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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地方,大论题:社会文化人类学导论 第七章 继嗣的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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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相信)没有社会残忍到去禁止婚姻中的性,显然,将两者相结合很方便;但是,人们可以有婚外性,并且,人们的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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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宾·福克斯(Robin Fo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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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几代人类学家已经目瞪口呆地发现了许多存在于“原始”社会中的精巧的亲属制度系统,在澳大利亚土著人口中可以发现这种复杂系统的一些著名例子。这些人是传统上的狩猎采集者,有着世界上最简单的生存技术。他们没有金属、驯养的动物和文字,在大多数例子中,他们甚至连最初步的农业都没有。虽然如此,他们的许多游牧群体都有着相当复杂的亲属制度,为了进行全面理解,可能要花上一年的时间做局外观察。他们能够命名大量不同种类的亲戚,他们有精确的规则决定谁能与谁结婚,并且,群体被细化为半偶族(moieties)、氏族(clans)和亚氏族(subcl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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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制度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人类学的一个核心话题。接近1940年代末,特别是在英国的社会人类学,亲属制度如此热门以致绝望的门外汉(和学生)嘲讽地把这门学科叫做“亲属制度学(kinshipology)”。许多非人类学家不理解在这个专业里对亲属制度的极大兴趣为什么仍在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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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方面使得亲属制度如此重要?简单的回答是,正是在许多社会中,亲属制度是单个的最重要的社会制度。在许多例子中,家族照顾了人的生计、职业、婚姻、防护和社会身份。第四章对亲属制度的重要性提供了第一瞥,并且简要指出了在亲属制度系统和社会组织的其他方面之间有一种密切的相互关系。在某些例子中,人类学家对亲属制度系统的描绘可能实际上和社会组织并存,因为社会的成员及其大部分活动,可能首要地是根据亲属制度原则而被组织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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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考虑亲属制度有很多种社会方式。尽管“西方”社会的一个广泛流传的文化观念是亲属制度涉及生物学和血缘纽带(Schneider 1984),人类学的研究一般将它当成人们的文化分类和群体形成的方面进行分析。本章介绍了亲属制度的某些核心特征,在这里它被当成社会组织,并讨论了计算家族的不同方式。在下一章,我们的关注点是婚姻系统和亲属制度的象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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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伦和异族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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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已知的人类社会都禁止被归类为有亲密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发生性关系,其中至少包括父亲-孩子、母亲-孩子和同胞手足之间。这当然不意味着这种关系不会发生,而是表示有一种规范禁止这样做。这种普遍法则常被称做乱伦禁忌。在关于谁被包括在这个禁忌之内的问题上,有着意义重大的文化差别;在许多社会,一些在其他社会可能被认为是远亲的堂表兄弟姐妹也被包括在这个禁令之中。对打破乱伦禁忌者的惩罚并非都是严厉的;但是,直系亲属之间的婚姻一直都是被严格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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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伦禁忌为什么是普遍的?从泰勒和弗洛伊德的时代以来,提出了各种解释方案。一些人类学家指出,规则的社会优势包括:通过吸收新成员和跨越家族边界铸造联盟,使群体得以扩张(参见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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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往存在于非专家之中的对乱伦禁忌一种功能主义的解释是:大范围的乱伦将会导致物种的退化,因此阻止乱伦实践的功能机制就被唤起。这种解释并不令人满意。尤其是,它没有解释是什么使人们拒绝乱伦,因为他们在许多实例中都表现出对遗传物质可能的消极后果的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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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人类学家认为,一起长大的人相互之间很少有性的吸引,另一些人类学家则援引了“本能”这个术语去解释为什么近亲相互之间感觉不到性吸引。列维-斯特劳斯的观点是,男人将他们身边的女人分成两个相互排除的种类,“妻子们”和“姐妹们”,而只有前者才被视为潜在的性伙伴。他认为,当所有事情经过了协商和行动的时候,在不同家族之间交换女性是一种互惠行为,这也是人类心灵的一种基本结构,不论是否被意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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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类学家甚至从根本上反对使用“乱伦”一词(Needham 1971a),因为在不同的文化里,它的含义有所不同。不过,大多数人还是同意它是一个有用的概念,指的是被当地人(主位地)定义为近亲的人们之间发生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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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社会预先假定了他们的成员与其亲戚结婚,虽然不是血缘最近的那些,这种情况被叫做同族结婚;成员在家族内婚配。相反的情况是,人们与家族外的人婚配,这被叫做异族婚配。这两个概念是相对的:雅诺马马人在族群的水平上是同族婚配(他们很少和非雅诺马马人结婚),但是在宗族的水平上却是异族婚配。他们被分成许多异族结婚的宗族(也就是有一个共同祖先的团体),并且被要求与和自己所在的家系祖先不同的人结婚。因为他们是根据男性血脉(父系)计算家族的,你的父亲的姐妹的孩子和母亲的兄弟的姐妹都不属于你自己的宗族(他们是跨堂表亲的),因此他们都被归类为是可以与之结婚的。在许多中东人那里,却相反,与父亲的兄弟的孩子结婚(平行的堂兄弟姐妹)相当普遍。某种程度上,所有的人类群体都既是同族婚配的,又是异族婚配的,只是程度不同:你被指望与一个“自己的同类”结婚,但却不是某个被归类为你的近亲的人。谁是近亲,谁不是近亲,很自然是由文化指定的,尽管在欧洲被归类为双亲、孩子和同胞的人实际上在所有地方都被视做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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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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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亲属制度的远不止社会再生产、代际间的文化价值和知识的传承,当然,尽管这些方面也很重要。在日常事务的组织和政治方面,亲属制度也很重要。在许多社会,人们需要来自血亲和姻亲两方面的支持;在另一些社会,家庭成员会加强经济投资的力量。例如,毛里求斯的印度教徒中,兄弟和堂表兄弟群体建立商业联合体是很常见的事情。尽管可能没有哪个规则的大意是有亲属关系的人们要一起经营商业,家族关系却能带来实际的优势。人们通常信任自己的亲戚,因为他们之间的纽带是通过强烈的道德义务网络维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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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许多社会,特别是无政府社会,家族群体通常形成了促成政治稳定和增进政治利益的基础(参见第十一章)。群体通过人们相互间彼此忠诚的约定而得以维系,并经常能在战争状态下与和平谈判中——如,婚姻支付或贸易——像一个公司那样发挥功能。在这种社会,婚姻不是两个单独“自治的”个体之间发生,而是在两个群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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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族群体内部,有些规范大致说明了应如何对待不同种类的亲属。这些规范防止群体的分裂并确保人们履行他们的职责。整个的劳动分工因此能够按照亲属制度准则得以组织起来。合作的家族群体倾向于是单侧亲缘的,这意味着新成员的加入是根据家系准则进行的,或者成为父亲的家族群体(父系),或者成为母亲的家族群体(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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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7.1 家族关系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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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三角形代表一个男人,一个圆圈代表一个女人,等号表示他们结婚了(有时是以底部的一条连接二者的直线来描述)。一条横线从顶部连接两个人表示他们是同胞兄弟姐妹。一条通过符号的斜线表示这个人已经去世。在这里,也就是说,罗纳德与莫莉结了婚,他们的孩子是戴维和玛丽,罗纳德的姐妹是苏珊,莫莉的兄弟是乔纳森和爱德华;罗纳德的母亲是简,他的父亲彼得已经去世,莫莉的双亲是亨利和玛格丽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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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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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成员、政治、再生产和社会稳定已经作为亲属制度的重要方面被提及。亲属制度的一个更具有深远的重要性的维度是其司法制度:人类学有关亲属制度的大部分词汇来自罗马法(Roman Law)并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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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浓于水,在世界的很多地方都这么说(虽然不是所有的地方),圣经上的那个著名的浪子在回头以后被父亲用盛宴欢庆。杀害兄弟和杀死父亲在世上的许多社会都被认为是所能想到的最严重的罪行,而父母也总是会对孩子们的婚姻大事进行干预——不论婚前婚后。这些几乎是永久存在的问题被以下事实所依赖:家族关系与遗产和继承密切相关。这两种制度都与各种资源的代际传递关。遗产涉及财产的传递,而继承与“职责的传递”有关(Rivers 1924),即根据所属的身份传递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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