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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48 无奈的选择:冷战与中苏同盟的命运(1945-1959) [:1702892243]
1702894249 无奈的选择:冷战与中苏同盟的命运(1945-1959) 五 苏联在后期谈判中的经济要求和算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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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51 苏联在第二轮谈判中再次做出重大让步,即在有关1945年条约涉及的一些主要问题上,基本上同意了中国的方案。这一结果,大概是斯大林和所有苏联外交官都始料未及的。在此后的谈判中,为了弥补损失,苏联方面采取了两个动作,一是提出了要签订一个补充协定,二是在具体协定的谈判中斤斤计较,迫使中方接受了苏方的条款。这主要体现在几个股份公司协定、专家协定、贷款条件和确定人民币和卢布的汇率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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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53 关于补充协定。对于这个问题,毛泽东在苏共二十大以后曾多次在党内会议或会见苏联大使和外国领导人时指出,这一协定是在斯大林的压力下签订的,是苏联在东北、新疆搞的两处势力范围。这说明斯大林很贪婪,而且对中共不信任。[94]因此,在很多人的印象中,补充协定表现出苏联的大国主义倾向以及对中国主权的干涉,毛泽东本来不肯签订这个文件,但为了照顾中苏两党团结的大局,被迫做出了让步。[95]实际上,毛泽东所反复抱怨的,主要不是当时的情况,而是他几年之后的感受。可以看出,毛的说法对当事人写回忆录和研究者做出判断都产生了深刻影响。但是,从实际情况看,这些说法都有些言过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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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55 据汪东兴日记记载,2月8日毛泽东对他说:“斯大林、罗斯福、丘吉尔在雅尔塔开会搞了个《雅尔塔协定》,他们对中国的新疆、东北很感兴趣,都想在世界上划分出自己的势力范围。”“在我们双方内部讨论时,他们说东北、新疆不许第三国人进入,我们说东北还有二十万朝鲜人,有的还没有加入中国籍,怎么办?他们又答不出来,他们还是想按《雅尔塔协定》办事。”[96]另一位苏联当事人贾丕才在1992年接受采访时说:斯大林想在满洲和新疆完全排除美国人的存在,于是提出了补充协定的问题。开始,斯大林希望协定有个更大的范围,但是最后范围被缩小,并且允许条件是对等的。毛泽东对这个文件很不满意。[97]由于没有看到这次会谈的文献,研究者目前还无法了解补充协定问题提出和前期商讨的全面情况。不过,从当事人的记载和回忆可以初步判断:(1)考虑到毛泽东在2月5日电报中认为中苏条约的基本问题已经谈妥,这个问题应该是苏联人在2月6日或7日的谈判中提出的。[98](2)斯大林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美国势力进入东北和新疆。这完全符合苏联战后在东亚的战略意图,特别是在已经确定中国即将收回苏联在东北的一切特权之后。(3)毛泽东对此感到不满,主要是认为苏联还是在按雅尔塔协定办事。(4)为了让中国人能够接受这项提议,苏联加上了对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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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57 无论如何,1950年2月10日,中国代表团收到莫洛托夫转交的一个新协定草案,其中规定在苏联远东地区和各中亚共和国的领土上以及在中国的满洲和新疆境内不得向外国人提供租让。2月11日,周恩来与米高扬和维辛斯基举行会谈。周恩来告之,毛泽东同意这个协定草案,只是在文字方面有以下几处意见。第一,这个草案的标题应改为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第二,“协议如下”一句,按照中文应写成“双方达成本补充协定”;第三,“将不向外国人提供租让”一句,按照中文应写成“将不向外国人提供租让权”。苏方认为,这些修改并没有改变草案本意,表示接受。作为附件,维辛斯基提交了中方的修改稿,并注明“划着重线的部分是周恩来修改的”,即“双方达成本补充协定”(договорились о настоящем дополнительном соглашении)和“租让权”(права на концессии)这两句。[99]这里值得注意的是,“补充协定”这个概念是中方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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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59 2月12日晨4时,罗申受葛罗米柯委托与周恩来进行了会晤。谈到补充协定,周恩来请罗申转告苏联外交部长:在协定中没有指明,应怎样对待目前在满洲和新疆境内的外国小商人以及在新疆南部的外国牧民(印度、巴基斯坦)。周恩来说:“我们认为,我们将逐步采取旨在使在满洲和新疆的商人缩减经营活动的各种措施来排挤满洲和新疆的外国商人,可疑分子要迁移,被发现搞间谍活动的人要逮捕,对于其他人要利用税收和地方政权的其他措施进行斗争。新疆南部的牧民比较难对付,对这一类人我们要逐渐驱出。我请求苏方的代表考虑这个问题,并在与我们会面时谈谈自己对这一问题的意见。”[100]随后,2月14日,双方签署了这个《补充协定》。[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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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61 上述史料表明,尽管开始对苏联人提出这个问题有些不满,但毛泽东在看到协定草案后,并没有提出不同意见,只是将名称确定为“补充协定”,周恩来所做的两处修改也仅仅是文字性的。不但如此,中方甚至进一步提出了如何执行这个协定的具体方法和措施。显然,对于斯大林提出的这个建议,毛泽东当时认为是有利于中共新政权对新疆这样边远地区的控制的。[102]接下来的两次会谈内容也表明,中方当时并没有认为这个补充协定有侵犯中国主权的含义。有学者认为,由于斯大林和毛泽东都意识到这个协定“实际上具有不光彩传统的‘不平等条约’的性质”,所以他们“达成一致意见,保守协定的秘密”。[103]但档案文献提供的却是完全相反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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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63 在2月12日凌晨4时与罗申会晤时,周恩来提出,2月14日18时是签署文件最合适的日期。在这一时间签署已经准备好的文件,中方就可以在14日将简短的公报和文件等用无线电话通知北京,2月15日所有的中国报纸都能刊登出来。[104]周恩来在这里所说的“已经准备好的文件”,当然包括《补充协定》在内。2月13日与维辛斯基会谈时,周恩来更明确地表达了中方的这个意见。周恩来说,根据他同毛泽东商议的意见,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中苏之间的所有协议都应公开发表。贸易协定、航空线协定,以及在新疆加工石油和有色金属的协定尚不能签字,因为这些协定的文本还需要进一步协商和明确。周恩来表示,即将在莫斯科签字的协定的中文本已寄给北京并将向政务院汇报。而在签字的协定中有什么不能公布的,必须向政务院成员做专门的解释。周恩来强调说,按照中方的意见,公布所有签字的协定,无论是对中苏两国,还是对其他民主国家都是有利的,因为这可以更加提高它们在全世界的威信。维辛斯基说,双方并未就公布所有的协定和其他文件达成协议,对此还必须加以讨论,他向苏联政府汇报后,会立即将苏联政府的决定通知中方。[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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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65 这个情况进一步表明,在中国领导人看来,签署和公布包括《补充协定》在内的这些文件,根本谈不上是“屈辱”,是给苏联提供了“殖民地”,反而是有利于表明中国革命立场的事情。但考虑到苏方对公布文件的不同意见,周恩来在当日17时给北京的电报中称:“苏方提议若干文件签字不公布,我们则主张全部公布,究如何,待今晚决定电告。因此,今晚如已开过政府政协座谈会,则须补行声明,公布日期未定,暂勿外泄。如尚未开,最好改在明(14日)晚开,以便确定是否全部公布后再做处理。”[106]就在周恩来发出这封电报后不久,苏联方面送来了最后答复:《补充协定》不能公布。鉴于中方已经准备好了庆祝社论《中苏友好合作的新时代》,毛泽东于14日凌晨5时向北京发出了“限即刻到”的紧急电报。电报要求删除社论中一切涉及《补充协定》以及其他尚无法签字的协定的内容和文字,其中也包括对《补充协定》进行解释的一句话:“补充协定乃是为了保障两国国防利益的一切必要措施,这项措施对于中苏两国说来都是有利的”。毛泽东还说明,进行这些删除的目的只是为了使“中苏双方所发表的条约及协定内容完全一致”。[107]一个小时后,周恩来又致电刘少奇等告知,已同苏联政府商定,莫斯科时间14日19时30分(北京时间24时30分)在克里姆林宫签字,但发表的文件,除公报外,只有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及贷款协定。显然是因苏方的提醒,周恩来还特意叮嘱刘少奇,“尤其是关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补充协定,暂勿向任何人提及”。[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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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67 现在看来,苏方提出“补充协定”的问题,确有强加于人的意味。斯大林要求第三国势力不得进入东北和新疆,实际上是出于苏联安全和经济利益的单方面考虑,在协定中加上苏联的远东和中亚两个地区作为陪衬,也只是为了使协定在形式上看来平等一些,因为这个问题对苏方并不存在——早在战前苏联就已经在这两个地区清除异己势力了。[109]不过,这里要强调的是,毛泽东虽然对苏联提出问题的方式不满,但认为这种做法对保障中国国防还是一项有利措施,所以当时并没有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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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69 关于股份公司问题。这在当时是一个极为引人注目,甚至引起社会波动的问题。关于石油、有色金属和航空合股公司协定的消息发布以后,立即引起台湾和西方的注意。蒋介石的“外交部长”叶公超指责中共签订了“丧权辱国”的协定,美英则认为协定是中共“让步的结果”,是“苏联吞并新疆的行动”,是“最卑劣的经济帝国主义”。[110]与此同时,在北京的学生当中也“引起了极大的波动”,他们“怀疑这两项协定是否要损害中国主权。许多青年团员提出质问,要求解释。甚至有骂苏联侵略、人民政府卖国者”。有人要求退团,还有人提出向人民政府请愿。以致中共中央不得不紧急布置各单位做解释工作。[111]正是因为有这样一个背景,后来毛泽东多次谈到这些合股公司是在斯大林的压力下搞起来的。[112]其结果,给后人留下的印象,似乎开办合股公司是苏联强加给中国的,甚至有人认为苏联企图把四个合营公司变成独立于中国主权之外的经济实体。[113]这种说法也不符合历史事实。[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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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71 中苏股份公司主要是指根据1950年3月27日协定成立的中苏金属公司、石油公司和航空公司,以及根据1951年7月28日协定成立的中苏造船公司。从这些股份公司建立的过程看,不能说只是苏联对此感兴趣,而是双方都有需要,甚至中方更为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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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73 航空公司的问题比较简单。1939年9月9日苏联与国民党政府就共同组建了以哈密-阿拉木图为定期航线的中苏航空公司(有效期10年)。在合同即将期满时,1948年7~10月,在中方的建议下,苏联与国民政府商定于1949年2月谈判续约问题。[115]后来时局变化对国民党不利,很多立法委员及交通部官员对苏联坚持要将航线延至兰州的企图颇有非议,认为这条航线每每被苏联人利用搞情报工作,且对中国没有经济意义。因此,谈判开始后,外交部和交通部官员对签约均无兴趣,一直互相推诿,拖延不办。直到解放军占领南京后,国民政府想到在危急中保证西北地区的稳定,不得不对苏联让步,才对谈判积极起来。西北军政长官张治中确定的谈判底线是绝不能将航线延至兰州,其余均可对苏方意见采取弹性态度。5月25日中苏双方在迪化草签了航空公司协定(5月31日换文),除有效期限确定为5年外,续约内容与1939年所签旧约一致,实际垄断权完全为苏方掌握。这是国民政府迁往台湾之前所签订的最后一个正式对外协定。[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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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75 关于金属和石油公司,早在1946年11月,即苏联帮助调解新疆伊宁事件时,张治中就向苏联驻乌鲁木齐总领事转达了中国政府希望恢复苏联与新疆之间贸易和经济合作的建议。在经济合作方面,中方建议在新疆组建一个合资股份公司,在双方权益均等的原则下进行锡、钨及石油的勘探和开采。规定公司的董事长由中方指派,而执行经理由苏方派人担任。苏联外贸部认为可以将这一建议作为谈判的基础,并于1947年4月将苏方的提案准备就绪。但是,苏联外交部认为此时进行谈判不合适。中国政府因新疆的经济困难,几番催促苏方就经济合作问题举行谈判。到1948年底,苏联外贸部认为不应再推迟谈判,以免错过良机。在经济合作方面,外贸部同意按照中方的提议,在权益均等的原则下组建苏中股份公司,但提出这个公司不仅在新疆全部地区拥有锡、钨等有色金属及石油的勘测和开采权,还要拥有勘测和开采稀有金属的权利。[117]苏联外交部仍认为在目前中国的局势下开始谈判,“可能会被理解为在政治上支持南京政府”。[118]最后,经苏联部长会议讨论决定,关于中苏在新疆地区进行经济合作的谈判于1949年1月24日在乌鲁木齐开始。苏联代表是驻乌鲁木齐总领事萨维利耶夫和商务代表伊夫琴科夫,中方的主要谈判人是外交部全权代表刘泽荣。然而,谈判进行得十分艰苦。从目前看到的俄国档案文献可知,最后一次关于协议草案的谈判是1949年6月8日。此前双方关于股份公司已经达成的协议内容为:期限25年;苏联人担任总经理,中国人担任总稽核长;石油公司董事长由苏方任命,金属公司董事长由中方任命。[119]此时,主持西北工作的张治中因和谈宣告破裂已决定留在北平,代理西北军政长官的青海省主席马步芳建议授权新疆省政府独自完成与苏方的谈判,并应采取弹性态度。6月25日行政院长阎锡山指示马步芳及刘泽荣等人继续谈判,可以争取对新疆最为有利的“贸易通商”问题,先行与苏联政府达成协议。7月15日重开谈判以后,鉴于中国局势危急,为了尽快达成协议,苏联一再表示让步,如同意对进出口货物品种加以限制、让中国政府保有金、银和白金的完全开采权、将和约期限从50年缩短为45年等。但8月中旬西北战事有了急剧变化,解放军相继攻占陇西、兰州,新疆的和平起义也在酝酿中,加之蒋介石以其影响施加的压力,国民政府对于以中苏经贸协定换取西北稳定的可能性已不抱幻想。8月15日,行政院决议无限期搁置中苏有关新疆经贸协定。[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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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80 图3-4 参加中苏条约谈判的新疆省代表团在莫斯科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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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82 (从左至右为胡赛音·木拉托夫、邓力群、陈锡华、赛福鼎、马寒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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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84 中共占领新疆以后,同样面临着极大的经济问题,也同样希望苏联给予帮助。毛泽东在莫斯科接到了彭德怀12月29日从北京发出的电报。彭德怀讲述了新疆经济困难的局面,提出“必须借助苏联的帮助来解决”,“尽快建立新疆与苏联之间的正常贸易”。关于中苏石油公司和金属公司,彭德怀指出,张治中在新疆时已经起草了协议草案,为了发挥这两个公司的作用,他“非常希望”立即与苏联进行谈判。同时,彭还谈到,中苏航空公司的航线必须从哈密延长到兰州、西安和北京。[121]几天后,新疆省负责人包尔汉和王震也致电周恩来,强调新疆地区的经济困难,希望尽快开始与苏联的贸易和经济往来。[122]1950年1月2日,刘少奇又致电毛泽东说:彭德怀带来了苏联与国民政府关于在新疆设立金属和石油两股份公司的协定草案,要求中央人民政府与苏联政府亦签订大体相同的协定草案,“以便利用苏联资本,开发新疆富源,发展新疆生产”。刘少奇认为此事可行,只是经营期限应从45年缩短为20或25年为宜,还提出不止在新疆,在中国其他地方也可能合办这种企业。刘少奇与在京领导人商议后建议毛泽东亲自向苏联提出这一要求。[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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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86 其实,苏联从其经济利益出发,也是急于要开展与新疆的经济合作。[124]因此,在周恩来率代表团到达莫斯科之前,苏方已经起草了苏中航空公司、金属公司、石油公司的议定书及管理东北地区苏中合营股份公司的决议,正如周恩来所说,“苏联对经济合作颇感兴趣”。[125]在中苏谈判期间,有关这三个股份公司的协商没有发生严重分歧。在毛泽东和周恩来回国前,刘亚楼与葛罗米柯已经就航空协定初步签字,石油和金属公司协定的原则也已经商妥,王稼祥和赛福鼎正在与苏方讨论细节。[126]3月8日,中共中央顺利地批准了三个合股公司的协定,按毛泽东的话说,“只作了一些不大的技术性改动”。[127]从协定的具体内容看,原则上与苏联同国民党政府商定的草案没有什么区别,只是合作年限有所延长。[128]根据协定,中苏双方股份各占50%,在公司担任的领导职务定期轮换,股份公司赢利的20%应作为税款交给中国政府,而苏联有权出口的50%产品还应向中国海关交纳关税。[129]对比国民党政府时期的中东铁路协定及其他股份公司协定或草案,在公司实际管理权和交纳关税等方面,均有了很大改进。而且还规定珍贵金属如黄金、银、铂等不在开采范围。[130]当然,苏联方面坚持平分股权和较长的期限,显然是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但并没有损害中国主权的意图和表现,而中方为了尽快签约,也只能让步。总体说来,据参加谈判并担任文字翻译的伍修权回忆,会谈中双方都强调了真诚合作、平等互利和平权合股的原则,“我国保持独立而不依赖,苏联尽力帮助而不剥削”。[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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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88 显然,关于股份公司问题,中共领导人当时的着眼点仅在于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而没有估计到会引起不良的社会后果。西方的指责自有其政治目的,而国内学生的骚动则是一种狭隘民族主义情绪的流露,现在看来,也是对利用外资等现代经济运行方式缺乏了解的表现。实际上,问题并不在于股份公司的形式,而要看协定的内容是否公平互利。无论如何,这些股份公司的建立,在当时首先受益的是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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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90 关于专家协定。聘请大批苏联专家来华工作,是中国最为迫切的要求。正是在这方面,由于苏联在有关东北权益的谈判中做出了重大让步,所以对专家的待遇和工作条件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前所述,按照1949年8月刘少奇在莫斯科签订的协议,中国对来华工作的苏联专家只需支付等同于中国专家的工资。[132]为此,刘少奇曾在中苏友好协会成立大会上对苏联的国际主义精神大加赞扬和宣传。[133]然而1950年1月28日苏方被迫接受中方关于中长路、大连和旅顺港的协定方案后,对于专家协议的态度发生了重大转变。1月30日,苏联部长会议做出的决议规定,中方必须为在华工作的苏联专家额外再支付一笔补偿金。[134]在2月11日与维辛斯基和米高扬谈判时,周恩来表示,他对关于支付专家费用的协议草案第四条的含义不理解,该条款规定,中国政府应该每月支付给每个专家2000~4000卢布的补偿金。苏方解释说,这笔钱将用作对专家以前工作的企业的补偿,并且要通过苏联政府来支付。周恩来又婉转地提出:“如果规定用美元支付,那么中国政府就不得不支付一大笔钱,而如果以实物结算,对中国政府来说就要容易些”。米高扬回答说,协议草案规定可以用实物,也可以用黄金、美元和英镑来支付。周恩来再问,这个协议是否包括了军事专家和教师等所有各类专家。维辛斯基做了肯定的答复。周恩来还提出,希望在协议中写明:“苏联专家在中国的出差期限是2~3年”。苏方对此解释说,协议草案中指明专家在中国的期限是1年,但还有一个可以延长期限的补充条款。最后,周恩来答应将把中方对这一草案的修改意见通知苏方。从这次谈判的对话中,可以了解到苏方新协议草案的基本内容:第一,斯大林与刘少奇会谈时曾许诺,中国政府只需支付苏联专家在华工作的薪金,而且其标准与中国同等人员的工资水平一致,现在则需要额外支付一笔相当数额的补偿金;第二,这项费用的支付,不仅是针对经济技术专家的,而且也包括军事顾问和教师在内,即中国政府应该为所有来华的专家和顾问支付一笔额外的费用;第三,这笔补偿费用可以用外汇或实物支付;第四,专家来华工作期限一般为1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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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92 显然,苏方提出的这个新条件与斯大林在1949年8月对刘少奇讲的大相径庭,从而使中方感到意外和难以接受。第二天,周恩来会见罗申时请他转告米高扬和维辛斯基,中方又仔细考虑了新协议的第四条以后——周特别指出这是与毛泽东本人协商过的——认为,“作为补偿企业损失而赔偿给苏联政府的每月为苏联专家支付的这2000~4000卢布,特别是如果规定这笔钱收取美元,对中国政府来说,将是非常难以接受的”。周恩来强调说,“这笔费用相当于每月10000至18000斤小米,而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副主席每月只有3400斤小米,部长只有2800斤小米”。周恩来提出:“我们认为,如果采用供给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作为补偿金,对于中方来说,比支付美元要轻松得多。我们认为,苏方会考虑这些情况的。此外,还要求告诉我们支付给每个专家的大体数字,这一数字包括以美元核算的金额,以及按照国际市场购买相应商品的卢布价格计算的各种食品的数量。”[136]在理解这段话时有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苏方已经说明补偿金可以用实物支付的情况下,周恩来还提出最好不支付美元的问题?从字面上看,协议草案规定可以用实物或外汇来支付补偿金,但苏方在谈判时强调这笔费用将通过苏联政府支付给相关的企业,实际用意还是要中方支付外汇,因为实物,特别是周恩来所说的“各种食品和商品的方式”,显然是一般企业无法接受的,至少对于苏联政府来说是十分麻烦的。周恩来当然明白苏方的意图,所以一再强调要用实物支付,其本意就是婉转地表示:这笔补偿金数额太大,中国政府难以承受。然而,毛泽东和周恩来在莫斯科时未能解决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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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94 毛泽东和周恩来回国后,李富春和王稼祥作为中方代表继续就专家工作条件协议与苏方进行谈判。谈判情况汇报以后,3月6日周恩来通知中方代表,关于专家协定的草案,除少数文字的修改意见外,全部同意。同时强调了两点:补偿金确定为1500~3000卢布;补贴费应明确在中国付给专家本人,而不是偿付给苏联政府。[137]这时,苏方的条件再次加码,又提出了随同军事顾问到中国的军士和士兵的工资支付问题。[138]为此,联共(布)中央政治局3月7日做出了一个决议,其中规定:对于到中国出差的苏联军队的军士,比照苏联专家的工资条件,由中国政府按每人每月1500卢布的标准支付给苏联政府;中国政府除负担苏联士兵的全部生活费用外,还要补偿往返旅途中的开支及行李费用等。[139]这无疑又增加了谈判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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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94296 3月8日,王稼祥与葛罗米柯及第一远东司代理司长通金、副司长库尔久科夫和一等秘书克鲁季科夫继续举行会谈。话题转到苏联专家在中国工作条件的协定问题以后,王稼祥先谈了有关协议名称和文字表述方式等几个问题,接着再次对协议第四条提出疑问。王稼祥说,既然规定中国应每个月按每位专家1500~3000卢布支付给苏联政府补偿金,那么就必须确定,以什么样的方式来建立支付这些资金的储备。葛罗米柯答复,支付的方式问题需要进行补充讨论。王稼祥接着指出,中方打算通过出售大豆的途径来建立苏联的货币储备,中国政府希望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在莫斯科逗留期间讨论这个建议。葛罗米柯推说,类似这样的建议属于贸易谈判范围。但王稼祥坚持说:周恩来在与米高扬谈到中国人民银行代表团来莫斯科的必要性时,指明了他们面临的三项任务:签订双方有关贷款结算的协定,解决贸易协定支付方面存在的问题,决定在中国工作的苏联专家费用的支付方式问题。中国人民银行的代表与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目前只讨论了第一个问题。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说,关于第三个问题,他们还没有接到通知。因此,王稼祥说明,他受政府的委托,请求给苏联国家银行的代表下达指示,讨论苏联专家的支付问题,以及中方就这个问题的有关建议。葛罗米柯只得答应向政府汇报后再答复。大概是由于中方认为给专家来华工作规定1年的期限太短,王稼祥提出,中国政府希望苏联专家来华时能将其家属一同带来,以便他们更长久、更好地工作。为此,中方认为最好能将中国政府支付给苏联政府的那部分补偿金直接支付给在中国的多子女专家本人。葛罗米柯答复,对协议没有必要进行这样的修改,是否带家属到中国来,应由专家自己根据现有条件和本人收入情况决定。最后,王稼祥提出了关于军士和普通士兵工资支付的问题。对于葛罗米柯表达的联共(布)中央政治局决议的意见,王稼祥立即表示反对:由于苏联顾问及其随员中军士的数量占大部分,这样,支付军士的费用就将是一笔很大的数目。而且,军士在苏联每月只能收入500~600卢布,其补偿金却与教师和技术专家同等,这很不相称。王稼祥强调,不应该把规定给其他专家的条件扩展到这部分军人身上,而且,“从目前中国的财政状况来看,1500卢布的标准太高了”。但葛罗米柯坚持说,“这个数字的确定考虑到了很多因素,而我们的立场又是以许多恰当的理由为基础提出来的”。双方为此争执不下,王稼祥最后表示,将向政府汇报决定。[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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