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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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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那些在巴县衙门中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的了解,(196)最早是始于他们共同的一位祖先,亦即生活在18世纪中叶的金永治。(197)但可惜的是,我没能找到关于金永治的居住地、其营生方式或经济状况的任何资料记载。我也无从得知金永治的两个儿子金廷升和金元照的上述信息。不过,这两兄弟很可能在分完其父亲死后留下的家产后就分道扬镳了。因为到了19世纪初前后,金廷升至少有一个儿子是居住在离重庆城约100里的一个乡下村子里面,这一支的金家人据说当时已经在那里生活了好几代人了。(198)而金元照所有的儿子在那个时候都居住于重庆城内,他们及各自的儿子们在那里合开了一间典铺,并且在重庆城当时正快速发展的商贸运输活动中充当牙人。(199)很明显,生活在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氏族人通过经营上述生意取得了相当程度的成功。当金元照的孙子金学淋成年后,他已经积累了相当可观的财富,以至于能够拥有至少一妻一妾,并搬到重庆城内一处地段上佳的大院居住。(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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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经营上述生意,金氏一族生活在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当中,有不少人还在重庆府衙门、川东道衙门和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如前所述,衙门书吏与当地经商之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情况在巴县并不罕见。对于那些有着种种商业利益的家族而言,其族人里面有人在衙门当中承充书吏,可被用来作为扩大其家族影响力、掌握更多所需的信息及获得更多回报的现成渠道。此方面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我所掌握的资料,金家人最早是在巴县衙门的盐房当中承充书吏。鉴于盐房负责的那些事务皆与盐、茶和其他货物的制售,以及从重庆港口运往外地有关,对于像金家这样从事牙人与放贷生意的家族而言,到巴县衙门盐房当中承充书吏,自然就成了该家族成员们的首选营生方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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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金氏一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看起来起码也拥有自己的一些恒产,但现存的巴县档案记载显示他们与其生活在重庆城内的同宗亲戚相比则要大为逊色。因此,如果说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那支金家人让其子弟到衙门承充书吏乃是出于希望借此为他们的家族生意提供更多便利的考虑,那么对于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且人丁少得多的另一支金氏族人而言,其子弟在衙门当中承充书吏则更多是为了维持自己的基本生计。金氏一族这两支宗亲间的关系,并非总是那么亲密。正如我们将会在下文中看到的那样,在这个大家族里面,一些个人之间和家庭之间还充斥着许多摩擦和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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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他们在家庭经济状况方面的上述差异,这两支金家子弟们各自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具体发展模式亦有所不同。这两支金家子弟在巴县衙门的书吏生涯,最初均起步于盐房。实际上,金氏一族居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起初乃是靠着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宗亲当中一位此前便已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的堂兄的提携,才得以进入盐房工作。在那些在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金家子弟们当中,当居住于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家人的势力很快地从盐房扩散到巴县衙门的其他很多房,并形成了彼此相互扶持的人际网络时,来自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家人则由于其所拥有的资源相比而言要少得多,故而只是在盐房里面发展。鉴于盐房在金氏一族这两支子弟于巴县衙门承充书吏的记录当中皆居于重要的位置,下文对这些金氏族人的描述,将从盐房这一在巴县衙门当中人数规模最小的房开始谈起。(201)金氏族人在盐房的发展始末,相对直接地反映了亲族关系在巴县衙门当中的影响。曾有一段时间,金氏族人几乎完全控制了巴县衙门盐房所有的书吏位置。但是,即便他们曾做到如此程度的掌控,经济压力、其族人当中缺少合乎书吏承充资格的充足后备人选,以及在盐房承充书吏的金氏族人与该房里面其他那些非其亲族的同事们之间的矛盾,上述诸多因素都在制约着这种势力垄断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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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盐房当中的亲兄弟、堂兄弟与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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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盐房当中承充书吏的历史,始于19世纪中期。金氏一族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那一支子弟当中,其族人金元照的孙子金倬云在那时进入巴县衙门盐房承充书吏。金倬云是其家里两兄弟中的长兄,当时刚20岁出头,他于同治朝(1862—1874)早期与另外两名新人一道进入盐房承充经书。(202)虽然招募新人须得到现任典吏的同意,但身为经书的金倬云可以保荐人选。于是,至光绪朝初年,他就已经成功地让其居住在重庆城外乡下的堂弟金宪章被招募进盐房承充经书,接着他的亲弟弟金倬齐也很快地加入了进来。(203)当金倬齐也加入盐房后,金氏族人就占据了该房全部的三个经书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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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五年(1879),金倬云本人最终成功地接充盐房典吏。为了填补他升任典吏后空出来的那个经书位置,他将又一名居住在重庆城内的金氏族人即其堂弟金殿选招募进盐房任事。(204)加上这次新招募进来的金殿选,金氏族人当时便占据了巴县衙门盐房所有的在册书吏之位置。然而,这种格局看来并没有为同出自金氏一族的这些堂兄弟与亲兄弟之间带来融洽的人际关系。例如,在金倬云接充盐房典吏后不久,他便将自己的亲弟弟金倬齐从盐房赶走,声称后者盗改文书卷宗。(205)在金倬云从典吏之位上退下来的前几年,他的堂弟金殿选也非常蹊跷地离开了盐房。金殿选离开后空出的那个经书位置,很快就被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的另一成员金振元所接充,而后者是当时正在巴县衙门盐房担任经书的金宪章之弟。(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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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光绪十年(1884)时,时年43岁的金倬云已在盐房工作了25年,并且其五年的典吏服役时间已满。于是他前往成都参加在那里一年一度专门为役满告退的典吏们举办的考职。(207)他在此次考职中名列第二等中的第三名,故而获得了担任“未入流”的低阶官职的资格。虽然他看起来后来未能实任为官,但那段在巴县衙门当中承充书吏的经历,无论如何都为金倬云提供了一条通往更高地位的渠道,而无须通过参加科举考试来寻求通向仕途的晋升之阶,或者直接拿钱买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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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金倬云也是在重庆城里生活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当中最后一位在盐房承充书吏的子弟。在他役满告退后,空出来的盐房典吏之位便落到了他的堂弟金宪章头上。在此后的十年里面,金氏族人生活在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子弟便一直把持着上述位置。光绪十五年(1889),当金宪章从盐房典吏之位上役满告退后,他的弟弟金振元接替了他的位置。金宪章役满离开巴县衙门,导致金振元成为金氏族人当中唯一留在盐房工作且被登记在册的书吏。金振元在接充盐房典吏时年纪相对较轻(24岁),故而他的儿子们都还没有达到可以在巴县衙门里承充书吏的年纪。因此,他在接充盐房典吏后不久,招募了他的侄子金在熔,以及金在熔的姐夫陈翰屏进入该房承充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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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翰屏出身于巴县的一个望族,其家族至光绪年间已然在当地拥有相当优越的精英地位。尽管陈翰屏本人并不出色,并且看来是出身于其家族当中较为贫困的某一支,但陈家人当中至少出过一名举人及数名贡生、廪生。(208)如果说陈翰屏在某种程度上是沾了他那些在科举考试中出人头地的堂兄弟们的光的话,那么他娶金振元的侄女为妻,也就使得居住于重庆城外乡下的那一支金氏族人在当地的社会地位有所提升。不过我们也要记住,陈翰屏不过是他那些显赫的同宗堂兄弟们的一名穷亲戚而已。所以,一方面,出身巴县当地望族的陈翰屏与金家人联姻,可以使金氏族人在当地的社会地位借此得到了些提升;另一方面,这种姻亲关系也给陈翰屏带来了在巴县衙门盐房承充经书的机会,以及从中获得收入这种更为直接的经济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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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对陈翰屏来说,这种交换最初看起来是奏效的。他不仅在婚后很快就得到了巴县衙门盐房经书这份工作,而且当光绪二十年(1894)金振元役满告退后,正是由他接充盐房典吏的位置。(209)而且,陈翰屏优先于盐房里面其他数位比他在该房内的排名更为靠前的经书而被提拔为该房典吏,这似乎并没有在盐房当中引发任何争执。可是,陈翰屏在接充盐房典吏后不到一年就因病身故,享年30岁。在他死后,一场围绕此时空出来的盐房典吏之位该由谁接充的争夺战随即发生。这场争夺战显示了金家人内部的团结并不那么牢固,并且也导致金氏族人在巴县衙门盐房长达30多年的控制走向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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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准、房规与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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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陈翰屏死后不久,以举人陈秉文为首的数名陈氏家族成员就发起了旨在对新的典吏之任命施加影响的第一波行动。他们在上呈给巴县知县的恳状中声称,其族亲陈翰屏才刚刚接充典吏后不久便英年早逝,留下了悲痛欲绝的妻子、稚子与孀居的姐姐,而这些人很穷,无力养活自身。因此,他们恳请知县能破例特准陈翰屏之弟陈翰儒接充盐房典吏之位,以帮助那个刚失去了其至亲之人的可怜家庭。尽管知县对陈翰屏家人的遭遇表示同情,但还是拒绝了陈秉文等人的上述请求。(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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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县知县们确实偶尔会对那些在衙门服役期间过世的典吏们的家庭予以特殊的照顾。例如本书第二章中已经介绍过,当其在巴县衙门刑房勤字班中担任典吏的兄长赵镜如尚未役满便身故后,同在该房另一个班担任典吏的赵海珊获得知县的特准,将其兄长未完成的那些职责承接了下来。(211)但是,如果那名去世的典吏家中没有其他人当时正在巴县衙门里面承充书吏,那么对他家中某位此前未在巴县衙署内受过办公训练的成员的雇用,通常只限于给予其小书这样的身份,最多也就是让其作为经书进来工作。(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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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种限制,不仅是因为典吏必须对巴县衙门的各种运作程序非常熟悉,而且也是由于典吏这一位置按规定是不能被在家庭内部直接继承的,尽管像金氏一族那样的家族实际上经常可以让自家人来接充这一位置。如上所述,由同一家族中的其他人来接充在巴县衙门中的某个书吏位置的做法,与现任书吏们为了维护其生计前景而订立的那些关于书吏内部位次晋升的规矩并行不悖。就此而言,典吏的位置空缺能否由前任典吏的家人或族人来接充,取决于是否遵守以下这些惯例,例如该后备人选须有曾担任过书吏的经历,以及最重要的,要得到在巴县衙门其他房工作的那些典吏们的保举。而陈翰屏的弟弟并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资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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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陈家人递上恳状的两天后,巴县衙门的12名典吏联名举荐一个名叫王炳森的人,请求知县准许由其接充盐房典吏之位。(213)我们除了知道王炳森此前并不在盐房任事,对他在巴县衙门中的其他信息一无所知。有意思的是,支持由王炳森来接充盐房典吏的那伙人是由金敬修牵头的,而金敬修当时是巴县衙门吏房的一名典吏,也是当时已经役满离开巴县衙门的盐房前典吏金振元在重庆城内的堂兄弟之一。金振元自己后来声称,金敬修是因为收受了贿赂才保荐王炳森接充盐房典吏。不过实际情况有可能与金振元的这一指控相反,亦即金敬修在这件事上或许并没有任何不当之举。毕竟在当时的巴县衙门里面,由吏房典吏牵头向知县举荐接充出缺典吏之位的人选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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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正如我们将会看到的那样,金敬修在巴县衙门当中的确多少有收受贿赂而操纵书吏们的任用、篡改书吏们在名册中的排名的坏名声。不过,金敬修此次选择支持王炳森接充盐房典吏,也可能是出于对他那些来自重庆城外乡下、正在巴县衙门盐房当中承充书吏的同宗堂兄弟们的憎恶,因为自从他自己的几位同支堂兄弟多年前被盐房革除之后,生活在重庆城内的这一支金家人当中就再无人在盐房承充书吏。但不管他这样做的原因是什么,金敬修既没有支持陈翰儒接充盐房典吏,也没有举荐当时正在盐房承充经书的金振元的侄子金在熔升任该房典吏。这体现了同一大家族的成员们也并非总是步调一致地维护其家族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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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关键时刻,陈翰屏的遗孀自己开始行动了起来。(214)就在王炳森升任盐房典吏后不久,这位新寡的陈金氏作为金家人当中的一员,也向知县呈上一份恳状。在这份恳状当中,她描述了其亡夫生前在巴县衙门当中短暂但尽忠职守的书吏生涯,并悲叹其子年幼,尚无法撑起这个贫困的家庭。她因此向知县哀求道,知县既然拒绝提拔她的小叔接充盐房典吏,那么为何就不能出于对这个可怜家庭的同情,而考虑任命她自己的弟弟金在熔为盐房典吏呢?她声言,毕竟金在熔早已在盐房承充经书多年,而王炳森对盐房的任何现任书吏来说都是一名外来的陌生人。知县再次对陈翰屏家人的境遇表示同情,并给了这名寡妇一笔足够为其亡夫购置墓碑的钱,但又一次地拒绝了她关于新的盐房典吏人选的上述恳求。(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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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妇陈金氏向巴县知县递交恳状这件事情本身就非常值得我们注意。这显示了她是一名有着非同寻常的决心和意志的妇人。在巴县衙门留存至今的光绪朝档案当中,她是我看到的唯一一位试图介入该衙门此类事务的女性。但是我们不应推断认为,知县拒绝接受她的上述恳求,乃是出于他对一名妇人居然胆敢直接就此提出请求的性别歧视。因为在寡妇陈金氏提起她的请求之前,知县就已经批准由王炳森接充盐房典吏,并已经向位于成都的四川布政司衙门上报了由王炳森申领典吏执照的公文。(216)但令人好奇的是,为何年轻的金在熔之前没有得到他那位刚从盐房典吏位置上退下来的叔叔金振元的举荐?个中的原因,在于金振元当时与她的堂妹即陈翰屏的遗孀陈金氏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这起经济纠纷源于大约30年前在盐房发生的一些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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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庭、费用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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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了解陈翰屏死后各方对盐房典吏这一位置的争夺,我们有必要回溯考察同治朝初年金氏族人当中第一位进入巴县衙门盐房承充书吏之人——金倬云——的所作所为。在金倬云与李申之、申秉章一道进入巴县衙门盐房承充经书后不久,当时的盐房典吏靳纯忠自己垫付了160两银子用来支付修葺盐房办公场所的费用。这种用私人的钱贴补公用开销的做法,在巴县衙门当中并不少见。尽管绝大多数情况下此类开销是通过后来在该房经书们当中分摊加以收回,但先行垫付类似的公用支出也是任何一名典吏的职责之一。而在这件事情上,金倬云和他的那两名经书同事共同商定(“朋参”),拒绝向靳纯忠分摊任何费用。虽然靳纯忠不时地向他们追讨,但在李申之、申秉章和金倬云先后接充盐房典吏的整个期间,他都未能追讨回其所说的那笔垫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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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金倬云自己役满告退而由他那位出身重庆城外乡下的同宗堂弟金宪章接充盐房典吏后,那位早已离开巴县衙门多年的前盐房典吏靳纯忠再次敦促金倬云偿还其多年前垫付的那笔费用。结果,金倬云和金宪章这两位堂兄弟在关于这笔垫款他们各自承担多少比例的问题上发生了争执。按照巴县衙门各房解决此类事情的惯例,他们之间的这一争执被提交给由各房典吏共同组成的议事会议商议处理。议事会议经过商议后,给出了如下解决方案,亦即自靳纯忠起,每一位接充盐房典吏之人都将负责偿还20两银子,这笔垫款剩余的部分,则将由下一任盐房典吏在其接充时一次性交清。此项被称作“流摊银”的惯例,乃是巴县衙门内部分期摊付特殊的公用开销的一种方法。如此一来,如表格3.1所列,李申之应付给靳纯忠140两银子,申秉章应付给李申之120两银子,金倬云应付给申秉章100两银子。如此类推,直至当初的这笔垫款被全部分摊偿还完毕。根据巴县档案卷宗中的记载显示,上述解决方案当时为所有人所认可,而此事也就暂时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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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1 历任盐房典吏流摊银支付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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