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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29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10]
170278229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二部分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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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00 第一节 特定版本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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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02 第70条 科学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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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04 1.著作权不予保护的著作或者文本的版本如果体现了科学整理活动的成果并且实质上有别于至今众所周知的著作或者文本,亦准用第一部分之规定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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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06 2.本权利属于该版本之编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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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08 3.本权利于该版本出版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如果该版本在此期间未出版,本权利自制作起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该期限依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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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10 第71条 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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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12 1.使未出版的著作于著作权消灭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以许可方式首次出版者,或者首次公开再现者,享有使用该著作的独占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本法适用范围内从未受过保护且著作人死亡超过七十年的未出版的著作。本法第5条、第10条第1款、第15条至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44条a至第63条和第88条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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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14 2.本权利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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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16 3.本权利自著作出版起,或者其首次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二十五年后归于消灭。该期限按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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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18 第二节 对照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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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20 第72条 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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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22 1.照片和制成类似照片的产品准用本法第一部分适用于摄影著作的规定,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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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24 2.本条第1款权利属于照片摄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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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26 3.本条第1款权利自照片出版起,或者其首次经许可的公开再现先于出版的,自首次公开再现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但是,照片在此期间未出版,或者未以许可方式公开再现的,自制作起五十年后归于消灭。该期限按照本法第69条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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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28 第三节 对艺术表演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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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30 第73条 艺术表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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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32 本法所称艺术表演人,指表演、演唱、演奏或者以其他方式演示著作或者民间艺术表达形式,或者在参与这些演示时起艺术作用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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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34 第74条 艺术表演人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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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36 1.艺术表演人有权就其表演要求确认其为表演人,并能决定是否署名和使用何种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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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38 2.数名艺术表演人共同表演,且逐一要求署名需要过分花费的,只得要求以表演人团体署名。表演人团体选举代表(理事)的,此人对第三人单独具有代理权。表演人团体没有理事的,该权利只得由团体领导主张;没有领导的,只得由团体选举的代表主张。参与表演的艺术表演人的个人署名权,不受其他特殊利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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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40 3.(该款于2008年9月1日新增)本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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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42 第75条 对表演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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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44 艺术表演人有权禁止因歪曲和损害其表演而危及其艺术表演人的声望和名誉的行为。共同表演的数名艺术表演人在行使权利时相互间应当适当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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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2346 第76条 各项人身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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