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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778 十二国著作权法 [:1702776889]
1702801779 十二国著作权法 第三章 版权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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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781 第301条 优于其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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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783 (a)1978年1月1日或以后,与第106条规定的作品——此类作品以物质表达方式固定,并且属于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的版权客体,无论是否在该日前后创作,也不论是否发表——的版权之一般范围内的任何专有权类似的所有法定权利或衡平权利,仅由本篇规定。此后,任何人不得依据普通法或者任何州之成文法就此类作品享有此类权利或者类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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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785 (b)本篇之任何规定不取消或者限制普通法或任何州之成文法就下述事项规定的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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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787 (1)不属于第102条和第103条规定的版权客体范围内的客体,包括未以任何物质表达方式固定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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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789 (2)1978年1月1日前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诉因;
1702801790
1702801791 (3)侵犯不同于第106条规定的版权之一般范围内的任何专有权的法定权利或衡平法上的权利的行为;
1702801792
1702801793 (4)与第102条(a)款第(8)项保护的建筑作品相关的州和地方的界碑、古迹、城市或建筑规划法。
1702801794
1702801795 (c)关于1972年2月15日前固定的录音作品,依据普通法或者任何州之成文法享有的任何权利或救济在2067年2月15日前不得依据本篇予以取消或者限制。(a)款有关优先顺位的规定适用于与2067年2月15日后实施的行为所产生之任何诉因有关的此类权利和救济。虽有第303条之规定,1972年2月15日前固定的任何录音作品在2067年2月15日前、在该日或者以后,不再享有本篇规定的版权。
1702801796
1702801797 (d)本篇之任何规定不取消或者限制任何其他联邦成文法规定的权利或救济。
1702801798
1702801799 (e)本篇规定的联邦法的优先效力范围不受合众国之加入《伯尔尼公约》或者履行依此承担之义务的影响。
1702801800
1702801801 (f)(1)在《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第610条(a)款规定的生效日或者以后,相当于第106条之二赋予的适用于视觉艺术作品的任何权利的法定权利或衡平权利,仅由第106条之二、第113条(d)款和本篇有关各该条文之规定调整。此后,任何人不得依据普通法或任何州之成文法对任何视觉艺术作品享有此类权利或者类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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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03 (2)第(1)项之任何规定不取消或者限制普通法或任何州之成文法赋予的有关下述事项的任何权利或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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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05 (A)《1990年视觉艺术家权利法》第610条(a)款规定的生效日前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任何诉因;
1702801806
1702801807 (B)侵犯不同于第106条之二赋予有关视觉艺术作品的权利的法定权利或衡平法上的权利的行为;
1702801808
1702801809 (C)侵犯延长至作者死后的法定权利或衡平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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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11 第302条 版权期限:1978年1月1日或以后创作的作品
1702801812
1702801813 (a)一般规定——1978年1月1日或以后创作的作品自创作完成时起受版权保护,其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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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15 (b)合作作品——涉及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作者非在工作中完成的非雇佣合作作品时,版权期限为最后一位活着的作者终生加死后70年。
1702801816
1702801817 (c)匿名作品、假名作品和雇佣作品——涉及匿名作品、假名作品或雇佣作品时,版权期限为自作品首次发表年起95年,或者自作品创作完成年起120年,以在先届满者为准。在该期限届满之前,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的一位或一位以上的作者的身份由依第408条(a)款或(d)款对该作品所作之登记记录或本款规定之记录确定的,该作品的版权期限以其身份已经确定的作者的终生为基点,为(a)款或(b)款规定的期限。对匿名或假名作品享有权益的任何人可随时向版权局提交声明,载明该作品的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作者,由版权局备案保存;声明还应载明提交者、其权益的性质、备案资料的来源以及受影响的特定作品,并且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
1702801818
1702801819 (d)有关作者死亡的记录——对版权享有权益之任何人可随时向版权局提交陈述该版权作品之作者的死亡日期,或者该作者于某一特定之日仍然活着的说明。该说明应记载提交者的身份、其权益的性质以及备案资料的来源,并且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版权局长制定的条例的要求。版权局长应根据此类备案说明、版权局档案中之任何资料或其他参考资料保存有关版权作品作者死亡的最新记录。
1702801820
1702801821 (e)关于作者死亡的推定——自作品首次发表年起95年后或者自作品创作之年起120年后,以在先届满者为准,从版权局获得确认的证明——(d)款所规定的记录披露的任何信息均未显示作者仍然活着,或者死亡不足70年——的任何人均有权推定作者已死亡至少70年。对此种推定的善意信赖应为依本篇提起之任何侵权诉讼的充分有效的抗辩。
1702801822
1702801823 第303条 版权期限:1978年1月1日前创作的、但未发表或者不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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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1825 (a)1978年1月1日前创作但并未因此而进入公有领域或者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自1978年1月1日起受版权保护,其期限与第302条规定的1日前创作、但未发表或者不受有版权保护的期限相同。在任何情形下,此类作品的版权期限不得在2002年12月31日前届满;作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发表的,其版权期限不得在2047年前届满。
1702801826
1702801827 (b)录音制品于1978年1月1日前发行的,在任何意义上均不构成其所含音乐作品的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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