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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40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九章 行政诉讼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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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42 内容摘要 本章的内容包括行政诉讼的执行和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裁定,与其他诉讼执行相比较有其特殊性,在执行组织、执行措施等内容上表现尤其突出。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业已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执行,有关执行范围,申请执行的条件,以及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审查等构成其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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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44 学习重点 行政诉讼执行的特点;行政诉讼执行措施;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范围;非诉行政行为执行案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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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50 行政诉讼法学(第三版) 第一节 行政诉讼执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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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52 一、行政诉讼执行的概念与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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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54 行政诉讼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组织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诉讼的执行不包括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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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56 诉讼的执行程序不同于审判程序,它不是针对诉讼案件是非曲直作出的裁断,而是为保证已作出的裁断内容得以执行,使法院在裁判中所确定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最终实现,这是任何诉讼执行程序所追求的目的。由于行政诉讼执行与其他诉讼执行有着相同的目的,因而在制度或程序规则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但也由于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所存在的差异,其执行程序也有其自身突出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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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58 1.在执行机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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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60 执行机关,是指有权接受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主持执行程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体。行政诉讼的执行机关不仅有人民法院,还包括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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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62 人民法院是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它享有与审判权密不可分的执行权,是行政审判的判决、裁定的主要执行主体。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时,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权时实行“审执分离”的原则,执行由人民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负责,行政诉讼的执行也不例外。实行审执分离,是司法体制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既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质量与效率,也有利于通过执行发现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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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64 在一定的情况下,作为行政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执行机关,但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在行政诉讼的裁判为行政相对人一方确定了义务时,如果相对人一方拒不履行义务,此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则为执行申请人,这时,如果该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如果该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则不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可以自行依法强制实施。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的执行主体,是由它的特殊地位决定的,法律之所以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其目的在于促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确保行政机关能够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当作为相对人的一方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时,对其强制执行,目的也是为实现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法院实施执行与行政机关实施执行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因此,只要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强制执行权,就可以直接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当然,此时行政机关的执行是以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为执行根据,而非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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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66 2.在执行根据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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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68 执行根据也称为执行文书,是申请人据以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行政诉讼的执行根据是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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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70 与民事诉讼的执行根据不同,行政诉讼的执行根据仅指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而没有其他机构制作的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而且这些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内容应具有执行意义,有可供执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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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72 无论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还是行政机关,都以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为执行根据。这也是行政诉讼执行与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主要区别之一,有关非诉行政行为的执行在本章第三节加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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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74 3.在执行措施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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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76 行政诉讼中,对行政相对人一方和行政机关采取不同的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设定专门的执行措施,这一点与民事诉讼是不同的。因为,行政诉讼当事人有一方必为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因此执行程序中的被执行人要么是相对人一方,要么就是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作为行使职权的国家机关与一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地位是不同的,对其财产或行为等采取强制不能适用与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的相同的方式。《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措施作了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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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78 4.在执行对象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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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80 执行对象是指行政诉讼执行所指向的客体,是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定所确定的。与民事诉讼执行相比较,行政诉讼的执行对象更具广泛性,它包括物、行为、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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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82 (1)物。物是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执行对象,它可以是特定物,如没收的财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货币、票证等;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对于不同种类的物,需要采取不同的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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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84 (2)行为。作为执行对象的行为,是指法律文书确定应为的特定行为,只有行为实施了,这种义务才完成,它不能直接用具体的物表示或替代。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如义务人拆除违章建筑属作为行为,义务人停止排放污染物则是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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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86 (3)人身。人身作为执行对象,是行政诉讼执行不同于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之一。以人身为执行对象仅限于关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执行,即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内容是确认行政机关的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行为合法,而在裁判生效后,义务人无故拒不执行处罚时,则针对其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性手段加以限制。对人身的强制执行仅适用于行政程序中的相对人一方,而且只能适用于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一般对人身的执行通常交由行政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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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20888 二、行政诉讼执行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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