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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39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1702840711]
1702842540 人们为什么遵守法律 第十三章 关于合法性的心理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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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42 人们一般都认为,现行法律当局是具有合法性的。反过来,这种认识又能够促使他们遵守法律。要弄清楚合法性认识为什么能够促使人们遵守法律,就需要使用关于人们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的心理学理论进行解释。在最开始关于个人与组织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中,人们使用了社会交换理论(蒂波特和凯利1959年)。根据这一理论,人们都是自利的。他们之所以加入一个组织并且愿意留在这个组织中,是因为他们觉得自己这样做可以从这个组织中获得利益。有的观点认为,人们之所以要与他人交往,其目的即在于努力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这一观点是一些社会科学理论和行为理论——比如说经济学理论(拉夫1981年)、各种与学习理论有关的理论、关于社会交换和社会依赖的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理论(霍曼斯1961年;凯利和蒂波特1978年;蒂波特和凯利1959年)——的最关键的特点。在法律、公共政策和社会科学的研究中,这些理论长期占据了主流地位。相关研究广泛地使用这些理论。在很多关于行为和社会的理论研究中,这些理论提出的很多预设性观点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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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44 社会交换理论提出了关于人的本质的基本假设。这为蒂波特和沃克(1975年)提出的程序正义理论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他们根据这一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基本观点,即一旦人们发现自己陷入与他人的纠纷,而且通过双方的自我协商无法成功解决问题,他们就会转而求助于第三方来解决这些纠纷。他们会努力向第三方提出自己的证据和意见,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处理结果的最大化控制。在蒂波特和沃克研究这一问题时,他们提出了一个基本假设,即人们最关心的是案件的处理结果,这是根据控制理论提出的。因此可以说,他们也认为人们有实现自利的动机,他们的程序公正标准就是根据这一假设提出的。不过,不仅仅是蒂波特和沃克,其他人也以人的自利性假设为基础进行研究。沃尔斯特、沃尔斯特和贝尔伊德(1978年)也是以人的自利性概念为基础提出了他们的平等理论(分配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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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46 这些关于正义的理论提出,人们都知道,他们要想与别人合作,就必须约束自己的自利行为。实际上,即使在市场交易这种简单的人际交往中,人们也面临这样的问题,需要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保持与他人的关系两者之间进行平衡。比如,每个孩子都希望自己总是坐在秋千上,而总是由别的孩子来推秋千,但是这种关系是很难长久维系下去的。即使在简单的情况下,交往都是一项混合了不同动机的活动。在市场交易活动中,这被称为交易者的困境。如果一个人与他人达成协议时,其要达到的唯一目的就是竭力获得最有利于自己的结果,他也许能从这次交易中得到更多的利益,但是这也可能会破坏双方之间的关系,从而导致他们最终无法达成协议。这种风险是切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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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48 既然社会交往存在诸多限制,人们为什么还要进行交往呢?有的观点以自利为基础。这种理论认为,从长远来说,人们从合作中获得的好处比自己单独行动所获得的好处要多得多,甚至在交往中的妥协也是如此。这种长期收益理论不仅适用于小规模和非正式的组织,也适用于大型的和复杂的组织。无论是一个大的法律体系或者政治体系,还是一个社会组织或者一个工作集体,人们之所以愿意加入这个组织并且愿意留在这个组织中,是因为他们相信自己这样做是能够获得长期利益的。在人们与社会组织的长期关系中,社会交往的动机多种多样,往往是非常复杂的。一个人可以很多年都是一个法律或者政治组织的成员,甚至终其一生都从属于一个组织。同样,他们也会长期都属于一个教育性、工作性或者社会性组织。那么,怎样才能让人们觉得他们在这种组织或者机构中能够实现自身利益,能够实现多大程度的自身利益呢,以及自己应当对组织、规则和机构保持多大程度的忠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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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50 一个机构会对其占有的资源进行分配,也会对其成员的行为做出限制。因此,在决定是否要对一个组织保持忠诚时,人们必须考虑一个问题,即长期作为该组织的成员是否有利于实现自己的利益。如果人们长期忠诚于一个组织,他们必然要与该组织的其他成员进行各种各样的利益交换,因此人们在决定自己是否应当长期忠诚于一个组织时,往往不会仅仅以自己的短期利益计算为依据。实际上,如果人们成为某个组织的成员,他们一般都会获得各种各样的利益,当然也会付出各种各样的代价。有关分配正义的文献表明,人们一般并不关注自己获得的资源数量是多少,而是更为关注相对于其他成员来说,他们获得的资源处于什么水平。他们在判断自己所获得的资源是否公正时,一般会与某个确定的标准进行比较,从而知道自己在组织中应当获得多少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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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52 如何衡量一个组织的分配是否符合上述的分配正义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因为在一个组织中,不同的成员往往有不同的利益,这些利益也会涉及很多领域。比如,灵活的工作时间、更高的薪水或者更大的办公室这三者相比,人们会认为其中哪个方面实现的收益大,哪个方面实现的收益小,以及他们为什么会如此认为呢?再进一步说,人们的这种计算一般都不是一种短期的衡量:他们必须对这一点做出判断,即作为一名组织成员,自己未来可能获得什么样的收益或者会付出什么样的成本。而且,人们如何知道与其他人所分配到的资源相比,他们所分配到的资源就是公正的呢?是什么让人们相信,他们作为组织的一名成员所获得的长期利益是公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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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54 人们在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会遇到一些问题,他们在与其他组织或者机构打交道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他们必须决定自己是否应当忠诚于自己所属的社会组织。在做出这一决定时,他们的一个基本依据是把他们从这一组织所获得的利益与他们作为组织成员所付出的代价进行比较。所要比较的既可能是他们获得的利益或者付出的代价的绝对数量,也可能是他们与组织其他成员相比所获得的利益或者付出的代价的相对数量。他们也可能会关注其所属的组织进行分配时使用了什么样的程序。如果程序是公正的,即使他们短期内无法获得自己期望的利益,他们也可能合理地期望自己能够获得长期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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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56 芝加哥研究表明,人们关注自己所从属的组织,实际上更多的是关注该组织做出裁决时适用了什么样的程序,并根据对程序的看法来决定是否应当忠诚于该组织,以及是否应当服从该组织的规则。对于人们的这种程序性取向,我们找到了两个方面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一个是,研究发现,人们的个人经历中与程序正义有关的方面,决定了他们对司法机关合法性会持什么样的看法。芝加哥研究表明,人们关注程序正义问题,这会影响他们对司法机关和有关机构的看法(林德和泰勒1988年)。这一点是研究人员的共识。在人们以自己的个人经历为依据来评价司法机关时,他们会非常关注程序是否正义的问题。对于个人经历会对合法性与人们遵守法律两者之间的关系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有些人进行的研究也得出了大致相同的结论。如果人们认为自己所经历的程序不符合程序公正的要求,他们此后在决定自己是否要遵守法律这一问题时,就会更少考虑司法机关是否有合法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他们认为司法机关具有合法性,他们也不会因此而遵守法律。因此,如果司法机关所使用的程序是不公正的,合法性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作用就会相应减弱。也就是说,人们经历的程序不公正会破坏人们对当局合法性的认同所产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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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58 为什么从维持人们对法律的遵守这一角度来说,个人经历的不公正程序会破坏合法性所起的作用呢?人们之所以愿意遵守法律,是以他们对当局的信任为基础的。只有人们能够信任当局,能够信任当局制定的有关规则,能够信任有关的执法机构,他们才能相信自己忠诚于这个组织会给自己带来长期的收益。换句话说,他们之所以愿意签订这种社会契约,是以他们对有关机构的行为预期为基础的。如果有关机构的行为和人们的预期不一致,这种社会契约就会被破坏。有趣的是,人们显然把自己是否应当服从当局与当局是否使用了公正的程序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将其与自己是否获得了公正的结果联系在一起。因此可以说,真正使合法性无法发挥促使人们遵守法律的作用的,是人们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这一点,而不是人们获得了不好的结果。[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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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60 伊斯顿对人们为什么支持某一政治团体的问题进行了研究(1965年)。他发现,从长远的角度来说,程序对于一个组织是非常重要的。伊斯顿提出一个问题,在人们所投票支持的候选人没有赢得选举的情况下,人们为什么不离开这个政治组织,或者想办法推翻这种政治制度。他认为,人们之所以不这样做,是因为他们认为从长远来说,他们所属的这个政治体制是能够满足自己的长期利益的。他们之所以相信这一点,是因为他们根据自己对当局及当局所使用的程序的看法,产生了对这种政治体制的“弥漫性”支持。由于政府所使用的基本程序是公正的,人们就觉得,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是能够从这种政治制度中获得相当好的结果的。因此,如果能够使人们相信当局进行决策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就能够促进他们对这种政治制度产生忠诚和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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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62 这些理论都以一个基本的假设为前提,即人们最关心自身的利益。在人们作为一个组织的成员时,本来简单的短期自我利益往往会涉及很多领域,并且会转变为长期利益问题。人们都希望得到一个结果,即成为一个组织的成员总体上能够给他们带来好处。依据当局进行分配或者解决纠纷时使用了什么样的程序,人们总体上可以判断他们是否能够实现自己的这一愿望。如果当局所使用的程序是公正的,人们一般会觉得他们能够获得有利于自己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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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64 群体价值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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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66 在研究个人与社会以及群体的关系时,我们不一定必须要以关于人的工具主义观点为基础。我们可以根据群体价值理论来分析这种关系(林德和泰勒1988年)。根据这一理论,人们之所以认为自己是有价值的,是由于他们获得了社会群体的认同。这种群体为其成员提供资源,让其成员实现自我认知和自我认同,并且获得相应的回报。正因如此,人们会加入各种社会群体和工作群体中,或者参加到各种法律、政治和社会组织中去。人们通过这种参与成为某个群体的成员,也通过这种参与确立自己与自己所属的组织的关系。成为一个群体的成员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会发挥决定性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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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68 长期以来,社会心理学家一直认为,人们都觉得成为一个群体的成员,归属于一个群体对自己是有利的。研究发现,人们天然具有亲和的本性,总是努力寻求在一个组织中生活。研究也发现,只要他们认为自己与别人之间具有最小的共同点,他们就愿意组成一个群体(布鲁尔和克莱默1986年;克莱默和布鲁尔1984年,梅西克和布鲁尔1983年;奥贝尔、范德卡夫和道斯1988年)。[2]一旦形成这种身份认同,人们就会一定程度上摒弃自利而为了群体的利益采取行动。实际上,现在已经有社会心理学家提出,我们在研究问题时,不能总是简单地假设人们都是自私的。现在已经清楚的是,人们在评价自己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时,所依据的是自己是否属于某个群体,以及自己在这个群体中享有什么样的身份。人们认为,被别人接受和尊重是一种激励,而被群体成员拒绝则是痛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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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0 一方面,人们认为成为一个群体的成员对他们有可能是有利的;另一方面,他们也可能会觉得,群体赋予他们的身份是与他们的利益存在冲突的。这时候,他们就必须解决这一问题。由于人们虽然被群体所吸引,但同时又害怕自己会受到群体其他成员的掠夺,因此,这两者之间产生这种紧张关系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必须在两者之间寻找某种平衡。正如我们已经提到的,在加入一个有组织的群体时,个体必须愿意适度克制自己获得最大利益的冲动,并且与组织的其他成员进行合作,以便组织的其他成员也能够获得他们期望的一定利益。正因如此,在个体与其群体的社会关系中就必然隐含了这种紧张关系。任何一个组织中的个体都必须敏感地意识到,他们的牺牲不一定能够得到组织的回报。当他们认为自己对组织的忠诚没有获得足够的回报时,他们就需要重新评估自己是否要忠诚于这个组织的问题了。如果人们没有从一个组织的决策中获得任何好处,并且看到组织将奖励和机遇给予了他人,他们为什么还要继续保持对该组织的忠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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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2 我们已经提到,人们在解决他们是否应当忠诚于自己的群体这一问题时,关注的是这个群体在进行分配和做出决策时使用了什么样的程序(林德和泰勒1988年)。芝加哥研究非常有力地证明了这一观点。人们之所以关注程序问题,是因为他们希望能够从自己所属的组织中获利,而不是成为组织其他成员掠夺的对象。如果能够有一个确保公正分配的机制,就会激励人们成为一个组织的长期成员;有关研究已经证明,如果一个组织做出了不利于某个成员的决策,而同时又想让该成员保持对组织的信任,这个组织就必须使用公正的分配程序,这是决定该成员是否会继续信任组织的一个最基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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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4 在复杂的组织中,不仅仅是在做出决策或者解决冲突时才用到程序。程序还能够明确国家和社会规范群体行为的过程,能够明确群体的内部结构,就像群体的身份界定了他与其他群体成员的关系一样。因为程序能够规范社会过程,因此它对于社会群体成员来说是极端重要的。程序也决定了一个成员的社会地位,决定了一个成员是否能够实施自己期望的行为,或者是否能够获得自己期望的资源、是否有机会参与群体的活动以及自己是否能够抵抗掠夺和伤害等。由于群体的成员特别看重自己在组织中处于什么地位,特别看重自己在组织中是否安全的问题,因此他们特别关注该群体做出决策时使用了什么样的程序。由于人们把程序公正与否作为界定自己在组织中的地位和权力的核心要素,因此毫无疑问他们在评价群体机构或者组织时,也会把其作为一个关键的标准。当人们在评价自己所属的组织时,在决定自己是否应当继续忠诚于该组织时,他们就会关注这个组织运作时所使用的程序是否公正,而不是这个组织的特定机构是否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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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6 由于在对一个组织进行评价时,程序是否公正居于如此核心的地位,因此,我们还应当注意一个问题,即人们对其所属的组织的评价是否也会影响到他们对程序的评价。一个群体的成员对其所属的群体及其机构给予越高的认同和尊重,他也就会对这个群体的决策程序给予越高的评价。芝加哥研究证实了这一点。组别分析的数据充分表明,人们是否觉得自己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所经历的程序是公正的,受到他们此前对司法机关的看法的强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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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78 程序正义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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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0 我们根据群体价值理论来解释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根据自利理论来解释这种关系。如果我们要解释芝加哥研究为什么会对程序正义的含义做出那样的界定,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解释是非常有用的。蒂波特和沃克是从两个方面来界定程序正义的概念的,实际上他们是从工具主义的角度来研究程序正义问题的。首先,他们在界定程序正义的概念时,研究的是人们在与国家机关相互作用的过程中,当局是如何做出决策的。在蒂波特和沃克看来,法官是解决纠纷的第三方,而程序所体现的正是第三方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到底做了些什么。其次,蒂波特和沃克提出,人们对于整个纠纷解决过程的评价,最终实际上都是工具主义的。他们所关注的是自己在这一过程中是否对第三方做出的决策实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但是比起芝加哥研究所得出的程序正义的概念来,蒂波特和沃克关于公正程序的概念实际上太窄了。实际上,在程序正义的概念中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是他们的概念中没有反映出来的,那就是在有第三方参与的纠纷解决过程中,人们关注的问题远远不止他们是否实现了对决策的控制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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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2 从一开始,人们就非常关注决策的过程。他们会考虑与代表性、中立性、有无偏见、诚信、决策的质量和一致性有关的问题。人们对决策的关注并不仅仅是工具主义的。例如,对于代表性,人们除了关心当局的裁决是否有利于自己这样的工具主义问题外,还关心自己是否通过这一程序实现了利益的表达。人们也非常想弄清楚决策者的行为动机。对与自己打交道的第三方是什么样的机构,他们似乎非常在意,而不只是要知道这一机构做出了什么样的裁决。在人们与司法机关打交道的经历中,那些与人际关系有关的方面也非常重要。人们都希望自己能够受到礼貌的对待,也希望看到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能够关心和尊重他们的权利。在人们的个人经历中,这些方面与第三方会做出什么样的裁决没有任何关系。最后,个人经历中与结果最密切相关的部分——结果和程序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符合所有各项标准——仅仅产生了很小的影响。人们是否认为自己实现了对结果的控制,对他们是否认为程序是公正的没有直接的影响。同样,程序中与结果关系最密切的那些方面,对人们评价程序是否公正也只是产生了很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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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4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在人们的个人经历中,这些规范性因素非常重要呢?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当人们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他们所关心的不仅仅是当局对纠纷做出了什么样的具体处理,以及这种结果是否符合分配正文的要求。人们认为,他们所经历的程序实际上反映了他们与司法机关所代表的群体,也就是纠纷或者分配各方所属的群体之间的关系。当人们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他们在群体中处于什么样的社会地位,他们在这个群体中是否安全,就马上成为一个非常迫切的问题。他们的个人经历也许会使他们进一步坚信:作为这个群体的成员,他们是受到了尊重和保护的,在他们需要的时候,他们会受到司法机关的关爱和周到照顾。他们的经历也有可能会使他们觉得自己被所属的群体忽视,没有得到自己应得的保护。可见,与司法机关打交道时,人们要考虑的并不仅仅是与裁决内容本身有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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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6 让我们来看一下过程控制是如何发挥利益表达功能的:人们看重的是自己能够参与到组织中来,以及组织能够提供给他们机会,让他们巩固自己在组织中的地位。程序使人们有机会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他们提出证据就有利于巩固自己在群体中的地位,因为这种程序让人们觉得自己正在参与到自己所在的社会群体中去。他们同样会觉得,司法机关愿意听取自己的陈述并且考虑自己的意见,是对自己的社会地位的认可。如果不允许人们表达自己的意见,这也就表明组织拒绝了他们用以标示自己的群体地位的行动,剥夺了他们与司法机关进行交流,从而促使他们对自己的群体身份产生积极认知的机会。[3]反之,不管第三方做出什么样的裁决,如果他们的意见能够被听取甚至被采纳,人们就会觉得自己在群体中的身份和地位得到了群体的确认。根据群体价值理论进行分析,我们就能很好地阐明为什么人们在判断自己是否实现了对过程的有效控制时,自己的意见是否被采纳会成为一个关键因素(泰勒1987年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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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42588 同样,根据群体理论,我们也可以说明人们为什么重视自己是否受到了礼貌的对待这一问题了。在人们与司法机关相互影响的各个方面中,他们是否受到了礼貌的对待以及他们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这一问题似乎微不足道。但实际上这一问题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个人在群体中的地位。当警察粗暴地对待少数群体成员、穷人或者年轻人时,他们实际上是在和处于社会边缘地位的群体进行交流。我们可以说这些群体的成员最关心他们的社会地位,当然实际上每个人都会一定程度上关心自己的社会地位,因此在他们与司法机关、政治机关或者管理机构打交道时,他们也表现得非常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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