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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七章 关于法律和法律秩序的女权主义及种族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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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从未发现女权主义究竟是什么,我只知道,一当我表达自己不同于逆来顺受的可怜虫们的情感时,人们便叫我女权主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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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贝卡•韦斯特(Rebecca West),《号角》(The Clarion),19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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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悦的欲望不应操控对真理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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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迪思•巴尔(Judith Baer),199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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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女权主义是厌女症的直接表露,它是为仇视女性的行为进行的政治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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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里亚•德沃金(Andrea Dworkin),198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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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跟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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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幸福将伴随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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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幸福》(True True Happiness),流行歌曲,195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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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往平等的未来征途上,无论遇到怎样的新的险阻,杜撰怎样的新的神话,施加怎样的刑罚,放弃怎样的机会,强加怎样的卑贱,没有人能够剥夺美国妇女事业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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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珊•法卢蒂(Susan Faludi),《反作用力》(Backlash),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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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者对法律的批判是什么样子,这一点并不总是十分清楚的——就像人们对于一个相对较新的领域所指望的那样,在那里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论。而且,批判的深度也是不清楚的,女权主义者是否像前面一章所研讨的无政府主义的倾向一样,发现法律有根基上的内在而无可挽回的缺陷——人类历史上一个巨大错误——或者相信其中有些东西经过批判后可以通过法治加以改良。非常清楚的是,女权主义正活跃在法律圈里以及其他地方,并且有丰富而高水准的著述,质疑理论和实践中的法律的每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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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书前面的诸章节里,我们已经感觉到了法律秩序中的性别偏见。在法学著述中,包括带左倾观点的著述,到处充斥着雄性的形式——他这样做,男人那样做,不一而足。这些形式昭示着,女性不仅被视为一个经济地位较低的阶级或者在身份和权力阶层中处在较低的地位,而且,直到相对较近的时期,女性在思想中根本没有位置。有色人种的女性在法律史上更是无足轻重,事实上,直到美国内战爆发前,她们绝大多数还是奴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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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第一章有关配偶虐待的案例让当代的读者想到了男人造法,男性法律人通过贬低整个规则体系及其运作的合法性,在意图使女性沦为财产的法律规则框架内,保守而不是激进地履行着自己的职责。只要想一想“北卡罗来纳州诉布莱克案”,代表州的控方律师不是径直挑战任何情况下的丈夫虐待妻子的权利,而是主张,既然这一对夫妻正在分居,他们便是法律上平等的陌生人(这样,就不必直面法律规则赋予丈夫责打妻子“权利”的正当性了)。不仅如此,犯罪的标准总是以虐待者的标准为基础——他的心态是什么——而不是以被虐待者的标准为基础;在强奸案中,这种扭曲依然泛滥,即根据强奸者的心态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心态来确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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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普通法,有一些适用于女性的特殊法律规则,推定丈夫在场时妻子不能形成犯罪意图。但是,这一“减免情节”蕴涵这样的预设:推定她在其丈夫的统治与控制之下,因而也就不能对任何事形成意图。妻子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成为一个罪犯,因为她是一个非人——没有刑罚,但也没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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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普通法是这样理解的:婚后夫妻二人融为一体,不再是具有分离的法律地位的两个独立的个人。许多评论者认为,婚姻使妻子成为丈夫的一部分。(第五章中有1858年的“桑顿夫妇诉萨福克加工公司案”,我们看到,婚后的凯瑟琳•卡辛迪没有独立的起诉资格,是她的丈夫以他的身份提起了基于她的雇佣合同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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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偶虐待及其相关的准则,令读者尤其不安的是,除了认识到法律概念中渗透了性别因素以外,还知道官方的标准表面上为被殴女性提供了更多的保护,但实际上,警察和法庭可以不保护她们。即使没有正式被授权这么做,但警察有时还是振振有词:“那位丈夫或男友喝醉了吗?他已经造成或者很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吗?当被虐待的女性说现在一切都好起来了,是否可信?”基于特别(ad hoc)评断,警察可能确定,争吵将会平息,将被淡忘,结论是国家最好不予介人。因此,警察和法庭的介人标准,可能比人们认为的更加相似于百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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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作为一个不可侵犯的私地圣所——就配偶虐待而论,意味着一个男人统治的圣地——时至今日可能仍然是持久的假设。例如,当人们听说马萨诸塞州各个法院为约束丈夫或男友,仅在1992年头9个月就发出了4万5千道管束令时(除了整体上赞同更积极的司法介人而外),下面这些想法会闪过脑海:(1)有大量的针对女性的暴力;(2)无论怎样宣称刑法或婚姻家庭法是“社会控制机制”,案件数字显示,在控制或减少家庭暴力方面,法律的威慑作用微乎其微。暴力行径的蔓延和历来的严重虐待伤害数字,使法庭的管束令相形见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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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关于价值问题的第三章中,有一段文字是帕特丽夏•威廉斯评论自己作为一名黑人女性在哈佛法学院的经历。她感觉自己是一个没有生命的被人们彬彬有礼绕开的障碍物。她失去了自我的存在和声音。她周围的男生似乎都是羽翼丰满的学生,他们有自己的存在、活动和声音。她感觉到,对于法学院培养一个女人,尤其是一个黑人女性,人们的不满情绪有多么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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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体验是常见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女性们所描写的耶鲁法学院,存在四个层次的“情感疏离”:“与她们自己,与法学院的社会,与教室,与法律教育的内容。”[169]她们的应对是展开多种策略,潜移默化地将她们的方式灌输到学院的想象之中。从她们的描述中无法确定,注视法律的深渊是否将导致法律的深渊进一步威胁她们本身。她们如果不涉人,就无法使自己获得力量;而涉入又可能将她们变成最初并不想成为的样子。回忆一下第三章中奎斯莱德的故事,他在学习巫术并成为巫医的一员之后,竟放弃了他以前对巫术功效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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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鲁法学院中女性所面临的选择,与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MacKinnon)在她论述女权主义与国家关系的《对于女权主义者国家理论的态度》一书中讨论的执业律师所面临的选择是相同的。通过—种冷嘲热讽的手法,当代的女权主义拥护者发现,他们所面临的两难选择与北卡罗来纳州配偶虐待的反对者是相同的。那些律师们大有被撕成两半的感觉,一方面是难于达到的激进挑战,另一方面是为了贏得一个案件而置基本的权利主张于不顾,转而依赖不公正的制度所认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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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主义者律师是应当激进地攻击一个男性观念——关于现实、平等以及何时实现平等、关于“妇女地位”等——占统治地位的法律制度,还是应当在制度的范围内争得利益?因为他们分析,这个制度的缺陷极为重大,绝大多数“法律上的”胜利都不足以弥补。或者,是否有第三条道路可走?即运用像平等原则这样的法律原则,但其运用方式不应变小胜为大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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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金农认识到问题之所在并做了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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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是男人利益的自治或者是他们的完整表达吗?国家的形式、动力、与社会的关系以及特定的政策体现和服务于男人的利益吗?国家是建立在女性的服从基础上吗?果真如此,男性的权力又是如何成为国家权力的?国家的权力建立在那些无权者身上,这能够使这样一个国家为那些无权者的利益服务吗?国家与社会的另一种关系——像社会主义可能存在的那样——会使情况有所改观吗?如果不会,则雄性气质是这样的国家所固有的,抑或国家的、统治的某些其他形式是可分辨、可想象的吗?在这些问题的答案尚不具备时,女权主义困惑于这两者之间而不能自拔:是在每次企图为女性提出权利主张时给予国家更多的权力,还是将不受制约的权力留给男人执掌的社会。假定女性同意这种政治统治,就像假定女性同意性行为一样不受干扰、泰然自若。[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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