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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6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2]
170278486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章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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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0 第54条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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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2 就本章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著作权所有人”一语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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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4 (a)专有被许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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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6 (b)就匿名或化名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而言——该作品的出版者,直至作者的身份(就匿名或化名合作作品而言,直至任何一个作者的身份)由作者和出版商披露,或经该作者或其合法代理人以著作权委员会满意的其他方式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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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78 第55条 侵害著作权的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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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0 (1)在任何作品的著作权被侵害的情况下,除本法另有规定以外,著作权所有人有权获得法律就侵权规定或可能规定的禁令、损害赔偿、侵权解释及其他方式的所有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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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2 但如果被告证明其在侵权之日不知道或没有理由认为该作品享有著作权,则除了法院在此情况下认为合理的禁令和关于被告返还其出售侵权复制品所获全部或部分收益的判决以外,原告不能得到任何其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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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4 (2)在已出版的文学、戏剧、音乐或美术作品的复制品上,或在创作美术作品时在该作品上,通过署名而被指明其身份的作者或出版者(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任何有关侵害该作品著作权的诉讼中,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应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或出版者(视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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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6 (3)在有关侵害著作权的诉讼中,所有当事人的诉讼费均由法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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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88 第56条 单独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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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0 在符合本法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作品的著作权中所包含的若干种权利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任何一种权利的所有人均有权在该权利的限度内得到本法规定的救济,并且可以通过诉讼或其他程序单独地执行该权利,而不使其他任何权利的所有人成为该诉讼或其他程序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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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2 第57条 作者的特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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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4 (1)独立于作者的著作权,甚至在著作权全部或部分转让之后,作品的作者仍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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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6 (a)主张该作品的作者身份;并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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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898 (b)制止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之前对该作品实施的歪曲、篡改、变更或其他行为,或就此种歪曲、篡改、变更或其他行为主张损害赔偿,只要此种行为有损于其荣誉或声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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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0 但对适用第52条第(1)款(aa)项的计算机程序的适应性修改,作者无权进行限制或就此种修改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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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2 说明——未能展示作品或未能以作者满意的方式展示作品,不视为侵害本条所授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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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4 (2)除主张作品的作者身份权以外,第(1)款授予作品的作者的权利可以由作者的合法代理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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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6 第58条 权利人反对他人占有或经销侵权复制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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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08 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所有侵权复制品,以及用于或准备用于制作此种侵权复制品的所有底版,均应视为著作权所有人的财产,因而著作权所有人可以为恢复对上述财产的占有或就他人非法占有上述财产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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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0 但如果对方当事人可以证明下述事实,著作权所有人即无权就任何侵权复制品的非法占有得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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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2 (a)他不知道且没有理由认为其复制品被指称为侵权复制品的作品享有著作权;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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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4 (b)他有正当理由认为此种复制品或底版不涉及对任何作品的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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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16 第59条 对涉及建筑作品的救济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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