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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292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1702726749]
1702732293 明清土地契约文书研究(第三版) 第四节 台湾与大陆大小租契约关系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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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295 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以1662年郑成功收复台湾为一大转折。在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以前,大陆和台湾之间的经济联系已经存在好多世纪了,但是大陆沿海劳动人民渡台垦辟,对台湾社会经济的发展发生直接的影响,却还只有几十年。这种影响的前景虽然预示着台湾社会经济有从原始公社末期飞跃进入封建社会的可能,但这一进程却因西班牙、荷兰殖民者的相继入侵而暂时中断了。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之后,大陆先进的封建生产方式在台湾生根发芽,土地开发的成就远较前几个世纪的总和为大。清朝统一台湾,进一步推动了台湾的开发,封建生产方式已经不是简单的移植,而是在适应当地社会具体环境的过程中进一步演变,成为台湾社会变革和生产力发展的决定性力量。百年之间,台湾上升为举国瞩目的新开发区域,从政治到经济、文化,都和东南各省先进地区漫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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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297 这里准备讨论的大小租契约关系,明代中叶以后已在大陆东南各省(特别是福建)发生,清代盛行于东南各省与台湾。它从大陆发源,蔓延于台湾,适在郑成功时代的前后。这正是台湾社会经济在郑成功驱逐荷兰殖民者以后发生巨大变化,大陆和台湾的经济融为一体的必然结果。过去,中外学者对大陆和台湾的大小租契约关系均分别作过某些探讨,但从总体上进行综合的、比较的研究,却未曾见。这里,我想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各地发现的契约文书,结合史志档案资料,做一番初步的整理。可供研究的契约文书很多,这里只用个别事例,而且限于清代,以利对比,选用的对象也力求在大小租名目上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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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299 一、大小租关系形成的不同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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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01 中国土地租佃出现大小租关系,是明代中叶以后的事。明中叶以后的嘉靖、万历年间,中国封建社会内部的商品经济有了长足的发展,农作物商品化的倾向逐渐扩大,商业资本活跃,在东南地区的手工业中已经稀疏地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由于商品经济的刺激,东南各省在土地利用上出现了多样化和集约化的趋势。与此同时,土地买卖盛行,地权转移日益频繁,地主阶级的各阶层以至自耕农之间争取土地所有权的斗争,佃户向地主以至佃户之间争取耕作权的斗争也加剧了。这样,在土地关系上,出现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分离,一部分佃户争得了转佃权或永佃权,在佃户不欠租的情况下,地主不得撤佃、换佃。随着地主层和佃户层的不断分化,土地所有权进一步分割为“一田两主”“一田三主”的复杂情况,大小租关系便是“一田两主”“一田三主”在经济上的体现。这些情况,本书前面已有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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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03 明代嘉靖、万历时期的“一田两主”“一田三主”,以福建最为典型,史志文集对大小租关系亦有较多的记载。大小租,各地叫法不同,有大小苗、田骨田皮、田面田根、粮田税田、苗税等名目,甚至有同一名称,在不同地方表达的关系恰恰相反者。而且,更重要的是,大小租的起源、渠道也不同。不弄清这些情况,势将无法进行同类契约文书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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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05 按照旧志的说法,大小租关系是永佃权盛行,佃户(永佃农)被视为“一主”以后,才开始的。嘉靖《龙岩县志》卷上第二《民物志》之“土田”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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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07 受田之家,其名有三,一曰官人田(官人即主人也,谓主是田而输赋于官者,其租曰大租)。二曰粪土田(粪土即粪其田之人也。佃丁出银币于田主,质其田以耕,田有上下,则质有厚薄,负租则没其质。沿习既久,私相授受,有代耕其田,输租之外,又出税于质田者,谓之小租。甚至主人但知其租,而不知其田之所止)。三曰授产田(富家田多,则赋必重,乃授田于人,顶戴苗米。计其租,仅足以供其赋,贪狡者受之,一有不支,则人田俱没矣)。古者授田之家一,今者授田之家三,甚者那移转贷,又不止于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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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09 在这里,收取大租的大租主是田主,有土地所有权(田底),故须供赋,而收取小租者是原来的永佃农(因“出银币于田主”质田,得有“粪土”),“粪土”本是永久耕作权,这时独立出来可以“私相授受”即租佃和买卖,具有田皮所有权的性质,但无须纳赋。永佃农因出租“粪土”脱离生产劳动,便从佃户层分化出来,成为小租主。而现耕佃户是实际生产者,又是大小租的负担者。另一种情况,是富有的田主为了逃避赋税,“授田于人,顶戴苗米”,自甘处于类似如上小租主的地位,而得田者(一般是佃户)反而成了田主——大租主。但是得田者收取的大租“仅足以供其赋”,也设法逃避,终致原来富有的田主“人田俱没”。这就导致了田主层的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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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11 大小租从佃户层分化的渠道而来,有许多事例。如崇祯刊沈演《止止斋集》卷一九《抵解加派详文》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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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13 他省一田一主,而闽田则三主。田骨之外有田皮,田皮之外有田根……计抱田根之家,终岁勤耕,不易一饱,即赔田皮之家十金,博进不盈分文,而田主经佃户留根,赔户取皮之后,始得收其余为租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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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15 持有田骨的是田主,持有田皮的是从永佃农演化而来的赔户,持有田根的现耕佃户还是永佃农。在这一场合,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大小租关系的成立,是由佃户层分化为赔户与永佃农引起的,原来的田主不变,但丧失了田皮的所有权。而从佃户层分化出来的赔户,成了实际上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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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17 大小租从田主层分化的渠道而来,也有许多事例。如万历《漳州府志》卷八《田赋考》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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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19 漳民受田者,往往惮输赋税,而潜割本户米,配租若干石,以贱售之,其买者亦利以贱得之,当大造年,辄收米入户,一切粮差皆其出办。于是得田者坐食租税,于粮差概无所与,曰小税主;其得租者但有租无田,曰大租主(民间买田契券,大率记田若干亩,岁带某户大租谷若干石而已),民间仿效成习,久之租与税遂分为二,而佃户又以粪土银,私授受其间,而一田三主之名起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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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21 原来的田主在出卖土地之时,保留供纳粮差的义务,成为有租无田的大租主,而新的田主不必负担粮差,而有收租之权,是为小税主(小租主)。在这一场合,土地所有权的分割,大小租关系的成立,是由田主层分化为大租主与小租主引起的,原来的佃户(或永佃农)不变。小租主因从原田主分割到收租权,而处于事实上的业主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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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23 以上所指的,乃是比较纯粹的形态,事实上要复杂得多,甚至是错综交织在一起,同一块田地同时向两个相反方向演变。到了清代,田主层和佃户层的分化更加激烈,呈现出一田多主的复杂情况。从田主方面,大租权分割出卖引起田底权利的细分,出现“一根数面”,同一块田地上几个大租主并立;从佃户方面,田皮重叠让割的结果,又出现大根、小根与大佃、小佃,同一块田地上亦并存几个小租主。田皮的利益远高于田底,又使不少地主、官僚、土豪竞相买置田皮,“甘为佃户”,而原来的“田主”(大多是非特权而经济力量薄弱的中小地主和自耕农)因为卖掉田皮,又难于负担粮差而破产,主佃双方都徒有其名,实际的关系正好完全颠倒过来。永佃农或从永佃农分化出来的赔户,往往因为出卖田皮而重新沦为佃户,而从承购田皮转佃发迹的,大率是出身土豪、无赖之类的二地主。甚者“虚悬”有之,“白兑”有之,田主层和佃户层中人地位之升降十分激烈频繁,福建、广东、江西、江苏、安徽、浙江[142]诸省,都程度不一地存在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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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25 清朝统一台湾之后,按照大陆各省成例,准许土著、流寓报垦荒埔、草地,经官查勘出示晓谕后,颁给垦户垦照,招佃开垦耕种,限年升科。虽然由于请垦的荒埔、草地有“官地”与“番地”之别,故“或请官给垦,凑股力垦,向番买垦,由番出垦,其业底来历不同”[143],但大抵都采用垦佃制度。垦户(或垦首)持有官府所给垦照,是业主,其中大部分是富豪、士绅或地方强有力者,领给埔地面积甚大。垦户中有的提供农具,划分垦区,招佃开垦;有的不费一钱,仅递一禀,农具工本由佃户自筹;有的纯属侵占;有的是佃户推举。垦户每年所收之租,名曰“大租”,负责向官府供税纳赋。佃户是福建、广东渡台谋生的流民,和内地一样,按血缘和地缘关系与垦户结合,一般是出“犁头银”(工本费),由垦户订立“给垦字”“给佃批”,从事开垦耕种缴租。垦户收租供赋,佃户因出“犁头银”故有长期耕作权利,称为“田底”(即拙文所述的田皮)。这种关系显然是从福建移植过来,台湾学者多认为佃户得到永佃权。从《清代台湾大租调查书》[144]所收“给垦字”看,康熙至雍正间出“犁头银”的佃户多无转佃权利。如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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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27 佃人要回家之日,先问明业主,任听其脱替。[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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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29 佃等……欲将田底顶退下手,务要预先报明业主。[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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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31 该佃……如欲变退下手顶耕,及招伙帮耕,务须先报明头家查明诚实的人,方许承招,不得私相授受。[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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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33 但在个别地方,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的行为已经发生。康熙《诸罗县志》卷六《赋役志》说得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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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35 若夫新旧田园,则业主给牛种于佃丁而垦者,十之六、七也,其自垦者三、四已耳。乃久之,佃丁自居于垦主,逋租欠税,业主易一佃,则群呼而起,将来必有久佃成业主之弊……又佃丁以田园典兑下手,名曰田底,转相授受,有同买卖,或业已易主,而佃仍虎踞,将来必有一田三主之弊,纳户可移甲为乙,吏胥必飞张作李,册籍日淆,虚悬日积,此又渐之不可长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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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37 大致自乾隆初年起,台湾垦佃间的永佃关系发展和普遍化,在招垦、招佃契约上规定佃户自由处置田底的权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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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39 倘要别置,听其照前收埔田底价银二百一十三大员,转售他人抵本,均不得刁难。[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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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32341 倘佃别创,任佃退卖,业主不敢异言阻挡等情。[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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