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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1999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48]
1702732000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三节 清代台湾大租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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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02 如上所述,清代的台湾,是通过大规模垦荒而崛起的新兴农业区域,又是明清时代地权分化最为普及、最为典型的地区。康熙、雍正时期,在垦荒中移植大陆永佃关系的结果是,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大量荒埔被辟为良田,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提高。在此基础上,一部分佃户“私相授受”转佃土地,实际上占有了田面权(俗称“田底”),使垦户土地所有制向“一田两主”转化。乾隆时期,不仅垦熟地上的“一田两主”关系确立,而且在新垦地上,垦户一开始便以收取“垦底银”等方式,给予佃户田面权。同时,随着垦拓向界外荒埔地的推进,垦户“向番买垦”,导致田主层分化的“一田两主”关系也发展起来。这就引起地租的再分配,业主租(大租)和佃主租(小租)并存,开始成为台湾地租分配的基本形式。光绪年间台湾府在土地清丈时的调查说:“台湾田园,志书所载旧额者,乃郑家所遗,径纳供粟,赋甚重,而无大小租也,此项惟台、凤、嘉三县有之。所载所垦者,乃入版图以后,康熙二十四年(1685)至乾隆年间报丈升科,彰、淡、新所辖最多,嘉、凤次之,台邑甚少,此即小租纳大租,由大租户完正供,赋则较轻也。”[62]指的正是一田两租在台湾普遍盛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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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04 台湾的大小租关系中,小租的来源和剥削形态与大陆各省相同,比较容易理解,后面也将有所论述;而大租由于地区的差异,显现出较为复杂的情形,并非简单地由原业主丧失田面权而引起,因而有必要再作具体的说明。台湾的大租,习惯上分为“汉大租”“番大租”和“官大租”。现在先按此分别叙述它的成因和种类,再综合剖析台湾大租的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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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06 一、汉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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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08 清代将台湾“番界”和“番社”以外的未垦荒埔草地,即所谓“土番弃而不管之地”,视为官荒地,由官府发给垦户垦照,招佃开垦,三年(后定例水田限以六年,旱田限以十年)即应报明勘丈升科,缴纳国赋。“至开垦之初,先则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继则养佃陆续开垦,故无立定期限。或因许可之地,该垦户垦成之田园未及半数,中间生变而中止;或财力不继,而转给他人垦耕。虽情状不同,而其接续之权,必有另立契约,而无请官登记。此清代开垦之惯例也。”[63]垦户招佃所收地租,谓之垦户租。台湾通例,荒埔投入开垦至垦成的一段时间内,采用分成租;垦熟之后,则改行定额租。由于佃户有永佃权,在实行定额租后,佃户可以通过投入工本,改良土壤,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增加经济收益,这也就为“佃户”转佃加租提供了条件。佃户将佃垦之地部分或全部转佃,在原租额之外加收的地租是小租,其向垦户交纳的地租便演化为垦户大租。汉族垦户所收大租,被称为“汉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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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10 台湾最早出现的大租,无疑是“汉大租”。由佃户层分化引起“一田两主”,是产生“汉大租”的主要根源。但在“一田两主”关系形成俗例之后,有的垦户一开始便允许佃户将“田底”“永为己业”,“任从退卖”,仅依“台例”收取大租;而垦户的土地典卖也逐渐演变为大租征租权的让渡,甚以大租作为胎借的抵押物。此种大租是由垦户层及其分化引起的。所以,在大租契字中所载的征租权来源,无非是领垦(自垦或承祖明买遗下)。由此而来的垦户大租,构成“汉大租”的主体。这和大陆东南各省大租的来源和性质,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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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12 垦户大租之外,台湾“汉大租”还有其他产生的渠道,因而有不同的名目,如因献充庙产、祀产而来的“香灯租”,因防番设隘而产生的“隘租”,等等。其中特别是“隘租”,即“隘粮大租”,在大陆甚为罕见,可说是在台湾具体环境中生长的一种大租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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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14 隘粮大租是随着乾隆年间台湾土地的垦辟向土牛线外内山纵深扩展而发生的。内山的垦辟,虽然和平原或近山地区一样,多采垦户招佃耕种的办法,但开垦倍加艰难,最严重的是“生番不免滋扰”,往往威胁到开垦的成败,故非设隘不可。即须在垦界内“生番”出入的险要地方,设立隘寮或铳柜,“帖请”隘首雇募隘丁防守。一般每隘有隘丁三四人或五六人(个别有一人者),大隘则有20人,最大者达120名(金广福大隘)。隘数视实际需要而有所不同。这种由民间自行筹费创设的隘,有垦户自办的“垦户隘”,亦有庄办或联庄合办的“公隘”,还有垦户将隘务出抱他人办理或垦殖深入内山,撤除原隘而将移防出抱的“抱隘”。有隘就有丁,有丁就有粮。隘丁口粮的支应,在噶玛兰厅的大部分以及淡水厅的一部分垦隘,采用以未垦地之一部分拨与隘丁自耕自给的办法。而淡水厅的大部分和噶玛兰厅的一部分垦隘,则采用耕防分工,由佃户向垦户缴纳大租供给,这就是“隘粮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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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16 隘粮大租的这种含义,在官、私文书中都阐述得十分明确。官府在不同时间所作的奏折、谕示,均明确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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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18 (乾隆)台湾各隘口安设隘丁……其应需口粮,向系番、民自行捐办。[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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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20 (嘉庆)建隘防番,招佃给垦,开荒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粮。[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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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22 (道光)隘要设丁把守,生番不能复出滋扰,腹里各佃得以安然开垦,相依赖者多矣。以开垦之租,把守隘之粮,最为允当。[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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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24 (咸丰)议明贌耕配纳租谷,以资该垦户筑围御番、砌堤防备水患之用。[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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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26 (光绪)(彰化县)隘租一款,缘近山田园界与番社毗连,时被生番出扰,因而业、佃公议,在险要之处设立隘寮,雇募壮丁把守。即就沿山田园抽收租谷,以供隘丁口粮,名曰隘租。(淡水县)隘租一项,系就田抽租,养赡隘丁,以防生番。(新竹县)山谿丛杂,生番出没无常,沿山业佃不堪其扰,各有设隘防守……由业、佃鸠资,名曰隘租。(宜兰县)隘租……租谷旧由隘首自收,分给丁壮口粮。[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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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28 民间文契及垦户呈给官府的禀帖中,说法亦无二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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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30 缘据各处垦户,原为防番、捕盗、安良之所由来也,故有征收大租,备资隘务,所谓就地取粮,朝廷简便利民之法。[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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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32 九钻头庄、新兴庄等垦户刘引源、卫寿宗等,“为生番猖獗,时常出没沿处扰害”,“爰集各庄筹议,归与陈长顺出首承办(隘寮),议将南河内及九钻头起,至水坑、下横坑止,即就该地各处尚有未垦余埔,并及山林……归陈长顺自备工本,招佃开辟……无论前垦之人欲行该地垦种,另向垦户长顺承给,酌贴隘费,不敢违约。即日当同商议,所有佃人欲该地耕种以及等顶,议订一九五抽的,以资隘费外,年需口粮不敷,按照各户议贴,各立合约为据”。[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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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34 先父陈长顺……后将所垦之地给出与田主,永为己业,乃就地收取隘粮大租,以为把隘之费。[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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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36 “垦户隘”的隘粮大租由设隘的垦户向佃户抽收,“以极力垦成之粮,养极力垦成之隘”[72],故称为“就地取粮”(或云“就地出资”“就田科租”)。垦户将隘务出抱时,隘粮大租的收租权仍属垦户,一般在出抱期间,交隘首直接向佃抽收,限满则将权利收回。如同治八年(1869)七月,垦户刘子谦隘务出抱于“金广兴”办理,拨出油罗数处青山交由“金广兴”垦管、建造隘寮,募丁把守,面议11年为期,议定“老垦田业各佃,每年供纳隘粮大租粟,贴出八百硕,并带山面所有出息货物以及山租等项,概行尽归隘首金广兴新戳抽□收”。而归“金广兴”垦管之山,“限满成田之日,须要按甲纳租,每甲水田按作上则例,应纳大租隘粮谷八石,归垦户刘子谦收量,以为建隘募丁□之□费”[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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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38 在民间自筹合办的“公隘”,一般系由公产收益充支和业、佃分担,但亦有采用招佃垦种,抽收隘粮大租的情形。如六成安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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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40 缘成等世居加志阁庄,各前辈于乾隆三十七年向化番契买东势一带山场,为庄众樵牧牛埔,即于内面建隘堵番,请官给戳,隘名六成安。爰众举隘首,募丁理隘,内堵生番,外保牛埔……其年给隘粮,由众买山场外口低处,招垦抽纳,并由成等庄佃照甲相供,历来无异。[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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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42 “隘粮大租”虽系由设隘防番而得名,但就交纳“隘粮大租”的现耕佃户与垦户之间的关系而言,和一般垦佃形成大租的则一。因此,它只是“汉大租”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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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44 二、番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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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46 清代称“杂居平地,遵法服役”“内附输饷”的平埔居民为“熟番”,其聚落为“番社”。对于“熟番”所有之土地,康熙《户部则例》规定“番众就丁纳粮,不完地赋”,然不许民人侵垦、私贌或典卖,“台湾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盗耕本律问拟”。但侵垦和私贌显然是大量存在的,如大武郡社土官孩湾,“因无鹿可捕,课饷无归”,于康熙五十八年(1719)将坔港草地一所,“招得丁文募佃前去开垦,议约每年贴课粟六十五石”[75]。基于这种事实和大陆移民日多的情况,雍正二年(1724)下谕,“覆准福建台湾各蕃鹿场闲旷地方可以垦种者,令地方官晓谕,听各番租与民人耕种”[76]。从此,民人承垦、贌耕“熟番”土地成为合法,“番业汉佃”成为清代台湾土地关系中的一个重要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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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048 “熟番”的土地,原系各“番社”集体占有的公业,以后还包括官府给予“番社”或“番社”向官请给的土地,统称“社地”。社地是番社成员口粮、向官输饷及社中各项公共开支的主要来源,故社地出佃所收之租,又称“番口粮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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