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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道主义是将人本身视为最高价值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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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道主义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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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一词最初源自拉丁文Humanistas,本来的含义是指一种能够促使个人的才能得到最大限度发展的具有人道精神的教育制度。斯多亚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西塞罗(Cicero,公元前106—前43)首次在此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现在人们所说的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的理论。【2】它始于欧洲文艺复兴时期(14世纪末到16世纪)的“人文主义”,之后就处于不断发展中,出现过多种形态,如17、18世纪启蒙时期的人道主义、19世纪德国哲学形态的人道主义、唯意志主义的人道主义、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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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形态的人道主义,其具体内涵虽然不同,但是在对人的重视和关怀这一点上,它们却是相同的。然而,将对人的重视和关怀作为人道主义的一般内涵,并不深刻。因为每一种人道主义都涉及到两个根本问题,即为什么要重视和关怀人,及怎样实现对人的重视和关怀。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针对封建等级制度和宗教神学对人本身及人的尊严和价值的否定,提出要重视和关怀人,并且用人道反对神道,用人权反对特权,用人人平等和个性解放等来实现对人的重视和关怀;17、18世纪的人道主义,继承了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者的优良传统,提出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并号召推翻封建专制制度,实现对人的重视和关怀;19世纪德国哲学形态的人道主义,继续着前人关于理性的说法,因为人有理性所以要重视和关怀人,而只有遵守“三条法则”(康德)或在“类本质”(费尔巴哈)中,才能实现对人的重视和关怀;唯意志主义的人道主义和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都从否定抽象的理性出发表达对人的重视和关怀,提出关注人的内部世界以实现对人的重视和关怀;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从人的复杂的内部世界出发提出对人的重视和关怀,并且主张从个人和社会两方面的结合,以实现对人的重视和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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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各种人道主义对人重视和关怀的原因及实现途径有不同的回答,但却能够从中挖掘出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就是: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而人的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是人实现其他价值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尊重人、尊重人的生命,是人道主义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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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来存在的各种形态的人道主义,无不把人本身视为最高的价值。实际上,近代以前的人道思想已经包含着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的意思。在中国古代孔子的“仁爱”思想中,强调首先应当“爱人”而不是爱物,并且主张“未能事人,焉能事鬼”,这说明在人与物及鬼神的比较中,孔子认为人是最重要的。这里,显然蕴涵着人本身是最高价值的思想。在西方古代,这种思想同样存在着,如“人是万物的尺度”【3】、“人是第一重要的”【4】等。尽管中国古代和西方都存在着人本身是最高价值的人道思想,但这里的所谓“最高价值”往往是停留在人与物、人与鬼的比较中,并不彻底。因为无论在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占统治地位的始终是有神论的思想,再加上苛酷的等级制度,使得这种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的思想只能停留在人的自然方面,还未上升到从社会中的人的角度来认识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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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人的角度认为人本身是最高价值的认识,始于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以人性反对神性,以人道反对神道,力图把人从封建神学的压抑下解放出来,把神逐出人的世界,其矛头直指宗教神学和封建等级制度。因此,尽管他们是从人的自然性角度出发提出重视人的尊严和价值,但由于矛头指向的明确性,他们所讲的人实质上恰恰是被封建神学和等级制度重压下的社会人。近代启蒙运动时期的人道主义继续着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的传统,为彻底清除封建神学的残余影响,主张人应当自由,人与人之间应当平等,人享有自然的、生来就有的人权,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时应当“博爱”。这些无不间接表明,他们从社会人的角度阐述了人本身是最高价值、人对于人具有最高价值的思想。在人道主义的发展史上,关于人本身是最高价值的阐述直接而又深刻的,当推德国哲学形态的人道主义,尤其是康德的“人本身就是目的”的著名理论。在康德看来,人本身是社会及其发展等一切事物的目的,而社会等一切事物都不过是为人本身服务的手段。既然人本身就是目的,因而也就成为评价社会及其发展等万事万物的标准,从而超越于一切事物的价值之上。这样,人本身是最高的价值,成为人道主义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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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道主义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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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人本身是最高价值出发,人道主义必然要求把人当人看。所谓把人当人看,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人都应当把他当做人来对待,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人格和固有的权利,尊重并满足其作为人的正常需要。既然人本身是最高价值,那么,对于任何人,不管他有多么坏,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多大的损害,固然应当使其受到惩罚,但无论如何,他也是人,是最高的价值,而应尊重他,善待他,把他当人看。正因为如此,启蒙运动时期的人道主义强调,每个人都应有一种“博爱”精神;19世纪德国哲学形态人道主义的代表费尔巴哈提出既要爱自己又要爱他人;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的代表萨特提出,“不仅要对自己负责,而且要对一切人负责”【5】;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主张,社会应尊重个人和满足个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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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人道主义视人本身为最高价值出发,把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限定在“把人当人看”上,是不够的。作为最高价值的“人本身”是个十分笼统含糊的概念。一方面,人的缺点、残忍、嫉妒等都是“人本身”的东西,这些东西若说有价值,也只是负价值,根本谈不上最高价值;另一方面,每个人都有要求发展和完善的欲愿和“天生”的权利,以便逐步消除人的缺点、残忍、嫉妒等坏的品性,这也是“人本身”固有的属性。因此,主张人本身是最高价值的人道主义,既要求把人当人看,更要求使人发展和完善,即“使人成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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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人成为人是各种形态人道主义的共同诉求。启蒙时期的人道主义从人的理性出发,要求实现自由、平等和人权,以使人能够得以完善和实现。德国哲学形态的人道主义要求把人当做目的而不是手段,实现人的发展和完善。唯意志主义的人道主义虽然反对人的理性,但同样主张人的自我实现,如主张人应当追求欲望,不断发现自我,实现自我。存在主义的人道主义从人的本质是人的存在可能性出发,提出人总是在不断地超越自己、创造自己,以实现其存在,并特别提到自由是实现其存在的唯一基础。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更是把人的发展、完善和自我实现作为最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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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艺复兴之前,人道主义的这两层含义已有所表现,“罗马帝国的格利乌斯时代,曾经对两类人道主义做出重要区分:一类意指‘善行’,另一类意指‘身心全面训练’。”【6】到了文艺复兴时期,许多人道主义者都认为人道主义是这样一个概念:“它强调人本身,强调所有的人和强调完全的人,认为人的职责就是充分地施展自己的那些潜力”【7】。显然,文艺复兴时期的人道主义已经包含这两层含义。近代启蒙思想家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和人权”,其中的“博爱”和“人权”主张,是把人当人看的表现,而“自由”和“平等”可以看作是使人成为人的具体实现方式。由此可见,人道主义是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的统一,我们不能只强调一面而忽视另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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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道主义是个体人道与全体人道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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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道主义主张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这里的人是指个体还是指全体?或者说以何者为主?这一问题的提出,根源于个人和社会的关系。社会是由个体组成,个体有个体的利益,而社会有整体的利益。当二者一致时,把人当人看和使人成为人中的“人”,既可以指个体,也可以指全体。然而,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总是处于和谐状态。当二者冲突时,对人道主义中“人”的不同理解,必然影响到人道主义的实现状况。如果认为这里的“人”指的是整体,那么,当冲突发生时,牺牲个人本应受到尊重的利益也是人道的。假设这种认识是成立的,必然会出现人们不愿意看到的后果。例如,社会为了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决定对违法犯罪者采取恐怖措施,如把他当成畜生一样对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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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笔者看来,人道主义既包括个体的人道,也包括全体的人道,但当二者在发生冲突时,应以个体的人道为主。理由在于,从把人当人看来说,人的尊严、人格、最基本的权利和正常的需要,是人作为人而不是物或其他东西的基础。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个人,这些东西都是他成为社会中的人的前提。只要承认人是最高的价值,必然要求尊重每一个人的利益,即使在发生冲突时,个人应当受到尊重的利益也不应当被侵犯;从使人成为人来说,人的发展和完善是人的自身需要,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个体组成了社会,社会就负有使每个人发展和完善的义务。如果社会抛弃这一义务,社会实际上选择了停滞,而不是进步。如果多数人的进步就是社会的进步,该社会不应当认为是理想中的社会,也不是朝着理想社会迈进。因为,它不仅抛弃了对少部分人发展和完善的义务,而且还以牺牲少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每个人都可以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而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恰恰以个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基本原则。因此,朝着理想迈进的社会,应当尊重和保障每个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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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人道主义是从人本身是最高价值出发,将把人当做人看与使人成为人相统一,是尊重人的尊严、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及其他最基本权利的思想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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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道主义是死刑的掘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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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违背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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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权利的刑罚方法。其适用主体是国家,适用对象是依法应当处死的罪犯,它的内容是对罪犯生命权利的剥夺。可见,死刑和罪犯的生命权紧密联系在一起。要论证死刑不符合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的人道观念,就必须证明罪犯的生命权不应当成为刑罚可以剥夺的内容。这里有两个论证角度:一是从犯罪人角度,从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出发,来论证罪犯的生命权不应当被剥夺;二是从国家角度,从国家存在目的出发,来论证罪犯的生命权不应当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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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犯罪人角度看。罪犯虽然犯了罪,但他毕竟还是人,而不是猪、狗一类的动物,因此应当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8】所谓把罪犯当做人来看待,是指在任何情况下,对任何罪犯都应当尊重其作为人的尊严、人格和权利,应当尊重并尽量保障其作为人的正常需要。因为,人的尊严、人格、最基本的权利和人的最基本需要,是人得以为人,从而区别于物又高于物的表现,这些东西不应当成为刑罚制度可以剥夺或限制的内容。尤其是,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任何物的价值都不能与之相比。因此,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剥夺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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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有些主张保留死刑的人,认为罪犯的缺陷和不完善是不能改变的。从启蒙时期的格劳秀斯、卢梭,到刑事实证学派的龙布罗梭、加罗法洛和李斯特等,就属于此类人物。格老秀斯主张,“对于不可救药的人处死比让他活着更减少一些罪恶”【9】;卢梭认为,“我们没有权利把人处死,除非对于那些如果保存下来便不能没有危险的人”【10】;龙布罗梭从“天生犯罪人”出发,提出将那些“危险性很大的人流放荒岛、终身监禁甚至处死”【11】;加罗法洛认为,死刑对于谋杀犯是一种必要的消除方式,只有死刑才适合这些极端的罪犯,因为谋杀犯是“在道德上完全堕落以及永远缺乏社会性能力”【12】的罪犯;李斯特则提出,刑罚“矫正可以矫正的罪犯,不能矫正的罪犯不使为害”【13】,由此他主张保留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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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罪犯有没有某种天然的、不能改变的,必须要动用死刑才能消除危险的东西呢?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已经表明,虽然罪犯与普通人在人格上存在差异,但这种与普通人不一样的人格差异,是他在出生以后通过参与社会生活而形成的,绝不是天生就有的。因此,承认罪犯与普通人在人格上的差别,并不意味着罪犯的人格缺陷是不能改变的。通过改变罪犯的社会生活环境,通过心理治疗,辅之以必要的强制性,能够达到逐步消除其人格缺陷的目的,使其成为社会正常人。这正是人道主义使人成为人的要求。退一步说,人道主义的提出,本身就立足于人存在缺陷和不完善的事实,力求通过恰当的方式使人不断发展和完善,而不是主张一些人是可以发展完善的,另一些人是不可救药的,或者保存下来就有危险的。由此可见,死刑的存在是同人性相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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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国家的角度看。死刑始终是国家站在社会角度对罪犯实行的惩罚,是国家迫使罪犯放弃生命权。那么,国家应当出于什么目的才能使人被迫放弃生命权呢?这里有国家存在的目的问题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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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生活中,国家让人被迫放弃生命权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国家为了抵抗侵略或者打击分裂势力而发动战争时,使参战军人放弃生命权。再如,国家在抗击自然灾害时,要求许多负有特定职责的人战斗在危险的第一线,这就必然包含着某些人生命的丧失。这些例子反映了一个基本事实,即国家是为了社会利益、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个人利益去要求某人放弃生命权。如果国家纯粹是为了某个个人的利益而剥夺某人的生命,那么这个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至少不是它的所有子民期待或要求的国家。从中不难看出,国家的存在应当以为公众和社会谋福利为目的,这是它的义务。国家的这个目的的实现,可以从不同角度提出多种要求。例如,基于道德角度,国家应当立足行善而不能作恶;基于犯罪现状角度,国家应当打击犯罪,并且能够以最小的代价谋得更大的福利;基于国家职责角度,应当尽可能地使人类人道化;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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