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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三篇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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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律法师也有祸了,因为你们把难担的担子放在人身上,自己一个指头却不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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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约·路加福音》第11章第4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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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待法律的矛盾态度是否与这种可能性有关,即,律师必须做的事情,公众虽然认为是必要的,但仍然是不能赞同的?因而,律师是不是代罪的羔羊?肯定这一点,并不能将律师与娼妓、政客、狱吏、债务人以及其他许多职业群体相区别。律师之作用有别于他人者,在于他们使人惧怕,令人厌恶,但又不可或缺,因为他们实事求是,体察秋毫,拒绝问题的所谓神奇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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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卫·里斯曼:[286]《有关个人主义的重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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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vidualism Reconsidered),195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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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财产、财富和商业,这些关系是社会整体福利的核心。法律还规制特定的利害关系,包括自我扩张、个人不幸、暴力、家庭幸福,它们对每个人都至关重要。法律体系以国家的压迫力量为支撑,由民众对正义的要求加以调和。对于权力、正义、财产、个人财富和犯罪,人们情感各异且相互冲突,难怪与法律体系中党派利益相关的职业(profession),[287]会自行引发强烈而矛盾的反应。也许,没有任何合法的职业像律师一样毁誉参半,他们被奉为英雄,也被贬为无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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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集中涉及法律职业,包括它在社会中的作用,法律新锐的教育,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辩护的含义,以及律师在社会控制和社会变迁过程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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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中引出了几个贯穿本篇的主题:律师与权力来源的关系,有关律师的流行观念,律师在维持民主政体、社会稳定和财富流转方面的作用,法律服务的高昂费用,以及最重要的一个问题——社会对于正义的主张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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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集中讨论法学院——引导学生进入法律文化和职业再生产的地方。前一章的主旨在此得以深化,表明了出身平常的人何以具有了律师的思维习惯和托克维尔(Tocqueville)称之为贵族化的社会姿态,以及律师新锐是如何被导入等级森严的法律职业贵族集团的。还考虑了教学、种族和性别观念,以及学生在被教导“像律师一样思维”时的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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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关乎法庭中的律师和对抗制的审判过程。核心问题涉及委托代理人的性质和含义。代理的限度是什么?律师对其委托人应有多少忠诚?何谓真相?没有真相,还有没有公正?如果法律在秘密中运作,会是怎样一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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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的30年里,法律作为一种职业,在大学生中空前地流行起来。本书的很多读者也许正在认真考虑是否要成为律师,或者已经在这条路上迈进。本篇旨在阐释律师在社会和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期读者讨论一些对所有公民都很重要的有关法律实践的问题,要求读者思考正在形成的信息时代里法律职业的含义。读者们可能也希望利用这些话题,使自己置身于法律实践的想象情境中,以回答他们关于自身价值和憧憬的问题,以及法律作为一个职业是否像他们期望的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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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David Riesman,生于1909年,美国社会学家,曾在芝加哥大学、哈佛大学任社会学教授。——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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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Profession”一词可译为“专业”或者“职业”,实际是指一种专业性很强的职业、不同于职业生涯的“Career”和职业岗位的“occupation”。——译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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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门(第八版) 第十一章 法律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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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使他能够并要求他为国家服务。像其他职业、行业或身份一样,并且比它们更直接、更显著地为我们共同的、亲爱的祖国恪尽伟大、艰巨而责无旁贷的爱国主义义务。为国家服务,使该职业不再仅仅是为了面包、名誉和社会地位,而是具有了为共和奉献的崇高职责;不再是机敏的工巧、细致灵活的科学,不再是狡猾的逻辑、堂皇的雄辩和野心勃勃的学识,不再是身披紫袍、待价而沽的诡辩家,而是拥有了几乎是政府部门的尊严,成为维护国家繁荣稳定、长治久安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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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弗斯·乔特:“作为国家保守主义因素的美国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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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的地位和职能”,1845年在哈佛法学院的讲话[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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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功能,与其说是对社会的指导,不如说是对社会的安抚……尽管“法治”的观念可能成为反抗的道义背景,但它通常诱导人们安于现状。它在神秘暮霭中营造一个超越法庭的王国,我们在这不公正世界的正义之梦由此得以实现……从实用的角度看,它是维护社会稳定最坚固的柱石,因为它承认每一非特权者的愿望,并且提供给他们一个官方认可的实现其愿望的场所,而不必涉及可能动摇现存权力金字塔的特殊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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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瑟曼·阿诺德(Thurman Arnold):《政府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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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mbols of Government),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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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终结的地方,暴政就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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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洛克:《政府论》,下篇,16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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