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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私妓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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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曾将私妓——不受官府管辖而独立营业的妓女们——的出现估计得非常迟,比如纪昀认为“至藏蓄粉黛,以分夜合之资,则明以前无是事,家有家妓,官有官妓故也。教坊既废,此风乃炽”(《阅微草堂笔记》卷十三)。前引谢肇淛关于“私窠子”的论述,也给人以私妓起于明朝的印象。但实际上根据现有史料可知,私妓至迟在唐代已经不罕见——当然很可能更早就已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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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里志》中就有关于私妓的记载。比如“王团儿”条记王“己为假母,有女数人”,这些“女儿”中有的就是王团儿所调养的私妓,因为据《北里志》作者孙棨有点自作多情的记述说,诸女中有名福娘者,对他十分倾心,要他为自己赎身,曾泣告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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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幸未系教坊籍,君子倘有意,一二百金之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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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系教坊籍”,尚属“自由”之身,所以送给孙棨的诗中有“非同覆水应收得,只问仙郎有意无”之句,说明福娘的确是私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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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唐人小说中的名篇之一,白行简所撰《李娃传》中,李娃也是私妓无疑。小说中只说李娃是“长安之倡女也”、“狭邪女李氏”,在整个故事中李娃没有任何官妓的义务和使役,完全可以自由支配自己——先与荥阳公子同居,又抛弃公子,再同居,最后嫁给公子为妻,封汧国夫人。再从一些细节看,也都与李娃的私妓身份相符。比如公子初与李娃同居,为她荡尽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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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余,资财仆马荡然。迩来姥意渐怠,娃情弥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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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见李娃的营生以赢利为目的。到公子成了穷人之后,姥与李娃设计将公子骗至外面,而她们当天就搬了家,使公子无从寻找她们的踪迹,公子遂流落街头。如果李娃是官妓,此计就行不通——公子仍可很容易地打听到她们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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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世的唐诗中,咏及妓女的篇什甚多;虽然其中大部分都是反映文士与官妓之间的应酬交往,但也有一些诗篇透露出私妓的光景。比如施肩吾《襄阳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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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堤女儿郎莫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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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五五结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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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晨对镜冶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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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欲取郎千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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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张潮《襄阳行》中的“襄阳传近大堤北,君到襄阳莫回惑,大堤诸女儿,怜钱不怜德”等句,这些以赢利为目的“大堤女儿”,应属私妓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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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总的情况而言,官妓在唐代娼妓业中显然占主导地位。这虽无法获得社会学的统计资料作为直接佐证,但从唐代诗文、小说中所反映的情况推断,也可知其大概。另一方面,私妓也已出现,且与官妓并行不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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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代,官妓制度依然盛行,这从宋词和宋人笔记中的大量有关作品和记载不难看出。但私妓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特别是到了南宋时,私妓中的高级妓女似乎已与官妓平分秋色,宋人笔记中有不少材料可以证实这一点。比如宋代的酒楼,普遍以售色来促进业务——让妓女在酒楼陪客侑酒,周密《武林旧事》卷六记其事:杭州城“和乐楼”等十一座官营酒楼用官妓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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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库(那时酒楼常被称为“库”)设官妓数十人,……饮客登楼,则以名牌点唤侑樽,谓之“点花牌”。……然名娼皆深藏邃阁,未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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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熙春楼”等十八家“市楼之表表者”(可以理解为私营酒家之有名者)则用私妓侑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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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处各有私名妓数十辈,皆时妆袨服,巧笑争妍。夏月茉莉盈头,春满绮陌,凭槛招邀,谓之“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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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自牧《梦粱录》卷二十亦记有这方面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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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景定以来,诸酒库设法卖酒,官妓及私名妓女数内,拣择上中甲者,委有娉婷秀媚,桃脸樱唇,玉指纤纤,秋波滴溜,歌喉婉转,道得字真韵正,令人侧耳听之不厌。官妓如……(列举金赛兰等十一人),及私名妓女如……(列举苏州钱三姐等二十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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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与酒有关的庆典仪式中,官妓与私妓更要联手出场,《梦粱录》卷二“诸库迎煮”记其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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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府点检所,管城内外诸酒库,每岁清明前开煮,……各库预颁告示,官私妓女,新丽妆著,差雇社队鼓乐,以荣迎引。……其官私妓女,择为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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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还有一些卖唱、卖艺的流动私妓,可能是较为下等的妓女。耐得翁《都城纪胜·酒肆》还记载有一种“庵酒店”,是“有娼妓在内,可以就欢,而于酒阁内暗藏卧床也”,这种可以和客人在酒阁内成就云雨之欢的陪酒女郎,应是较下等的私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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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和明前期在继续官妓制度的同时,曾在法律上禁止私妓——当然不可能在实际上真正禁绝。至晚明,私妓更趋繁荣,已出现纯以出卖肉体为业的下等妓女,《梅圃余谈》记其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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