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3093355
里甲作为登记辅助工具的效果
1703093356
1703093357
既然里甲是在1772年正式终止执行税收登记功能的,那么评估里甲组织的作用也就限于1648年到1772 年之间。令人遗憾的是,就里甲组织的实际运作来说,能找到的史料中基本上都没有记载。除了从一些零星记载中寻找参考之外,没有更好的办法。
1703093358
1703093359
清政府已经预料到登记册有可能作假,因而特别下令禁止“欺隐田粮,脱漏版籍”,并禁止借名滥冒优免丁银。[74]但是,再多的禁令也不能完全根绝逃税行为。里甲负责人经常由于个人利益而不向官府提供正确的记录;有时邻居中有势力的人户企图逃避税责,他们也无力阻止。清王朝从前朝继承下来的登记册相当混乱,却无意重新展开一个全国范围的登记工作,更让这种困难雪上加霜。根据清初一位巡按御史所述:
1703093360
1703093361
直隶各省州县卫所编审花户人丁,俱沿袭旧数。壮不加丁,老不除籍。差役偏枯不均。[75]
1703093362
1703093363
根据保甲组织运作情况进行判断,可以说,里甲登记入册制度在随后的年月里也并没有改善。
1703093364
1703093365
19世纪一位中国作者的说法,虽然主要指山西省的情况,不过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19世纪和之前的年月,里甲组织运作的一般条件。他指出登记入册过程中普遍存在几个弊端:
1703093366
1703093367
赋役既有定额,而户之大者非苞苴之私投,则请谒之公行,本宜多坐而反减者有之。大户减则弱户益增,放富差贫,古患之矣。……
1703093368
1703093369
三门九则,原为贫富不同而设,无如操纵于长吏笔端之上下,其所欲上,一丁而供数丁之役;其所欲下,数丁而无一丁之费。[76]
1703093370
1703093371
很难想象,在这种情况下编造出来的里甲组织登记册,能够反映实际户数和人口数,或不同邻里之间各户拥有的实际土地数。即使这种登记册在计算上准确,是否可以作为公平摊派税额的根据,也值得怀疑。
1703093372
1703093373
我们也不能假定地方官员和衙门书吏会真正重视里甲组织登记册和据以编成的黄册。清王朝很可能重蹈了明朝的覆辙。《明史》中说:“其后黄册只具文,有司征税、编徭,则自为一册,曰白册云。”[77]不管怎样,可以肯定的是,到19世纪后半叶,所有以里甲组织登记册为基础而编成的、此前可据以征税的书,都因战争和自然灾害而大量地丢失了。这样,地方征税就不得不常常依靠衙门书吏私人抄写和保存的登记册。[78]自从1712年永久地固定丁税和1723年丁税第一次正式纳入土地税一块征收以后,里甲组织登记册对税收制度就没有什么作用了。税收的绝大多数弊端来自于混淆和篡改土地登记册,而这完全不是里甲体系的问题。
1703093374
1703093375
在里甲组织登记程序废止之后,以保甲登记册为根据而编成的人口登记册,并没有比以前根据里甲的资料而编成的登记册更为精确。按一位官方参考资料编纂者的话来说,每年上报北京的户数汇报(假定是以实际的保甲数字为根据),大体上是按照下列模式捏造出来的:
1703093376
1703093377
布政司以问之州县,州县以问之二三虎狼吏,聚一室而攒造之已耳。[79]
1703093378
1703093380
里甲在税收上所扮演的角色
1703093381
1703093382
里甲组织原来的职能是定期协助地方官编审黄册——登记帝国各地有义务缴纳丁税的丁口数的册子。然而,里甲组织最终同税收程序联系在一起,而完全停止执行其最初的职能。为了考察里甲组织职能的这一变迁过程,了解一些跟这个问题有关的中华帝国特有的征税程序特征,是很有必要的。征税总程序,明显划分为三大阶段:[80](1)正式通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这一过程在帝国时期通常叫“催科”(意即“催促交税”)。(2)收税,以实物缴纳或折算成相应金额的税款。(3)将各地征收上的税上交中央政府。在这三阶段中,里甲组织只是在前两个阶段起作用。
1703093383
1703093384
由于拖欠纳税是长期而普遍的情况,复杂的“催科”就变得很重要,官府发现必须反复地、强制性地提醒土地所有者履行纳税义务。整个“催科”过程,以官府宣布各地的交税日期开始。清政府规定,每年分两个时段征收土地税和徭役税;各省时间各不相同。[81]大约在规定交税日之前一个月,州县衙门就要向其所属地区的每个纳税人下达一份叫作“易知由单”的文件。这样,每个纳税人就知道要纳多少税,什么时候交纳。[82]1649年采行的“易知由单”后来证明为敲诈勒索开了方便之门,[83]因而在1687年被正式废止。[84]清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性措施,[85]准许纳税人可以抗议不法行为。[86]
1703093385
1703093386
取代“易知由单”的是17、18世纪设计的“滚单”。“滚单”是由州县衙门签发给甲长的文件,由甲长负责在其管下的5到10户居民之间传阅,以提醒各人缴税。[87]如果有哪户人家未能按照顺序把“滚单”传给下一户(因而造成“催科”过程中的延误),就会依法受到惩处。[88]据说这个措施革除了一些臭名昭著的弊端,但是仍有更多非法行为一直蔓延到19世纪。[89]“滚单”对纳税人只不过是一件利弊参半的事,[90]他们和从前一样默默地承受着痛苦。[91]
1703093387
1703093388
法律规定的收税程序比较简单。政府在1661年签发的一道命令,规定各个纳税人将其应缴纳的税钱放入安放在衙门大门前的木柜里,将应缴纳的税粮送到指定的谷仓里。[92]这种强迫本人亲自缴纳的方法,一而再再而三地得到重申,因为清政府相信它是唯一能预防书吏、衙役和里甲长侵吞国家税收的方法。[93]然而,纳税较少的人(指其应纳税额在一两银子以下),可以要求税额较多的人代为缴纳[94](这就为恶劣的不法行为“包揽”提供了方便)。[95]官府要向完成缴税的人签发收据。收税了而不给收据,或者发给收据却没有载明收税的总额,都是犯罪,要受到法律惩处。[96]除了在短暂时期实行过一式四联收据之外,[97]这些收据均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衙门保存,第二联由得到授权的收税代理人在收税时使用,第三联发给缴税人。[98]这种收据就是众所周知的“三联串票”,或者简称“串票”;由于它盖有官印,并且把相应各联撕开分发给官府、收税代理人和纳税人,因而有时被称为“印票”(盖章收据)或“截票”(撕开的收据)。[99]谁人手中持有“串票”,就在法律上证明了他完成了当年的纳税任务。然而,有许多纳税人,在官府拖延很长一段时间后,或只有在他们向负责收税的衙门走卒行贿之后,才能得到这一相当重要的收据。
1703093389
1703093390
在法律上,知州知县就是收税官,直接与所辖州县的纳税人打交道。他们把所有政府规定的税收上来,并上缴到所在省的布政使,再由布政使把应上缴中央财政的部分送到北京去,[100]然而,清廷授权知州知县可以任命帮手帮助他们完成各种各样的税收任务,批准他们可以利用州县以下基层官员的帮助;如果该州县没有基层官员,则可以利用教谕和训导〔编者按:即负责教育工作的官员〕来帮助。[101]
1703093391
1703093392
州县官员的确广泛地利用了他们自己的走卒、衙门书吏和差役。其中一种称作“总书”的书吏,在征税活动中的角色最为突出。虽然《赋役全书》中所规定的税额是官府征税的依据,而且各州县也总是以该书作为参考,但是它并没有规定细节,而且经常与实际不符。因此,州县官员就不得不依靠记录书吏来获取关于其辖地税收、当年应该缴纳何税及拖延未缴的纳税人的名单等等方面的准确资料。而“总书”是州县官员获取此种资料所依靠的第一人。[102]
1703093393
1703093394
州县官府征税程序,大多是通过文书工作进行的。但是要完成“催科”任务,就必须到大多数纳税人居住的乡村中去;这对于州县官员或其衙门走卒来说,实质上是不可能的。因此,州县官员就自然地召唤众多地位低的助手、里长甲长、衙门差役(其正常的职责本来不是征税)和法律地位不明确的其他人,到乡村中去“催科”。在这一问题上,各地的做法各不相同。按照一本半官方性质的出版物记载,“催科”过程可以用三种不同方法来完成:(1)把差役派到每个里中去,直到该里完成所有纳税任务;(2)利用“里书”(亦即里长)或“甲总”(亦即甲长);(3)指定一些纳税户的户主来充当“催头”。[103]
1703093395
1703093396
利用里甲组织作为征税的辅助性工具,这一做法可以直接追溯到明代。当时丁税相当繁重,难以完成,因而设置了里甲来负责“催征”的工作。那些家中丁数最多的户主和土地最多的户主,常常被任命担任里长。明朝里甲通称为“经催”(催征代理人),[104]证明了它的重要功能是“催科”而不是登记入册。为了加强对土地税的征收,除里甲外明政府在每区设置了4名粮长。粮长从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中产生,其职责在于征收粮食税。[105]这样,至少在明王朝统治的一部分时间里,可以将其税收过程概括为:“里甲催征,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监收。”随着时间的推移,里长甲长和粮长之位都变成腐败的工具;州县官员及其走卒经常强迫里甲提供财物,以及远远超过他们法定责任的服务。[106]
1703093397
1703093398
清王朝统治者取消粮长制度,以知州知县为唯一的税收官员;[107]他们虽然保留了里甲组织,但是规定其职能不再是“催征”,而是帮助官府登记入册户口。这些措施显然是为了纠正明制的弊端,但是,清王朝的里甲组织很快就失去了作为乡村户口登记代理工具的功能,变成了实质上同明代“经催”性质一样的工具。换句话说,里甲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了变化,等于是明制的翻版。
1703093399
1703093400
里甲组织的这种功能变迁,发生于清王朝统治早期。到17世纪中叶,许多地方官都肯定利用里甲组织帮助收税的做法是“良方”。[108]他们很快就意识到“催纳钱粮”是里甲组织的最佳职能;[109]因而清廷最终规定里甲组织是其在乡村的税收代理人,授权它“催办钱粮”。[110]不出所料的,重新规定里甲组织承担“催科”任务,使得明王朝时期许多非法行为死灰复燃;其中最严重的是把沉重的负担非法地加在里甲头人身上,间接加在各甲的纳税人身上。
1703093401
1703093402
我们从《无锡金匮县志》(1881)所提供的材料中,看出17世纪后半期和18世纪早期江苏两个地区的里甲组织运作情况:
1703093403
[
上一页 ]
[ :1.703093354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