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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理论二十讲 第四讲 帕森斯与规范主义功能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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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森斯在1937年出版的《社会行动的结构》中奠定了他的行动理论的根本基础,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出版的《社会系统》与几乎同时出版的姊妹作《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大力发展了秩序理论。在这之后,他的研究也通过对后续的理论问题的处理,取得了优秀的成果。当然,很快就显而易见的是,他的行动理论和他的功能论的秩序理论之间有某种张力,也即这两者之间的关联是不清楚的。虽然帕森斯进一步将他的行动理论处理得更精致与更丰富,也用了一些新的观念让他的功能论的秩序概念拥有更扎实的基础,但帕森斯终究都没有成功地将这两种理论模型如众所期待的那样整合在一起。而且,没错,事实完全相反:帕森斯将这两个理论修饰得越多,这两个理论就越明显地无法真正调和在一起。并且回过头来看他20世纪50年代的早期著作到1979年过世为止这之间的理论发展,让人有一种印象,就是虽然他理论的许多焦点都更进步了,但他再也无法完成一种真正的综合,无法造就出一体成形的宏大理论。当我们在这一讲介绍帕森斯这一个阶段的理论发展时,读者如果觉得帕森斯“中晚期”的著作,好像是另外一个理论的基石而不是一种与前期保持一致性的理论的话,这是很正常的。从20世纪50年代早期以来,我们至少可以从他的研究中辨别出五个有理论重要性,但差异性非常大的理论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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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在与《社会系统》同时出版的(也是我们已经提过很多次的)《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帕森斯的抱负是持续建构他的行动理论,并以此直接走向秩序理论;也就是说,他想将行动理论与秩序理论紧密结合在一起。帕森斯至此发展出来的“行动参照框架”完全是抽象的,也仅仅指出了一些行动的元素,但没有说清楚行动会朝向哪些方向、可以朝向哪些方向,或是也没有说清楚行动会设置、可以设置哪些具体的目标等等。人们也可以说,帕森斯在《社会行动的结构》和在精神分析的影响下所进行的接续研究中,几乎仅仅只讨论行动的抽象“形式”而没有讨论行动的“内容”。但现在的情况不一样了。帕森斯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为自己立下了一个任务,要将他的行动理论和一个无所不包的行动取向(或行动选项)类型学相关联。借此他想要说清楚,人类行动可以采取哪些内容,以及行动有哪些目标或取向是可以预见的。当然,帕森斯已经有了一个榜样,就是韦伯著名的行动类型学(可以参阅收录在韦伯《经济与社会》中的《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其中区分出了目的理性行动、价值理性行动、传统行动以及情感行动。帕森斯想再推进类似于此的系统分类,并勾勒出他所谓的“模式变项”(pattern variables)。模式变项意指人类行动会在五组二分选项当中游移,人类每次采取行动时都必须在这五组互斥二分的可能选项当中进行选择。帕森斯指出,这五组二分选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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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情感—情感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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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我取向—集体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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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普遍主义—特殊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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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继承—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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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定—宽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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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sons,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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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二分选项牵涉的,是我可以,也必须决定我的行动取向是否强烈地基于情感之上。在我的某些行动当中,情感是重要的,甚至某些情感扮演了决定性的角色。我的私人生活和情感生活即是例子。在其他领域或情况当中,情感是次要的,比方在工作当中,我对学生的指导最好不要带有太大的情绪(也就是“情感中立”)。而我在每个具体的情况下都必须决定,关于我的情感怎样才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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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每个行动也必须在“自我取向”和“集体取向”中进行选择。也即,我做这件事仅仅是遵循着我自己的利益,还是遵循共同体的利益。人不能总是只遵循自己的、也许是利己的目标,有时候也必须考虑到集体和集体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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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三组二分选项当中,关于我所有的决定和行动,都必须扪心自问,我是否要真的遵照着关涉所有人的准则来行动,还是要遵照着仅针对特定团体的准则来行动。帕森斯认为,人类行动总是含有规范面向,所以我必须搞清楚,我认为有效的规范具体来说对谁而言是有效的。我是要根据对所有人来说都是相同的规矩来行动呢,还是根据仅针对我的邻居、朋友或亲戚的规矩来行动?“你不能杀人!”这个规则要保护的是所有人(所以是一种普遍主义的规矩)呢,还是这规则只牵涉共同体当中的人,甚至是某些特定的人,所以杀害陌生人或“非我族类”的人是被允许的,因此属于特殊主义的行动取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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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组二分选项指出,我的行动和判断必须区分出,我是不是要根据背景、出身、外貌等等来判断其他人,亦即是否根据并非自己造成的一些继承特质来判断他人,还是要根据他人的成就和功绩来评估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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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组二分选项,则是在考虑到所有可能面向,因此也比较宽泛的行动,与专注于清楚而有限的任务,因此也是比较特定的行动之间,进行选择。我作为一家之主的行动是宽泛的,因为我期待的行动包括经济方面(我必须照顾家庭),社会方面(我也许会有参与当地学校的家长会活动的任务),还有情感方面的(我是个深爱小孩的父亲)。而当我身为供暖设施装配人员时的活动,就比较特定。我就只要明确如实完成工作上的任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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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帕森斯这个后来非常有名的模式变项,有两个可能的误解一定要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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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帕森斯提出来的这个行动类型学,显然比韦伯提出来的行动类型学还要复杂。不能简单认为这两者就只是行动类型数量不一样而已,也就是不能把帕森斯的五种模式变项跟韦伯的四种行动类型简单作对比,然后说帕森斯的行动种类不过就是变多了而已。韦伯提出的是四种行动类型,并且一个行动若不是目的理性的,就是传统的,不能同时既是目的理性行动又是传统行动;若不是情感的,就是价值理性的,不能同时既是情感行动又是价值理性行动。但帕森斯的这五个模式变项不是行动类型,而是二分选项。因为原则上这五组二分选项是可以结合起来的,所以照理来说从中至少可以推导出32种行动类型(因此这个概念才被叫作“模式变项”)。读者们可以简单算一下,五组二分选项组合起来是不是共有32种行动的可能性或类型。这也意味着,一个情感中立的行动,会因为再结合剩下的四个二分选项,而成为完全不同的情感中立行动。一个情感中立行动可以同时是自我取向的、普遍主义的、成就取向的、宽泛的,或是采取截然不同的变项组合方式,而形成完全不同的行动方向。不过,帕森斯提出的行动类型虽然明显比韦伯所提出的类型还要多,但这不代表什么。类型区分必须在实际研究当中获得证明,可是帕森斯马上就说了,不是所有理论上可以从模式变项推导出来的行动类型,都可以在经验研究中找到。我们可能会怀疑,模式变项也许不像帕森斯所说的那么有创意、那么有系统性,真的可以把实际上所有想得到的行动可能性都包含在内;因为读者都可以再追问,是不是除了帕森斯这五个既有的二分选项之外,就再也想不到别的二分选项了。尽管如此,借由模式变项,帕森斯无论如何还是能比韦伯更敏锐地掌握各式各样的行动取向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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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当帕森斯说,每个行动者在行动时都会,或必须面临五个二分选项的选择时,他并不是说行动者都是很理性地在进行选择,也不是说行动者在行动时像计算器一样都会对这五个二分选项的复杂选择后果进行反思。帕森斯要说的只是,人们会进行选择,不论或隐或显、有意还是无意。然而隐的、无意的“选择”表明“选择”是由这些二分选项事先建构起来的。这种事先建构尤其表现在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和文化系统的层次上。当我们面对行动取向的选择,且要完全自由且有意识地下决定时,这三个系统都可以减轻我们的负担,以此为我们的行动开辟一条道路。在人格系统那里,“……在一般的情况下,或牵涉某些特殊的情况,在面对两难的这个决定或另一个决定时,人们会有一套选择习惯”。在社会系统的层面之所以事先有结构,是因为社会系统有“角色定义”这件事,亦即“界定出集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指明角色所要履行的行动,并且也常指明角色扮演者应该要展现出面对两难时会习惯选取哪一边”。最后,关于文化系统,选择也不完全是自由的,因为在行动中所付诸实践的大多数的价值标准,也正是“具体行动的规则和步骤”(Parsons,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78,着重处为约阿斯和克诺伯所加)。通过教育和我们身处其中的文化,我们在考虑我们的行动取向时,不是完全自由的,而是总会有相关的事先结构在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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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上述评论所揭示的,帕森斯似乎将他通过“模式变项”的想法所发展出来的行动理论,与我们在《社会系统》一书及其对三种系统的讨论中所看到的秩序理论,成功地结合在一起。因为我们在上述引文中可以看到,帕森斯似乎能够把模式变项“植入”他所提到的三个系统当中。甚至帕森斯借由他的模式变项所能做到的事还有更多:帕森斯很快就指出,模式变项不只对于他的行动理论的内容补充方面很重要,而且在描述具体的社会秩序时,模式变项也为一直困扰古典社会学的核心问题提供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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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帕森斯这话的意思,就必须先简短回顾一下古典社会学理论。在社会学草创阶段,经常可以看到许多学者在用二分的概念来划定社会秩序类型的范畴。像是滕尼斯将“共同体”与“社会”这一组差异引进了社会学的语汇当中;涂尔干则是谈到了“机械团结”和“有机团结”这组对立,以此划分出某些社会形式。这种简单的二分法不是只有在这些学者那里才看得到。尤其还可以补充的是,只要人们认为,历史过程必然会从机械团结社会朝向有机团结社会、共同体形式必然朝向社会形式而变迁,那么不只涂尔干和滕尼斯,许多他们的后继者也会得出这种简单二分的历史哲学的推论。帕森斯特别注意到这个问题。他直接提到滕尼斯,认为他五个模式变项就是在对滕尼斯非常简化的“共同体—社会”这种二分法进行重构,亦即用我们上面引用到的那五组二分选项进行组合,将其中的一面标示为典型的“共同体”的行动类型(“情感”+“集体取向”+“特殊主义”+“继承”+“宽泛”),将另一面标示为“社会”的行动类型(“情感中立”+“自我取向”+“普遍主义”+“成就”+“特定”)。这种做法的好处不只在于可以用模式变项更准确地描述滕尼斯提到“共同体”和“社会”这两种社会形式时根本上想表达的意思,而且这种模式变项的做法还可以消解在滕尼斯及其后继者那里可以观察到的这两种社会形式之间原则上的两极化。因为,需要再次强调的是,这五组二分选项彼此之间原则上完全可以用不同的方式组合起来。帕森斯指出,社会秩序是非常复杂的,远比滕尼斯的划分方式还要复杂,因为人们可以混合和组合出各式各样的行动取向和行动类型。借此,帕森斯可以将常常联结了涂尔干和滕尼斯的概念的、潜在的历史哲学抛在脑后。因为,模式变项的要点并不是说早期的传统社会形式就仅仅是情感的、集体的、特殊的、继承的、宽泛的行动取向,然后今天现代的社会秩序就完全是相反的。帕森斯的立场完全不是这样子的(这有时候连他的拥护者都没有搞懂帕森斯的立场)。正是因为通过引入模式变项,所以他清楚看到的是,比如像现代社会,可以被视作混合了各式各样行动取向的独特混合物。反过来说,传统的共同生活形式当然也是如此。传统的共同生活不是像滕尼斯式的范畴中所提到的那样,只包含“共同体的要素”而已。这种混合关系,可以用现代医生的例子来很好地说明。就像读者们在上一讲已经看到的,帕森斯很早就说明了医生的工作情况。医生在工作时常常要调和几乎完全矛盾的行动取向。医生一方面必须要以情感中立的方式看待病人的身体,以此来进行科学检查和治疗,而不能对病人的身体产生性欲或其他感觉。但同时医生自己在私人生活方面当然也会有性欲。医生必须承受这种张力,而且这种张力的一部分还会被再强化,因为医生在工作中不能只冷酷无情地表现出科学能力,而且也要表现出感同身受、理解、有情感等方面能力,才能够跟病患一起进行卓有成效的治疗工作。但是,即便人们单单从职业角色的面向来看待医生,也绝不会说医生的行动选择只会牵涉共同体与社会这两组模式变项中的“社会”这一面而已。因为,如同人们可以想见的,医生面对病患时的态度是科学的、冷酷计算的、专注于特殊任务的、情感中立的,这绝不意味着医生行动的取向就仅仅是为了自身的目标和目的。就像我们在上一讲中已经知道的,专业的医生工作,会发展出一种职业伦理,让医生在面对集体大众时肩负着某种责任义务,例如有责任义务在每时每刻都必须对病人进行医疗救助,就算得不到任何金钱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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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模式变项”开启了一种可能性,让人们可以在整个复杂的情况中描述各种不同的社会形式。而且帕森斯马上就看到了,这一套概念也可以用来进行比较研究:不同的社会,是如何以不同的方式来组合模式变项的?不同的组合方式又有多不同?例如,如果人们从成就方面的行动取向来看模式变项的组合的话,那么德国社会和美国社会有什么差异?如果我们的着眼点,是去探讨普遍主义的行动取向和行动规范,是如何确立下来或如何转向的话,那么我们如何以此确切区分“原始社会”和“现代西方社会”?必须再次强调的是,帕森斯的一些追随者,根据帕森斯的理论来发展出现代化理论(我们稍后会讨论一下这些现代化理论),但帕森斯在这方面的说法与这些追随者不同,他本身是非常小心的:因为模式变项的每组选项都不一样,所以把社会秩序简单二分为“传统社会 vs. 现代社会”“共同体 vs. 社会”,帕森斯认为更多只会扭曲现实,而不是澄清现实。如前文说过的,帕森斯的出发点,是各种行动取向会组合成复杂的混合情况。不论是所谓的“原始社会”还是“现代西方社会”,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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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于帕森斯的模式变项的解说,至此听起来似乎都非常正面。这个模式至今也仍是一个分析行动取向和社会秩序模式形态的重要工具。然而帕森斯自己对于这个工具却不一定觉得很满意(以下会说明他不满意的理由),尤其因为这个模式显露出两个彼此相关的问题。第一,在一个社会中可能的制度化的行动取向太多了(读者可以想想看,前文已提到,总共可有32种取向!),这个模式很难真的被用来以简单好懂的方式,勾勒出一个能将不同的社会进行分类的分层系统,因此人们也实在无法以此毫无问题地进行经验的,以及尤其是比较性的研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模式变项太复杂了。在之后的现代化理论中所暗含的“传统社会/现代社会”这种二分法,虽然完全不恰当,但是这种二分法说到底还蛮容易应用的,再加上这种两极划分也让现代西方社会与“其他社会”这种清楚,且乍看之下颇有道理的区分得以可能。这就是极度复杂的模式变项所办不到的。第二,模式变项也与最初所想的不同,不容易被整合进帕森斯自己的秩序理论中。因为虽然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见,“模式变项”会随着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架构、不同的文化,而有特殊的表现,并且会让人格系统和社会系统中的行动以及文化系统中的模式事先就具有某种结构,所以人们可以说,“模式变项”跟功能论的角色理论可以很好地搭配在一起,因为角色也事先为个体指出了行动选项。但是模式变项的内容,亦即这五个二分的行动可能性,总的来说与功能论的思想有什么关系,是说不清楚的。“模式变项”,以及模式变项在具体的行动当中的具体情况,与所谓的每个系统的抽象功能需求之间,究竟有什么关系?当行动是情感中立的、宽泛的、特殊主义的或诸如此类的时候,这行动为系统的持存需求作出了贡献吗?作出了什么贡献?帕森斯没有答案,就像他在《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中很快就坦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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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很清楚的一件事是,需求倾向和角色期待的价值构成部分根据模式变项而来的分类,是建构一个动态的行动系统理论的第一步。若要再进展到经验层次上的重要性的话,这些分类就必须和持续运作着的行动系统的功能问题相关联。(Parsons, Toward a General Theory of Action, p.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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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帕森斯接下来的著作的发展过程中,他总在不断尝试以很繁琐的方式(但也因此完全没有说服力)将“模式变项”放置到他的功能论秩序框架中,以此解释“模式变项”如何与行动系统的功能需求关联起来,亦即尝试解释“模式变项”(确切来说,是这五个二分行动)如何从那些功能需求中推导出来。他极其固执地想试着证明,从他根据行动理论所提出的模式变项可以毫无问题地推导出一个功能论的秩序理论。但帕森斯或许私底下也注意到了,这听起来不是特别有说服力,而且可想而知,接下来他在理论方面的辛勤工作都总是专注于处理秩序理论问题,并且因此他的功能论观念变得越来越细致,甚至变得越来越极端。这一切也许会让人觉得,在从行动理论走向秩序理论的道路失败之后,他可能必须走另一条相反的道路,就是从秩序理论走向行动理论。由此,我们要开始谈1950年之后,也即在《社会系统》和《迈向一般行动理论》之后,帕森斯理论的第二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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