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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村的女人们:农村性别权力关系 第4章 作为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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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各国、各种文化中,公领域大都主要是男性的领域,而私领域则大都主要是女性的领域,所谓“男主外,女主内”。这种人类社会数千年的传统习俗所塑造的观念根深蒂固,影响深远。正如波伏瓦所指出的那样:“女人的不幸在于,她没有和那个劳动者一起变成同类的工人,于是也就被排斥在人的伙伴关系之外。男性之所以没有把她当成和他一样的人,是因为她没有去分享他的工作和思维方式,是因为她仍被禁锢在生命的神秘过程中。”[1]“使女人注定成为附庸的祸根在于她没有可能做任何事这一事实,所以她才通过自恋、爱情或宗教孜孜不倦地徒劳地追求她的真实存在。当她成为生产性的主动的人时,她会重新获得超越性;她会通过设计具体地去肯定她的主体地位;她会去尝试认识与她所追求的目标、与她所拥有的金钱和权利相关的责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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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主外女主内的问题一直是女性主义对男权制家庭的批评焦点。19世纪的女性主义作家沃尔芙曾经提倡用给母亲发工资的办法,使其从经济专制下解放出来。弗里丹鼓励女性将家庭责任减到最小程度,但不回避这些责任。费尔斯通(Shulamit Firestone)则把妊娠和做母亲本身就看成受压迫,得出结论说生殖技术的进步最终将把女性从生物学的约束中解放出来。对于激进女性主义来说,放弃家庭以及与男人分离是女性唯一可忍受的答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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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主义学者萨克斯对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劳动分工做过一个很严重的评价,认为它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她说:妇女进行家务性劳动,男人从事交换性的社会劳动,这种两分法的形成,产生了性别的划分,它成为统治阶级分而治之、性别统治做出的组织基础。男人通过劳动成为社会成人,妇女则成为家庭里受赡养者。这样就产生了几种后果。首先,妇女被降低到社会的最底层。男人在家里是皇帝。其次,因为妇女被孤立、排斥在公共领域以外,她们很可能成为一支保守力量,会无意识地保持现状,信奉持家教子的传统观念。最后,家庭成了唯一具有消费力、供养家庭成员、培养未来劳动力的机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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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女性进入公领域,参加了家庭之外的工作,她们的地位才真正得到改观。因此,社会生产与性别的关系首先表现在女性在有酬劳动中所占的比例。表4-1是一些主要国家的女性在有酬劳动中所占比例的排行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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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1 女性在有酬劳动中所占比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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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女性在有酬工作中占到43%,虽然这个水平不是最好的,但是超过了一些发达国家,如法国、德国和日本;高于与我们发展水平相近的印度;更远远高于阿拉伯国家。这个统计数字是在中国妇女的生活模式发生剧变之后的数字。此前,中国女性就业经过了一个急剧的增长期:在1950年时,女职工仅占全部职工的7%;1992年,全国有5600万女职工,约占全国职工的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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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女性劳动力在所有劳动力当中所占的比例,对女性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程度有另一种统计角度——参与社会生产劳动的女性在所有适龄女性中所占的比例(劳动参与率),如表4-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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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2 若干国家分性别的劳动参与率和就业比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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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4-2可以看出,中国适龄女性的劳动参与率是全世界最高的,无论在上世纪70年代还是90年代。而且在统计数字所涉及的25年间,这个比例还从67%提高到80%,又增加了13个百分点。女性劳动力在参加有酬劳动的所有劳动者中所占的比率在1995年又有提高,从表4-1的43%增加至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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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农村妇女从在传统生活方式中的“大门不出,二门不迈”转变为普遍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一个布罗代尔所论述的“长时段”意义上的重大变化,一个历史性的、革命性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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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53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农业合作化。1956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规定,妇女每年要工作120天。1956年,全国一亿二千余万农户中有妇女参加集体劳动,占16~60岁农村妇女总数的60%以上。到1959年,全国16~60岁农村妇女有90%参加集体劳动。在1960年开始的三年自然灾害时期,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比例一度下降至50%~60%的水平,在1970年代初又恢复到70%。1978年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妇女参加生产的比例又有提高。1988年,全国由妇女牵头的农林畜专业户占同类专业户的40%左右。在农林牧渔水利业劳动者中,女性劳动力占半数以上,在农业生产总值中,农村妇女创造的产值占50%~60%。农村男女平均收入分别为1518元和1235元,女性年均收入是男性的81.4%。1989年,农村妇女已承担了70%以上的粮食、棉花、油料的生产任务和80%的家禽养殖任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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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高小贤的统计,在建国以前,中国除南方一些省份外,大多数地区的妇女是不参与田间劳作的。1957年,参加农业劳动的妇女达到60%~70%,她们的劳动工分总数占所有工分的25%。1958~1959年,90%以上的农村妇女被动员出来参加生产,妇女的平均劳动日为每年250个左右,相当于男劳动力的四分之三;1961~1965年间,妇女的年劳动日约为180~200个,1966~1978年约为200~250个之间。1987年陕西长安和泾阳两县农村妇女每年劳动时间约为117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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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森的禄村调查表明,在1990年,每户的平均农业劳动量,妇女一年总计约70天,男人为57天。这大大低于1938年对每户农业劳动的估计,这或许是缘于技术变迁和人均土地的减少。1990年各户平均耕种的稻田为4.5亩,比1938年平均8.8亩低得多。即便如此,女性农业劳动仍占总劳动量的5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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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妇女的社会生产参与在中国经历了一个“三级跳”式的过程:从几乎完全不参与,到与男性劳动力平分秋色,再到以女性劳动力为主。对于农村妇女在农业生产中所占份额增大竟至于最终超过男性的现象,孙晓梅将其原因概括为以下两个:一个是农村妇女从不参加社会生产到参加社会生产;另一个是农村男性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比例远远高于女性,以致有学者做出了“农业女性化”的概括。据1988年推算,离土农民中男性为2.12亿,女性为0.69亿,分别占农村男女劳动力的47.1%和16.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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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林县的调查,全县36万成年劳动力。18万男性劳动力中实现非农生产转移的约14万人,占男性劳动力总数的78%;18万妇女劳动力中实现非农生产转移的为12600人,占妇女劳动力总数的7%。调查者称这种变化为“男工女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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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爱岚是从男女地位的不平等来解释“农业女性化”问题的,她说:中国当代农村研究揭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农业的女性化”问题。这里的关键之处是农村男性转移到人们优先选取的非农行业中,他们通常在离其家乡有一些距离的城镇就业,而将所有工作中最不受欢迎的工作——农活——留给了妇女。[13]乡村工业几乎全是男性掌管的,涉及经商或技术知识的角色也都几乎完全是为男性保留的,积累起来的资本也处于由男性控制的公共机构的管理之下。男性在国家结构中的主宰地位阻碍了妇女在结构方面的进步,甚至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农村经济中也是如此。[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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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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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村的田地共计2100亩,平均每户11.23亩,平均每人2.65亩。在土地拥有量上,北方农村与南方农村有很大不同,南方许多村庄人均土地耕种量早都降到1亩以下。旱地和水田对劳动力投入的要求也不大一样,北方比较粗放,南方更加精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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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森注意到中国农村妇女参加劳动的南北差异,她指出:“差异的简单化之说认为,妇女对中国南方种稻区的农业作出了更大的贡献。这被用来表明南方妇女是更平等的伙伴,而北方妇女则是较无经济价值的受赡养者。”[15]根据20世纪30年代的调查,在华南稻作区妇女承担了更多农田劳动(占16%),而在北方小麦区她们承担的劳动则较少(9%)。[16]过去国外研究者对中国有两个印象:一是男人干重活,女人干轻活;二是中国妇女几乎不干任何农活。[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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