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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54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1702702831]
1702705755 (三)错杀张蕴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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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57 1.案件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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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59 初,太宗以古者断狱,必讯于三槐九棘之官,乃诏大辟罪,中书、门下五品已上及尚书等议之。其后河内人李好德,风疾瞀乱,有妖妄之言,诏按其事。大理丞张蕴古奏,好德癫病有征,法不当坐。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劾蕴古贯相州,好德之兄厚德,为其刺史,情在阿纵,奏事不实。太宗曰:“吾常禁囚于狱内,蕴古与之弈棋,今复阿纵好德,是乱吾法也。”遂斩于东市。既而悔之。又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斩于朝堂,帝亦追悔。下制,凡决死刑;虽令即杀,仍三覆奏。寻谓侍臣曰:“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昔世充杀郑颋,既而悔之,追止不及。今春府史取财不多,朕怒杀之,后亦寻悔,皆由思不审也。比来决囚,虽三覆奏,须臾之间,三奏便讫,都未得思,三奏何益?自今已后,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朕今庭无常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已后,令与尚食相知,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坊及太常,并宜停教。且曹司断狱,多据律文,虽情在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自今门下覆理,有据法合死而情可宥者,宜录状奏。”自是全活者甚众。其五覆奏,以决前一日、二日覆奏,决日又三覆奏。惟犯恶逆者,一覆奏而已,著之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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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1 ——《旧唐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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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3 2.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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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5 在这个案子中,河内人李好德有妖妄之言,太宗诏令将其下狱治罪。大理丞张蕴古奏称,李好德有疯癫病,按照法律不应当治罪。治书侍御史权万纪弹劾张蕴古说,张蕴古的籍贯在相州,李好德之兄李厚德为相州刺史,所以张蕴古是有意祖护李好德,所以张蕴古说李好德有疯癫之症是不符合事实的。太宗说:“我曾经囚禁一个人在狱中,张蕴古和他下棋,这次若又放纵李好德,就是败坏我的法度。”于是下令将张蕴古斩杀于东市。事后,太宗后悔了。后来,又有交州都督卢祖尚,以忤旨罪名被斩于朝堂之上、太宗又很追悔。于是定制,凡判处死刑的,即使立即执行的,仍要三复奏。后来,又对臣下说:“人命至重,人死不能复生。近来决囚,片刻之间,还没有来得及考虑,三奏已经完毕。从今以后,在二日内要五复奏。地方则三复奏”。同时还规定,行刑者在行刑前不能喝酒吃肉。所谓五复奏,就是在判决前两日和前一日内两复奏,行刑之日再三复奏。只有犯恶逆的人,只要一复奏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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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7 这个案子是引发复奏制度的一个直接原因,也体现了唐初统治者“慎刑”的思想。按照当时的法律,凡口出妖妄之言者,若其言无害于时,杖一百;若其言有涉于国家、君主,并对其有损害者,处纹刑。但唐律同时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而根据其疏文解释说:“《周礼》‘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戆愚。今十岁合于‘幼弱’,八十是为‘老耄’,笃疾‘戆愚’之类,并合三赦之法。”可见疯癫之症合于笃疾,所以张蕴古奏称李好德为疯癫人,不能像常人一样处罚。但是在处死张蕴古后,基于慎刑思想,太宗觉得如此判处死刑太武断,于是引发了复奏入律。先是三复奏,后又改为五复奏,并规定了复奏的具体时间,从而避免死刑的主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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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69 (1)《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分别为:反逆(造反);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叛(叛变);降(投降);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凶残杀人);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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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71 (2)《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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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73 (3)《唐律疏议·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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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75 (4)《汉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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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77 (5)引自《唐律疏议·名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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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79 (6)引自《唐律疏议·职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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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81 (7)《唐律疏议·职制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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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83 (8)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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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85 (9)《后汉书·桓潭冯衍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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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87 (10)《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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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89 (11)《隋书·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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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91 (12)《新唐书·孝友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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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93 (13)《复仇状》,《全唐文》卷549,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560—55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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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95 (14)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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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797 (15)薛允升:《唐明律合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5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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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05803 中国法制史教学案例 第八章 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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