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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七节 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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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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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对与引起该案件的行政争议相关的民事纠纷一并审理的诉讼活动和诉讼关系的总称。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是由行政诉讼派生的,且是在行政诉讼中附带审理和裁判,所以又被称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社会生活是复杂的,由此产生的社会关系往往错综交织在一起,因此,在划分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国家,经常就会产生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问题。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特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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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实质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的合并。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两个不同性质的诉从根本上说是可以分离的,合并审理是为了诉讼经济。但审理中两个诉要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原则和诉讼制度,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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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个分属于不同诉讼系列的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内在联系。行政诉讼是主诉,行政争议的解决与民事争议的解决具有密切联系,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解决是民事争议解决的前提。因此,一般要遵循“先行后民”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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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亦是行政诉讼的原告,他既可以是受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被其侵害的人,又可以是经过行政机关依法裁决的权属纠纷或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但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不能是行政被告,即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出了附带审理民事争议的诉讼请求,而这种民事请求多是经行政机关裁决或处理过,当事人不服而起诉的。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确立主要是为了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如果民事争议当事人不愿利用这种便利,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没有了适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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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理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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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据此,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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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如果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标的不是行政裁决行为的,即使涉及民事纠纷,法院一般也不能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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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以公断人的身份裁断两造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的行政行为。这种行政行为具有司法活动的特点,行政主体不是单纯地作出决定,而是解决民事纠纷,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三方而不是双方法律关系。由于行政裁决是行政行为,因此具有一般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效力。民事纠纷双方如果对行政裁决不服,要求重新解决民事争议,必须首先通过行政诉讼的途径摆脱行政裁决的效力对他们的束缚,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为自己的民事争议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因此从诉讼效率、便民的立足点出发,赋予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裁决进行审查后判定其违法之时,一并对双方主体的民事争议进行审查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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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被诉的行政裁决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能进行合并审理。因为一并审理的目的是在行政诉讼中解决民事纠纷。若行政裁决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民事纠纷可以依行政裁决而得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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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若民事争议当事人没有要求法院一并审理的,法院不应该一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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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一并审理,应尊重当事人意愿。若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一并审理的,法院就不应该一并审理。即使在上述所列的条件均具备的情况下,法院也不是必须一并审理,而是可以一并审理,因为在有的情况下,有些民事案件,特别是涉及复杂案情的案件,不适宜由行政审判庭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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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与裁判的关键在于,由于是两种不同的诉,既适用行政诉讼程序也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区别两种不同争议的性质,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适用行政诉讼规则,对民事争议则适用民事诉讼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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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八节 行政诉讼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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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关于行政诉讼种类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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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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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中经常发生无数行政争议,它们被诉之于法院构成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将诉之于法院的行政案件划分类型,称为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之所以划分类型,就在于不同类型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之间纠纷的性质不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法院在处理案件上的权力以及裁判的方式等不同,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效果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划分行政诉讼类型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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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利保护功能。诉讼类型是就当事人之间各种各样的行政争议,根据争议的性质、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法院裁判的方式,依其共通性予以整合、分类,以确定其救济途径及救济方式,由此可以为公民提供适当的权利保护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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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法院行政审判活动,统一且合目的地处理复杂而大量的行政案件。没有进行类型划分的行政案件,就像无序排列的原子,杂乱无章,行政审判的不确定性增大。事实上,行政案件类型不同,法院处理的规则也有所不同。因此,对行政诉讼类型进行划分,有利于行政审判工作的统一,不因人而异,从而使行政诉讼能够更好地解决纠纷,充分地发挥其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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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行政诉讼是司法权作用于行政权的活动,因此涉及司法权作用于行政权的范围、强度等方面。由于行政活动的复杂性,并非所有的行政活动都适合置于司法权的控制之下。通过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可以合理界定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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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行政诉讼类型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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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因行政争议而产生的,由于争议事项的性质不同以及各国环境背景的差异,各国行政诉讼制度所承认的诉讼类型在种类、适用的对象等方面,均有所不同。如法国学者以法官判决案件权力的大小为标准,将行政诉讼案件划为四类:一是完全管辖权之诉;二是撤销之诉;三是解释行政决定的意义及审查其合法性之诉;四是处罚之诉。现代法国有些学者根据行政诉讼的标的性质进行分类,又将行政诉讼案件分为客观的行政诉讼和主观的行政诉讼两类。日本学者认为,根据请求的种类,行政案件诉讼分为抗告诉讼、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和机关诉讼,其中抗告诉讼又分为撤销诉讼(包括处分的撤销诉讼、裁决的撤销诉讼两种)、无效等确认诉讼、不作为的违法确认诉讼(注:〔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03页。)。同时,行政诉讼类型也因标准的不同而有各种分类,但较为公认的划分有以下几种类型(注:翁岳生编:《行政法》(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3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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