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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42 法的门前 [:1702830571]
1702834043 法的门前 第四节 说不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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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45 根据陪审团否决原理,陪审员有着固有的权利,不顾法官的指导,依良心径自达成无罪裁决,被告人有权使陪审团得到这一指导。这是“良知”在陪审团评议中扮演法律认同的重要角色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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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47 在英属殖民地时期的1735年,一个纽约的陪审团,在公认的最优秀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的激励下,向政府对持不同政见者的压迫说“不”,还被告曾格以自由。曾格未经市长授权,出版《纽约周刊》,暴露某些政府官员的腐败内幕。尽管政府召集的大陪审团拒绝起诉曾格,但他还是被逮捕,以煽动性诽谤罪指控他。假如陪审团遵从法官的指导,他们将不得不认定他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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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49 为了排除这一障碍,汉密尔顿坚决主张陪审员“有权超越所有争议,同时确定法律和事实”,他勉励陪审团:“在裁决自己同胞的生命、人身自由或财产过程中,用自己的眼睛去看,用自己的耳朵去听,用自己的良知去理解。”他对陪审团所做的结案陈辞,今天仍像其200多年前发表时一样铿锵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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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51 摆在法庭和陪审团各位先生们面前的,不是微不足道的私人利益;你们正在审理的,不是一个可怜的印刷商的案件,也不只是纽约的案件,不是!它的后果影响着大英帝国政府统治下美洲大陆每个自由人的生活。这是一个最有价值的案件,一个事关自由的案件。我毫不怀疑,你们今天的正直行为,不仅使你们有资格受到同胞的热爱和尊敬,而且每个要自由而不要奴役的人都会祝福你们,给予你们尊荣,就像对待挫败暴政企图的英雄一样。通过一个不偏不倚的、未被玷污的裁决,你们奠定了保护我们自身、我们后代和我们邻人的高贵基础。自然法和我们的法律已经赋予我们一项权利——人身自由——至少通过说出真相,写出真相,暴露并反对这块土地上的专横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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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53 殖民地陪审团经常拒绝实施大英帝国议会制定的航海法,该法旨在使所有的殖民贸易都通过母国进行。殖民地陪审团释放了因违反航海法而被扣留的船只,它们这样做,通常是公然蔑视法律和事实的。为了回敬陪审团否决程序,大英帝国建立了专门的海事法院。这些法院的首要特点是没有陪审团,这在殖民地居民中造成巨大痛苦,是最终激化出美国革命的主要怨愤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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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55 美国革命的前夜,陪审团否决在广义上已经成为美国司法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陪审员可以评价和决定事实和法律两种问题,这一原则被当时杰出的法学家们所接受。约翰·亚当斯在1771年2月12日的日记中写道:如果法官的指导与基本的宪法原则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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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57 那么,一位陪审员仍有义务依照法官的指导,或者甚至依照特殊的事实,做一般性的裁决而将法律问题委之于法官吗?每一个有感情、有良知的人都会回答:不。在这种情况下,依据自己的最佳理解、判断和良知,作出与法官的指导相反的裁决,这不仅是他的权利,也是他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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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59 亚当斯的推理基于这样一条民主原则:“普通人在每一判决中都应有完全的控制权,即关键的否决权”,就像他们对政府的其他决定一样。在采纳宪法之时,陪审团否决的观点存留下来。像国父们所深知的,没有陪审团否决制,假手法官的政府(或者通过法官的权力统治)将变成一种明显的可能,甚至成为现实。在“曾格案”审判过程中,两名律师主张,那个依国王的“意愿和喜好”就任的法官不应坐在审判席上,他们被判藐视法庭罪并被逐出法庭。如果殖民地居民忘却了曾以正义和法律的名义肆虐的司法邪恶,那么,星座法院就是不太久远的记忆。因此,如果国父们意图通过某种公众控制来限制麻木不仁的法官权力,那么,陪审团制就是一个方法:对压迫者的权威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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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61 想对陪审团否决制有适当的理解,要求我们将其视为法律和司法运作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这一自由裁量权是对检察官轻率检控的有效制约。如若没有正义、公正和仁慈,任何法律体系都无法充分施行其原则。依庞德之见,在落实法律过程中,“陪审团目无法律是极大的正确。”因此,陪审团是站在国家意志和人民意志之间的,是防止街头出现战壕的最后的法律堡垒。在很大程度上,陪审团给予司法制度以合法性,而法官控制的陪审团会毁掉这种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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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63 如果一位陪审员赞成某个被告的行为,或者至少觉得其行为是正当的,但他因受法官的强迫而给被告定罪,那么,他对这个逼他违反良心命令作出裁判的法律制度就会失去尊敬。同阶审判的概念也因否定了陪审员依个人道德行事的权利而遭到阉割,因为如果陪审团是“社会共同体的良心”,怎能剥夺这种依良心行事的权利呢?一位被迫违背自己的判断而作出判决的陪审员,将反抗这个让他背叛自己的司法制度。任何一种制度,如果必须靠强迫人们损害自己的原则而立足,就不值得人们去尊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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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65 如果像否决原则的某些反对者所说的那样,陪审团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一个无法无天的社会,那么,没有自由裁量权又会导致什么呢?几年前,纽约警察局要在长岛高速路上赚点外快,它给每个违反任何一条交通规则的司机开了一张罚单,激起了人们反对这一行为的巨大呼声。虽然部分怒气是发泄在这个卑鄙狡猾的聚敛之道上,但还有部分怒气是针对这种缺乏自由裁量不分青红皂白的执法方式的。如果没有自由裁量,法律制度会形同儿戏。但是,有权者手中无限的自由裁量权却也可以变成专横。对人民而言,裁量权的适度行使,不仅是民主的基本原则,也是陪审团否决制的主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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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67 让“街上的普通人”卷入或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这是最重要的民主原则之一。在司法框架中,陪审团已经成为反映这一信念的机构。“街上的普通人”变成“陪审席上的普通人”,作为社会共同体的代表坐在那里。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的体现,他通过司法过程而使判决的权威合法化、高效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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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69 民主制度的主要特征是公众能够对政策制定者进行有效控制。就司法过程而论,这只能意味着一件事:如果“陪审席上的普通人”要发挥他作为“社会共同体良心”代表的作用,有效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那他必须握有制止任何“擅断”的权力和权利。不仅如此,他必须被告知,他有宪法上的权利来行使这一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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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71 因此,陪审团的工作是双行车道。社会共同体价值观被注入法律制度,使法律的适用回应着人民的需要,而参加陪审团则使人民感觉到他们在更大程度上参与了政府,从而使政府进一步合法化。假如像国父们所意识到的,严重背离民主之路的情况经常发生,则陪审团可以运用最后的否决权,来纠正司法的严酷、屈从和暴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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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73 陪审团为发掘良心提供了一种制度机制。陪审团否决制使社会共同体能够说:某条法律太严,某项起诉太重,或者某个被告行为正当,不应施以刑事制裁。除非陪审团能够起到社会共同体良心的作用,否则我们的司法制度就会变得僵化不堪,导致矛盾的逐步激化,最终威胁制度本身的延续。换言之,陪审团是必不可少的安全阀,可以让社会适应自身内部的压力和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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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75 ♣谢福林始终关注陪审团否决权,在上文发表近20年后,1991年,他再次提出要通过陪审团软化苛刻的法律,并且强调否决权首先应被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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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80 法的门前 [:1702830572]
1702834081 法的门前 第五节 仁慈的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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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83 软化法律命令的苛刻,并依社会共同体的道义感作出裁决,陪审团的这项权力和权利向来是被承认的。然而,广泛的争论在于,是否应当告知陪审员拥有此项权威?支持者将这种知情权视为民主财富不能让予的部分,而反对者认为这等同于混乱和无政府。虽然马里兰州和印第安纳州的法官仍在告知陪审团有最终决定权,但绝大多数法院却已拒绝这样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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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85 司法的这种不诚实不断受到质疑,在过去一些年里,一场持续的群众运动开展起来,目的是促成这样的观念:我们的陪审员应当被充分告知他们的权力。关于陪审团否决权的告知,已扩展到更大范围的越来越多的公民和陪审团候选人。这一运动为的是使“陪审团否决权”的观念恢复生机,并将其与民主的基本观念相联结。如果法官们告知陪审员真正的权力,那么我们的司法制度就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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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87 有关陪审团否决权的争论已经沉寂了半个多世纪,直到20世纪60年代,才作为反越战示威审判中的辩护战略重又复苏。如上所述,大多数法官拒绝诚实地告知陪审员具有否决权。这种拒绝在20世纪60年代并未显著损害司法的合法性,因为当时很少有人知道否决原则。20世纪90年代的情况则迥然不同,陪审团否决运动比以前任何时候都要活跃,陪审员们在最近的著名案件中似乎已经开始援用其否决权。[1]更令人注目的是,争论中提出了基本的、尚未得到回答的、有关宪政民主中的统治权问题。因此,否决的支持者寻求两个主要的法律制定者——选民和立法机关——的帮助就不足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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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89 1989年夏,蒙大拿州成立了“陪审团充分知情协会”。这个全国性、非营利、无党派的组织,致力于使陪审员充分知悉其权利,它赞助了1990年11月举行的一届有关陪审团权利议案的会议,旨在制定一个战略计划,游说立法者通过“充分告知陪审团权利”的制定法,保护传统的陪审团否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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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34091 陪审团否决运动成功与否的关键是公开性。人民需要被告知,陪审团有被充分告知的权利。陪审团否决在最主要的刑事审判中都成为新闻,因为其中有吸引公众注意的价值冲突。关于陪审团否决制的文章频繁出现在报纸和杂志上。新闻报道的优势在于它可以覆盖众多的人,但它接触众人的时候,陪审团否决问题并不非常急迫,因而对陪审团候选人来说,知晓陪审团否决的权利,对于陪审团评议可能有更直接的影响。1990年1月25日,《圣地亚哥读者》发布了一则3/4页的广告,题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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