地推出奴役他人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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