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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10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1703068229]
1703068611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二节 严密的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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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13 既要马儿跑,又要马儿不吃草,那就要加强对马匹的监管和鞭策。朱元璋虽然文化水平不高,但是思维却非常缜密,这在他的反腐、防腐措施中也能体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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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15 朱元璋特别重视监察系统的建设,他设计了一套非常复杂的监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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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17 洪武十五年(1382年),朱元璋确定都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对中央包括六部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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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19 六部之内,朱元璋设置了六科给事中,负责六部内部的廉政工作,相当于六部的“纪委”。朱元璋规定,六科给事中级别虽低,但有事可直接上奏皇帝,只对皇帝负责,只由都察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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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21 在地方上,朱元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监察所辖各道,并且可以监督中央的都察院的官员。他还定期从中央派出御史巡察各道,称为“巡按御史”。另外,各省行政长官对本地方、本部门的官员同样具有监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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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23 这样,大明王朝在中央就形成了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十三道监察御史相互监督制约的三重监察网络;在地方则形成了监察御史、巡按御史和地方长官构成的三重立体反贪网络。古代监察系统在明代达到了前所未有的严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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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25 除此之外,朱元璋还规定了“风闻奏事”制度。明代监察官员职权很大,特别是拥有“风闻奏事”的特权。就是说,他们可以根据传闻进行举报而不用负任何责任,被举报者则需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清白。朱元璋时代还是著名的特务政治时代,这些特务的任务之一就是专门监视在京大小衙门官吏的不公、不法及风闻之事,并一一向上奏闻。朱元璋特别爱听官员们的花边新闻,所以大小官员们的生活琐事,无不在皇帝的掌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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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27 除了严密的监察体系,朱元璋还制定了历史上最为严厉、繁密的规章制度来约束官员们的行为,令他们只能在严格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他生怕地方官们办事不细心或者不尽心,亲自撰写了《授职到任须知》,对每一级地方官吏的职责都做出详细的规定。他把地方公务分为“发布公告”“征收田粮”“管理仓库”“会计核算”“受理诉讼”“管理囚犯”“管理官署房产”“管理辖内读书人”“管理地方渔业”“管理地方窑冶”等三十一项,并且逐项列出地方官工作职责中应当注意的事项,对这些注意事项往往还列出许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对“管理囚犯”一项,不但要了解已经结案的案件有多少、在押犯人有多少,还要“知入禁年月久近,事体重轻,何者事证明白,何者取法涉疑,明白者,即须归结,涉疑者,更宜详审,期在事理狱平,不致冤抑”[1]。如此谆谆嘱咐,像个碎嘴婆婆,只恨不得手把手教他们干,一身化为千万,在官员身旁严密监视着他们。对于京官,他则制定了《六部职掌》,把各部、司、科所有大小官员的岗位职责都制定得明明白白,连每个月用多少墨水钱都算得清清楚楚,这种管理可以说是非常精细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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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29 与现在鼓励官员深入基层体察民情相反,朱元璋不许官员们下乡。曾经的农民经历,使朱元璋产生了一个牢不可破的印象:那些下乡的官员,都是去大吃大喝、搜刮扰民的。当上皇帝后,他说:“朕昔在民间时,见州县官吏多不恤民,往往贪财好色,饮酒废事,凡民疾苦,视之漠然,心实怒之。”[2]所以他规定,官员只能老老实实待在官衙里,不许去体察什么民情。如果官员胆敢下乡,百姓见了可以捉了送到京师,由他亲自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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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31 这些极为严密的反腐规章和对官员们的限制性规定,有些甚至到了让人无法忍受的地步。比如官员出差时,不能用公车运送私人财物:“凡因公差,应乘官马、牛、驼、骡、驴者,除随身衣仗外,私驮物不得过十斤。违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不在乘驿马之条)其乘船车者,私载物不得过三十斤。违者,十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随从者,皆不坐。若受寄私载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并入官。”[3]他希望设置这些规章制度,可以使百官“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纵得出,体无完肤矣”[4]。对于官员犯的一般性错误,朱元璋处罚并不算太严厉,很少刑戮,但是事涉贪污,则决不放过。他说:“故朕于廉能之官,虽或有过,常加宥免;若贪官之徒,虽小罪,不赦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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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33 [1]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九《吏部八·关给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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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35 [2]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二,顾思校点,中华书局,1981,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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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37 [3]《大明律》卷一七《兵律五·乘官畜产车船附私物》,怀效锋校点,辽沈书社,1990,第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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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39 [4]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二,顾思校点,中华书局,1981,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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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41 [5]余继登:《典故纪闻》,卷三,第4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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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47 陋规:明清的腐败与反腐败 第三节 严酷的反腐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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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49 按理说,制度如此严密,手段如此严厉,洪武朝的官员应该个个都老老实实,卖命工作。但是事实不然,官场腐败居然在朱元璋眼皮子底下滋生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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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51 在专制制度下,官僚系统的腐败并不是一种病态,而是一种常态。它的威力如此惊人,登上大宝的朱元璋龙椅还没有坐热,四顾一看,腐败已经像瘟疫一样在他眼皮子底下迅速蔓延开来:诸多王公贵族的亲戚、家人、家奴,狗仗人势,横暴乡里,欺压百姓,人命案不断发生;刑部尚书收受罪犯贿赂,指示属下把罪犯放走,用死囚来代替罪犯坐牢;印钞局大使和户部官员勾结,印了七百万锭纸币,自己私藏了一百四十三万锭;兵部侍郎借抓捕逃亡军人的机会,收受军人家属贿赂二十二万锭……那些远离他视线的地方官员,胡作非为的程度更加惊人:苏州知府陈宁为了完成征收农业税任务,把那些抗税户抓起来,用烙铁残害他们,得了个外号叫“陈烙铁”;浙江省的农民,交纳的农业税比国家规定的数额多出45%,全部落入地方官的腰包,农民交不起税,他们就上房揭瓦,四处驱赶牲口作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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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53 官员如此,地主们同样也不老实。两浙的中小地主们,勾结官府,多年来用包荒、洒派、移丘换段等手法,把农业税转移到普通农民身上。甚至他们还把自己的田产转寄到长工名下,叫“铁脚诡寄”。这种欺骗一层层上报,乡骗县,县骗府,州府骗中央,一直骗到朱元璋,名叫“通天诡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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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55 各种贪污腐败最终损害的是社会最底层人民的利益。因此,虽然刚刚立国不久,就有不少地方的百姓发动起义。从洪武元年到十八年(1368—1385年),各地上报的农民起义居然达一百多次,平均每年六次。这在历代王朝中都是不多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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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57 面对这种形势,一向强调以“严”治国的朱元璋怎么能不勃然大怒。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大妈们愤怒地说,如果把天下小偷的手都剁了,小偷就绝迹了。如果贪污一块钱也给他抓起来,贪官就不敢再贪了。谁都知道这是激愤之语,就算大妈们当政也不会这样做。然而,朱元璋却这样做了。一开始,他规定凡贪污六十两的,就“剥皮实草”。后来干脆“我欲除贪赃官吏,奈何朝杀而暮犯!今后犯赃的,不分轻重都杀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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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3068659 朱元璋对贪污之官,毫不姑息,务期净尽。《大诰》规定,所有贪污案件,都要层层追查,顺藤摸瓜,直到全部弄清案情,将贪污分子一网打尽为止。《御制大诰·问赃缘由第二十七》规定:“如六部有犯赃罪,必究赃自何而至。若布政司贿于部,则拘布政司至,问斯赃尔自何得,必指于府。府亦拘至,问赃何来,必指于州。州亦拘至,必指于县。县亦拘至,必指于民。至此之际,害民之奸,岂可隐乎?”这样做固可使贪吏无所遁形,但在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却也易生流弊,审理者务为严酷以当上旨,株连蔓引,往往累及无辜。从洪武四年到洪武十八年(1371—1385年),他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数次轰轰烈烈的反腐败运动:洪武四年(1371年)甄别天下官吏,洪武十五年(1382年)的“空印案”,洪武十八年(1385年)的“郭桓案”。其中,尤以“空印案”与“郭桓案”的规模最大,两案连坐被冤杀的人数达七八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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