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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封爵的身份功能及其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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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江龙君指出:“爵位作为一种古老的位阶,其超常稳定性是任何官阶都不能比拟的。”(108)数千年来,“爵”一直发挥着特别的身份作用。直到近年,还有专家主张恢复“爵位制”,用以激励公民的荣誉感呢(109)。可见“爵”的影响之大,到今天还有余波。“爵”是一个敏感的风向标,历代封爵的样式、待遇与规则的变化,直接反映了统治者在安排等级身份时的策略变化、品位结构的特性变化,进而是官僚群体身份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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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认为中国社会是“官本位”的,从总体上说确是如此。然而具体说来,“官”与“爵”又不一样。“官”首先是一份职责或一个职位,是行政性的;“爵”却是一种身份性位阶,一种社会性等级,具有浓厚的贵族色彩。欧洲的五等爵与骑士,就曾是中世纪社会的支柱性等级;至于所谓“官僚制的统治”,在欧洲是近代以来的事情。那么,“爵本位”与“官本位”两个概念的建立,势在必行。“爵本位”与“官本位”的基本区别,是什么呢?简单地说,“爵本位”是贵族性、世袭性、封闭性的,“官本位”则是行政性、功绩制、流动性的。这两个概念,使“爵”与“官”的关系,成为中国官阶史上的一条特别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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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视角中,中国古代的品位结构,曾经历过一个从“爵本位”到“爵—秩体制”,再由“爵—秩体制”到“官本位”的变迁。“爵—秩体制”的问题,在第七章讨论“一元化多序列的复式间架”的形成时,已经涉及,不过是从位阶的结构样式入手的。本节从“身份”的角度,继续讨论。其主要分析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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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观察权责、薪俸、资格、特权与礼遇等品位要素,在爵级上的配置变化,即品秩效力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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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析爵级与其他位阶的间架关系,即相互间的关联与搭配样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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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获得爵级的开放与封闭程度,保有爵位的变动与稳定程度,爵制本身的简单与复杂程度等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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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观察爵级是否用于标志特殊身份群体。这时皇族之封与官僚之封可以分别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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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爵”的演生,有“职”与“人”的两个来源。商朝出现了“爵”的萌芽形态。若干爵号来自职位,如侯、甸、男、卫等;同时商爵也用人称,伯、子、男即是。看来,商爵中的家族之称与职事之称,平分秋色。有学者认为,商朝的爵号没有明显的等级之别(110)。周朝的五等爵称就不同了,除“侯”之外,公、伯、子、男四号,都属人称或人之尊称,占到了4/5。又,“妇”为妇人之称,而“妇好”之“妇”,学者认为也是一个爵号(111)。商爵来自职称的稍多一些,周朝的爵号则明显以人称居多。“五等爵,除侯以外,公、伯、子、男原来都是家族称谓。这样,等级起源于血缘关系亦可证明”(112)。这一点,连太平天国的洪仁玕都注意到了:“盖公、侯、伯、子、男等字是家人儿子之称,以之名官,实属糊混不雅之至。”(113)此外公、卿、大夫、士这个“内爵”序列,大抵也都来自人称。爵称来自人称,显示了周爵浓厚的宗法性。爵位由嫡长子继承,取决于宗法身份;爵级与家族权势相应,是贵族权势的政治等级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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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朝的等级待遇,主要配置在爵级之上,依天子、诸侯、大夫、士而定,而不是配置在职位之上。《管子》说“度爵而制服”,《周礼》说“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各视其命之数”;又孟子说“朝廷莫如爵”,却没说“朝廷莫如职”(114)。卿大夫的“家”即私人领地,其大者有“百乘之家”、“千乘之家”之称。这种“家”有复杂的内部组织,简直就是一个国中之国。士有禄田,有“士田十万”的记载。若依张政烺先生之说,以“十万”为千亩(115),且以亩产两石计,则其收益可达二千石之多,不亚于秦汉郡守的岁入。总之,周爵是标示贵族身份的位阶,也是社会等级与阶级的主要尺度。是为“爵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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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国秦汉,爵制的功能与性质开始发生变化。秦汉二十等军功爵与封爵的特点,是身份制与功绩制的二重性。封爵一以封宗室、一以褒功臣,就是其二重性的一个体现。至于二十等爵,是依军功而授予的,所以具有革命性意义,“封建制度的君子小人分野取消了,万民同站在一条起跑线上,凭藉个人在战场上的表现缔造自己的身份地位”(116)。但与此同时,二十等爵依然保留了“爵”的形态,可以承袭,并浸润散发着贵族式的荣耀与声望。朝廷通过向吏民赐爵,构造了一套身份体系。如西嶋定生所云:“国家权力作为每个有爵者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权而显现出来。”(117)国家权力通过爵号而塑造了社会等级秩序,作为政权支柱的军功阶层以军爵为身份标识,受封者获得的是一种“准贵族”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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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田宅、赎罪、免役,甚至是否能戴“刘氏冠”,坟头上可以种几棵树,都依爵而定。侯爵可以食县、食乡、食亭或食若干户。大者有“万户侯”,小者也有封几百户的。司马迁说:“封者食租税,岁率户二百,千户之君则二十万。”(118)以此计算,丞相公孙弘为平津侯的食邑650户,其年收入约13万钱,相当于他两个多月的薪俸收入。而万户侯将有200万的年收入。九卿张延寿食邑13640户,“租入岁千余万”,平均每户年交700余钱,相当于九卿40多年的薪俸(119)。可见爵的收益非常巨大。朱绍侯先生云:“一级爵位竟有这么大的作用,显示出军功爵在当时确有非凡的价值。”(120)汉代附丽于爵级的利益,大于秩级,也大于后世,这是早期品位结构的一个重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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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禄”虽是对功绩的报酬,但又采用了“身份报酬”的形式。“爵禄”的丰厚程度,就是其身份性的浓厚程度。不过,秦汉的爵级不构成官资,不能依爵做官,与职位是疏离的。这与此前的周朝、此后的魏晋南北朝相比,都不相同。秦汉的另一种主干性位阶是秩级,它的性质是“吏禄”,即吏员的劳务报酬等级。秩级来源于周代的稍食,而稍食是胥吏的劳务报酬。由于这种历史的来源,秩级依然保持了职位分等的性格,官僚有职位才有秩级,有秩级才有薪俸,按劳取酬。爵级不能起家,跟周朝传统的传统有关:有爵就有土地人民,就是“君”;领取稍食的胥吏,是给“君”打工的。那么让有爵者补吏,等于是让贵族做厮役。所以由“吏”而封爵则可,由“爵”而补吏则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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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在秦汉等级秩序中,存在着互相疏离的两大块:一块是“爵”的领域,它给了获封者以优厚待遇和贵族式的荣耀;一块是“秩”的领域,其中的官僚特权比前朝、比后世都小得多。是为“爵—秩体制”。秩级显示了新兴官僚政治的蓬勃活力,而爵级则表现了功绩制与身份制的二重性。秦汉爵级的优厚待遇与强大身份功能,是周代贵族政治的余绪。这种“二元性”,是早期帝国的突出特征,也是秦汉爵制的特别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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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以下,爵制又发生了明显变化。第一,在“周礼复古”思想的推动下,五等爵被再次起用了。在魏晋南朝,五等爵与汉爵并用,二者在等级上高下相接。在北朝,五等爵全面取代了汉爵。第二,封爵的传袭面扩大了,家族成员袭爵的人数与机会增多。第三,依爵起家制度出现了。晋朝的有封爵者,通例由员外散骑侍郎起家;北魏的五等爵,各有起家官品。唐朝的爵级,继续被用作叙阶条件。第四,因九品官品之诞生,五等爵与汉爵被纳入了一元化的官品框架之内,分布在九品官品之上,从而与官职、秩级及其他各种位阶一体化了。汉代“爵—秩体制”之“二元性”,由此淡化下去。第五,配置于爵级之上的若干权益,开始向官品扩散或转移了。因以上五点,此期爵制在品位结构中的地位,就与汉爵很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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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五点变化,具有两个互相矛盾的意义:一方面有向周朝“爵本位”回归之势,一方面有从“爵—秩体制”向“官本位”进化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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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第一个方面。依爵起家,看上去就有向周爵回归的意味。进而爵号承袭面的扩大,也有向周爵回归的意味。汉代封爵按制度可以绍封,但无子国除也很常见。《汉书》各个功臣年表所见袭爵之事,多不过一二世。而魏晋废除了无子国除之制,绍封继绝和支庶子弟的推恩授爵发达起来。封爵的传袭性大大强化。例如西晋的广陵公陈准,传爵直到他的七世孙陈茂先;江夏公卫瓘,传爵到第五代;一流门阀王、谢两家,历经王朝更迭而国祚不绝(121)。传封、回授之法,使封授对象由个人变成了家族(参看本书第九章第3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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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魏晋之交,司马氏大封五等爵,“五等之封,皆录旧勋”,封授对象都是开国功臣或其子孙后嗣。公侯伯子男五百余国,构成了一个庞大而封闭的既得利益集团。五等封爵“例受茅土”,诸侯无论“之国”与否,都与封国中的臣民形成了名义上的君臣关系。日人越智重明认为,魏晋以来“封爵是保证政治特权的第一位因素”(122)。“第一位因素”的说法略嫌过分,士族权势主要还是在通过世代居官实现的,袭爵只是因素之一,但不是全部。但这话也不是全无道理。范文澜先生云:大封国王和五等爵的目的,就是造成一个皇族势力和一个士族势力“合力来拥戴帝室”(123)。封爵的扩张还与部落贵族的权势相关。北魏孝文帝时,自公侯以下直到选臣,冗散无事至有万数。对居官的和暂无官职的部落贵族,封爵是维系其身份的主要形式之一。总的看来,此期皇帝一方面大封宗王,赋予了宗室重大政治权力;一方面通过五等爵,强化了士族与部落贵族的权势家族传承。也就是说,封爵变成了特殊群体的身份标志,用以强化“效忠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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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第二个方面,即由“爵—秩体制”向“官本位”的进化。汉代的品位结构是爵、秩分离,而中古的品位结构中,爵级却与官品一体化了,在九品官品的框架中,“爵”与职位、勋官、阶官等建立了整齐的对应关系。“爵”与“品”所承载的品秩要素,开始发生“对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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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秩级可以任子,但爵级不能起家,那么两晋南北朝能依爵起家了,意味着起家资格从秩级向爵级的扩散。很多待遇,又开始由爵级向品级扩散。例如:秦汉的爵级可以“名田宅”,秩级不能授田;爵级可以减刑,秩级不能减刑。而西晋之时,官僚依官品高低占田;南北朝以来,官僚依官品高低减刑。又如谥号,汉朝沿用“生无爵,死无谥”的古礼,爵在列侯才给谥号;魏晋谥号逐渐向官职转移,开始依官给谥;到了唐朝,给谥依官品而定,职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都给谥号(124)。又如冕服,汉承古礼,王侯、公卿才能服冕——这时是用“公卿”比拟周爵的;而北周四命(相当六品)以上官员都可以服冕,唐朝五品以上官员都可以服冕,服冕资格转而以官品为差(125)。由此,“爵”与各种位阶的可比性增大了,同质性也增大了,都可以起家,都可以占田或授田,都可以减刑,都可以请谥,都可以服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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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所配置的品秩要素,在“爵”与“品”之间发生“对流”,“爵”与行政级别建立了直接关联,二者通过品秩要素链接起来了。魏晋南北朝的“爵”与中正品、军号、散官、勋官等,一同被纳入官品框架之内,不再像秦汉的“爵”与“秩”那样双峰对峙、相互疏离了。在北朝隋唐间,随官僚政治蓬勃复兴,“爵”开始更多表现为一种官僚激励手段,其标志特殊群体的功能,开始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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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言之,在政治上,中古爵制的身份性依然很强,拥有爵位者是一个特殊身份群体;然而在制度上,“爵—秩体制”又已进化为“官本位”,被纳入官僚等级管理的范畴之内。周朝的“爵本位”,是以“爵”为本的,也就是以凝固不变的贵族身份为本的;魏晋以下的“官本位”,是以“官”为本的,也就是以变动不居的行政级别为本的。秦汉“爵—秩体制”,则是二者之间的过渡形态。“官本位”体制,因九品官品的产生,而在魏晋初步形成,并在唐宋进入了成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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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封爵6级9等:亲王、郡王、国公、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凭借封爵,可以领受永业田10000亩至500亩,食邑10000户至300户。始于北魏的虚封、实封两分之制,继续发展。唐爵的食邑往往只是虚封,只有“实封”的部分才可以“分食诸郡”,享有租税。“实封”最初由封家征收,后来改为由太府寺支付,从而断绝了封家对封户的骚扰。官僚的爵位世袭特权大大萎缩了,封爵往往止于其身;宗室虽然袭封如故,但“茅土食邑多为虚名”。马端临有一个比较:“诸侯王与列侯,皆以其嫡子嫡孙世袭。其所受之封爵,自非有罪者与无后者,则爵不夺而国不除,此法汉以来未之有改也。至唐,则臣下之封公侯者,始止其身,而无以子袭封者,然亲王则子孙袭封如故,虽所谓茅土食邑多为虚名……”(126)从朝位看,爵位也是从属于官品的。“凡文武百僚之班序,官同者先爵,爵同者先齿。”(127)“官同者先爵”,意味着“官”先于“爵”,职事官品是决定朝位的第一标准,“爵”排在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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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宋的爵级一度12等,比唐朝为繁。宋神宗时变成了9等。封爵、食邑、食实封,都看不到子孙世袭的正式规定。宋朝虽然恩荫颇滥,荫补却不依爵级。宋真宗时孙何、杨亿曾向朝廷呼吁,给五等爵拥有者的子弟以荫补资格(128),但宋真宗置若罔闻(129)。唐朝可以依爵叙阶,宋朝却不能依爵恩荫,看上去截然不同,我们却认为二者也有相通的地方。因为第一,唐朝爵级的身份性比前朝大为下降,对官僚来说只是其荣衔之一,多种激励手段之一;第二,应特别注意唐朝有“回充”之制,即在官僚进阶行将进入三品或五品范围之时,须把多余的阶品改为爵号或勋官,而这就反映了爵、勋、阶是可以互相换算、互相转化的,爵级跟品级、跟其他位阶是内在相通的,而不是截然不同。所以,宋朝不用爵级恩荫,只是“官本位”的进一步完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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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僚封爵的经济待遇也在下降。在均田制瓦解后,以爵授田之制早已不存。宋朝封爵的封户自10000户到200户,仍然是虚封,只是一种名义上的等级。“食实封”的户数才有意义,但也不过是每户每月折钱25文,随官俸发给(130),如此而已。爵级的经济待遇、世袭待遇和叙阶待遇在下降或消失,同时封爵又在趋滥:随着职位的晋升,以及遇明堂恩、郊祀礼或新帝即位加恩,官僚们依照《司封格》而不断晋爵(131)。文官少监、少卿以上,武官诸司副使、宗室率府副率以上,内职崇班以上,勋官上柱国以上,皆有封爵;丞、郎、学士、刺史、大将军、诸司使以上,则有实封。元丰改制之后,则是正六品的奉直大夫以上即有封爵。宋徽宗以后,还有异姓而封郡王的。滥授的做法,显然增大了爵级的流动性,降低爵级的身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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