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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73 中华帝国的法律 [:1702695289]
1702697174 中华帝国的法律 第六章 从《刑案汇览》看中国的社会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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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76 第一节 清代中国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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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78 本章旨在撷取我们掌握的190个案例中那些最重要的部分,尤其注意其关于中华帝国的家庭、社会和政府方面的情况(至于从更专门的法律角度的分析,参见本书第一篇第八章)。这些案例的重要价值在于,它们非常客观地描绘了一幅中国社会的实际图画。毫不奇怪,这些案例所展示的情况与中国哲学家对其祖国所作的描述实在有天壤之别。跟一切法庭记录一样,这些案例总是令人感到压抑和沉重;然而,它们又是相当真实的描述,并且非常有助于纠正现在仍在流行的对于旧中国的过于理想化的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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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80 应当指出,这些案例是太过简略了。它们常常因为着眼于法律条文而隐没了具有重大社会学和心理学意义的事实。但即便如此,它们所告诉我们的——有时包括那些它们没有告诉我们的事实——仍然具有深刻的揭示作用。这些案例的意义,并不在于它们向世人表明古代中国存在着犯罪,甚至包括最可怕的犯罪——这在所有国家都是一样——而在于它们展示了某些根深蒂固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包括那些一直延续到最近的制度。简言之,我们希望通过释读这些案例,有助于弄清为什么中国的君主制不得不于1911年让位于共和制,为什么共和制反过来又为后来的革命所推翻,尽管这些案子距今天已有一个多世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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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82 这190个案例在时间上涵盖了1738—1885年这一历史时期,但其中绝大多数是19世纪前几十年中发生的。更具体地讲,有145件,即总数的76%强发生于1812—1831年这20年间;换句话说,它们属于嘉庆朝的最后9年和道光朝的最初11年。其余的案例,有35件属于这以前的1738—1811年,只有10件属于这以后的1832—1885年。这就意味着,我们所考察的是具有2000年历史的中国法律传统的最后一个阶段,亦即这一传统被西方的影响所震动以至于摧毁之前的一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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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84 这些案例的绝大多数都发生于文化和政治上相对稳定的时期,尽管风暴马上就要来临。1793年,马戛尔尼爵士作为英王乔治三世的代表到达北京,要求中国与英国建立正常的外交和贸易关系,乾隆皇帝在致英王的信中不无骄傲地宣布:“如尔之使节所亲见,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假外夷货物以通有无。”1839年,中国政府销毁了西方船只运到广州的2万箱鸦片,从而导致与英国的战争,中国就开始了长达一个世纪的外侮与内乱交加的痛苦历程。1793年至1839年这近半个世纪中,虽然中国已经开始衰落,小规模的武装起义也时有发生,但从外部来看,仍然是令人肃然起敬的,这段时期也构成了中华帝国的“常世”的最后一个阶段。在它的法律制度中,我们看到的是一个未受任何西方影响侵蚀的固有的法律传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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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86 这一时期,中国最常见的犯罪是什么呢?下面是《刑案汇览》中所有章节名称的清单,每一节有50个或更多的案例。斜线以前的数字是依据各节案件多寡程度而编排的序号,斜线后面是该节在《刑案汇览》中的序号。名称尾部的括号里,后一数字是《刑案汇览》该节案件的数字,前一数字是本节选译的案件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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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88     1/160 杀死奸夫   (2/376)      2/172 威逼人致死   (2/294)      3/239 罪人拒捕   (3/237)      4/199 诬告   (3/206)      5/164 斗殴及故杀人   (2/164)      6/60 强占良家妻女   (1/152)      7/141 强盗   (1/145)      8/161 杀一家三人   (2/122)      9/189 殴大功以下尊长   (1/120)      10/151 发冢   (2/112)      11/144 窃盗   (2/111)      12/190 殴期亲尊长   (1/107)      13/11 犯罪存留养亲   (2/106)      14/166 戏杀误杀过失杀伤人   (3/104)      15/143 白昼抢夺   (2/100)      16/148 恐吓取财   (3/98)      17/222 犯奸   (2/96)      18/201 子孙违犯教令   (4/91)      19/241 徒流人逃   (1/86)      20/150 略人略卖人   (2/84)      21/206 官吏受财   (2/75)      22/224 亲属相奸   (2/75)      23/194 父祖被殴   (2/72)      24/187 妻妾殴夫   (1/62)      25/186 奴婢殴家长   (2/60)      26/191 殴祖父母父母   (2/59)      27/175 斗殴   (4/58)      28/27 徒流迁徙地方   (0/54)      29/80 盐法   (2/53)      30/159 谋杀祖父母父母   (3/53)      31/21 犯罪事发在逃   (2/50)  把以上这些部分再归类后,我们就会发现,由于经济原因形成的犯罪,虽然是引人注目的,但远不占主要地位。这类犯罪包括第6项(可能同时也是性犯罪)、第7项、第11项、第15—16项、第20—21项和第29项。官吏收受贿赂这种犯罪是相当普遍的,但却排在第21位,令人颇觉意外。对这个问题似乎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贿赂案件通常由监察部门独立审理,而不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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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90 比起经济原因引起的犯罪来,性犯罪的数目更少些,包括第1、6(如上所述,也可归入经济犯罪一类)、17、22和24(同时也是家庭犯罪)项。值得注意的是,其中由于永恒的三角关系而导致的犯罪(如丈夫杀死奸夫)名列榜首。看来即使是儒家伦理这样严厉的禁规也不能制止感情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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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92 暴力犯罪(不明动机的杀人和伤害)很自然地在所有犯罪中占据最大的比重(包括第5、8—9、12、14、18、23—27、30项)。一般来说,中国与别的国家一样,对于暴力犯罪的惩罚,比起对非暴力犯罪的惩罚要严峻得多,即使后者为犯罪者带来更多的物质收入也不例外。以第15项白昼抢夺中的两个案件为例。在第一个案例第40.1案中,一伙人有计划地抢劫了一艘触礁的船,但没有使用暴力,最后被告只被判处三年徒刑。另外一个案例第40.2案中,一个人与其同伙尾随受害者之后,突然用布蒙住其双眼,掠走其包袱后逃逸。该被告被处到烟瘴地面充军。之所以对后者处以重刑,是因为法律认为,即使暂时性地以布蒙住受害人的双眼,而没有使受害人受到任何实际的伤害,也是使用了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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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94 第四类犯罪可以称为抗拒官府的犯罪(犯人拒捕,逃避刑罚),包括第3、19和31项。第4项(控告不实)和第28项(主要为程序的而非刑事的)则性质稍异。诬告性质的犯罪,因为其在上表中排名居先,并且因为它极具中国特色,所以值得进一步研究。从中我们译出的三个案例(第76.1、76.2、76.3案)里面,前两个是有关父亲为使有罪儿子免受制裁而向官府做不实控告,第三个案例则是有关父亲因为怀疑儿子被谋杀而向官府做了不实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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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96 至少从表面上看,上列犯罪中的绝大多数与我们西方人所熟悉的那些犯罪并无多大不同。然而,由于中国法律中的特殊规定,因而很多种犯罪(绝大多数暴力犯罪)都可以被称为家庭犯罪,因为这些犯罪多发生于一个家族或一个家庭的成员之间。这可能是中国的特色之一。这些犯罪包括第9、12、23、24(同时也可归在性犯罪一类)、25(中国人把奴婢也看作是家庭成员)、26和30项。应当指出,所有这些犯罪的名称(第23项除外)都是以家庭中卑幼对尊长的杀伤来确定的。换句话说,它们都是尊长优于卑幼这一原则的具体表现(这一点在第一章第九节中已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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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198 还应当指出,除去第18项(子孙违犯教令)外,所有的犯罪都是相互的。就是说,虽然这些犯罪的名称看来似乎是单项的,但从内容看,它们在规定卑幼侵害尊长的同时,也规定对尊长侵害卑幼行为的惩罚(当然通常是较轻的刑罚)。事实上,在我们所译的案例中,第24—26项和第30项中的所有犯罪都涉及后一种情况,而在第9、12和18项中,反过来也是一样。对某些犯罪(如第25项:奴婢杀伤家长)来说,事实上常发生的犯罪与其名称正好相反,正如在美国奴隶制盛行时期,奴隶主更可能杀死奴隶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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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00 除去家庭犯罪以外,其他两项犯罪(每项各有五十多个案例)则显示了中国人强烈的对家庭和祖先的崇拜。其中第13项“犯罪存留养亲”,前面已经讨论过了(第一篇第一章第十节,第一篇第四章第四节)。另外第10项“发冢”,在中国则被认为是特别可恶的犯罪。同时,中国农村遍地可见的坟墓以及坟墓中可能葬有宝物的事实,也使得贫苦农民极易犯这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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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02 最后,令人震惊的是,“威逼人致死”这种罪居然排名第二位(见本章第四节末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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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04 第二节 犯罪者的人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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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06 我们的190个案例中,有一些是相当可怖的。比如,一个男子因为与某夫妇有仇,就谋害了他们4岁的儿子;然后又让自己的朋友帮助他把尸体移放到该朋友的仇人的院子里,意图陷害(第48.1案)。在另一个案件中,父亲与一有夫之妇通奸,受到儿子的指责,该父亲便在妇女之丈夫的帮助下,切断了儿子的喉咙(该妇女之丈夫一直接受该父亲的钱物因而保持沉默。见第49.2案)。两个男子夜里窜到与自己有仇的三个农民的屋子里,趁他们熟睡之机,将三人统统杀死(第51.1案)。一个在被拘押时已年逾七旬的男人,据称16年来一直“吸吮16个女婴的体髓”,致其中11人死亡(第52.1案)。一个店东,因为害怕一名患重病的旅客死亡会给自己带来噩运,就把这名旅客赤裸着背到野外,致该旅客冻馁而死(第54.3案)。一名父亲看到自己的长子持刀追赶次子向其索要钱物,就抓住长子,并强迫次子帮助自己将长子活埋(第71.1案)。类似案例举不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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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08 还有一些令人不可思议的案子。有一男子认为自己精神错乱的妻子身上附了某个死人,也许是一位死去的亲戚的鬼魂,于是撬开了后者未下葬的棺材,意图把鬼魂赶跑(第46.1案)。有一个医生为某垂死的病人针灸治疗时,看到病人太过虚弱不堪下针,就转而在病人妻子身上下针因而致她死亡(第60.5案)。一个年轻的满族官员,出于对已故老师的感激,意欲自杀以便能在阴间报效其师,并提前把自己的打算告诉了本旗首领(第91.1案)。一个专门誊抄科举试题的人,因为不慎在放镇纸的时候污损了试题两个字,以致无法誊抄,而受到了惩罚(第91.2案)。有一个比这些更为重要,确实也是极具社会学和心理学价值的案例,某秀才因为在为其父写的祭文以及家谱中不恰当地使用了两个词,因而被认为意图颠覆王权,被定为大逆罪(第104.1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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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10 我们暂不列举更多的案例,先来看看犯罪者是些什么人。除非犯罪者属于某种特定的集团,比如官吏、僧尼或奴婢,一般情况下,被告的社会出身不公开言明。然而案件的背景材料却能给我们提供有用的线索。当然,总体背景是前工业化的农村社会;在这种社会中,贫穷以及争取生存的不懈斗争是生活的突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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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12 举例来说,只有在中国的农村,一个12岁的小男孩才会用耙子杀死伤害他哥哥的人(第72.2案),谷权才会在第62.4案中被当作武器使用,铁犁头才会在第42.2案中被当作凶器使用。同样,只有在中国农村,下列三个涉及在田里捡麦穗的案子才会发生:在第7.1案中,一个15岁的男孩到邻居地里捡了一把黄豆;在第18.1案中,一个13岁的男孩路过邻居的果园时捡了3只梨;在第98.1案中,一个老妪带着小孙子在路边捡拾邻居收割时掉落的麦穗。所有这三起琐事都导致了暴力和杀人,这说明贫困的程度是多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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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14 虽然罪犯中必定有很多是佃农,但是,从所选案例中公开提到的情况看,只有两起案子(第43.3案与第64.2案)与佃农有关。在第43.3案中,佃农伙同其地主(其身份是寺僧)诈欺另一个人,后来在要求分赃时受到地主的恐吓,最后不得不自杀。在第64.2案中,佃农受地主的驱迫而将另外一个人殴打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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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16 在好几起案子中,贫困直截了当地被说成是犯罪的原因。一位父亲,“因为贫困,谋生不易,起意杀害其失明的儿子。其子不能干活,只会吃饭,父亲为减轻自己的负担不得不这样做。”(见第57.1案)一位丈夫将妻子卖与他人,“调查表明,他的行为实是因为贫病交加,别无其他选择。”(见第85.1案)妻子与人私通,而丈夫却不得不容忍,刑部调查发现“如果婚姻破裂,子女就得全归父亲抚养,而依照其窘迫境况看,这实在是难以办到的事,后果也将是灾难性的”。(见第82.5案)类似出卖妻子和为图钱财不得不容忍妻子与人通奸的情况不但在我们的案例中出现过几次[3],而且在《大清律例》中有明确的条款来规定,这个事实表明在一个妻子是丈夫唯一或者说唯一可以出卖的财产的社会中,这类犯罪真是太普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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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18 相反地,富裕的证据则相对少见。有三个案例提及购买科举考试成绩名次的事(第12.1、31.2、77.2案)。大规模的烟花表演,是两个案子中的主题,而这种表演必定要花大笔的钱(第29.1和第55.3案)。第78.3案涉及一名业主出租土地以积累资金,目的是为了开办一个采煤厂。在15.1案中,一个寺僧偷了一个老和尚270两银子(这是一笔不小的财富)。在第44.1案中,一个商人从其同伴的包裹里偷出了700多两银子。富裕的最引人注目的证据出现在第82.2案中。该案是这样的:一个盐商不知什么原因被逮捕,审讯他的官员要他拿出3000两银子以便为他“弄清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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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20 在不到10个案例中出现过商人——包括小店主和大工场主(见第27.3、32.1、44.1、60.2、64.1、78.3、82.2、106.1等案)。另有两个案例提及客栈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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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697222 相对来说,有较多案件涉及官吏。他们是可以从案例中辨明其身份的最大群体。[4]科举考试中榜的人——那些地位高于普通平民,但尚未成为官吏——在6个案例中出现。[5]约相同数目的案例中有在衙门中任职但没有官吏身份的书吏、衙役等人员出现,这些人一般被称为“贱役”。[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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