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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平等政治 第三章 资本主义最能促进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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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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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代政治光谱中,放任自由主义(libertarianism)常常和市场资本主义紧密联系在一起。[1]这仿如在说,如果我们接受前者的道德前提,必然会得出后者这个制度。又或反过来说,如果有人要为资本主义辩护,放任自由主义则能提供最合理的道德证成。所谓道德证成,是指支持资本主义的理由,不是出于个人自利的考虑,亦非缘于单纯的经济效率,而是基于一些根本的道德价值。我们重视这些价值,而资本主义是最有效保障或促进这些价值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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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这个价值是自由。“在诸多价值中,放任自由主义最重视自由”这个命题,几成共识。放任自由主义者认为,他们是古典自由主义的真正继承者,坚信“自由是社会的最终目标,个人是社会的最终实体”。[2]因此,国家的首要目的,是保障个体在政治、经济、文化乃至日常生活的各个范畴,享有最充分的自由。[3]而一个以私人财产为基础的自由交易的竞争性市场,亦即资本主义,则是保障及促进自由的最佳制度。[4]没有私人财产权,没有市场,不仅会丧失经济自由,也会丧失个人自由和政治自由。[5]放任自由主义不仅反对集体主义和计划经济,亦反对政府以平等或社会正义之名,通过各种政策,提供教育、医疗、失业保障等社会福利。因为这样做等于干预市场运作,由政府强制进行财富再分配,侵犯社会中有产者的财产和自由。既然自由至为重要,那么我们应该接受一个功能最小的国家(minimal state)。至于由市场竞争导致的贫富差距,无论多么严重,道德上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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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这个论证相当吸引人,也广泛为人接受。例如在一本颇为流行的社会伦理学教科书中,编者在介绍放任自由主义时,一起首便说:“对于放任自由主义来说,当个人自由被极大化时,一个社会便是正义的。”[6]即使相信自由主义左翼的人,有时也接受这样的论述。例如内格尔(☆omas Nagel)认为,放任自由主义最大的特点,是高举个人行动自由的大旗,却罔顾了平等的理想。[7]于是,“右翼重视个人自由,左翼重视平等”成为普遍接受的说法。但这样的标签,对左翼并没多大好处。一、既然自由主义的正统,是以自由为首要价值,那么自由主义左翼以平等来限制自由,即等于偏离甚至背叛自由主义了。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和哈耶克便声称,真正配得上“自由主义”(liberalism)这称号的其实是他们,而非以平等为终极关怀、并主张各种政府干预的自由平等主义。所以,他们均坚持用十九世纪意义上的“liberalism”一词来指称他们的理论。[8]二、社会平等常常被视为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而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却告诉我们,以追求平等为目标的集体主义,只会是一条丧失自由的奴役之路。既然自由主义左翼同样重视平等和主张财富再分配,那很可能出现类似危机。真正能保障个人自由的,是倡导小政府大市场的放任自由主义。就此而言,资本主义不是必要之恶,更不是只对资产阶级有利的意识形态,而是最理想最公正的社会制度。[9]放任自由主义这套论述,为资本主义赢得了极大的道德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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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章中,我将挑战这种论述。我将论证,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竞争性资本主义,并非最有效保障和促进平等自由的制度。它导致的贫富悬殊,其实令穷人失去很多重要的自由。而一个给予弱势阶层适当照顾,并采取各种措施减低贫富差距的政府,较一个不作任何资源再分配,不提供任何社会福利的社会,更能实现平等自由的理想。如果我的论证成立,则意味着即使自由是最重要的价值,也不表示我们要无条件地接受市场资本主义。从放任自由主义的道德前提,推不出它的制度安排。我的论证将提供一新视角,重新思考左右两派自由主义的争论。例如两派的真正分歧,不是自由与平等之间的冲突,而是对于“什么样的自由,谁的自由,和如何分配自由”(what freedoms,whose freedoms,and how to distribute freedoms)这三个问题,有极为不同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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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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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评估放任自由主义对资本主义的辩护,我们必须先弄清楚,到底在何种意义上,一个反对资源再分配的市场资本主义社会,是保障及促进自由的最佳制度。让我们称这个为“自由论证”。其中一种相当普及的诠释,会以如下方式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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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1):自由本身是好的,一个人拥有愈多自由便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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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2):一个公正的社会,应该以在最大程度上增加社会总体自由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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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提(3):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强制性社会资源再分配(例如税收或社会福利),均会侵犯个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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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只有一个不受干预、不作任何财富再分配的市场资本主义社会,才能最有效地增加社会总体自由,因此最为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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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称此为“论证A”。骤然看来,论证A颇有吸引力。既然自由本身是可欲的(desirable),那么最合理的做法,自当是努力谋求极大化社会的整体自由。但这个说法大有问题。先看前提(2)。前提(2)基本上体现了一种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的观点,即一个社会制度是正当的,当且仅当(if and only if)它能够极大化社会总体效益。效益可以指涉不同东西,在这里则指自由。[10]自由的定义,通常是伯林所称的消极自由(negative liberty),即当一个人不受法律或其他人为的限制而行动时,他便是自由的。[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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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前提有两大问题。一、它假定了所有自由都是中性且同质的,彼此之间只有量的差异。因为只有这样,不同的自由才能量化比较。但这种说法并不合理。吸毒的自由、随便过马路的自由、思想言论的自由、拥有私人财产的自由,以至参与政治的自由,属于不同种类,彼此性质各异,根本难以用同一尺度加以比较。二、即使同一种自由,可以在人与人之间进行比较,也不表示极大化是正当的,因为它只考虑自由总量的增加,却没顾及这样做对每一独立个体的影响。最坏的情况,是社会为求增加整体自由而牺牲少数人的权利。设想在一种族歧视的社会,人口占大多数的甲族人,为了有更多自由享受生活,决定联合起来强迫属于少数的乙族人为他们工作。按照效益主义的逻辑,如果这样做能大大增加自由净值(甲族人不用工作而增加的自由,减去乙族人失去的自由),那么便是合理公正的。问题却在于,如果整体自由的增加是以牺牲弱势者的权利和自由为代价,这个原则根本谈不上公正。例如罗尔斯指出,效益主义最大的问题,是它只视个人为满足整体利益的工具,而看不到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的尊严和人生追求(TJ,29/26 rev.)。同样地,视个体主义为其理论基础的放任自由主义,也会毫不犹豫地反对这种观点。事实上,个人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正是从洛克(John Locke)到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一贯主张,诺齐克所称的个人权利构成“边际约束”(side constraint)的说法是最佳例子。[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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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前提(2)不仅曲解了自由的性质,也导致道德上不能接受的后果。放任自由主义必须放弃前提(2),并清楚告诉我们,它所说的自由,到底是何种自由,以及资本主义如何能够在不违反个人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增加所有人的自由。这两个问题,我们容后讨论。现在让我们检视前提(1)。这里的问题是:如果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限制而做自己喜欢的事,为什么“不受限制”这种状态具有内在价值,因而愈不受限制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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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泰勒(Charles Taylor)说了一个很有名的故事。他说,阿尔巴尼亚奉行社会主义,禁止宗教信仰,英国却没有。但另一方面,阿尔巴尼亚的首都地拉那(Tiran)却较英国的伦敦少很多交通灯。有人于是说:不是每个人都有宗教信仰,教徒也不是每天进行公开的宗教活动,可是大部分人却每天要过马路,并被迫受到交通灯的限制。因此,就个人行动受到限制的数量而言,伦敦交通灯对人的自由的限制,很可能大于阿尔巴尼亚对宗教的限制。按此标准,设若其他条件相同,阿尔巴尼亚应较英国更为自由。[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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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接着指出,这个故事的结论是荒谬的,因为这种自由观,看不到不同的自由对人的重要性(significance)其实完全不同。判断一个社会是否自由,不能只简单地看人们受到的限制多寡,而要看它能否充分保障一些我们极为重视的自由。因为人作为具有反省能力的目的性存有,我们的行动并非单由本能驱动,而总会时刻对一己行动做出价值评估。要判断某种自由的重要性,我们必须将它置放于某个背景,并看它在多大程度上帮助我们实践某些有意义的目标和活动。这个背景,说得宽泛一点,是我们对人及人类生存境况的理解,以及这些自由对实践人类福祉(well-being)和尊严的重要性。就此而言,虽然交通灯的确限制了人们过马路的自由,但由于这种限制并不妨碍人们过一种有意义的生活,因此并不值得重视。大部分人甚至不觉得交通灯的多寡与自由相关,而只视之为安全与方便之间的某种平衡而已。相反,宗教信仰是很多人生命中极为重要的东西。限制信仰自由,并强迫一个人不能自由地选择他的安身立命之所和肯定他的终极关怀,是对这个人的最大伤害。[14]信仰的意义及个人自主的重要性,解释了为什么宗教自由在很多社会被视为基本人权,并受到宪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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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勒的论证,清楚点出了前提(1)的问题。自由的概念,其实包含了三部分:X(行动者)免于Y(某些限制、干涉或障碍)而去做或不做Z(某些事或行动)。[15]在这三角关系中,X、Y和Z可以放进不同内容,因而产生不同种类的限制和自由。因此,简单地宣称“自由本身有内在价值”并没意义。要衡量自由的价值,我们必须弄清楚,到底是谁免于何种限制去从事什么活动,以及这种活动对人有何重要性。不是所有自由都有价值,亦非愈多自由便愈好。如果有些自由对行动者本人有害(例如吸毒或驾车不佩戴安全带),又或伤害他人(例如诽谤),政府做出限制便是合理的。任何有关自由的论证,均应将其放在具体的道德语境中进行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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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前提(1)和(2)均不成立,因此不能为论证A的结论提供足够的支持,如果放任自由主义希望为市场资本主义辩护,它必须清楚指出:一、所重视的是哪些自由,以及这些自由背后体现了什么价值;二、必须放弃“自由极大化”这个效益主义式的立场,承认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并反对为了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人权利。这是下一节要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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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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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放任自由主义者当然重视民主社会中一系列的公民及政治自由,例如思想和信仰自由、言论及新闻自由、集会结社的自由等。但这不是他们的特别之处,因为像罗尔斯这些自由主义左翼者,同样会将基本自由(basic liberties)放在最重要的位置。[16]而在很多奉行福利主义的民主国家,这些自由也得到宪法的充分保障。[17]放任自由主义的独特之处,是将经济自由放在核心位置,并认为一个竞争性的资本主义市场制度,最能体现及保障这种自由。根据弗里德曼的说法,竞争性资本主义是一种不同个体在市场上进行自愿分工合作的互利制度。它有两大特色:一、它以个人为基本单位;二、彼此的交易完全是自愿的。[18]交易自由包括在市场上自由出卖劳力、自由选择职业,以及自由转让财产等。政府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一套保障自由竞争的法律制度,并担当仲裁者角色,诠释和执行相关规则,使得自由交易能够顺利进行。[19]弗里德曼认为,经济自由不仅本身重要,而且也是政治自由的必要条件,因为在市场经济中,经济力量分散在不同人手中,会对权力高度集中的政府产生制衡。[20]既然自由是判断社会制度的终极目标,资本主义又最能保障我们的经济和政治自由,因此是最理想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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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深一层,我们会发觉,交易自由其实默认了个人有权支配自己的财产。道理不难理解。如果要进行商品交易,每个交易者手上必须先拥有一些属于他的物品,这些物品可以是自然资源、经加工后的制成品,又或个人提供的服务。而交易者必须是这些物品的正当拥有者,否则他根本没有权利转让及处置这些物品。而任何人在未经拥有者同意下,强行取走他的物品,则侵犯了拥有者的权利。所以,交易自由必须默认某种私有财产制度。这个制度告诉我们,在满足什么条件下,个人能够正当地从大自然或他人手中获得稀有而有价值的物品,并具有使用及转让这些物品的自由。这种自由若以道德及法律权利的形式表达,则意味着它在我们的道德及法律体系中,私人财产成为一种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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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任自由主义者认为,只要建立一个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竞争性市场,那么财富的分配便应由参与者的自由交易来决定,政府不应为了某些政治或道德目的,对市场交易的结果做出任何干涉。征收累进税是其中一例。正如弗里德曼所说:“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对于那些只以收入再分配为目的的累进税,我觉得难以证成。这似乎是用强制性的手段,从一些人手中拿走一些财富,然后给予其他人的明证。因此,它直接和个人自由产生冲突。”[21]这里所指的自由,当然预设了未抽税之前的财富,完全属于纳税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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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齐克的“应得权理论”(entitlement theory),对于这点有更为清楚的阐述。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只需处理好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关于“原初占取”(initial acquisition),即社会要根据什么程序及标准,使得一些本来不属于任何人的东西,变成某些人的财产。针对此问题,诺齐克提出一个有关占取的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acquisition),声称只要满足一个洛克式的附带条件(Lockean proviso),也即个人在占有大自然的资源时,没有使其他人(包括后代)的情况变得更坏,那么这种占取便是公正的。第一个问题解决后,接下来的问题是:一个人如何有权拥有本来属于别人的东西?这是有关转让的公正原则(the principle of justice in transfer)的问题。诺齐克的答案很简单:如果最初的占有是公正的,那么只要双方同意,物品的任何转让都是正义的。这显然是弗里德曼所称的自由交易原则。最后,当有人违反这两条原则时,社会则需要一条不公正占有或转让的修正原则(a principle of rectification of injustice)加以矫正。诺齐克声称,以上三条原则穷尽了分配正义中的所有问题。只要社会能够保证每个人的财产持有均符合原初占取和自由转让的原则,那么最后的财富分配无论结果是什么,都是公正的。如果政府透过征税或其他方式,进行社会资源再分配,那便严重侵犯了私有产权,剥夺了人们的自由。诺齐克甚至声称,“将人们凭劳力赚取的收入课税,等同强迫劳动(on a par with forced labor)”。[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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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放任自由主义认为个人应该享有完全支配财产的权利。这个权利,既是资本主义的伦理基础,亦是保障自由(经济自由、政治自由等)的必要条件。这里有两点值得留意。一、私有产权并非自明或天赋的人权。任何财产分配的方式,都是人为制度的产物。而任何制度的正当性,均必须有道德理由的支持。如果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证明无限制的私产制度会危及一些根本价值,那么对其做出限制,是道德上可接受的。二、如果放任自由主义坚持个人自由为最高价值,同时主张私有产权对促进自由的必要性,那它必须论证:私有产权是最有效保护或促进自由的制度。我在下一节将指出这个论证并不成立。[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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