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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少杀政策蜕变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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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我国建国以来的死刑政策及其变化,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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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废除死刑。这是迄今为止我国死刑政策的基点,或者说是我国在死刑问题上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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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少杀政策曾经一度被死刑扩张适用的多杀政策所取代。在1979年《刑法》生效之后至1997年《刑法》颁布之前,我国的一系列刑事立法例使死刑罪名大量增加、死刑核准程序弱化,事实上已经脱离了1979年《刑法》所体现的少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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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1997年《刑法》止住了死刑扩张的势头。1997年《刑法》对死刑的原则上的限制、具体规定上的维持死刑罪名规模,以及1997年之后的种种举措,如加入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新的立法例未增加死刑罪名、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的死刑复核权等,均表明死刑扩张的趋势已经停止。目前,我国的死刑政策正处于调整期:一方面,还维持着现有的死刑立法不变;另一方面又表现出力图回归少杀政策的倾向。因此,是沿着1979年《刑法》之后的死刑扩大化的道路继续前进,还是重新回到严格限制死刑的少杀政策,以至逐步废除死刑,是当前我国死刑政策面临的重大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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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我国死刑政策变化的原因,可以从死刑的扩张适用与停止扩张两个不同的角度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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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刑适用扩张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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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态势。从严格限制死刑的少杀政策到扩张死刑适用的政策的演变,其现实根源是犯罪的变化。从20世纪50年代的百废待兴、经过十年动乱,到70年代末80年代初,中国的犯罪状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尤其是1979年《刑法》颁布后,改革开放大幕的拉开,经济、政治、文化等领域发生了重大变化,伴随着国家体制转轨、社会转型,犯罪、尤其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和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大量增加,犯罪率持续上升,社会治安状况恶化。来势汹涌的犯罪浪潮,一方面迫使决策者在没有其他有效的犯罪控制策略可以选择时倚重“严打”,这直接导致了死刑的扩大使用;另一方面,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也使决策者难以下决心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12】,这是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维持即有死刑规模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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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乱世用重典”的重刑观念。“刑罚世轻世重”,“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亦被称为“三国三典”)是我国历史上非常有影响力的刑罚思想。其渊源可以追溯至西周奴隶制时期,其核心内容是强调刑罚的轻重应随形势的变化而变化。“三国三典”的理论和实践,被融入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中,成为中国传统政治智慧的一部分,对后世各朝各代用法有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重典治乱世”的理论,多次成为实施严刑峻法的理论依据。【13】历史上的治国理念,在当代中国仍然有生命力。面对犯罪率居高不下、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乱世”,决策者选择加重刑罚、扩大死刑适用的策略,便是“治乱世用重典”思想的生动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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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杀一儆百”的奢望。面对“乱世”选择“重典”,深层原因是对死刑威慑功能的夸大与迷信。所谓“杀一儆百”,实际上是对死刑威慑功能的形象描述。对“杀一儆百”问题的思考,必然引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功能以及具有多大的威慑功能的问题。现在一般承认,死刑是具有威慑力的;但是,“杀一能否儆百”,即死刑是否具有最大的威慑力,则是一个难以用科学方法证明的问题。在没有证明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情况下,寄希望于死刑的威慑功能、以期收到“杀一儆百”的预防犯罪的效果,便带有一定的迷信色彩。中国在过去二十年间对死刑的扩张适用,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死刑威慑力的迷信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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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平民愤”、“得民心”的倚重。以死刑平民愤、以死刑得民心,是中国刑法保留死刑与扩张死刑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早在1951年,毛泽东就曾经指出:“对于有血债或其他最严重的罪行非杀不足以平民愤者和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必须坚决地判处死刑,并迅即执行。对于没有血债、民愤不大和虽然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但尚未达到最严重的程度、而又罪该处死者,应当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14】邓小平1983年也指出:“刑事案件、恶性案件大幅度增加,这种情况很不得人心。”【15】“现在是非常状态,必须依法从重从快集中打击,严才能治住。搞得不疼不痒,不得人心。”【16】在两位领导人的论述中,平民愤、得人心是适用死刑的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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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刑适用停止扩张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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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刑实践的失败。恰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况且历史和统计科学非常清楚的证明,从该隐以来,利用刑罚来感化或恫吓世界就从来没有成功过。适得其反!”【17】如上文所述,渴望用重刑将犯罪打下去、渴望用杀一儆百来控制犯罪,是死刑扩张适用的重要原因,但是,残酷的现实证明这种努力是失败的。多年的重刑实践并没有使犯罪率降低,相反,从整体上看,中国的发案率始终是处于上升之中。并且,死刑这种以国家法律名义实施的杀人,对于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并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它除了给我们国家带来国际社会上的谴责和压力之外,不会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实际效益。重刑实践的失败以及其高昂的社会代价,迫使决策者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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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香港、澳门的启示。香港和澳门在回归祖国之前,均已废除了死刑【18】,但是社会治安并没有因此而恶化,这两个地区依然保持着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的稳定。香港和澳门对死刑的态度与实践,对于倚重重刑、死刑控制犯罪、维持社会秩序的大陆来说,既是冲击又是启发,即死刑的废除并不会引起社会治安的恶化,死刑对于控制犯罪并不是那么的不可或缺!并且,尽管中国的法律已经进入了以“一国两制”为特征的法律制度多元化的时期,但是在死刑问题上大陆与特区截然不同的立场与实践,不仅具有强烈的理念上的冲击力,而且在实践中可能加剧港澳地区与祖国大陆刑法的冲突,为区际刑事司法协助增加难度。这也会迫使祖国大陆对过往的死刑政策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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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际社会废除死刑的发展趋势的影响。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范围内一股强大的潮流。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以积极的姿态出现在国际舞台上,对于国际惯例、国际发展潮流始终保持高度敏感,与国际接轨几近成为一种思维定式。国际范围内废除死刑的运动,尤其是我国签署了有关死刑的国际公约,都必然对我国的死刑政策产生影响。1997年《刑法》以及1997年之后的立法没有继续扩张死刑的立法例,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受国际上废除死刑运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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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严格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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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的分析表明,中国的死刑政策及其变化,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未来中国死刑政策的走向,也必然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是各种制约因素“合力”的产物。综合各种因素,笔者认为,对当前面临死刑政策重大抉择的中国而言,进一步严格限制死刑并最终废除死刑,是一种切合时宜的明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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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约我国死刑政策走向的主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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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我国死刑政策走向的因素可以归纳为国内因素和国际因素两个主要方面。另外,国家领导人的政治魄力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权且当作第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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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因素与我国的死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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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发展与死刑政策。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经济的发展将从根本上影响、制约未来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发展方向。过去的二十余年,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绩。可以预见,中国的经济在今后一段时期内仍将保持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经济的发展,会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人的价值的提升,从而为我国废除死刑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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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治文明与死刑政策。在国民人权观念日益提高的今天,死刑的存废已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的刑法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政府对死刑的态度,已经超越了法律的范围,而成为一个政治考量的问题。可以预见,中国经济的发展,必将进一步推进中国的民主化进程,给中国带来政治文明。中国共产党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大量判处和执行死刑必将给政府的文明形象蒙上一层阴影,这与我国建设政治文明的目标并不一致。限制死刑适用并进一步废除死刑,应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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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权意识与死刑政策。死刑之废除缘起于人权观念、人道主义的勃兴;废除死刑之成为国际范围内的潮流,其根本原因也在于世界人权运动的蓬勃发展。“是人权将死刑推向了被审判的命运,是人权判处了死刑的死刑”【19】。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将唤醒国人的权利意识、人权意识,而生命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对生命权的珍视,将使民众在关注被害人生命权利的同时,也将目光转向犯罪人的身上,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社会中的报应观念。人权意识的勃兴,将为中国吹响废除死刑的号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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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的迹象表明,人权保障的观念已经得到了政府更多的重视,如: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在讲话中强调,“坚决制止一切侵犯人权、侮辱人格的事件”【20】;孙志刚事件之后,我国取消了收容遣送制度;公安部2003年出台的30项便民措施等,都表明了政府对人权观念的重视。特别需要强调的是: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是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中国的人权事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宪法中作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21】。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对人权保障的重视,尤其宪法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不仅极大地推进了我国在刑事法领域中对人权的保障,而且,也必将推进刑事法领域限制与废除死刑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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