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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死刑是野蛮时代同态复仇的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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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这种不把人当做人的刑罚,同人类野蛮时代的血族复仇有不解之缘。它延续了古代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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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始氏族社会里,如果一个氏族的人杀害了另一个氏族的人,后者就实行以血还血的同态复仇。这种复仇,最早是整个氏族的义务——血族复仇,后来转变为被害者本人及其近亲的义务——血亲复仇。在复仇时,复仇的对象常常没有限制,或者将仇人杀死,或者对他的氏族中任何人加以报复,甚至发生两个氏族之间无节制的相互杀戮。后来,随着国家、法律的产生,原始氏族社会的血族复仇习惯逐渐为体现国家公共权力的死刑所取代。【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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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犯人的生命,同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相比,有其进步的地方:一是杀人的权力统一由国家行使,个人、族群不得杀人。虽然在国家产生的早期,个人复仇的事件时有发生,但已经不是社会的常态。二是杀人有了一定的节制,即法律规定了什么犯罪应当处死刑(虽然法外处死还时有发生)。因此,相对于血族复仇来说,死刑的出现是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但是,无论如何,死刑被天然地打上了以血还血、同态复仇的印记,延续着人类野蛮时代相互残杀的血脉。这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今日的死刑,只是这种复仇的文明形式,而带有文明的一切好处与弊害。”【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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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近代以来,少数先进思想家对死刑这种野蛮的刑罚提出质疑,甚至否定。例如,贝卡里亚从社会契约出发,否认国家有死刑权利,因为“有谁愿意把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操使呢”【25】。但是,仍有不少思想家极力为死刑作辩护,其中包括像康德、黑格尔这样的大哲学家。虽然他们二人的论据有所不同,但是在必须保留死刑上却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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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是报复刑的积极鼓吹者,主张等量报复。他认为,人人生来平等,都具有自由意志,人的行为都是自己的自由选择,因此“任何一个人对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自己作恶。因此,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了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自己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杀了你自己。’这就是报复的权利。”正是从这种等量报复出发,他坚决主张,“谋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在谋杀罪与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犯人执行死刑。”【26】不仅如此,他将这一观点推向极端,即如果是多人共谋杀人的话,一般也应对所有的共犯都处以死刑;如果一个公民社会的所有成员决定解散这个社会,那么在解散之前,也应当先将监狱里的最后一个谋杀犯处死,然后再解散。康德的这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说教,随着社会文明和进步,已为人们所抛弃。例如,绝大多数的国家已经废除了肉刑。但是,“以命抵命”的观念却至今阴魂不散。这是一种荒谬的现象,难道人的生命的价值还不如眼睛和牙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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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康德一样,黑格尔也是自由意志论者,认为刑罚是犯罪人自愿加于自身的。他虽然嘲笑康德的等量报复的荒诞不经,而主张等价报复,但是在对杀人犯应当处死的问题上,却又回归到了康德的等量报复。他说:“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因为“犯人早已通过他的行为给予了这种同意”。【27】黑格尔的死刑理论是自相矛盾的:一面否定等害报复,一面又肯定等害报复;一面肯定生命是无价之宝,一面又否定犯罪人的生命。这正如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所揭露的,黑格尔只是用神秘的形式,为现行社会的法律辩护,“这种把刑罚看成是罪犯个人意志的结果的理论只不过是古代《jus talionis》[‘报复刑’]——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思辨表现罢了。”【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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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死刑是社会责任的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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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答死刑是不是社会的一种权利、是否公正的问题,除了上述论证外,还必须从犯罪产生的根源上去辩论。因为只有弄清个人为什么会犯罪,才能解决犯罪的责任承担问题,才能揭开死刑的神秘面纱,曝露其转嫁社会责任,将死刑犯作为“替罪羊”的真实面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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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从唯物史观出发,深刻批判了黑格尔关于犯罪与刑罚是犯罪人的“自由意志”产物的荒谬理论,指出犯罪的产生决定于社会的基本条件,有其客观规律性。预防犯罪的关键,在于改变产生犯罪的社会制度,消除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是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更不是死刑所能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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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犯罪不是人的自由意志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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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以自由意志为核心。他认为,人人都有自由意志,并且“他的自由意志是绝对不可能被强制的”。【29】不仅犯罪行为,包括刑罚,都是罪犯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他说:“认识善和知道善与恶的区别乃是每个人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从事罪恶和犯罪的行为,人既然是人而不是禽兽,这种行为就必须作为罪恶或罪行而归责于他。”【30】黑格尔的这种理论,把犯罪只看作是个人的自由选择问题,而与社会不相关,实际上是为社会开脱责任,而将犯罪的责任承担完全转嫁给了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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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黑格尔相反,马克思认为,人不是抽象的人,而是具体的人;人具有社会性,人的本质是社会性的实践活动,人的行为受社会条件制约。虽然人有主观能动性,但是人的思想动机、目的,不是人生来所固有的,也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来自于人的社会实践,来自于社会各种条件。所谓人的意志自由、行为选择自由,只具有相对性。一个人在进行选择时,总是脱离不开不依他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生活条件。例如,在19世纪时,作为一个爱尔兰农民,他只能选择是吃马铃薯还是饿死,他并不是完全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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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从这种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马克思在《死刑》中,批驳了黑格尔用“自由意志”来解释犯罪的说教:“如果用‘自由意志’这个抽象概念来顶替有着行为的现实动机和受着各种社会条件影响的一定的人,如果用人的许多特性的一个特性来顶替人本身,难道这不是荒谬的吗?”【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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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犯罪产生的根源在于社会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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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845年,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就明确地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32】在《死刑》一文中,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这个观点。他在引述阿·凯特勒先生在《人和人的能力》一书中引用的,1822—1824年美国和法国一百个被判刑的罪犯的统计数字后,写道:“社会的这一或那一部分国民犯罪行为的平均数与其说决定于该国的特殊政治制度,不如说决定于整个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所特有的基本条件。”并进而认为,“大量的犯罪行为从其数量和种类就会揭示出像自然现象那样的规律性”。【33】恩格斯也曾经说过:“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只要那些使工人道德堕落的原因起了比平常更强烈更集中的影响,工人就必然会成为罪犯,正像水在列氏80°时由液态变为气态一样。”【34】在这里,虽然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针对资本主义社会里的犯罪而言,但是社会学、犯罪学研究证实,在任何社会里犯罪的产生都是有其规律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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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事社会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恩里科·菲利(1856—1929),在犯罪原因问题上,也反对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的自然根源就在于三类原因即人类学因素(生理及心理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互作用和结合。最后一种因素不单指贫穷而言,而且包括政治、道德及文化生活中的不安定因素等所有其他条件。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都是引起犯罪的社会因素。”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35】他还认为,在犯罪社会学中,“除了正常饱和之外,由于社会环境的异常,我们有时也发现一种犯罪的超饱和状态。”【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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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国五十多年来在不同时期的犯罪发生状况,也证明了马克思和菲利的犯罪理论的正确性。这是需要另外专门研究的课题,此处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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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应当消除产生犯罪的社会根源,而不应当歌颂刑罚和刽子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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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恩格斯早在1844年在共同撰写的《神圣家族》中就说过:“既然从唯物主义意义上来说人是不自由的,就是说,既然人不是由于有逃避某种事物的消极力量,而是由于有表现本身的真正个性的积极力量才得到自由,那就不应当惩罚个别人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消灭犯罪行为的反社会的根源,并使每个人都有必要的社会活动场所来显露他的重要的生命力。既然人的性格是由环境造成的,那就必须使环境成为合乎人性的环境。既然人天生就是社会的生物,那他就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发展自己的真正的天性,而对于他的天性的力量的判断,也不应当以单个个人的力量为准绳,而应当以整个社会的力量为准绳。”【37】这就是说,每一个人都不能脱离社会环境而存在,他的性格、观念、行为主要是环境造成的。即使就犯罪人而言,除非我们能够证明有天生的犯罪人存在(这已经为人类学、犯罪学的研究所否定),否则,只能说是社会制造了犯罪人!如果这一说法成立,那么,一个人的某种行为被国家的法律规定为犯罪后,就只是让犯罪人独自对其行为承担全部责任,而制造犯罪和犯罪人的社会却逃之夭夭,不承担任何责任,这难道就是人们所说的公平、正义吗?不是!说穿了,这是社会将自己的责任全部转嫁给了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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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死刑这种刑罚,以法律的名义将犯罪人的生命加以剥夺,使其不成为人,这不仅仅是社会责任的完全转嫁,而且是社会完全把死刑犯当成了替罪羊。德国学者布鲁诺·赖德尔通过对死刑文化史的研究,得出了死刑与正义无关,死刑“也是一种以血复仇”,是社会责任的“转嫁”,死刑犯成了“替罪羊”的看法。【38】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在《死刑》一文中严正地质问:“应不应该认真考虑一下改变产生这些罪行的制度,而不是去颂扬那些处死相当数目的罪犯来为新的罪犯腾出位置的刽子手呢?”【39】他还意味深长地写道:“一个社会如果没有比刽子手更好的自卫手段,并通过‘世界指导性的报纸’把自己的残酷宣称为‘永恒的法律’,这样的社会也实在是太美妙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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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尽早地宣判死刑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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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论述,我们不难看出,马克思是死刑的理性反对论者。这是任何一个信奉马克思主义的人都应当明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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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是否工人阶级的政党从取得政权的第一天起,就会立即废除死刑呢?问题并不那么简单。由于历史的惯性,会将旧的事物在一段时间内遗留给新社会。这种情况在人类历史上屡见不鲜。同样,死刑文化在人类历史上的积淀已久,在人们的意识中一时还难以清除。尤其是在那些善于诡辩的思想家们的鼓噪下,许多民众甚至一些大人物都把谬误当做了真理。其次,死刑并不完全是一个法律问题,它同政治斗争紧密相连。贝卡里亚在提出废除死刑的同时,认为国家“只有根据两个理由,才可以把处死(这里他没有用‘死刑’一词——引者注)一个公民看作是必要的。”其一,某人在被剥夺自由后,仍然存在某种条件,可能会引起社会动乱,危害国家安全;其二,“当一个国家正在恢复自由的时候,当一个国家的自由已经消失或者陷入无政府状态的时候,这时混乱取代了法律,因而处死某些公民就变得必要了。”【41】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也曾经说过:“获得胜利的政党如果不愿意失去自己努力争得的成果,就必须凭借它以武器对反动派造成的恐惧,来维持自己的统治。”【42】列宁也说:“没有一次革命和内战时期是不枪毙人的”。【43】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是这样,如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罗伯斯比尔在大革命前,坚决反对死刑,认为死刑极端不公正,不能防止犯罪,但是在革命后审判疯狂复辟的国王路易十六时,他大声疾呼:“路易应该死,因为祖国需要生存。”无产阶级革命也不能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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