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698350
中华帝国的法律 五、兵律类
1702698351
1702698352
32.激变良民[1]
1702698353
1702698354
32.1 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案 《刑案汇案》卷一一,《兵律》
1702698355
1702698356
陕抚题:李学隆等因铺邻马元德被贼供扳,经县传讯,呈恳保释,不准。该犯等倡率罢市。惟该处铺户共有三百余家,内仅该犯等八家将铺户关闭,系属罢市未成。
1702698357
1702698358
将李学隆等于“刁民借事罢市、斩决”例上,量减一等,满流。
1702698359
1702698360
“满流”即流三千里。条例对于其他形式的抗拒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这些行为包括抗税、罢考。该条例本身严格区分对于主犯与从犯的处罚,主犯处斩立决,从犯则绞监候。本案例记载并未说明对于从犯给以何种处罚。但很显然,从犯所受处罚肯定与主犯李学隆所受处罚不同。本案对李学隆减“刁民借事罢市、斩决”一等处罚,其理由在于:李学隆意图罢市,但实际行为并未真正构成罢市结果。因此,从理论上说,本案适用“刁民借事罢市”例,应是“比照”,而不是“直接根据”。
1702698361
1702698362
33.私藏应禁军器[2]
1702698363
1702698364
33.1 嘉庆二十年(1815年)案
1702698365
1702698366
《刑案汇览》卷一一,《兵律》
1702698367
1702698368
广东抚咨:外结徒犯冯学周商同罗会全等私制火药,欲卖获利。尚未售卖,即被拿获。
1702698369
1702698370
将冯学周比照“合成火药、卖与盐徒、拟军例”,量减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1702698371
1702698372
本案判决,比照“合成火药、卖与盐徒、拟军例”,而不是以其为直接根据,因此冯学周仅获减流一等的处罚。判决理由:冯学周等虽然欲出卖私制的火药,但出卖行为尚未实施。如果已经出卖,对冯学周定罪量刑,将不会再比照本条例。奇怪的是,本案判决并未提及从犯罗会全等。其原因可能有两种:其一,从犯罗会全等已逃脱,官府尚未将其缉获;其二,从犯罗会全等已被抓获,但对其处罚,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自动减主犯一等处罚,不必另外宣示。应该说,本案后一种可能性较大。因为在第一种情况下,判决仍应明确写明:待抓获罗会全等,再另案处理。
1702698373
1702698374
注意:“卖与盐徒”罪的成立要件使刑部只能比照适用该法律规定。由于这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而且《大清律例》的条款通常采取一罪一刑的方式,因此,此处条例的特殊针对性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令人奇怪的是:没有另外制定适用于其他类型私卖火药行为的一般性条例。
1702698375
1702698376
33.2 道光三年(1823年)案
1702698377
1702698378
《刑案汇览》卷一一,《兵律》
1702698379
1702698380
云抚咨:外结徒犯王翯囤积私铅,例无治罪专条。惟黑铅攸关军火,与硝黄无异。将王翯比照“囤积硝黄、未曾兴贩者”,减私贩一等,于“私贩焰硝一百斤以上、满徒例”,减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
1702698381
1702698382
在《大清律例》的不同版本中,对于这一条规定的文字稍有出入。如何解释同一法律规定在文字表述上的不同方式,有待于对清律各种版本做进一步研究。另外,与第33.1案一样,本案判决也是“比照”所引条例。因此,也可以比原条例所定刑罚减一等处罚。
1702698383
1702698384
33.3 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案
1702698385
1702698386
《刑案汇览》卷一一,《兵律》
1702698387
1702698388
东抚咨:外结徒犯陈全贵,私贩土硝二百八十七斤。经章邱县提验,内多泥土,必须制后方成焰硝。当即提制,只得净硝九十五斤,尚在一百斤以下。将陈全贵比照“违制律”杖一百,量加一等,拟杖六十,徒一年。
1702698389
1702698390
与前一案例一样,关于本案判决所比照的条例,不同版本的《大清律例》规定稍有不同。本案判决与1751年(乾隆十六年)广东一个案件的判决相似,后者为《大清律例》一释本的“上注”所收。本案判决比照“违制律”;但后来的类似案件,均根据数量多少,给以更为严厉的处罚,其法律依据也不再是“违制律”。本案判决为何比照“违制律”量加一等,其理由不甚清楚。但有一点很清楚:刑部同意山东巡抚关于这一案件所拟的判决意见。
1702698391
1702698392
34.牧养畜产不如法
1702698393
1702698394
34.1 嘉庆二十五年(1820年)江西司现审案
1702698395
1702698396
《刑案汇览》卷一二,《兵律》
1702698397
1702698398
内务府奏:虎城[皇家御养虎的地方]走失虎只。查园户德泰[满族人]系是日看守虎城正班之人。虽铁幪断朽,曾经禀报该管苑副等查勘,但未赶紧禀请修理。是夜又不加意防守,致有走失。现经啮毙人命,实由该园户等疏忽所致。县虎城近在禁园,所关匪细。
[
上一页 ]
[ :1.70269834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