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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59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45]
1702812460 二、新闻与出版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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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62 言论自由和新闻与出版自由紧密相关,因为新闻与出版是言论的载体。尤其在现代大众社会,新闻媒介是人们交流思想和信息的主要工具。因此,要在实质上保护言论自由,就必然要保护登载言论的报纸、杂志、书刊、电影、电视及电台广播等大众媒介。事实上,两者可以说是“难分难舍”——多数关于新闻与出版的案例(如上述“纽约时报案”),在严格意义上是言论自由案例,只不过言论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或书籍中的某种特定方式传载的。因此,作为一项普遍保障,言论自由本身即隐含着新闻与出版自由;对新闻和出版自由的限制,必然是对言论自由传播的极大限制。另一方面,在制度上,新闻与出版本身具有某些特殊性,因而可能要求比一般言论更多的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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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64 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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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66 除了言论自由的普遍保障之外,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确实特别提到了新闻自由:“国会不得……剥夺言论或新闻自由。”但这是否表明,除了普遍的言论自由以外,缔造者还设想第一修正案对新闻媒介提供特殊保护?抑或“新闻自由条款”并不比“言论自由条款”包含更多的内容,而只是同义重复?美国对这一问题并没有清楚的答案。1975年,斯图亚特法官(J.Stewart)在耶鲁法学院所发表的讲话支持前一种观点:“新闻自由的保障基本上是宪法的结构条款。《权利法案》的绝大多数其他条款保护具体的自由或具体的人权:例如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获得辩护律师的权利以及禁止被强制自陷法网的权利。相对而言,‘新闻自由条款’把保护扩展到机构。简言之,只有出版社才是被授予明确宪法保护的私有企业。”然而,最高法院对此从未正式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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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68 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对新闻自由赋予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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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70 和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或新闻自由”不同,德国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独立而具体。《基本法》第5条第1款特别规定:“通过广播和摄像的出版自由和报道自由必须受到保障,并禁止审查。”毕竟,和美国宪法相比,《基本法》产生于一个半世纪之后。面对现代通讯与传播技术的迅速发展,德国缔造者尝试通过宪法文字,来解决现代大众媒介所特有的问题。考玛斯教授指出:“根据第5条,新闻自由是一项分离和独立的自由。在明确规定‘通过广播和摄影的报道自由’时,国父们清楚预期了电子媒体的作用及其在信息社会中不断上升的重要性。但他们是否同样意识到先进媒介技术给自由言论所带来的危险,则并非如此清楚。”(Kommers,1989: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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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72 德国《基本法》对新闻自由赋予独立和具体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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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74 (一)新闻自由与事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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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76 除了诽谤法的约束之外,新闻自由还可能受到政府的事前限制或审查。就美国宪法而言,和以上的言论自由类似,对新闻媒介的事前限制也同样抵触第一修正案的保障。如上所述,早在第一修正案制订之初,这项原则就得以确立。然而,1931年的“禁止周刊诽谤案”扩大了这项原则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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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78 第一修正案禁止对新闻媒介进行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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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82 案例 “禁止周刊诽谤案”[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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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84 在1925年通过的明尼苏达州法律规定:“任何人……不得从事日常制造、发表、散播、占有、销售或赠送……恶意、中伤与诽谤的报纸、杂志或其他期刊。违者犯有妨害罪(Nuisance),且任何犯有妨害罪的个人都可受到禁止……在这类诉讼中,被告辩护可以证明作品的确实性,且发表是为了正当目的并带有良好动机。”如果被告违抗法院的暂时或永久禁令,可被处以1000美元罚款或一年监禁。根据这项法律,《星期六周刊》被指控诽谤当地的犹太人和政府官员。地区法院在审判后发现指控有据,因而禁止发表“《星期六周刊》的任何未来版本”以及“任何以其他名义发表的恶意、中伤与诽谤性作品”。明州最高法院基于程序理由,维持了这一判决。在以下休斯首席大法官(C.J.Hughes)的意见中,联邦最高法院以5∶4表决推翻了州法院的决定,并判决州法违宪。多数意见注意到,在一百五十年以来,几乎从来没有法律试图对涉及官员渎职的出版施加事前限制。这一事实表明,这类限制将侵犯宪法权利。“公共官员的品质与行为必须在新闻媒介中受到公开争论与自由讨论;他们对错误指控的补救,在于根据提供纠正与惩罚的诽谤法来提出诉讼,而非限制报纸和期刊出版的事前程序。”法院进一步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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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86 [历年来,]政府行政变得越来越复杂、渎职与腐化的机会越来越多、犯罪越来越严重,且不忠的官员可能包容犯罪,因而犯罪联盟和官方失职将使生命和财产的基本保障受到削弱;这种危险表明,我们需要无畏和警觉的新闻机构。确实,新闻自由可能被堕落的流言制造者所滥用;但在涉及官员的不当行为中,这一点也不削弱媒介免受事前限制的必要性。对这类可能存在的滥用实行事后惩罚,才是符合宪法权利的合适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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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88 政府越复杂、腐化和渎职的机会越多,越需要新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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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90 州政府宣称州法是为了防止谣言的传播,从而避免扰乱公共治安、挑起殴斗或犯罪。但多数意见并不认为这类论点有任何帮助:“对不当行为——尤其是官员渎职——的指控,必将制造公共丑闻,但宪法保障的理论是:阻止出版的权力将引起更严重的公共危害……对不当行为的指控可能制造仇恨及诉诸暴力解决手段的倾向;这一点也没有新鲜之处。但这一众所周知的倾向,并不改变保护媒介不受出版审查和限制的决定……假如这类考虑能够授权立法去干涉出版的初始自由,那么宪法保护终将退化为表面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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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92 防止谣言传播、维护公共治安,并不构成限制新闻自由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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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94 以上案例并非表明政府绝对不能实行事前限制。为了保障公共道德与治安,地方政府很可能必须实行某种程度的事前审查。电影审查即为一例。在这种情形下,第一修正案对新闻与言论自由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对审查制度的程序限制。在1965年的“淫秽电影审查案”,[238]马里兰州的法律即规定了这类电影审查制度。被告未经事先审查就公开放映电影;尽管州政府承认该电影本来会获得批准,被告还是因未能符合州法要求而受到指控。在联邦最高法院,布仁南法官的多数意见仅在仔细分析了州审查程序的各个方面之后,才推翻了审查制度的有效性。法院多数意见注意到马里兰州让行政官员单独作出初始决定,且司法上诉可能占用很长时间。布仁南法官的意见强调,事前审查制度通常被假定无效,且州政府具有沉重的举证负担去反驳这种不利假定。“要使影片事先上交审查的非刑事程序合宪,它必须具备为避免审查制度的危险性而设置的程序保障。”首先,审查官具有举证负担,证明影片并非属于受保护的言论。其次,关于影片是否构成受保护言论的问题,州的要求不得使审查官的决定在效果上成为最终决定,而是必须提供司法审查机制。最后,州政府必须保证,审查官将在指定的短时间内,或者颁发许可,或者上法院去限制影片的放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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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96 政府可以为保障公共道德而对某些电影实行事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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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98 (二)新闻自由与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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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500 对事前限制的另一项应用是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为了政府的有效运作,政府显然有权保护一定数量的国家机密。但另一方面,民主政府区别于专制政府的主要特征,即在于人民可以自由讨论一切公共事务;政府不能通过把任何议题标榜为“国家机密”,就禁止公民或媒介进行讨论,并以“国家安全”为名来惩罚“泄密者”。因此,如1971年的“五角大楼文件案”所示,国家的安全利益和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与新闻自由可能发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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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502 新闻自由可能和国家安全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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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506 案例 “五角大楼文件案”[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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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508 在越南战争期间,反战人士埃尔思伯格(Daniel Ellsberg)接受了题为“美国越战史”的国防部文件,文件主要描述了美国政府发动越战的经过。埃尔思伯格试图通过报社来披露这些文件,从而使内部政治斗争公开化,并对政府的备战政策施加公众压力。联邦政府要求法院立即禁止报社发表这批文件,并称一旦这些信息获得公开,后果将是“增加美国战士的伤亡、摧毁盟国合作、极大增加和敌人谈判的困难并延长战争”。两个联邦上诉法院分别作出不同判决:哥伦比亚特区法院准许《华盛顿邮报》发行消息,而第二巡回区法院却禁止《纽约时报》发表同样报道。上诉法院之间的分歧需要获得联邦最高法院消除,以形成统一的法律解释。政府律师辩称执法部门有权保护国家,并禁止那些危及国家安全的信息受到公布,其权力来自两个相关的源泉:总统主管外交事务的宪法权力及其武装部队总司令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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