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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47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33]
1702784948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三章 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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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0 第63条 侵害著作权或本法授予的其他权利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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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2 任何人如果故意侵害或教唆他人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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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4 (a)作品的著作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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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6 (b)除第53A条之外由本法所授予的其他任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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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58 则应处以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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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0 但如果侵权行为的实施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处以六个月以下的监禁或5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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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2 说明——侵害(或建成后将侵害)其他作品著作权的建筑物或其他构筑物的建造,不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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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4 第63A条 重犯和累犯的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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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6 任何人如果在根据第63条定罪之后,被再次认定实施此种犯罪行为,则应就再次犯罪及此后每次犯罪而处以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10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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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68 但如果侵权行为的实施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处以一年以下的监禁或1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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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70 此外,就本条规定而言,《1984年著作权(修订)法》生效之前的定罪可不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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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72 第63B条 故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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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74 任何人如果故意使用计算机程序的侵权复制品,则应处以七日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5万卢比以上20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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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76 但如果计算机程序的使用不是为在商业或贸易过程中获利,则法院可以因判决中提到的充分且特殊的理由而不判处监禁,并且可以处以5万卢比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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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78 第64条 警方扣押侵权复制品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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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80 (1)任何副检查员级别以上的警官如果确信第63条规定的侵害作品著作权的犯罪行为已经、正在或可能实施,则可以不经授权而扣押不论在何处发现的该作品的所有复制品和用于制作该作品的侵权复制品的所有底版;所扣押的全部复制品和底版应尽快提交给治安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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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82 (2)任何与根据第(1)款规定扣押的作品复制品或底版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以在自扣押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治安法官提出申请,以要求返还被扣押的复制品或底版;治安法官应在听取申请人和投诉人的陈述并继而进行必要的调查之后,就该申请宣布其认为适当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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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84 第65条 占有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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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86 就任何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言,任何人如果故意制作或占有用于制作其侵权复制品的底版,则应处以两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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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88 第66条 对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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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90 审理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法院可以命令被指称犯罪的人,以将其占有的所有复制品或底版移交著作权所有人,不论被指称犯罪的人是否被定罪,只要法院认为它们属于侵权复制品或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底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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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92 第67条 在登记簿中虚假登录等,提供或出示虚假登录事项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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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94 任何人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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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784996 (a)在依照本法保存的著作权登记簿中登录或使人登录虚假事项,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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