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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与会(增订本) 第一节 会内成员的构成与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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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内成员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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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与会一旦成立,就算是一个组织团体,也就有了一整套的组织结构,无论这种结构是松散的,还是严密的。中国的社与会也不例外。社、会当中首先需要有一个头领,否则就会群龙无首,成为一帮乌合之众。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人们对头领的归属意识极为浓厚。陈胜、吴广揭竿而起,一声呐喊,在他们下面就形成了声势浩大的反抗暴秦的起义队伍。如果没有人出头,传统的农民只能安于现状,忍受不堪忍受的压迫。在中国古典历史演义小说中,也经常可以看到盗贼响马占山为王,其中就有寨主、头领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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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与会的组织中,同样存在着头领的说法。在士子结成的文社中,就将头领称为“盟主”或“社长”。如明崇祯五年(1632),复社在虎丘大会以后,“合诸社为一,定名复社”,张溥出任复社的“盟主”。(注:陆世仪:《复社纪略·复社总纲》,196页,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2002。)黄端伯在给杨廷枢的书信中,亦称杨廷枢为应社的“盟主”,又说到“近刻二编,其一致介生(指周钟——引者)社长”(注:黄端伯:《瑶光阁集》卷2《与杨维斗书》,《乾坤正气集》本。),可见周钟又是应社的“社长”。袁中道结成的“酒社”,亦设有社长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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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会社中,通常又将首领称作“首事”、“会首”。如倪元璐创设的“一命浮图会”,其中就提到“注认之后,不必关会首事,径自举行”,可见此会的首领称“首事”。但在首事之外,另专门设有“司会”一职,负责会内的日常具体事务,发出传单,催讯同会成员。(注:倪元璐:《鸿宝应本》卷16《一命浮图会疏》,明崇祯十五年刻、清顺治十四年补刻本。)士大夫外出旅游,大多也是结会出行。在这种会中,亦设立“司会”一人。凡是出游之前,司会需要向同会成员发出通告,在当时叫“小启”,并且准备“小船、坐毡、茶点、盏箸、香炉、薪米之属”(注:张岱:《琅嬛文集》卷2《游山小启》,101页,长沙,岳麓书社,1985。)。明杭州士大夫与僧人结成的“胜莲社”,其首领亦称“会首”。在会首之外,还设有一个“典座”,负责承办大会时的具体事宜。(注:虞淳熙:《胜莲社约》,见《说郛续》,清顺治三年刻本。)在一些文会中,有时还专门设立“监史”一职,大概也起到了社长或会首的作用。如明天启七年(1627),陆世仪约同里盛圣传、钱蕃侯、陈瑚、过在兹数人结为文会,“立科条,设监史,严赏罚”(注:陈瑚:《尊道先生陆君行状》,见陆世仪:《陆子遗书》,清光绪间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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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宗教性的组织如社邑或庙会、香社中,也有自己的首领。在南北朝时期“义”的组织中,如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题名,其中的一些执事则借用了佛寺“三纲”中上座、寺主的名号,此外,仅有一个“维那”的题名。在所有题名中,共有“老上座”1人,“上座”18人;“都寺主”1人,“寺主”15人。(注:刘淑芬:《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中古佛教社会救济的个案研究》,见梁庚尧、刘淑芬主编:《台湾学者中国史研究论丛·城市与乡村》,75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5。按:唐长孺认为“义”完全模仿寺院的组织(唐长孺:《北齐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所见的课田与庄田》,见氏著:《山居存稿》,128页,北京,中华书局,1989),而刘淑芬则持不同观点,认为它不完全仿寺院组织,而是和同一时期其他的义邑的组织较为接近。同书,76页。)(注:隋唐社邑中,首领一般称为“社头”,或称“社禄”)(注:刘光度:《澶州建奈河将军堂记》,见《全唐文》卷851,第9册,894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1;至禅:《王药藏等造经幢赞》,见《唐文续拾》卷8,收入《全唐文》,第11册,11258页。)。而有些邑社首领的设置,级阶井然,分别有“大都邑主”、“都邑主”、“大都化主”、“教化主”、“都邑”(注:阙名:《杜乾绪等造像铭》,见《全隋文》卷29,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尤其是在唐宋时期敦煌的民间社邑中,更是确定了社邑由“三官”(社长、社官、录事)领导的规章。社长亦称社老,由社内年龄最长者担任,统领社人,判定处罚。社官是辅佐社长的职务,由年龄次于社长的人担当。录事负责处理实际事务,相当于别种会社的司会、典座。此外,在吐蕃统治时期,敦煌社邑还设立了月值一职,接受社人纳物,并负责经办宴会。月值大概是社人之外的、其地位低于社人、为社所杂用的人。另外,还有主持宴会的席录以及分掌社会的虞侯等干事。明清香社的首领一般称“香头”。如明代进香普陀的人们,通常结成香社前往,其中“饮食水火之事”,都由香头负责,而香头则由寺庙中的和尚充任。(注:张岱:《琅嬛文集》卷2《海志》,80页。)这种香头,有时又称“纠首”,或称“功德主”。如现存山西太原晋祠入口处的铁狮,系明嘉靖四十五年(1566)五月初立,属于民间募缘集资铸成,上面就镌刻有“西安三都纠首功德主”的字样;祠内另一铁狮,亦镌有“在城香头纠首”的字样。在民间的庙会中,其首领一般统称“会首”,但也有一些特殊的称呼。(注:在地方宗教寺庙的建设过程中,除了首倡者之外,其建设经费大多募缘而成。在募缘中,通常亦有其组织,其缘首一般又称“都维那头”,而一般的布施者,则称“施主”或“助缘人”。参见《河中府万泉县新建后土圣母庙记》,见冯俊杰编著:《山西戏曲碑刻辑考》,10~12页,北京,中华书局,2002。)如在福建漳州,社首称为“福头”(注:万历《漳州府志》卷1《风俗》,见《中国史学丛书》,台北,学生书局,1966。);在惠安,则称“位头”(注:叶春及著,泉州市历史研究会编:《惠安政书》9《乡约篇》,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87。);而在江南的迎神赛会中,会首则称“包头”(注:陈龙正:《政书》,《乡筹》2《同善会讲语》,见氏著:《几亭全书》,《四库禁毁书丛刊》本,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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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长与会首的产生,大抵亦因各种会社形成原因及过程的不同而各异。有些会社,一般召集者就是社长。如顾宪成讲学无锡东林书院,顾宪成实际上成为东林讲会的社长;颜茂猷落第归乡以后,在城内构筑云起堂,设会讲学,其实他就是会首。有些会社是地方守令为奖掖后进、改变士风而设,这些守令实际上也成了会社的领袖。如周亮工任山东潍县知县时,在政事之暇,“奖藉文士”,成立了“潍社”,成为该社首领;左懋第自崇祯五年(1632)出任山西韩城知县后,在本县生员中设立“尊经社”,成为此社的领袖。更有一些会社,其会首是轮流充当的。小说《金瓶梅》中西门庆与应伯爵等人起了一个会之后,轮流各家会茶,轮到哪家,哪家就是会首;明江苏吴江田里小民腊月里所组织的“醵会”,其中的会首也是轮当的,即由参加者每年轮流充当;有些民间的宗教组织,其主要特征就是“醵钱轮会”,显然会首亦属轮充;即使是士大夫以闲适生活为旨趣的“竹懒花鸟会”,也有一个“直会者”(“直会”与“值会”相通),即召集人。既云直会,犹如值日一般,也是轮流值当,即有时当东道主,有时做宾客。(注:李日华:《紫桃轩又缀》卷2,明刻本。)杭州的“胜莲社”,每次聚会时,也有一个“值会者”,可证会首亦属轮流充当。而杭州的“月会”,它的特点是“迭为宾主”(注:严武顺:《月会约·通序》,见《说郛续》。),其会首之轮当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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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在有些会社中,会首及社长的选拔还是按照一定的规程进行。如明人袁中道设立的“酒社”,以酒量的大小作为选拔社长的标准,酒量最大者为社长;竹懒花鸟会在聚会时,如果有人随身携带“法书奇迹”来玩,或身怀弦索绝技,众人就推选他为“主盟”。在轮流值会之外,又以一定的标准选拔主盟人。明弘治时在福建泉州创设的“逸乐会”,却是以齿序即年龄作为选拔会首的标准,而官爵则在其次。这种尊老的选拔方法,实际上就是古代乡饮酒礼的遗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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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代,在工商行会中,其行会首领尽管仍采用传统的“会首”、“香主”之类的称呼,但行会内重大事件的确立乃至实施,无不体现出一些较为民主的色彩。以当时湖南湘乡县的斋馆即糕饼行为例,其中行内所定的《斋馆条规》,就是最好的例证。从条例可知,会首只是具体“帮办”行内祀事之人,而其真正的首领则是香主。每当庆祝行内神灵“瑞诞”之时,就先由会首发出请柬,向行内成员收取香资钱200文,交给香主,以备祭筵之用。香主是行内成员公选的首领,但其职权显然受到了行内成员的监督与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尽管香主有权一人“掌积祭资”,但是香主在“周年交递”之时,其中的“一分行息”,必须凭众核算,而且在批簿上不得有分毫亏欠。即使香主有事需要经费,也必须会同众人酌商可否,“以重公储而泯争端”。其二,各色糕饼牌价的涨跌,每月朔、望由香主公平酌议,挂牌在各店的门首,“一律照议发售,不得私行增减”。其三,遇到公事,由香主下发通知,行内成员齐集酌议,“同声赞助”(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244~245页,北京,中华书局,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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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日本东亚同文会编《中国经济全书·会馆及公所》记载,清代会馆、公所的职员有以下两种:一为名誉职员,一为受俸管理员。至于管理员的名称,主席称为“董事”,其下为专司杂役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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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董事,即“监督会馆一般之事务者也”,亦可称之为“会馆之经理者”,举凡管理财产或执行规约之事,均由董事按照习例执行。会馆、公所董事,均由行内成员推举,其选任的标准有二:一是有“人望”,或者说必须由“老成谙练者”出任;二是“富于资产”,这样才能在管理公款时无侵蚀之虞。若是二者兼备,则尤为可贵。如湖南湘潭七帮董事谭某,为咨议局初选当选,其人经商多年,富有资本。又如临湘万寿宫董事丁春和、丁谦益、黄万太、熊义生,资望财力,均属兼备。此即其例。以清末上海四明公所为例,其董事又可分为“司年董事”与“司月董事”两种。司年董事,由公所人员共同选定。司月董事,则由同业共同选定。两者职责之异,在于司年董事为监理会馆银钱出入,即善举之事务;而司月董事,则管理商业上之事务。而在湖南的会馆中,其管理机构则分为以下两种:一是由董事分年管理,如株洲即为轮流管理,以三年为限。这相当于“司年董事”。二是由各号轮流管理,如石门县即为各号轮流管理,并无所谓董事。可见,各业互有异同,亦是习惯使然。(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8、112~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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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司事,按照规定,通常由董事选任,管理会馆中之种种事务。以上海的四明公所为例,就设有两名司事,一人分担庶务,一人专管银钱出入。(注:同上书,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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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会馆中使用的杂役,大抵依会馆之大小而定。在会馆中,设有下面这些杂役人员:一是“支客”,各家会馆通常设一名支客,以接待宾客;二是“督龙”,主要负责会馆救火事宜,若会馆失火,有督率水龙救助之责;三是“管厨”,当大典祭祀及众宾客聚会之时,管厨当备祭物、食物等;四是“值殿”,会馆内诸殿祀神供物,由值殿轮流值日;五是“把门”,当大典祭祀及宾客宴会之时,必差数人守卫大门,不许外人擅入。总体说来,各会馆所用杂役人数不等,有一人而兼二事,有一事而用数人,大概视其事之繁简而异。(注:同上书,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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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馆、公所中,董事为名誉职员,并不领取薪水。至于司事的薪水,则各家会馆亦多不一。如清末上海的广肇会馆,其“司账”一职,每月领取40元,“庶务”则每月30元。一般具体管理事务者,则每月4元至6、7元不等。至于馆丁,则无一定的俸给,不过给以衣食之费而已。(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98~9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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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末,由于新式社团的相继出现,会首的名称及其产生亦因此而具有近代的色彩。如“爱国学社”,设总理一人,下设干事一人,学监一人,会计一人,教师若干人。(注:蔡元培:《蔡元培全集》第1卷《爱国学社章程》,北京,中华书局,1984。)又如“北方革命协会”,会内设会长一人。(注:胡鄂公:《辛亥革民北方实录(节录)》,见《辛亥革命》(六),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3。)而会内领袖的产生,既不是靠赀财,也不是轮当,而是由会内成员按照一定的程序公同推举,更多带有近代民主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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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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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与会成立以后,一般都是定期相会,即有一个集会的日期。这种会期,每个会社亦各不相同。“逸乐会”立下的规矩是“月必再会,不疏不数也”。即在一月之内,其成员聚会两次。明嘉靖时安徽祁门的讲学会,定下的规程是县中的讲会为“季举”,即三个月聚会一次;府中的讲会为“岁举”,也就是一年聚会一次。其中徽州、宁国、池州等府的大会,一般是每年举行一次,日期定在每年的暮春。杭州的“胜莲社”定下了每月一会的规程,一般定为每月六个斋日中的任何一天。明代的“真率会”是“十日一就阁中小集”,可见其会期是一月三次。杭州的“月会”也是每月一会,时间是在一月中的六个斋日“随卜一日”。左懋第在韩城设立的“尊经社”,先定下三年的会考日期,在三年之中,还“月朔核之”,即每月考核一次。与复社并驾齐驱的“几社”,也是“月有社”,每月聚会一次。东林讲学会的会期,一般是“以月之九日、十日、十一日大会东林讲堂”(注:许献:《重修东林书院志》卷2,清刻本。),即一月大会一次,连讲三日。李日华等结成的“竹懒花鸟会”,根据一年四季中花色的不同,月月都在花香鸟语中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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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这种定期的聚会之外,在会社中还有一种不定期的大会,其集会时间因事而定。如在明末复社的发展史上,就有着尹山、金陵、虎丘三次大会。这三次大会,都属于不定期的聚会。如崇祯二年(1629)的尹山大会,正值熊开元任吴江县知县,“知人下士”(注:陆世仪:《复社纪略》卷1,210页。),才有了条件召开大会。次年,即崇祯三年,就召开了“金陵大会”,其原因是这一年秋天,正好赶上乡试,士子会集南京。但直至崇祯五年,才继续召开虎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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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代,湖南会馆、商帮的会议就更为规范化。当时的同业会议一般分为“常年会”与“临时会”两种。常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大抵在会馆崇奉之神诞日举行。如三月十五之“财神会”,八月十八之“杜康会”,八月二十之“赵公会”,均属常年举行。当然,在例常会议中,有些会馆或商帮采用每月一会的方式,如平江盐店通常是在每月十四及月满日赴商务分会开会,提议盐价的涨落,耒阳棉花号会期亦有定期,亦均可归入常会之类。至于临时会,则会无定期,凡是行业内发生了特别事件,由会馆董事先期下发通知,集众开会。如益阳各帮厘定价盘,用告白之法通知自某日起,某货定价或加价若干,均遵公议。湘潭各帮,亦随时议价,以为畅销之计,各属皆然。至于钱业、油业,每日派人到财神殿会议价盘。如此等等,均属湖南全省的通例。(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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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社组织结构的三大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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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中国传统会社的发展史,其组织结构的演变显然存在着以下三大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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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传统的会社,无论是民间的互助结社,抑或文人士大夫的社团,大多为规模较小的团体,其影响力亦仅仅限于一村、一乡或者一县,存在着一定的地域限制。至明末复社的崛起,才开始打破地域界限,真正形成一种社盟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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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会馆、公所的出现,显然亦使传统会社团体实现了一个巨大的转变,使传统会社基本具有新式会社的部分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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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若欲了解从传统的会社向新式会社的转变,会馆、公所的组织结构提供了得以解剖的实例。很多史料显示,当时工商行会的组织结构已经开始有“总会”与“分会”之别,以总会统领各个分会。据西人玛高温《中国的行会》记载,在宁波的福建商人行会中,福建人组成了一个总的行会。此外,还根据其成员的地区差别而又分为许多“分会”,如厦门、漳州、福州、兴化等,均设有分会馆。(注: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14页。)进而言之,在会馆、公所的发展过程中,除了保持原本具有的地域与行业结合这一特色之外,慢慢开始突破地域与行业界限。就前者而论,西人阿维那里乌斯的观察可谓相当敏锐。他在所编《中国工商同业公会》一书中认为,中国传统的同业公会“所限之范围,强半以一市为度,限于一县者较少,而限于一省者尤少”。如北京厨师及裁缝盲人诸行之同业公会,就是“以城区分别其范围”。在北京的北城及南城界内,各有厨师公会一处,裁缝公会一处。又“盲人会”有五处,分别为东城、西城、南城、北城及中央。考其分立之原因,“概以距离甚远,不易集聚故也”。但可喜的是,自清末以后,同业公会开始出现一种“大团结”的趋势。如当时的铸造金属品之同业公会,就有“联合中国各处金银工匠于一团体之计划”。又在广东汕头,同样出现了联合各种公会成为一个更大团体的倾向。经过联合之后,这一团体就成为当地工商界的最高机关,而且具有极大的经济势力。更为甚者,此团体的势力范围并非仅限于汕头一埠,“且能于太平洋沿岸之多数海港,伸张其经济势力”(注:同上书,122页。)。就后者来看,民国成立以后,建筑业方面出现了“鲁班同业公会”这样的组织,而且在当时占有相当特别的地位。究其特别之处,一方面,从此会的外部观之,它系一个大的资本营业团体,集合全国的建筑行业,开始应用新的技术。另一方面,若从其内部观之,它又属同业公会制度的团体。所以,鲁班同业公会成立后,为了扩大其同业联合体的势力,随即请求政府关闭小木匠同业公会。这种打破行内界限并实施联合的举措,显然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在1918、1919年,政府开始关闭小制布公所。(注:同上书,123~124页。)此外,清末以来的工商行会团体,逐渐打破工与商之间的界限,实现工与商之间的联合与团结。如光绪年间,湖南武冈纸业所定《梅葛祀条规》中,就明确强调其组织为“勿分工商,是为一体”。其中有云:“商为唇,工为齿,工、商相辅,百事可成。然朝廷振兴商务,开工商之学,商非工不琢,工非商不运,故工商团成,一体同心,共济生理之畅,定必蒸蒸日上。”(注:《湖南商事习惯报告书·商业条规》,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328~329页。)云云。从上面的事例不难发现,在当时的政府与商人中,开始出现了一种改变传统行会的意见,通过调剂旧式行会,以使其适应新经济发展的趋势。究其原因,自由竞争及合理的分工,是发展资本的必要条件,而自由营业,同样也是发展资本的必要路径。可见,自由竞争与自由营业两大思潮的影响,直接导致当时的工商人士开始组织比传统公会更新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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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值得关注的是,自清末以来,传统的商业公所的内部体制亦开始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如清末上海的“振华堂洋布公所”,曾编辑了一本单行的公所规则,就其机构内部的组织原则乃至议事活动,均有详细的记录。规则共分10则、35条,分别就命名、宗旨、责任、选举、入公所、集会、议事、改章、图章等10个方面加以规范。细加分析,大抵可以证明清末之公所,不仅使传统的会社团体的组织机构更趋完善,而且已经发生近代性的根本转变。这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加以剖析:第一,振华堂洋布公所,已经就公所内各类管理人员乃至办事人员的责任加以较为系统的规范,做到人尽其职,以免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出现人浮于事的现象。从其规则中不难发现,此公所的具体人员大致分为三类,并各自规定其职责。第一类是总董、正董、副董、议董、坐办,他们属于公所的最高层管理人员,具体掌管参订所规、稽核出纳、襄办公益、调查群情、调查公所银钱出入、管理一切杂务乃至为同业调解纷争诸项职责。第二类是具体的办事人员,诸如书记、账房,负责公所内函牍的收发、文件的誊记,或者专司平常用款出入,督率仆役,洒扫庭院,整洁厅室,以及分送函件等事。第三类是临时办事员,具体负责临时应办之事。此外,同业内的其他人员,尽管没有加入公所的管理人员层中,规则也特别强调,他们同样都有扶持公所公益,保全公所名誉,筹议经费,乃至条陈利弊的责任。第二,公所董事的选举,显然已经趋于相对的规范化。在选举这一则中,共有五条,分别就选举之条规加以规范。如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所同业均有选举董事之权,也有被选举为董事之权。第二条规定,选举董事采用密封投票的方式。第三条规定,以得票数的多少分别确定总董、正董、副董、议董的人选。如果得票数相同,则以掣签法确定。第四条规定,董事的任期为两年,到期之后,重新投票选举。前任各董事可以在下次选举中被选连任,但在连任两届之后,如果精力不济,那么即使被选,也允许其辞任。第三,公所确立了集会的基本准则,已经从原先会馆、公所仅仅限于团拜会,进而扩展到“通常会”、“全体会”、“特别会”三种,进一步扩大了公所的职能。规则规定,腊月廿二、正月中的某一天,举行公所的团拜会。在会中,由各位董事将上年所办事务及一切出入款项,通告公所内所有同业人员。除团拜会之外,公所尚有通常会,固定定于每月的某一日举行,大抵属于公所的每月例会。若是有事必须向大众宣布,那么则由公所发出传单,约集同业人员会聚公所,开全体会。至于特别会,显然属于临时性质。根据规则规定,凡是公所有要事提议,则必须知照董事,约集公所开会。会议时间不得超过半点钟,迟到者不候。若是董事遇到要事不能与会,则预先派出代表与会。第四,公所的议事规程。规则所定议事规程共计10条,分别如下:一是无论是通常会,还是全体会、特别会,必须与会董事过半数,才可以开议。若是不能到会议事,则必须事先说明请何人代表。二是公所专门设置“留名簿”一册,凡开会议事时,与会同业人员均在簿上签名。三是每次开会之时,公所专门预备座次,并派两人任监会之职。开会时,摇铃入座,坐定后再摇铃一次,由总董或正、副董起立,宣布会议所要讨论之事,再由与会众人议决。形成决议的方法,自总董以下,均一人一权,按照赞成、反对数之多寡,决定是否可行。若是两者相同,那么总董可以加上一权,最终确定可否。四是参加议事的人员,均有决议之责,不得依违两可。五是议事必须采用辩驳的方式。先由提议者列于首座,起立之后加以陈说。陈说完毕,再归座。然后辩驳者起立发言,不得嘈杂忿争。六是确定所议事情的次序。议事之时,必须依次讨论。甲事议毕后,才能再议乙事。七是会议所要讨论的事项,必须事先确定,只能议及本日提举之事,不得牵涉他事。八是所议之事,若是不便明决,那么可以采用秘密“投筒法”,按照赞成、反对数的多寡而最终确定可否。所谓秘密投筒法,即公所内事先准备黑、白二子各一匣。如遇秘密事件,临时采用此法,各取一子,投入筒内。赞成者投白子,反对者投黑子。投毕,由总董当众将子取出,分别数明,宣示照行。九是所议之事,由书记记录在簿。经多数议决后,将议决各节在公所的议厅张榜公示。或者采用发传单的形式,通知公所内的同业人员,共同遵守。十是凡是决议之事,在未宣布以前,不得泄露。第五,修改章程。规则规定,凡是公所已经确立的规则,如有不恰当或需要修改,必须经过10人以上同意,才可以开特别会议加以修改。在新的章程没有宣布以前,仍按照旧章办理。第六,图章及其管理。规则规定,公所凡是有各宗交涉信函往还,都必须盖上公所的图章,以征信行,而杜绝影射。按照规定,图章用橡皮刻成,文分华、洋二种。图章归总董执掌,藉此表示慎重。(注:《上海振华堂洋布公所规则》,见彭泽益主编:《中国工商行会史料集》,上册,612~6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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